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辦法修正案審查:健保、長照與電子煙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1-11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聯席審查「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修正案,主要討論菸捐分配比率的調整,包括健保安全準備金的調降、長照基金的挹注、癌症防治與偏鄉醫療經費的增加。會議中委員們就菸捐用途的合理性、經費運用的透明度、電子煙的管制以及健保核刪機制等議題提出諸多質疑與建議,行政部門則就各項調整理由及執行現況進行回應,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與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衛生福利部、財政部函送修正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的修正案進行審查,核心議題為檢討近五年菸品健康福利捐的分配運用成果,並討論未來分配比率的調整,特別是健保安全準備金的調降與長照資源的挹注。
- 會議也聚焦於菸捐用途的合理性與透明度、電子煙的管制困境,以及健保核刪機制的爭議。
相關爭議
- 健保安全準備金調降爭議:衛福部提案將菸捐挹注健保安全準備金的比率從70%降至50%(約減少66億元),理由是健保安全準備金目前充裕,但多位立法委員擔憂此舉將影響健保未來財務穩定性,質疑調降幅度過大,且恐引發調降保險費率或提高健保支出之爭議。
- 菸捐用途與公務預算責任:多位委員質疑菸捐被廣泛用於預防醫學、癌症防治、疫苗基金及社會福利等項目,認為這些應由公務預算支應,而非由吸菸者承擔,批評政府將菸捐視為「小金庫」,導致本末倒置。
- 電子煙管制困境:電子煙目前歸類為醫療器材,但因其在網路和實體市場氾濫,且缺乏有效管制,引發委員對青少年使用率上升及健康危害的擔憂,建議應納入菸害防制法管理。
- 經費分配依據與透明度不足:立法委員質疑衛福部在調整各項目分配比率時缺乏詳細的評估報告與試算依據,例如對經濟困難者保險費補助比率的調降,以及癌症防治等項目大幅增加經費的具體用途,導致外界對分配公平性與透明度產生疑慮。
- 健保黑箱核刪機制:立法委員批評健保事後核刪機制不透明,審查醫師匿名,導致醫事人員常被莫名核刪,甚至出現專業判斷錯誤,嚴重影響醫病關係及醫療品質。
- 菸農輔導轉作效益不彰:菸捐中用於輔導菸農轉作的經費執行率低,因台灣菸酒公司持續保價收購菸葉使農民轉作意願不高,質疑該筆經費的運用效益與合法性。
- 含雌激素化妝品禁用延遲:食藥署宣布含雌激素化妝品將於明年7月全面禁用,但WHO早在2012年就將其列為一級致癌物,委員質疑政府反應慢半拍,要求應提前禁用期限。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健保安全準備金調降20%(約66億元)過多,建議採取更穩健的遞減方式,而非一次性大幅調整。
- 指出長照基金僅需3%(約10億元),質疑衛福部以長照之名,卻一併調整其他多項經費。
- 擔憂疫苗基金仰賴菸捐而非公務預算,認為菸捐應專用於菸害相關防治,疫苗屬預防醫學,兩者關聯性受質疑。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批評疫苗基金長期無法從公務預算獲得穩定財源,反而菸捐調整後成為其主要挹注來源,認為政府本末倒置。
- 質疑國健署癌症防治、預防醫學等項目分配比率大幅增加,卻未見詳細執行計畫,且公務預算爭取不力。
- 對衛福部綜規司以菸捐辦理宣導活動並提供iPhone抽獎,質疑其與菸害防制關聯性及經費運用妥適性。
- 強烈要求食藥署應將含雌激素化妝品禁用期限提前,不應等到明年7月,因WHO早已列為一級致癌物。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菸捐、菸稅制度亂無章法,未有效以價制量,且菸農補助不合理,未能真正輔導轉業。
- 認為菸捐應優先用於與菸害有直接因果關係的預防或補救,而非其他非直接相關的健康或社會福利項目。
- 批評政府治理能力腐敗,存在假帳、黑箱操作,導致資源浪費且無法有效解決問題。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擔憂健保安全準備金被大幅瓜分(從70%降至50%),加上補充保費調整及愛滋病費用納入健保,未來財務恐將不足。
- 建議菸捐調降幅度不宜過大,應採取折衷方案,並指出菸捐調整後不易再更動。
- 提及前署長楊志良、葉金川對補充保費調整及菸捐議題的看法,認為政府應審慎考量。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支持菸捐專款專用,但強調政府應爭取將衛福支出以法律明定比例納入國家總預算,避免菸捐被廢除後衛福經費無保障。
- 關切空氣污染嚴重,要求衛福部應與教育部會商,訂定明確標準指導學校在紫爆等級空污下應停止體育課及戶外活動。
- 建議政府應考慮在室內運動場館設置空氣清淨機,而非將經費浪費在與菸害防制無關的宣導活動。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健保安全準備金從70%降至50%(減少66億元)對健保財務的長期影響,不滿意衛福部「動態調整」的解釋。
- 批評衛福部將菸捐主要目的定位為「以價制量」,而非因應菸害造成的健康負擔,認為此舉變相懲罰吸菸者且效果有限。
- 肯定離島醫療補助比率提高,但對澎湖縣減少轉診補助的要求表示不滿,認為應加強居民對在地醫療的信心。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菸捐管理不善,過去曾有定存單、帳目不清等問題,要求衛福部應落實對菸捐用途的監督,避免分配不公或流於形式。
- 反對未來再增加菸捐,認為應將其納入稅收統收統支,以符合稅制合理性。
- 指出健保費與商業保險不同,其徵收基礎類似稅收而非風險評估,造成學理模糊與實務爭議。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強調菸捐調高應消除外界對「小金庫」的疑慮,強化透明監督,並認為目前調漲20元的方案不宜。
- 關切電子煙氾濫問題,指出其目前歸類於藥事法導致無法有效管制,建議應研議是否納入菸害防制法。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菸捐與補充保費調整後,健保財務將減少約100億元,且愛滋病醫療費用將於106年回歸健保,擔憂健保在109年安全準備金將低於1個月,面臨危險。
- 批評政府未修改健保法第34條關於非受僱者補充保費的公平性問題,反而提高門檻至2萬元,不符公平原則。
- 建議癌症防治、衛生保健及罕病醫療費用等國家政策應由公務預算支應,而非仰賴不穩定的菸捐財源。
- 質疑農委會菸農轉作輔導經費執行不力,且將剩餘經費轉用於檳榔癌症防治,與原用途不符,要求檢討歸還。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先解決菸捐與菸稅結構失衡的問題,建議菸捐先維持20元不動,菸稅調至與菸捐同額,再同步調整以建立合理機制。
- 認為政府對菸捐存在「過度依賴」,政策目標與財源取得產生衝突,應將公務預算作為長期規劃的主要財源。
- 質疑本次菸捐分配調整中,對經濟困難者保險費補助比率調降的合理性,認為政府應提供詳細數據與配套說明,避免損害社會觀感。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支持衛福部內部經多次會議折衝協調後拍板定案的菸捐分配辦法,認為部長勇於承擔決策責任。
- 建議衛福部應比照公益彩券回饋金管理模式,強化菸捐運用資訊的公開透明,向全民報告計畫與財務使用情況。
- 肯定偏鄉醫療補助比率提高,要求衛福部提出具體書面計畫,強化偏鄉兒童的就醫權益,並於1個月內提交。
- 指出癌症篩檢需求量高,雖菸捐分配增加,但仍不足以滿足現有篩檢量,要求衛福部明確呈現經費增加的理由與用途。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在調整菸捐分配比率時,缺乏完整的評估報告、試算表或決算依據,僅提供敘述性資料,導致審查無法判斷合理性。
- 指出「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第三條與第四條存在矛盾,認為菸捐用途應限於菸害防制法所定之特殊目的,而非擴大至應由稅收支應的項目。
- 關切具有雙重國籍且在國外有高收入者,在國內僅繳最低健保費,造成對國內受薪階級不公平的現象,要求健保署檢討處理。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批評衛福部因健保安全準備金超收,為避免調降保費或提高健保支出爭議,而將菸捐挹注健保的比率從70%降至50%,實為「乾坤大挪移」。
- 指出社會對提高健保支出有高度需求,許多癌症病患因健保給付不足而放棄治療,政府卻將超收的錢挪走,而非用於改善醫療補助。
- 質疑菸捐被錯誤地用於推動國家健康預防、社會福利等公務預算應支應的項目,成為衛福部及國健署的「小金庫」。
- 批評國健署的菸捐政策加劇健康不平等,導致經濟能力不足的吸菸者轉向劣質、走私菸品,反而有損健康。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認為菸捐不應轉為菸稅納入國庫,以免經費被挪作他用,應繼續專款專用於醫療和社福領域。
- 強調健保不會倒,但救命醫療體系可能先倒,指出醫護人員過勞及健保給付不合理問題。
- 強烈要求健保事後核刪醫師應具名,以示負責,避免匿名核刪導致的專業判斷錯誤和醫界不滿。
- 提案要求醫發基金增撥經費,將外科、麻醉、急診、內科、兒科納入風險救濟機制,並寬列生育風險補償經費及國家級兒童醫院經費。
相關人員回應
蔣丙煌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說明菸捐分配辦法修正主要因應長照服務法通過,且多項菸捐用途經費不足,同時健保安全準備金充裕,故進行調整。
- 強調菸捐分配比率是動態的,未來可視時空背景與需求再做調整。
- 表示菸捐的用途包括預防保健、健康照護和菸害防制,並非僅限於菸害相關病症。
- 承諾將要求食藥署評估提前禁用含雌激素化妝品的期限。
- 同意將研議健保事後核刪醫師具名事宜,但擔憂可能導致醫師不願擔任審查委員。
吳當傑 財政部次長
- 報告財政部在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的工作成果,近年查獲量趨下滑,顯示有效打擊犯罪。
- 表示財政部獲配菸捐比率仍維持1%不變,主要用於查緝私劣菸品及防制逃漏稅捐。
- 說明私劣菸品查緝透過跨機關合作及全國同步專案查緝,並加強對菸類製造、販賣業的抽檢。
林麗芳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副署長
- 說明菸農轉作輔導困難,主因台灣菸酒公司保價收購菸葉利潤高,農民轉作意願低,導致轉作面積小、經費執行率低。
- 表示剩餘經費將用於有利癌症防治的相關產業輔導(例如檳榔)之用。
- 承諾將洽請台灣菸酒公司落實查核,並評估一次性離菸補償方式。
郭旭崧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署長
- 坦承菸捐並非疫苗基金最穩定的財源,公務預算才是最好,但因公務預算編列不足,故需仰賴菸捐挹注。
- 說明疫苗基金從菸捐獲配比率將從1.5%上升至2.8%,以因應新疫苗引進需求。
- 表示疫苗基金與菸害防制沒有直接關係,但菸捐用途包含預防保健。
邱淑媞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署長
- 解釋菸捐用途包含預防保健與健康照護,且癌症篩檢等預防醫學可降低健保開支。
- 表示癌症防治經費需求高,目前11%的分配比率仍不足以支應所有篩檢服務,部分費用曾由健保移出或動用剩餘款。
- 說明電子煙在歐美國家氾濫,台灣為避免使用率攀升,目前從嚴適用藥事法管制,但承認網路販售造成執法困難。
- 承諾將與教育部加強宣導,針對PM2.5紫爆等級空污提供學校具體指導原則,建議停止戶外體育課。
楊芝青 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司司長
- 說明綜合規劃司衛教宣導經費主要用於食品安全、藥物濫用防制、疫病防治及高齡友善環境等主軸,委託多媒體管道宣傳。
- 表示本次菸捐分配調整中,綜合規劃司經費並未增加,反而略有減少,且宣導活動獎項由廠商決定,旨在提高點閱率以提升宣導效益。
黃三桂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
- 表示健保安全準備金目前可短暫支應,但預估106年將短缺99億元,可延續至109年。
- 說明健保費率依照收入等級繳納,國外高收入者在國內無收入則繳最低費率,確實造成不公平,但因無法查核國外收入,實務上難以解決。
- 強調健保事後審查案件均在健保署辦公室辦理,不可能有外人介入,並有內部稽核機制,會後將檢視個案問題。
鄧素文 衛生福利部照護司司長
- 說明澎湖轉診補助並未減少總數,因當地已設化療室及心導管室,希望維持原有轉診量,並鼓勵在地醫療與資源整合。
- 表示對澎湖醫療有信心,將共同努力提升當地醫療進度。
曲同光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司長
- 說明若調整健保補充保費中非受僱者部分,預計可增加數十億元收入,但涉及執行問題,現階段不宜隨意修正。
- 表示提高補充保費門檻至2萬元,預計將減少42億元收入(被保險人減少26億元,政府減少16億元)。
簡慧娟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菸捐挹注社會福利經費主要用於部屬13家機構,提供弱勢民眾安置照護,104年約9億多元,103年約10億多元。
- 解釋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考量全家總收入,但國外收入難以查核。
諶立中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
- 說明特殊需求者牙科醫療服務示範中心有編列預算,若有申請補助仍會給予。
王宗曦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說明手術及麻醉風險救濟明年將先辦理試辦計畫,經費將逐年增加至8億元。
- 承諾將利用醫發基金經費,提出專案計畫獎勵醫院提升偏鄉兒童急診、緊急醫療服務能力,並於1個月內提交具體書面計畫。
鄒玫君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究員
- 說明含雌激素化妝品禁用政策,已於10月9日預告,將從明年7月起全面禁用,因WHO於101年列為致癌物,但考量業界處方更換需準備時間。
- 同意委員提案,將於3週內提交含雌激素化妝品禁用政策的評估報告,並評估是否提前禁用期限。
相關後續
- 審查衛生福利部、財政部函送修正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第2項規定准予備查,並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衛福部於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尚未設置前,將自104年度9月起獲配用於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的菸品健康福利捐收入,先置於社會福利基金項下,專款專用,以利長照服務資源建置。
- 通過臨時提案2案:要求衛福部加強監督管理菸品健康福利捐使用項目與效率,並將使用流向送至立法院,以增進國人正面觀感。
- 通過臨時提案3案:要求衛福部應以「提供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用」的菸捐費用,提出改善兒童偏鄉急診專案計畫。
- 通過臨時提案4案:要求食藥署研議含雌激素化妝品待明年7月才全面禁用的政策是否妥適,於3週內提交評估報告送本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5案: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提出菸捐經費使用情況明細表。
- 通過臨時提案6案:要求健保署應研議將帕金森氏症患者每五年需例行性更換DBS電池納入健保補助項目。
- 通過臨時提案7案:要求醫發基金自105年起每年應撥款至少5億元,逐年增加至8億元,將外科、麻醉、急診、內科、兒科皆納入風險救濟機制內。
- 通過臨時提案8案:要求衛福部應寬列生育風險補償經費每年至少2億元,讓所有週數之胎兒,還有因在家生產或臨盆在即趕赴醫院途中過世之婦女皆得到補償。
- 通過臨時提案9案:要求醫發基金自105年度起應至少每年寬列2億元辦理國家級兒童醫院之推動,以提高我國兒童醫療之研發、臨床及兒童安全之整體水準。
- 通過附帶決議:建請行政院應納入爾後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修正之檢討,重新檢討菸捐用途不明、缺乏監督機制等問題。
- 委員趙天麟、蕭美琴、楊玉欣、盧秀燕、吳育仁、徐少萍、周倪安及林淑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8401
- 卷/期/冊
- 104/84/1
- 發布日期
- 2015-11-3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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