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與原住民族文化中心組織法審查及多項條例廢止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1-12
LawTrace 法律歷程: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條例、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條例、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條例、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組織條例、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組織條例、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組織條例、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條例、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條例、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條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條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組織法、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客家與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草案,重點討論機構位階調整、職掌範圍與人力編制。會議亦審查並通過廢止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機關、役政署、建築研究所等舊有組織條例。期間並就彭婉如命案偵辦進度與警用手槍採購案進行質詢。
討論事項一
審查「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草案」及廢止「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組織條例」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從四級機構調升為三級機構的必要性、其職權範圍擴大、人力編制與預算獨立性,同時審議廢止舊有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組織條例以配合組織改造。
- 會議也關注客家文化園區的國際行銷、觀光結合與人才培育,以及對地方客家文化事務的協助。
相關爭議
- 客發中心升格為三級機構的實質效益:委員質疑升格後能否在預算、人力運用上更彈性,並實際提升觀光人數與文化推廣成效。
- 客家文化推廣的國際視野:委員指出客家文化園區網站外語資訊不足、美食認證推廣範圍受限,缺乏國際化思維。
- 中心職掌範圍:委員提案將中心職掌範圍從「各園區」擴大至涵蓋整體客家文化學術研發、人才培育及語言發展,以符合三級機構的位階。
- 主任職等與副主任人數:銓敘部基於官制衡平建議維持原職等與副主任人數,但委員主張應提升職等並增加副主任人數以應兩園區管理需求。
- 聘用人員比例:客發中心現有聘用人員比例過高,監察院曾糾正,委員提案限制聘用員額上限以逐年降低比例,並要求合理調增編制員額。
立法委員發言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詢問客發中心升格的立場,並關切基隆客家文化紀念館的設立進度,希望客委會能給予協助與輔導。
- 強調基隆客家文化保存與語言教育的重要性,期望客委會協助解決行政推動緩慢的問題。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支持客發中心升格及增加人員,但強調應具備國際視野,加強網站多語化,並將客家文化與觀光結合。
- 指出客家美食認證與觀光景點推廣應放眼國際,學習泰國、韓國等國經驗,提升國家級園區的國際行銷能力。
- 建議客委會與觀光局等部門整合,共同推動觀光,分散旅客集中度,並將客家文化園區提升為重要觀光景點。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客發中心升格的實質效果,認為園區經營管理問題(如地理位置偏遠導致觀光人數有限)未改善,升格僅為提升職等與增加人員。
- 指出客發中心升格與原民會文化發展中心情況不同,客委會是升格,原民會是降級,認為時間點與選舉有關。
- 要求人事總處提供新北市市長朱立倫請假3個月的假單及其核准理由,質疑政務官請假規定及程序。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一條,將機構名稱簡化為「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並討論是否加冠「國立」以區別中央與地方機構。
- 提案修正第二條,擴大中心職掌範圍,將客家文化學術研發、人才培育及語言發展等業務從「各園區」限制中移除,以符合三級機構的位階。
- 質疑客發中心主任職等提升與副主任人數增加的合理性,並要求銓敘部與人事總處說明標準。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肯定客委會對客家事務的用心,並詢問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南北園區的營運狀況、對周邊經濟的帶動效益。
- 建議客發中心加強客家族譜蒐集與展示,讓客家鄉親了解自身淵源,並提供印製祖譜補助。
- 邀請全國民眾搭高鐵參觀苗栗客家文化園區及周邊景點,肯定客委會規劃免費接駁車服務。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強調客家文化與語言傳承的重要性,肯定客委會的努力,並支持提升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的位階與人力。
- 認為升格為三級機構可避開文官制度束縛,有助於推廣客家文化,並呼籲銓敘部與人事總處高抬貴手。
- 關切客家青年人才斷層問題,希望客家事務能成為有前途的職業與志業。
相關人員回應
劉慶中 主任委員 客家委員會
- 說明客發中心調升為三級機構旨在平衡性考量(與原民會原文中心同級),並使預算獨立、人力運用彈性。
- 表示客家文化園區南北兩園區營運至今已累積750萬參觀人次,並帶動周邊鄉鎮經濟發展,未來將規劃旅遊線。
- 同意將中心職掌範圍擴大至園區以外,進行區域資源整合,並表示將大力蒐集祖譜、提供印製補助。
- 回應國際化議題,強調需建立語言、文化、科技、通路四元素機制,使客家文化在地全球化、產業化。
- 表示對主任職等提升與副主任人數增加的修正動議表示尊重,因有2個園區可予以考量。
吳德棋 副主任 客家委員會客發中心
- 說明客家文化園區英文網站正在更新中,預計105年中旬完成,以建構全球中心,強化國際行銷。
王幸蕙 主任秘書 銓敘部
- 基於維護官制官規與職務列等衡平,建議維持行政院版主任與副主任職等,避免藉組改做個案調整。
- 說明三級機關首長職等並非皆為12至13職等,部分單位仍為12職等或11職等,需考量機關性質、執掌與員額大小。
- 建議在立法說明中明確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聘任者的退休、撫卹規定。
程本清 主任秘書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同意客發中心第一條名稱修正為「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不加「客家委員會」亦符合體例。
- 建議客發中心副首長維持1位,考量機關規模與組織型態,且組改目的為精簡,不宜擴大員額。
- 同意客發中心聘用人員上限可訂為30人,但強調這是為了解決現行聘用比例過高的問題,而非擴大員額。
- 同意附帶決議將客發中心編制員額合理調增至55人,並由客委會自行調整編制表及職務列等。
范雪景 主任 客家委員會客發中心
- 說明客發中心法定編制員額50人,實際預算員額職員34人、約聘人員33人,若聘用員額限縮至30人將導致裁減3人,不利人力運用。
- 建議不要增訂聘用員額上限,以免在員額已緊縮狀況下再受限制。
張富林 專門委員 國發會社發處
- 建議客發中心第一條名稱維持行政院版,包含「客家委員會」以符合機關總職銜體例,但後續同意可不加。
- 不建議在中心名稱加「國立」二字,以尊重族群特殊獨立性,且有利於國際文化推廣,避免潛在杯葛。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組織條例」案予以廢止。
-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草案」第一條、第二條依尤美女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第三條關於主任職等調整為簡任12職等至13職等通過,副主任人數增為2人部分保留協商。
- 第四條增列聘用人員上限不得超過30人條文通過。
- 附帶決議通過,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編制員額應合理調增至67人總員額內,並由中心自行調整編制表及職務列等。
- 附帶決議通過,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編制員額總數由客委會視實際業務需要,於現有總量範圍內酌增至55人,後續視業務量能再評估。
- 增列第三條立法說明,明確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聘任者的退休、撫卹規定。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草案」及(二)委員簡東明等24人擬具「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組織法草案」案,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第四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草案,討論其機構定位(三級機關或機構)、職掌範圍、主任職等及是否須具原住民身分,以及人力編制與預算配置。
- 同時審議廢止「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
相關爭議
- 機構名稱:委員提案將名稱改為「臺灣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但國發會與主席考量管轄範圍及國際推廣,建議維持行政院版「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 機構位階:原民會主任委員表示,文化園區管理局改制為文化發展中心後,從三級機關變成三級機構,實為降級,人力編制仍不足以應對繁重業務。
- 職掌範圍:委員提案增列「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並討論是否納入「國際南島民族之文化交流」以擴大業務範圍。
- 主任資格:委員提案要求主任應具原住民身分,以保障並鼓勵原住民公務人員晉升機會,並確保對原住民文化的深入了解。
- 人力編制:委員指出原發中心負責42公頃園區營運及29座地方文物館輔導等繁重業務,現有編制人力(24人)嚴重不足,建議大幅增加至90人,與其他館所衡平。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原民會文化發展中心改制後,職等沒有提升,反而是降級,與客委會升格形成對比。
- 強調所有園區的重點在於經營管理,而非僅改制升官增加人員,並希望原民會能做出成績。
- 關切人事總處對員額增加的看法,並重申對朱立倫市長請假3個月的質疑,要求提供假單。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族文化園區是發展和保存台灣在地族群文化的重要據點,但長期面臨人力與經費不足問題。
- 指出原發中心不僅經營42公頃園區,還需負責全國29座地方文物館活化及學校歌舞研習,現有19人(後增至24人)編制遠遠不夠。
- 建議將機構名稱改為「臺灣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並要求主任應具原住民身分。
- 提案大幅增加編制員額至90人,實際預算員額70人,並增加業務單位數量,以應對多元且繁重的業務需求。
- 反駁人事總處關於員額從原民會移撥的說法,強調文化園區的員額應獨立於原民會,並與其他同級館所衡平。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原發中心與地方政府在文化館營運管理上的權責劃分,要求釐清中央與地方的關係。
- 提案要求原發中心主任應具有原住民身分,以確保對原住民族文化的專業與稱職領導。
- 提案修正第一條,明確列出中心設立目的應包含「文化研究、典藏、展示、教育推廣」等博物館基本功能。
- 提案修正第二條,將地方文物館的「管理」修正為「評鑑」,並增列「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纂、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
詹滿容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紐FTA中原住民合作專章的進展,肯定其在國際合作上的破冰之舉,並要求原民會主任委員分享具體成果。
- 強調原發中心在國際事務、文化交流、研究典藏等方面的角色,支持組織升級與擴充人員,尤其在國際語言能力方面。
- 呼籲提升原民會人員配備,以利推動國際交流與產業合作。
- 不建議在中心名稱加「國立」二字,認為在國際外交拓展上恐遭杯葛。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說明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改為三級機構,雖然職稱上有所委屈,但可避開文官制度束縛,有助於用人選才與文化推廣。
- 關切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參訪人數遠低於客家文化園區的問題,指出交通不便可能是主因,並鼓勵原民會加強宣導與改善。
- 強調原住民文化是國家寶貴資產,支持給予原發中心適當的人力與職等提升,以發揚光大並傳承原住民族文化。
相關人員回應
林江義 主任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
- 說明原發中心從三級機關降為三級機構,職等沒有提升,人員編制也未增加,與客委會升格情況相反。
- 表示原發中心將肩負原住民族文化研究保存、典藏、維護、教育推廣與傳承等多重業務,現有編制員額20人(評鑑後增至24人)嚴重不足。
- 同意主任應具有原住民身分,並支持在條文增訂此規定。
- 說明原發中心負責協助地方29個原住民族文化館的營運和活化工作,因構造物由省府興建,中央需擔起活化責任。
- 同意將第二條增列「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但「國際南島民族之文化交流」因與綜合規劃處職掌重複,建議刪除。
- 說明原發中心積極推動台紐FTA原住民合作專章,包括邀集鄉鎮長訪紐、召開協調會報、成立產業貿易拓銷中心等,以促進文化與產業交流。
- 解釋文化園區參訪人數較少原因為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及常受天災影響,但預計琉璃珠吊橋開放後人數將突破50萬人。
張富林 專門委員 國發會社發處
- 支持行政院版名稱「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不建議加「臺灣」二字,因管轄範圍涵蓋台澎金馬,避免侷限於臺灣地區。
- 認為第一條文字已足夠涵蓋立法目的,不需增列「研究、典藏、展示、教育推廣」等內容。
- 說明機關總職銜應包含上級機關名稱,但最終同意可不加「原住民族委員會」字樣。
- 認為不需在機構名稱加「國立」二字,以尊重族群特殊獨立性,且有利於國際文化推廣,避免潛在杯葛。
程本清 主任秘書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針對第二條職掌,建議「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已涵蓋於第二款,無需重複列出。
- 指出「國際南島民族之文化交流」已在原民會處務規程中規範,若增列恐造成職掌重複。
- 表示原發中心聘用員額不得超過40人的提案,可能造成增加員額的疑慮。
- 說明原發中心員額從20人增至50人,預算員額從19人增至34人,其中10人調至原民會,強調組改過程曾有員額調整。
- 建議附帶決議將中心編制員額與其他館所衡平訂為50人,實際預算員額34人,並由行政院主計總處配合編列人事費。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案予以廢止。
-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草案」名稱部分,維持行政院提案版本,不加「臺灣」二字。
- 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二條依鄭天財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再修正通過,但刪除第九款「國際南島民族之文化交流」。
- 第三條依鄭天財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再修正通過,主任職務列簡任12職等至13職等,且應具有原住民身分。
- 增列第四條聘用員額上限的提案不予增列。
- 附帶決議修正通過,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之組織編制員額應與其他館所衡平,編制員額應至少50人,實際預算員額34人,相關員額增列之人事費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配合編列。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及所屬機關、役政署、建築研究所組織條例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第六案)
核心議題
-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審查並廢止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13個機關、役政署、建築研究所等舊有組織條例,因新組織法規已制定公布施行。
- 會議期間委員質詢彭婉如命案偵辦進度及警用手槍採購案的爭議。
相關爭議
- 彭婉如命案偵辦與資訊披露:媒體報導破案曙光,但警方否認DNA比對結果,委員質疑消息來源、偵查不公開原則,以及追訴時效僅剩1年問題。
- 警用手槍採購案:媒體質疑新購手槍無手動保險裝置恐致走火、價格過低非德國原廠等問題,委員要求警政署澄清並主動向社會說明。
立法委員發言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詢問警政署副署長對組織廢止案的看法,確認為既有行政程序。
- 關切彭婉如命案偵辦進度,詢問指紋採集與比對情況,並指出殺人罪追訴期僅剩1年,擔心無法追訴真兇。
- 要求警政署確認彭婉如命案追訴截止日期,並向委員會回覆。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糾正警政署副署長關於彭婉如命案追訴時效的錯誤說法,強調時效消滅即消滅,新舊案無法合併。
- 強烈質疑彭婉如命案破案曙光消息的來源,認為警方內部有人放話,卻又否認,要求警政署澄清。
- 質疑警用手槍採購案,包括無手動保險裝置的安全性、價格是否合理、是否為德國原廠等,要求警政署主動澄清,而非被動答詢。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彭婉如命案消息披露不當,在DNA與指紋鑑定結果未確定前放話,恐侵害人權,要求警政署調查消息來源並澄清。
- 要求警政署於1週內答復彭婉如命案消息來源的調查結果。
相關人員回應
陳榮順 處長 內政部人事處
- 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機關、役政署、建築研究所等新組織法規已制定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應廢止舊有組織條例。
- 列舉已施行的新組織法規名稱及施行日期,作為廢止舊條例的依據。
陳嘉昌 副署長 內政部警政署
- 確認組織廢止案是因組改已完成,新法規已頒行,舊法規無存在必要,為既有行政程序。
- 回應彭婉如命案,表示指紋在19年前已採集,但特徵點不足,需更多關鍵點才能確認,會全力偵辦。
- 承認委員關於追訴時效的說法正確,表示會全力偵辦,並建議司法單位從重量刑。
- 否認媒體關於彭婉如命案DNA比對初步相符的報導,表示刑事局已澄清為烏龍,並承諾會請刑事局深入了解並公開說明。
- 說明警用手槍採購經過4階段嚴謹程序,於104年11月5日由德國Walther公司得標,強調槍枝安全,具多重保險裝置。
- 承諾會要求所屬單位主動對外澄清職掌業務中的質疑,特別是涉及員警生命安全和社會關注的議題。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及所屬12個機關(構)組織條例、通則、「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條例」及「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條例」等案均予以廢止。
- 所有廢止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8701
- 卷/期/冊
- 104/87/1
- 發布日期
- 2015-12-0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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