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審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並送院會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1-24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及立法委員提出的「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旨在建立專法以有效保存、保護及管理我國豐富的水下文化資產,並與國際公約接軌。會議聽取各方提案說明後,逐條討論並完成審查,決議將草案提報院會公決,討論前不需黨團協商,並通過 2 項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核心議題
- 為落實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精神,建立專法以有效保存、保護與管理我國豐富的水下文化資產,因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無法適用於水下文化資產。
- 明定水下文化資產定義、權利歸屬、活動規範、現地保存、發掘出水、罰則及國際合作等,以法制化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並與國際接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鑑於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已生效,我國周邊海域水下文化資產豐富,但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無法適用,故參酌公約精神擬具專法。
- 強調提升相關人才培育與社會認知刻不容緩。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指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已生效並確立九項保護原則,我國周邊海域雖有豐富資產,但公約精神尚未落實於國內法。
- 認為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不適用於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與管理,應另定專法,並參酌公約精神及國外法例。
相關人員回應
洪孟啟 文化部部長
- 臺灣四面環海,水下文化資產豐富,國際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已成新趨勢,聯合國公約亦已生效。
- 文化部自 2006 年起已委託中研院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至 2015 年 6 月已發現 79 處具體目標物,其中 15 處確認為沉船。
- 強調我國週邊海域水下文化資產豐富,但缺乏專法規範,導致資產流失且無法規範外國打撈行為,故有制定專法之必要。
- 說明立法方向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法制化、遵守國際公約精神,並明定資產定義及相關保存保護措施規範。
- 指出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精神以陸域文化資產為主,且 94 年修正後已刪除涉及水中無主古物與古蹟條文,無法支持水下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及實體法依據。
- 期望各界支持立法,以解決執行困難並使我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規範與國際接軌。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第一章至第七章章名,及草案第一條至第四十四條條文,經逐條討論後通過修正。
- 通過附帶決議 2 項,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得研議設置專責組織以整合執行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以及要求文化部會同外交部、國防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因應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涉及國家安全與國際合作事務的策略。
- 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陳碧涵補充說明。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8501
- 卷/期/冊
- 104/85/1
- 發布日期
- 2015-11-3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