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與原能會預算審查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討論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1-09
LawTrace 法律歷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本次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主要審查文化部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的105年度總預算案,並繼續審查「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會議中,委員們就文化預算縮減、文創投資效益、博物館收費、核能安全、輻射屋處理、核能人才斷層等議題提出質詢與多項預算凍結及書面報告要求。同時,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經協商後,多數條文獲得通過,確立了水下文化資產的保護與管理框架,但部分組織與罰則條文仍待文字修正或保留。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文化部及其所屬單位的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重點關注預算編列的妥適性、各項文化政策與計畫的執行成效、組織運作效率及文化資產的保存與活化。
- 討論範圍涵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影視流行音樂推廣、文化設施營運、人才培育、國際交流及偏鄉文化資源分配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文化支出預算縮減:委員質疑文化部105年度文化支出預算規模縮減近1成,未能達成政府承諾的文化預算佔總預算4%目標。
- 文創投資效益不彰:國發基金投資文化創意產業虧損率高達70%,且投資對象過度集中娛樂事業,未能有效扶植新創與微型文創,並存在利益衝突疑慮。
- 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經營問題:園區被批評缺乏文化內涵、多為餐廳經營、招商不佳、活動成效不彰,且長期發展政策不明確。
- 公共電視自製節目比率過低:公共電視獲高額補助卻自製節目比率僅44%,部分高畫質節目委外製播導致成本增加且品質堪憂。
- 非典型人力過高:文化部非典型人力佔比超過7成,且臨時人員薪資偏高或偏低,有待檢討人力運用與薪酬合理性。
- 博物館學生票優惠取消爭議:文化部因財政部函文一度取消博物館學生票優惠,引發爭議後才恢復,顯示內部溝通與法規認知不足。
- 臺北機廠國定古蹟活化爭議:文化部計畫編列401億元向台鐵購地以發展國家級交通博物館,而非租用,被質疑資源運用、行政效能與預算法制不符,恐為「卡案」。
- 鐵道藝術村營運不佳及轉型疑慮:多處鐵道藝術村(如台中20號倉庫、枋寮)營運狀況不佳,訪客稀少,且105年度預算計畫名稱突改為「鐵道藝術跨界時尚計畫」,內容不明,引發質疑是否捨棄藝術本質。
- 國立臺灣博物館典藏品展示率低:博物館館藏品高達11萬餘件,但近4年各類典藏品展示率均未達1%,植物學類甚至有2年為0,顯示館藏資源效益有待提升。
立法委員發言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建議文化資產學院的課程應以通識教育方式融入國民基礎教育,並在師資培育階段納入相關素養。
- 建議文化部協助澎湖發展水下文化資產的國際化文化觀光活動,並協助客委會研究運用出水文物。
- 關切文創園區缺乏文化內涵及長期發展政策,應訂定具體政策並檢討招商與空間使用狀況。
- 強調多元族群文化保存與傳承的重要性,建議文化部將客家族群納入社區營造與村落文化發展業務輔導範疇。
- 建議文化部與衛福部成立平台,研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保存者(人間國寶)的健康醫療照護機制。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電影審片費調高60%的合理性,認為應針對不同類型影片(如紀錄片、藝術片)採取分級處理,並與業者溝通。
- 要求文化部確保全國電影票房統計系統於2016年5月前完成建置,並應做到即時公開透明。
- 質疑文化部主管的財團法人營運績效欠佳,過度仰賴政府補助,要求檢討改善。
- 質疑文化部多項跨年期計畫未經核定即編列預算,違反預算法規。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批評文化部處理博物館學生票優惠取消一事,反應遲緩且內部溝通失當。
- 質疑國發基金投資文創產業虧損率高,且未有效扶植新創微型文創,要求文化部提出具體改善報告。
- 指出文化部獎補助資源分配不均,未能均衡照顧偏鄉文化權益。
- 批評文化部非典型人力佔比過高,要求檢討改善並合理配置人力。
- 質疑文化部多項跨年期計畫未經核定即編列預算,程序錯置。
- 關切公共電視自製節目比率過低,要求文化部督導改善。
- 質疑影視音產業發展旗艦計畫成效不彰卻續編鉅額預算,要求檢討並酌減預算需求。
- 要求文化部就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執行嚴重落後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 要求文化部檢討藝術銀行計畫購藏品租賃成效不佳及評審機制不完備的問題。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肯定文化部主動訂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
- 關切水下文化資產法對歷史脈絡的涵蓋範圍,建議應將荷鄭、清朝、日本及中華民國等不同時期的歷史都納入考量。
- 要求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督促電影片映演業者依電影法規定,於法定期限內完成電腦票房統計系統建置。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批評鐵道藝術村(如台中20號倉庫、枋寮、新竹)營運狀況不佳,形同廢墟,質疑文化部未善盡活化職責。
- 質疑「鐵道藝術跨界時尚計畫」的名稱與內容,擔憂藝術村轉型方向不明,是否捨藝術就時尚。
- 要求文化部重新檢視國立中正紀念堂與國立國父紀念館的組織定位,以符合博物館法規定,提升專業性與教育功能。
- 揭露國立臺灣博物館典藏品展示率嚴重偏低,要求文化部提出檢討報告。
- 質疑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團員兼職販賣樂器行為,要求文化部徹查並提出調查報告。
- 要求文化部檢討各國立生活美學館業務公開資訊不足及執行成效問題。
- 關切國內電視產業面臨競爭力流失困境,要求文化部研議適切對策。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關切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對中華民國主權的宣示,特別是在南海爭議水域的執行能力與保護機制。
- 質疑海巡單位在南海保護調查船隻與專家學者的能力,要求文化部與國防部等建立更強大的支援機制。
- 針對馬習會後中國提出的「共享史料、共寫史書」,要求文化部明確立場,強調對等與尊嚴。
- 質疑台灣參與聯合國水下文資相關組織的時程與合作基礎,要求文化部提出具體時程表。
- 要求文化部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盤檢討數位匯流發展方案及高畫質節目普及率成效。
- 要求文化部積極協助台中市大里製菸場相關建築的修復與活化再生。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強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的必要性,但更關切未來具體落實的困難,特別是跨部會協調、人才培育與人力配置不足的問題。
- 指出國安單位對水下文化資產列冊公開、調查、通報及設立保存區等規定有資安疑慮,要求文化部積極協調。
- 建議文化部應從法典化角度整體檢討文化資產相關法制,而非僅針對水下文資單獨立法。
- 再次重申臺北機廠應以「租用」代替「購地」方式辦理國家交通博物館建置,並要求文化部儘速提出2.0計畫。
- 提案要求文化部於1個月內會同外交部、國防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涉及國家安全與國際合作事務提出書面報告。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一般行政」及「跨藝匯流傳統入心跨域加值發展計畫」部分預算。
- 提案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部分預算。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要求文化部在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登錄上扮演積極輔導角色,而非被動審核。
- 特別點名台東八仙洞與舊樟原橋(水母丁橋)區域,認為其具備史前遺址、自然景觀及多元文化內涵,應積極輔導其登錄為世界遺產潛力點。
相關人員回應
洪孟啟 文化部部長
- 坦承博物館學生票優惠取消的作業疏忽,並已恢復優惠,承諾檢討內部作業程序。
- 表示電影審片費調整是依規費法檢討,承諾會再檢討分級處理,保障新銳導演與藝術片。
- 承諾將努力建置即時的電影票房統計系統,以符合國際標準並建立公信力。
- 承認台中20號倉庫等鐵道藝術村有待改善,承諾將前往視察並提供相關計畫資料。
- 認同應積極輔導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的登錄,並將與台東縣政府及交通部觀光局合作推動八仙洞與舊樟原橋區域的發展。
- 強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對保護台灣水域內文化資產的重要性,並表示將遵循國際公約精神,透過協商與合作處理涉及他國國籍的沉船。
- 宣示在中華民國水域內的管轄權屬於我國,並將由海巡單位協助保護調查船隻與專家學者。
- 表示台灣目前雖非聯合國會員,但會以「文化實體」身分積極參與國際會議並推動加入國際組織。
- 承諾將依委員會決議積極協調臺北機廠以「租代購」方式辦理,並會提出2.0計畫。
- 同意將盤點各部會手上的古蹟,並透過文化資產歷史三期計畫進行維護與修繕。
- 同意檢討水下文化資產定義的年限問題,並加強對損毀或販賣文物的罰則規定。
施國隆 文化部文資局局長
- 說明文化資產學院目前與中山大學、成功大學等2校合作開設海洋文化資產相關學程,修課人數約10餘人。
- 解釋台中20號倉庫訪客減少主要因火車站整建工程,但藝術家進駐與空間活化仍在進行。
- 說明國防部對水下文化資產列冊公開的疑慮主要為具體座標的機密性,文化部已採保密處理,並避免對岸過度介入。
- 指出文資局內負責水下文化資產業務的僅一個科5位人力。
陳冠甫 文化部文資司司長
- 說明文化部與財政部就博物館學生票優惠的溝通時程,表示文化部曾主張優惠符合規費法規定。
李連權 主任秘書
- 建議將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第12條中的「前項」改回「第一項」。
黃琳鈞 科長
- 解釋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作用法不得規定機關組織,因此設立專責機構應透過組織法規而非水下文資法。
- 說明「審議會」與「審議會議」的法規體例差異,強調為立法一致性應避免在作用法中設立常設性「會」。
呂世壹 簡任視察
- 解釋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作用法不能規定組織,建議將設立專責機構改為附帶決議。
- 強調經濟部投審會的法源依據是其組織法,而非作用法,以說明立法體例的一致性。
楊智凱 專員
- 建議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第7條中涉及環境影響評估的文字可刪除,因環評法已有相關規定,避免重複。
- 建議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第32條關於「追繳」的文字應修正為「沒收」及「追徵」,以符合現行法制用語。
傅增渠 簡任技正
- 建議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第26條應納入「維護國防安全」及「涉及軍事機密或國防機密者無須通報」的規定。
相關後續
- 文化部105年度預算案經審查後,歲出部分減列333萬9,000元,其餘照列,並通過91項決議及1項附帶決議,多項預算項目被凍結,要求文化部提出書面或專案報告方得動支。
-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經逐條協商後,法案名稱、總則、水下文化資產權利歸屬及國際合作、水下文化資產活動、水下文化資產現地保存、發掘出水、罰則、附則等章名及多數條文照修正動議或原草案通過。
- 第5條之1(關於設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及第6條(關於審議會名稱)保留,待後續處理。
- 第32條(罰則)關於「追繳」的文字保留,待文字修正。
- 第30條第3項刪除,避免與第17條產生兩套標準。
- 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文化部於1個月內會同外交部、國防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涉及國家安全與國際合作事務提出書面報告。
-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碧涵補充說明。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委員會並分送各委員,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105年度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案
核心議題
審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案,重點關注其財務管理、投資績效、場館營運效率及行政法人設立目的之達成。
相關爭議
- 投資績效不佳: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歷年累計投資淨損1,448萬餘元,且投資標的過度集中高科技類股,風險分散不足。
- 臺中國家歌劇院營運問題:歌劇院因提前開放導致工程延宕、經費增加,並在2015年8月規劃第二次試營運,被質疑資源重複投入。
- 國家交響樂團補助合理性:國家交響樂團自2014年度大幅增加公務預算補助收入,與行政法人應逐年減少政府財政負擔、提升自籌能力的設立目的不符。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投資績效欠佳,未實現損失高達30.79%,且投資決策缺乏財務專業,要求文化部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 批評臺中國家歌劇院因提前開放導致工程延宕、資源重複投入,要求查究失職之責並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 質疑國家交響樂團大幅增加公務預算補助,與行政法人應提升自籌能力的目標不符,要求文化部檢討補助合理性。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案照案通過。
- 通過3項決議,要求文化部就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投資績效、臺中國家歌劇院的營運問題及國家交響樂團的補助合理性,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鄭召集委員麗君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其所屬單位的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核心議題包括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核能人才培育、核四廠封存、輻射屋處理及核能資訊透明化。
相關爭議
- 核能電廠安全違規頻繁:國內核能電廠違規事件頻仍,部分尚未改善,核安文化有待加強,引發民眾對核安的疑慮。
- 核災演習參與率低:近5年核災演習涵蓋率未超過20%,民眾參與率低,防災意識不足。
- 輻射屋處理進度緩慢:2003年公告的2,911戶「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建築物,仍有257戶未完成檢測;已確定輻射屋1,661戶中,僅388戶完成處理,進度緩慢。
- 核四廠封存監督問題:核四1號機封存、2號機停工,但台灣電力公司提交的系統功能試驗報告多次被退回,進度遙遙無期,質疑原能會監督不力與公帑浪費。
- 核能研究所遷離與核廢料問題:核能研究所位於板新水質水量保護區,曾發生氫爆,被質疑危害飲水安全;破損核燃料運送與儲存資訊不透明,引發地方民眾不安。
- 核能人才老化與斷層危機:核能專業人才平均年齡偏高,未來恐出現退休潮,加上組織改造後核能安全委員會面臨人才培育、留用與經驗傳承問題。
- 核能資訊透明度不足:原能會雖強調資訊透明化,但核能議題仍難釐清,且網站資訊更新不即時,被批評為「黑箱作業」。
- 輻射屋健檢補助不公:年受劑量1-5毫西弗的非臺北市輻射屋居民,未能獲得健檢補助,被視為「二等國民」。
- 派遣人力薪資偏低:原能會派遣人力服務年資長但薪資僅略高於基本工資,未保障勞工權益。
- 中國核安危機應變:面對中國沿海核電廠潛在影響及中方資訊封鎖,原能會缺乏具體應變與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規劃。
- 核能研究所研究成果未落實產業:核能研究所投入鉅額經費研發纖維酒精量產技術,但研究成果未能落實產業界,不具市場競爭力。
- 公務宿舍經營與閒置空間利用:原能會宿舍收入與養護費、水電費支出不成比例,有閒置空間利用不佳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原能會多項預算,要求提出「核能安全與資訊透明法」書面報告及核能安全管制政策報告。
- 要求原能會於1個月內提出輻射屋檢測與處理進度緩慢的檢討與改善報告。
- 要求原能會於1個月內提出核能電廠安全防護缺失及核四電廠封存監督的檢討與改善報告。
- 要求原能會於1個月內提出核四廠封存期間安全管制措施的因應過程和結果報告。
- 要求原能會於2個月內提出組織改造後核安管制研究人才培育、留用與業務經驗傳承的因應方案。
- 質疑原能會與台電對破損核燃料運送批次說法不一,要求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 要求原能會於1個月內提出核能研究所遷離桃園龍潭及核污染問題的檢討與改善報告。
- 指出台灣面臨核能人才老化與斷層危機,要求原能會於2個月內研謀因應並提出改善報告。
- 要求原能會於1個月內提出國土安全輻射監測網建構計畫成效及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平台整合的改善方案。
- 質疑核能研究所纖維酒精量產技術研發成果未能落實產業,要求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 要求原能會於2個月內仿效法國及其他國家研議核能資訊透明化機制,以增進民眾信任。
- 要求原能會於1個月內提出近7年游離輻射設備稽查執行紀錄與成效檢討報告。
- 批評輻射偵測中心105年度服務費收入預算編列不實,要求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原能會「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預算,要求提出組織改造及組織編制員額到位的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原能會「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部分預算,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輻射偵測中心歲出預算,要求提出原能會未來定位的專案報告。
- 要求原能會於3個月內提出組織再造後核安管制業務銜接規劃方案。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建議原能會擬訂一套增加民眾參與誘因的核災演習,以提升演習參與率及改善演習後不滿意率。
- 提案凍結原能會多項預算,要求提出核能安全管制政策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輻射偵測中心歲出預算,要求提出原能會未來定位的專案報告。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原能會「核設施安全管制」中「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及「核能電廠安全管制法規與技術研究計畫」預算。
- 要求原能會於3個月內檢討各項違規缺失,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強化核能設施安全。
- 要求原能會於3個月內檢討核四封存期間的管制措施,加強安全監督。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原能會多項預算,要求提出「核能安全與資訊透明法」書面報告及核能安全管制政策報告。
- 要求原能會於1個月內提出核四廠封存期間安全管制措施的因應過程和結果報告。
- 指出台灣面臨核能人才老化與斷層危機,要求原能會於2個月內研謀因應並提出改善報告。
- 要求原能會於1個月內提出國土安全輻射監測網建構計畫成效及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平台整合的改善方案。
- 質疑核能研究所纖維酒精量產技術研發成果未能落實產業,要求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 要求原能會於2個月內仿效法國及其他國家研議核能資訊透明化機制,以增進民眾信任。
- 要求原能會於1個月內提出近7年游離輻射設備稽查執行紀錄與成效檢討報告。
- 要求原能會對補助年受劑量1-5毫西弗民眾健檢費用提出檢討後方案,以維護全國輻射屋居民權利。
- 要求原能會將現有派遣人力直接聘僱,並在未能直接聘僱前設法提高外包人力薪資。
- 要求原能會設定核四系統功能試驗報告預定審查期間,若無法通過應宣布核四廠尚未通過冷機狀態之系統功能試驗。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原能會多項預算,要求提出「核能安全與資訊透明法」書面報告及核能安全管制政策報告。
- 要求原能會於1個月內報告中國核安危機且中方封鎖消息時的因應策略與國人保障規劃。
- 要求原能會就與核能研究所合作推廣原能教育進行規劃,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原能會檢討公務宿舍經營狀態與閒置空間利用,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
- 要求原能會就「資料開放諮詢小組」的運作執行與改善評估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原能會即刻針對官方網頁經營狀態提出檢討,並於1個月內報告。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原能會多項預算,要求提出「核能安全與資訊透明法」書面報告及核能安全管制政策報告。
- 提案凍結輻射偵測中心歲出預算,要求提出原能會未來定位的專案報告。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原能會多項預算,要求提出「核能安全與資訊透明法」書面報告及核能安全管制政策報告。
- 要求原能會持續監督核四廠封存期間的安全無虞,並提出專案報告。
- 要求原能會儘早研謀因應組織改造後核能安全委員會的人才培育、留用與經驗傳承問題,並提出專案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蔡春鴻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 針對核災演習參與率低問題,表示會擬訂一套增加民眾參與誘因的核災演習。
- 針對輻射屋處理進度緩慢,表示會於1個月內提交檢討與改善報告。
- 針對核能電廠安全防護缺失,表示會持續監督台電改善並找出問題根源。
- 針對核四廠封存安全,表示會建立適切管制措施,確保設施品質與安全功能。
- 針對組織改造後人才斷層危機,表示會儘速研謀因應方案。
- 針對核能研究所破損燃料棒爭議,表示會於1個月內提交檢討與改善報告。
- 針對核能研究所位於水源保護區問題,表示會於1個月內提交檢討與改善報告。
- 針對核能研究所纖維酒精量產技術成果未落實產業問題,表示會於1個月內提交檢討與改善報告。
- 針對核能資訊透明度問題,表示會於2個月內研議仿效法國及其他國家機制。
- 針對游離輻射設備檢查比率低問題,表示會於1個月內提交近7年稽查執行紀錄與成效檢討報告。
- 針對輻射偵測中心服務費收入預算編列不實問題,表示會於2個月內提交檢討與改善報告。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歲出部分減列30萬元,其餘照列,並通過36項決議,多項預算項目被凍結,要求原能會提出書面或專案報告方得動支。
- 輻射偵測中心預算照列,並通過3項決議,部分預算被凍結,要求原能會提出專案報告或檢討改善報告。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委員會並分送各委員,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 本案將另定期繼續審查,自放射性物料管理局開始審查。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陳碧涵委員及邱文彥委員所提「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各版本,旨在建立水下文化資產的專業保存制度,呼應國際公約精神,確保國家權益,並推動相關教育宣導與國際合作。
- 討論重點包括水下文化資產的定義、權利歸屬、保存措施、活動規範、保護區劃設、發掘出水程序及相關罰則。
相關爭議
- 水下文化資產定義:草案未設定年限(如聯合國公約的100年或美國的50年),被質疑範圍過於廣泛,認定上可能產生爭議。
- 專責機構設立:關於是否應在法案中明定設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存在法律體例與行政彈性考量上的爭議。
- 國安與機密問題:國防部及國安單位對水下文化資產列冊公開、調查、通報及設立保護區等規定,擔憂涉及軍事機密與國防安全問題。
- 跨部會協調機制:法案涉及多個部會(如海洋委員會、國防部、海巡署),但缺乏明確的跨部會協調平台與分工角色。
- 罰則明確性:對於水下文化資產遭損毀或販賣的罰則規定不夠清楚,特別是主管機關追繳權責與協助機關的權限。
- 人力與專業不足:文資局僅一個科5位人力負責全國水下文化資產業務,被質疑人力與專業(國際海洋法、科技設備)皆不足以落實法案。
- 歷史脈絡涵蓋範圍:對於水下文化資產的歷史脈絡,建議應涵蓋台灣不同統治時期(荷鄭、清朝、日本、中華民國),而非片段式認定。
- 內水文化資產處理:法案主要關注海域,但對於河川、湖泊等內水中的水下文化資產(如台江內海的荷蘭東印度公司沉船)缺乏特別條文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感謝主席安排審查此重要法案,並強調水下文化資產保護不僅涉及考古與沉船,更應呼應國際公約、確保國家權益、建立專業制度及落實就地保護。
- 建議將行政院、陳碧涵委員及自身提案的版本進行整合,以節省審查時間。
- 強調設立國家級水下文化資產研究保存中心的必要性,認為其能提供專業支撐與穩定機制,而非僅靠文化部的一個科。
- 指出中國大陸在1989年即有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強調台灣立法與國際同步的重要性。
- 建議重新思考內水(如河川、湖泊)中水下文化資產的處理方式,不應僅限於海邊。
- 提案要求在法案中明定設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強調水下文化資產是了解人類發展脈絡與多元族群遷徙歷史的重要管道,台灣周遭海域蘊含豐富價值。
- 指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01年通過「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台灣應藉此立法邁向國際。
- 建議將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從小藉由教育與活動深入國民生活,並在學校教育機構推動有功者給予獎勵或補助。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詢問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是否涵蓋太平輪,以及在中國領海內但屬中華民國國籍的沉船如何主張與保存。
- 詢問台灣領海內被美國擊沉的日本戰艦「金剛號」等軍艦,依本法如何處理,強調應與國籍擁有國協商合作。
- 建議文化部應將台灣的歷史文化教育納入,涵蓋荷鄭、清朝、日本及中華民國等完整歷史脈絡,而非片段。
- 提案修正第15條,將我國與水下文化資產的關聯性擴大至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起源國的立場。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立臺灣博物館典藏品展示率嚴重偏低,要求文化部提出檢討報告。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關切水下文化資產定義未設定年限,認為應參考聯合國公約或美國法規,設定如50年等明確界線,避免認定過於浮濫。
- 建議水下文化資產認定後應有更積極的維護計畫,明文規定維護措施,而不僅是就地保存。
- 認為草案對水下文化資產遭損毀或販賣的罰則不夠清楚,應明確規定主管機關追繳所得及討回文物的權責。
- 質疑第7條「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作為前言的語法,建議修正。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關切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對中華民國主權的宣示,特別是在南海爭議水域的執行能力與保護機制。
- 質疑海巡單位在南海保護調查船隻與專家學者的能力,要求文化部與國防部等建立更強大的支援機制。
- 針對馬習會後中國提出的「共享史料、共寫史書」,要求文化部明確立場,強調對等與尊嚴。
- 質疑台灣參與聯合國水下文資相關組織的時程與合作基礎,要求文化部提出具體時程表。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強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的必要性,但更關切未來具體落實的困難,特別是跨部會協調、人才培育與人力配置不足的問題。
- 指出國安單位對水下文化資產列冊公開、調查、通報及設立保存區等規定有資安疑慮,要求文化部積極協調。
- 建議文化部應從法典化角度整體檢討文化資產相關法制,而非僅針對水下文資單獨立法。
- 質疑文資局僅一個科5位人力負責全國水下文化資產業務,人力與專業皆不足以落實法案。
- 提案要求文化部於1個月內會同外交部、國防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涉及國家安全與國際合作事務提出書面報告。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肯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的出爐,認為台灣周邊海域蘊含豐富的水下文化資產,對台灣歷史定位、先民移動等具有重要意義。
- 關切台灣水下考古、探測技術與人才培養不足,建議文化部應協調整合各單位,重視技術提升與國際合作。
- 建議文化部應積極處理臺北機廠國定古蹟的維護責任爭議,以租用取代購地,避免古蹟荒廢。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水下文化資產的定義修正為「週期性或連續性位於水下至少50年」,以兼顧行政便利性與納入二戰及國共內戰時期文物。
- 建議修正第15條,明確我國基於文化、歷史或考古起源國立場,得向相關國家或國際組織表示參與保護水下文化資產諮商。
- 建議修正第3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將竊取、竊佔或毀損已公開位置的水下文化資產行為納入間接故意。
相關人員回應
洪孟啟 文化部部長
- 深感榮幸列席審查會議,並報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的立法背景、目的與方向。
- 指出台灣四面環海,水下文化資產豐富,但缺乏專法規範,急需立法保護,並將遵循聯合國公約精神。
- 說明文化部自2006年起已委託中研院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已發現79處具體目標物,其中15處確認為沉船。
- 解釋草案未設定水下文化資產年限,是為涵蓋二戰及1949年國共內戰時期等具重大歷史意義的沉船。
- 強調在中華民國水域內的水下沉沒物屬於我國管轄,若涉及他國國籍,將透過協商合作處理,但必須留在台灣,不能打撈移開。
- 表示已與國防部及國安單位協調,對涉及機密的具體座標將保密不公開。
- 承諾將設立跨部會平台,協調水下文化資產與海洋委員會等相關機關的權責與配合。
- 說明文化部有「水下文資四年中程計畫」,包含委員關心的人才培育、國際合作等面向。
- 表示已在澎湖設立工作站,並將與基隆海事博物館及台南修復中心合作,整合資源推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
- 同意將水下文化資產的定義、罰則等條文在逐條討論時特別注意文字修正。
施國隆 文化部文資局局長
- 說明水下文化資產相關學程與中山大學、成功大學等2校合作,開設海洋文化資產綜合學程、高階水下文化資產專業學程及水下考古特殊輔助工具研發課程。
- 補充說明國防部對水下文化資產列冊公開的疑慮主要在於不希望公開具體座標,目前已對公告部分保密。
- 坦承文資局內負責水下文化資產的專責人力僅一個科5位。
李連權 主任秘書
- 建議將第12條中「前項」改為「第一項」。
黃琳鈞 科長
- 解釋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作用法不得規定機關組織,因此設立專責機構應以附帶決議研議,而非在法案中明定。
- 說明「審議會」與「審議會議」的法規體例差異,強調為立法一致性,建議將「審議會」改為「審議會議」。
呂世壹 簡任視察
- 解釋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作用法不能規定組織,因此設立專責機構應透過組織法規,而非水下文資法。
- 強調行政院版本和陳碧涵委員版本中,主管機關應召開「會議」審議,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會議」的組成、運作辦法,此為符合現行法規體例。
楊坤樵 調辦事法官
- 建議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第32條關於「追繳」的文字應修正為「沒收」及「追徵」,以符合現行法制用語。
- 建議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第34條中「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代為處置,並向行為人徵收代履行費用」這段文字可刪除,因行政執行法已有相同規定。
傅增渠 簡任技正
- 建議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第26條應納入「維護國防安全」及「但涉及軍事機密或國防機密者無須通報」的規定。
相關後續
-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經逐條協商後,法案名稱、總則、水下文化資產權利歸屬及國際合作、水下文化資產活動、水下文化資產現地保存、發掘出水、罰則、附則等章名及多數條文照修正動議或原草案通過。
- 第5條之1(關於設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及第6條(關於審議會名稱)保留,待後續處理。
- 第32條(罰則)關於「追繳」的文字保留,待文字修正。
- 第30條第3項刪除。
- 第26條第3項納入行政院版本「維護國防安全」及「但涉及軍事機密或國防機密者無須通報」的文字。
- 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文化部於1個月內會同外交部、國防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涉及國家安全與國際合作事務提出書面報告。
- 法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碧涵補充說明。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委員會並分送各委員,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8701
- 卷/期/冊
- 104/87/1
- 發布日期
- 2015-12-0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