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審查:聚焦通報、被害人保護與加害人處遇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1-05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等5案。會議聚焦於性侵害犯罪定義擴大、通報義務人員範圍、媒體報導限制、司法訪談機制、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等議題。委員們提出多項修正動議與質詢,行政機關就財政影響、實務困境及現行措施進行回應。最終多數條文經協商後修正通過,部分提案則以附帶決議要求相關部會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多項條文修正草案,涵蓋性侵害犯罪範圍定義、通報義務人員擴增、被害人身分資訊保護、司法詢問機制強化,以及加害人身心治療與社區處遇等核心議題。
- 討論亦觸及性侵害案件分級分類處理、家庭暴力延燒至職場的防治、外籍配偶受暴保護措施,以及刑後強制治療制度的實務問題。
相關爭議
- 性侵害犯罪範圍界定:劉建國委員提議將「露陰癖」等性相關犯罪納入,以利強制治療,但法務部與衛福部對其定義不明確性、是否構成性自主侵害及治療成效有所疑慮。
- 通報義務人員擴增:衛福部原則同意將「村(里)幹事人員」納入,但對「成年家屬」的必要性持保留態度;尤美女委員則強調應納入「矯正人員」以解決監所內性侵通報不足問題。
- 媒體報導與被害人隱私:潘維剛委員與尤美女委員皆主張嚴格限制媒體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並對違反者增設罰則,尤美女委員更建議移除媒體「事後補救」免罰條款,並將死亡被害人納入保護。
- 刑後強制治療機制:陳節如委員質疑現行針對心智障礙性侵害加害人的強制治療評估機制,批評審查會頻率過低(每年僅1次)且委員專業性不足,導致收容人長期被關押卻未獲有效治療,嚴重侵害人權。
- 司法詢問與專家證人:潘維剛委員與尤美女委員呼籲建立專業詢問員及專家證人制度,以避免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並提高定罪率,衛福部對此表示支持,但需尊重司法院及法務部權管。
- 未成年合意性交案件處理:王育敏委員建議將未成年人「兩小無猜」的合意性交案件與嚴重性侵害區分,採分級分類處理,並傾向除罪化,以輔導取代司法懲罰,衛福部承認此趨勢但表示社會共識不足。
- 職場家庭暴力防治:林淑芬委員指出家庭暴力延燒至職場的嚴重性,批評政府缺乏具體政策與法令要求雇主保護受暴員工,並質疑衛福部與勞動部間的協調不足。
立法委員發言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詢問村里幹事納入性侵通報義務人員是否具罰則,並質疑村里長不應負此責任。
- 關切社工人力補充計畫的進度及社工師考照率。
- 關注新光醫院財團法人投資失利及對醫療品質的影響,要求醫事司加強監控。
- 對公費醫學生招收及住院醫師工時限縮後的人力補充問題提出質疑,強調需確保醫療品質。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呼籲政府專案研擬反跟蹤騷擾法,以保護受害者免於過度追求行為。
- 批評法務部未落實充實監所心理師與社工師員額方案,導致監所內性侵案件受害者缺乏協助,並常被不當隔離。
- 主張將司法人員、矯正業務人員納入性侵害通報義務人,以確保監所內案件能被通報並提供協助。
- 提案修正第3條,明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性侵害防治上的權責,以利業務落實。
- 提案修正第13條,要求更嚴格限制媒體報導被害人身分資訊,即使被害人死亡亦同,並刪除「權衡社會公益」的寬泛認定。
- 提案修正第13條之一,建議刪除媒體「負責人已盡事前預防及事後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者,不罰」的規定,強調行為時主義。
- 提案修正第15條之一,擴大專業人士協助詢訊問的範圍至兒童、少年、需通譯、智能或精神障礙者,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置名冊。
- 提案修正第16條之二,建議對法庭上性別歧視言行增加罰則,準用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評估委員會的運作,指出其每年僅開會1次,導致心智障礙收容人被無限期關押且未獲有效治療。
- 批評評估委員會缺乏心智障礙或特殊教育專家,無法針對個案情況進行專業判斷,造成人權侵害。
- 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檢討並改進評估程序與委員組成,確保強制治療的實質效益與人權保障。
- 建議修正第22條之一,將強制治療評估會議頻率明確為「每年至少一次」,並規範鑑定及評估審議會的組成。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詢衛福部對家庭暴力延燒至職場的防治政策不足,批評雇主常要求員工自行解決家庭問題而非提供保護,要求政府提出具體措施或修法。
- 指出外籍配偶與陸配遭受家庭暴力的比率遠高於本國籍配偶,且現有保護措施未能量身訂製,要求衛福部提出特別政策強化保護。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建議性侵害通報案件應分級分類處理,區分強制性交與未成年人合意性交,對後者應以輔導為主,並將此機制入法。
- 指出國際上對未成年人合意性交有除罪化趨勢,認為台灣應與時俱進,避免司法體制對當事人造成二次傷害。
- 提案修正第2條,排除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部分規定,並增訂緩起訴處分確定者適用本法關於加害人之規定。
- 提案修正第8條,增列司法人員、矯正人員為通報義務人,並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的規定。
- 提案修正第20條,調整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的適用情形,並將相關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法務及國防主管機關訂定。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強調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應與時俱進,呼籲法務部儘快推動通姦除罪化及性自主觀念。
- 關注性侵害加害人假釋後處遇的落實情況,擔憂不如以往。
- 提案修正第13條,嚴格禁止媒體、網路等公開揭露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資訊,避免二次傷害。
- 提案修正第13條之一、之二,對媒體違反報導規定增訂罰則,並限制過度描述性侵害細節或性別歧視內容。
- 提案修正第15條之一,建議司法詢訊問未滿12歲或智能障礙被害人時,應由專業詢問員協助。
- 提案修正第16條之一,建議在偵查或審判中,檢察官或法院得指定或選任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
- 提案修正第16條之二,建議法官應即時制止被告或辯護人對被害者有性別歧視的陳述與舉止。
- 提案修正第16條之三、之四,建議增訂檢察官或法官得命被告遵守反騷擾禁制令及相關罰則。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2條,建議將「露陰癖」等性相關犯罪納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適用範圍,以利施予刑後強制治療。
- 質疑電子腳鐐的監控成效,特別是脫逃後追蹤時間的巨大落差(3天與4個月),要求釐清責任歸屬與改進措施。
- 質疑檢察官偵辦兒童或智能不足被害人性侵害案件時,鑑定所需時間(平均113天)恐不足以在羈押期限內完成,影響偵辦效率與人權。
- 提案臨時動議,要求法務部於3週內提出電子腳鐐制度、預防機制失靈及協助被害人申請國賠事宜的檢討報告。
- 提案臨時動議,建議將刑事訴訟法偵查羈押時間縮短為「2加1個月」的修法納入參考,但需考量性侵害等重大案件鑑定所需時間。
相關人員回應
李玉春 次長 衛生福利部
- 報告衛福部對各委員所提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的綜合意見,包括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權責機關、釐清性相關犯罪定義、增列通報義務人員、禁止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等。
- 指出提高扣除額上限會造成稅損,需考量財政。
- 表示性犯罪情節輕重不一,應視個案判定是否為惡性重大。
- 說明性侵害加害人治療後無法保證百分之百痊癒,但可透過治療改善狀況。
張秀鴛 司長 衛生福利部保護司
- 說明將村(里)幹事納入通報義務人員是可行且能使網絡更完整,但認為無增訂「成年家屬」之必要。
- 解釋警察除通報外,亦負有救援、採證驗傷、偵辦及社區監控性罪犯的責任。
- 說明社工人力逐年增加,行政院有1,462人的補充計畫,分15年逐年納入。
- 指出民間正在推動反跟蹤法與反騷擾法,性騷擾防治法亦可處理部分狀況。
- 說明性侵害防治法第8條修正草案已將矯正人員納入通報義務人,屆時社區資源可協助監所內被害人。
- 同意將性侵害通報案件分級分類處理入法,以依個案需求提供最適切服務。
- 指出國際上對未成年人合意性交除罪化有趨勢,但現階段台灣共識不足,需進一步討論。
- 支持修正第13條、第13條之一關於保護被害人身分資訊的修法方向。
- 同意將附帶決議第1案「研擬反騷擾禁制令及相關救濟制度」的提案期限從6個月調整為1年。
江國仁 副司長 衛生福利部社工司
- 說明社工師考照錄取率約在12%至20%之間,會逐年提高。
- 指出部分縣市社工員額尚未補滿,因有財務及編制員額問題,但已承諾在一定時間內補齊。
王宗曦 司長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 針對新光醫院爭議,表示會要求醫療財團法人重視員工福利,並瞭解儀器採購與病安影響,釐清醫師是否違反醫師法。
- 指出新光醫院投資金額較高但仍在合法上限內,要求檢討投資審慎性,並確認未影響醫療設備投資更新。
- 強調董事會健全對醫院盈餘把關及永續經營的重要性。
- 說明招收500位公費醫學生已獲行政院核定,但短期內需透過評鑑限制住院醫師工時(不超過88小時),並搭配整合醫療制度與專科護理師推動hospitalist制度以補充人力。
余麗貞 副司長 法務部檢察司
- 表示若行為無刑責,檢察官介入將有困難,建議在逐條審查時討論。
- 指出若跟蹤騷擾行為符合社維法,可依罰鍰或拘留草案處理,尊重委員整併或個別立法意見。
- 說明性犯罪情節輕重不一,強暴脅迫屬惡性重大,兩小無猜則較輕微。
- 指出法律上無「露陰癖」定義,但在公共場合露陰會違反刑法猥褻行為規定,有刑事處罰。
- 說明性侵害相關罪責可適用於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及強制治療。
- 說明檢察官偵辦兒童被害人案件會由輔助人及社工師陪同偵訊,並進行偵訊技巧專業特訓。
- 表示兒童性侵害案件鑑定所需時間約3個多月(平均113天),羈押2加2個月勉強足夠,會以最快速度掌握偵查蒐證期間。
林震偉 專員 法務部矯正署
- 說明矯正機關已訂定收容人性侵害、性騷擾與性霸凌事件的具體措施,並將矯正人員納入性侵害防治法第8條通報責任。
- 表示在入法前已函示所屬機關善盡通報義務,縣市政府若有疑義亦會主動派社工或警察介入調查。
- 說明矯正機關會對加害人與被害人進行隔離保護,以釐清事實真相,並在真相釐清後將被害人送回非獨居收容處所。
- 指出已將臨床心理師與社工人員的人力請增案報至法務部,未來將向人事行政總處爭取。
- 承諾若矯正機關有派輔導人力,將開放協助被害人。
- 說明刑後強制治療程序規定每年評估1次,鑑定評估小組有特殊教育人員擔任委員。
- 承諾會將委員對強制治療評估頻率、委員專業性及對心智障礙收容人處遇的意見帶回研議,並加強評估委員增聘或改進審查品質。
- 表示目前沒有緩刑但被關押在培德醫院3年以上的個案資料,會後會調查提供。
諶立中 司長 衛生福利部心口司
- 說明「露陰癖」是心理性疾病,目前無特別療效或好的治療方法,部分個案可透過心理治療改善。
- 解釋露陰癖者通常因對性無自信而透過露陰滿足內心需求,與性侵害者具攻擊性、強迫性行為不同。
- 指出台灣心理治療師人數增加中,但相關個案經驗不足,治療效果國外報告亦不佳,再犯率約10%至15%。
陳韋君 觀護人 法務部保護司
- 說明電子腳鐐主要用於監控加害人行蹤,再犯率約1.23%,相較未戴者降低近一半,具預期效果。
- 解釋台中案件因有徵兆、利用科技監控熱點及快速聯繫警政單位,3天內逮捕脫逃者。
- 說明新竹案件因剪掉腳鐐地點偏遠且非熱點,耗時4個月才逮捕,暴露城鄉差距問題。
- 指出正在加強偏遠地區網路通訊,與電信業者合作提高熱點密度,以縮小城鄉差距。
- 說明脫逃後由保護司觀護人員通報當地勤區,再由警政署負責搜尋與逮捕,業管單位仍為法務部。
相關後續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3條、第8條、第13條、第13條之一、第15條之一、第16條之一、第16條之二、第17條、第20條、第22條之一及第25條等修正動議條文經協商後修正通過。
- 第13條之二、第16條之三、第16條之四等修正動議不予增訂。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司法院及法務部參考相關規範,於本次修正通過後1年內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研擬反騷擾禁制令及相關救濟制度。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相關部會研擬週延保護措施及相關救濟制度規範,並於本次修正通過後1年內提出於立法院。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提供兒童或心智障礙性侵害被害人偵查或審判階段協助詢訊問之相關專業人士名冊。
- 本次會議審查完竣之5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楊召集委員玉欣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及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但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8401
- 卷/期/冊
- 104/84/1
- 發布日期
- 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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