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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合併法與貨物稅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金融整併、汽車汰舊換新及稅務爭議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1-12

LawTrace 法律歷程:所得稅法、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金融機構合併法、貨物稅條例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金融機構合併法」及「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金融機構合併法主要討論簡化合併程序、租稅優惠及擴大適用範圍,並就惡性併購與公公併議題進行質詢。貨物稅條例則聚焦於汽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政策,行政院版提倡舊車出口換新車減稅,但引發多位委員對政策目的、實施細節與潛在圖利特定產業的質疑。會議最終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並整合多方意見通過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舊車報廢或出口綁定新車減稅,並納入機車減稅方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至三)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旨在簡化金融機構合併程序、擴大適用對象、提供租稅優惠,以期擴大金融機構規模並提升國際競爭力。
  • 討論重點涵蓋金融機構合併的法律適用對象、合併對價多元化、債權人保障方式、不良債權處理規定及租稅優惠措施。

相關爭議

  • 修法廣度與深度不足:許添財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本僅提供合併誘因,未能全面解決台灣金融業落伍衰退、惡性併購、假外資及陸資併吞等系統性問題。
  • 惡性併購防範機制:許添財委員質疑金管會對惡性併購的防範機制不足,尤其在家族財團化金控與跨境經營的背景下,政府未能有效保護被併購者權益。
  • 公股銀行合併(公公併)的困難:吳秉叡委員指出「公公併」的最大困難在於員工職務保障問題,合併後精簡人力與裁員的疑慮,恐導致工會抗爭,認為現行方案可行性不高。
  • 合併定義與適用彈性:陳明文委員提案將合併定義限定為「同一業別」金融機構,但金管會認為現行條文更具彈性,能因應金融科技發展。
  • 不良債權讓與範圍:陳明文委員提案限縮不良債權讓與為「因合併讓與」,但金管會認為立法目的在於建立處理機制,不應限縮讓與時機。
  • 股票股利是否課稅:李桐豪委員質疑股票股利在未變現前就課稅,對股民造成負擔,認為應與證所稅制度一併考量。
  • 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查角色:李桐豪委員指出修法排除農漁會信用部適用公平交易委員會機制,可能導致合併程序被誤解為僅由金管會主導,缺乏公平會的審查。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次修法範圍過於侷限,未能解決台灣金融業落伍衰退、惡性併購、假外資及陸資併吞等全盤問題。
  • 質疑金管會對惡性併購的防範措施不足,尤其對家族型財團與跨境經營的監管能力。
  • 建議未來重大金融合併案應舉行公開公聽會,以取得專業人士與民眾信心。
  • 批評過去民公銀行合併案(如台北市銀被富邦併購)未能保護國家與人民利益,有圖利之嫌。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指出公股銀行合併(公公併)的最大困難在於員工職務保障問題,合併後分行減少恐導致大量員工失業。
  • 認為公公併若不裁員,將無法降低成本,失去合併意義,僅能擴大資本額。
  • 質疑在未解決員工疑慮及配套措施前,談論公公併為時尚早,可行性不高。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美國升息對全球股市及台灣外資流向的影響。
  • 詢問金管會和財政部對台股成交量低迷、散戶信心不足的原因及提振措施。
  • 對「馬習會」後台灣加入亞投行的進展及對股市的影響表示關注。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詢問「馬習會」後RQFII是否能與服貿脫鉤,由中國大陸單方面宣布開放。
  • 認為台灣股市本益比相對便宜,是投資好機會。
  • 質疑財政部對舊車外銷減稅方案的稅損估算,認為狀況不佳的舊車難以外銷。
  • 關切跨境電商(如阿里巴巴、淘寶網)在台灣的課稅問題,建議財政部應強制其登記課稅。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指出「金融機構合併法」最初目的為處理問題基層金融機構,質疑目前轉型方向。
  • 關切金融機構合併案中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審查角色是否被弱化。
  • 質疑股票股利在未變現前即課稅的合理性,認為應將其轉型為證券交易所得課徵。
  • 建議財政部應釐清股票股利課稅原則,並考慮將其與證所稅制度結合。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支持金融機構合併以提升國際競爭力,但關切金融營業稅未有進項扣抵,導致台灣資本成本較高,不利國際競爭。
  • 質疑補充保費徵收金額遠超預期,建議調降費率。
  • 批評富人稅與股票股利課稅加重資本市場負擔,小格局的政策不利整體發展。
  • 建議政府應跨部會整合,發起鼓勵投資台灣與消費的活動,並推動重大基礎建設證券化。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鼓勵金管會親自帶隊打「亞洲盃」,特別是在「馬習會」後,爭取大陸方面開放RQFII、QDII來台投資及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大陸村鎮銀行。
  • 建議金管會與大陸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協商,以突破服貿協議受阻的困境,加速兩岸金融產業合作。

相關人員回應

曾銘宗 金管會主任委員

  • 本次修法旨在簡化合併程序、提供租稅優惠,以擴大金融機構規模、加速拓展海外市場。
  • 刪除農漁會信用部適用本法規定,因其已由「農業金融法」處理。
  • 針對委員對惡性併購的擔憂,表示金管會對超過10%持股均須核准,且會查核股東適格性與資金來源。
  • 回應「公公併」員工保障問題,表示泛公股銀行過去未曾裁員,並有優退機制,且數位化趨勢下,即便不合併,類似情況仍會發生。
  • 認為美國升息對台灣股市短期有壓力,但長期而言不確定因素消除將是正面影響。
  • 表示外資匯入與投入股市有時間落差,金管會會注意資金流向與規定遵循。
  • 認為「馬習會」是兩岸交流里程碑,有利於兩岸金融合作更深更廣,並有助於RQFII突破困境。
  • 強調證所稅修正案並非特效藥,僅能消除不確定因素,讓股市回歸基本面。
  • 贊成國民黨黨版證所稅修正案儘速通過,並支持將證所稅性質明列於條文中。
  • 說明保險公司利差損問題已透過新保單調整逐漸縮小,並強調對海外不動產投資的監理將更嚴格透明。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支持「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的租稅優惠規定,認為可使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合併的租稅待遇一致。
  • 同意陳明文委員提案中,刪除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營業稅率及修正涉稅部分。
  • 同意繼受租稅獎勵,但需參照企業併購法明確限額、範圍及要件。
  • 回應美國升息對股市影響,認為已在預期中,影響將縮到最小。
  • 指出台股低迷有多重因素,包括經濟景氣、國外動能不振及證所稅等不確定因素。
  • 對「馬習會」持正面看法,認為有助兩岸和平穩定及股市發展。
  • 表示國安基金進場是為穩定股市,已發揮重大功能,但具體操作屬機密。
  • 說明所得稅收狀況,並澄清補充保費屬於衛福部徵收,不在財政部統計範圍。
  • 回應富人稅增加約100億元稅收,並解釋產創條例中分紅入股500萬上限是仿效美國,旨在照顧員工。
  • 承諾會研究放寬地價稅自用住宅變更申請期間,但強調稅務行政徵納雙方需互相配合。

饒平 財政部關務署署長

  • 解釋跨境網購貨物進口需課關稅及營業稅,但3,000元以下免稅,海關會加強查核高價低報或化整為零情形。

相關後續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案、委員李桐豪等17人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3案,已審查完竣。
  • 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 變更條次後之第13條經協商修正通過,新增規定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得繼受合併之財產或營業部分已享有而尚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但設有條件限制。

討論事項二

審查「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四至十二)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透過減徵貨物稅刺激汽車產業、鼓勵老舊車輛汰舊換新以達節能減碳目標,並開拓中古車外銷市場。
  • 討論內容涵蓋汽車及機車汰舊換新的適用年限、減徵金額、是否綁定出口或報廢,以及其他貨物稅項目的調整。

相關爭議

  • 政策目標不明確與效益質疑:多位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減徵貨物稅綁定舊車出口」的政策目標混亂,未能有效達成節能減碳與刺激內需,反而可能圖利特定租賃業者或中古車出口商。
  • 舊車出口條件與民眾負擔:委員們擔憂行政院版要求舊車出口才能減稅,民眾難以自行處理出口手續,可能被中古車商剝削,導致實際減稅效益不如預期。
  • 稅損估算與經濟效益:盧秀燕委員質疑財政部對減稅方案的稅損估算與2008年經驗不符,認為減稅反而可能透過刺激消費增加整體稅收。
  • 適用對象與公平性:行政院版針對「出廠2年以上」的舊車出口減稅,引發委員質疑其年限過短,未能真正淘汰老舊高污染車輛,且可能圖利租賃車業者,而非一般民眾。
  • 是否納入機車減稅:管碧玲委員強烈主張應將機車汰舊換新納入減稅範圍,認為其對節能減碳與刺激消費同等重要,並提出具體減稅額度。
  • 舊車年限標準:行政院版原訂「出廠2年以上」小客車可減稅,但多位委員認為年限過低,建議提高至6年、7年或10年以上,以符合汰舊換新與環保目的。
  • 稅基腐蝕與租稅中立原則:賴委員振昌質疑減稅方案可能導致稅基腐蝕,且政府透過租稅誘因改變民眾消費習慣,有違租稅中立原則。
  • 其他貨物稅項目調整:多位委員提案刪除或調降飲料品、電器類、平板玻璃等貨物稅,但財政部考量財政收入及避免其他項目援引比照,主張在未覓妥替代財源前不宜單獨調整。

立法委員發言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汽缸排氣量3,000立方公分以下新車減徵貨物稅7萬元,比照2008年經驗,單純刺激消費,不綁定舊車出口或同一人。
  • 質疑行政院版「減稅綁出口」政策,認為民眾難以自行出口舊車,可能被中古車商剝削,導致實際效益不如預期。
  • 挑戰財政部對減徵貨物稅的稅損計算,認為2008年經驗顯示減稅反而能帶動整體稅收增加。
  • 強調汽車業是龍頭工業,減徵貨物稅能擴大刺激消費,振興經濟,並有利於中南部民眾換車。
  • 建議將刺激消費與二手車出口獎勵脫鉤處理。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版「貨物稅條例增訂第12條之5」是「掛羊頭賣狗肉」,實質鼓勵新的中古車出口而非汰換老舊高污染車輛。
  • 指出台灣10年以上中古車佔比高且每年成長,才是空污主要來源,行政院方案未針對此問題。
  • 質疑政府選擇汽車產業進行貨物稅減免的公平性,要求說明理由。
  • 提案淘汰10年以上汽車與7年以上機車,給予購買新車5萬元、新機車5,000元的減稅優惠,並強調機車納入的重要性。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汽車汰舊換新方案的效果,認為其對經濟成長率提升有限,且汽車業並非勞力密集產業,創造就業機會不多。
  • 擔憂減稅方案造成「稅基腐蝕」,並質疑財政部對減稅效益的評估過於樂觀。
  • 指出台灣中古車外銷競爭力不高,且國人普遍使用中古車習慣,政府不應運用租稅制度強行改變。
  • 質疑政策實施時機恰逢選舉前,恐有動機論之嫌。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貨物稅減徵5年政策的暫時性與針對性,認為其主要嘉惠汽車租賃公司而非全體汽車產業。
  • 建議若要刺激汽車產業,應考慮全面調降新車貨物稅,讓所有消費者受惠,並可設定減稅年限。
  • 指出台灣中古車出口量幾乎為零,主因是貨物稅高導致缺乏競爭力,但政府方案未能直接處理稅率問題。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減稅綁出口」方案難以落實節能減碳目標,因車主無法保證舊車能成功出口,且國內仍有大量老舊車輛。
  • 擔憂2-3年車齡出口減稅政策可能圖利特定租賃業,並造成國內中古車市場斷層。
  • 建議直接補助汰舊換新,或強制報廢10年、12年以上的老舊車輛,以更實際地達成節能減碳。
  • 建議若綁定出口,應將舊車年限拉高至5-6年,以避免圖利特定產業及市場斷層。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刺激外銷和汰舊換新概念整合,並將刺激景氣納入考量,但年限應找出最有競爭力的落點。
  • 認同管委員碧玲的意見,主張整合第12條之1和第12條之5,年限和金額不分開,避免相對剝奪感和階級之別。
  • 質疑行政院版2年車齡規定公益性太低,可能主要嘉惠租賃公司。
  • 為國內中古車商發聲,認為若能將過剩舊車外銷,反而有助於提升國內中古車市場競爭力。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單位釐清政策目的,若為刺激消費,應單純針對購買新車減稅,並設定明確時間與金額限制。
  • 反對將節能減碳、出口和新車消費綁在一起,認為會互相牽制,建議將出口或報廢透過行政補助脫鉤處理。
  • 強烈反對將「2年」車齡定義為舊車,認為應延長年限才能符合中古車概念。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支持舊車出口和國內汰換汽車必須報廢的原則,認為這是從環保考量出發的行政院政策目標。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說明行政院版「貨物稅條例增訂第12條之5」主要目標為開拓中古車出口市場,其他為附帶效益。
  • 預估行政院版方案每年可增加稅收17億元、產值100億元,5年內增加1,500人就業。
  • 指出在未覓妥替代財源前,不宜單獨調整個別貨物稅項目(如飲料品、電器類、平板玻璃),以免影響財政。
  • 同意將舊車出口和報廢兩種方式都納入減稅誘因,並與委員協商將出廠年限從2年放寬至6年。
  • 強調減稅方案應能幫助國內產業,避免圖利國外廠商,並能擴大稅基、刺激消費。
  • 認為本案具有正面效益,可增加產值、就業人口及淨稅收,並非造成稅損。
  • 表示政策實施時機遇經濟景氣低迷,財政政策此時較有效,但需立法院通過。

吳明機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 說明行政院版政策目標在於建立中古車出口產業,並藉此去化國內過剩中古車,同時促進新車銷售以帶動產業鏈。
  • 預估減徵貨物稅措施可促使每年1萬輛中古車出口,帶動同額新車銷售,5年可增加產值500億元,就業1,500人。
  • 承認4年以下中古車出口缺乏價格競爭力,但減免貨物稅可提高競爭力。
  • 同意將來會提出配套措施,如鑑價機制和拍賣平台,協助中古車業者外銷。
  • 指出國內10年以上中古車約400多萬輛,每年成長7%,但行政院方案主要目標不在直接處理此類車輛。
  • 同意將機車納入減稅範圍,但減徵金額需低於電動機車補助,以避免政策衝突。

相關後續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增訂第12條之5條文草案」案、委員趙天麟等2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增訂第12條之5條文草案」案等2案,已審查完竣。
  • 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需交由黨團協商。
  •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經協商修正通過,規定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登記者,每輛減徵貨物稅5萬元。
  • 同時增訂機車減稅條款: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並完成登記者,每輛減徵貨物稅4,000元。
  • 林淑芬委員等7案(貨物稅條例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之1修正草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48601
卷/期/冊
104/86/1
發布日期
201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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