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105年度總預算案,並協商原住民族基本法及景觀法草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1-16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內政部所屬警政署、消防署、移民署等單位的收支,並對多項預算項目做出凍結及要求專案報告的決議。會議亦協商「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2條之1條文草案,確立部落公法人地位及部落會議組織原則,該條文已審查完竣。增訂第20條之1草案則因涉及暫行性規範與法制體例爭議而保留協商。此外,會議初步討論「景觀法」草案,部分條文通過,部分則因爭議或需進一步研議而保留。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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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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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二
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警方執行行政院淨空任務衍生執勤過當疑慮,業將相關查處情形報請監察院調查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內政部針對警方執行行政院淨空任務執勤過當疑慮的查處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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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備。
討論事項三
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清查歷年研發替代役役男赴中國情形並研議限縮其赴中國之相關規定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內政部關於研發替代役役男赴中國情形及限縮赴中規定的專案報告。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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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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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備。
討論事項四
內政部函送警政署「104年度警察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核心議題
審查警政署104年度警察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的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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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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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動支。
討論事項五
內政部函送「外籍配偶之國籍歸化與永久居留權之取得及其權益規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核心議題
審查外籍配偶國籍歸化、永久居留權取得及權益規定的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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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准予備查。
討論事項六
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收支部分及相關基金、財團法人預算)
核心議題
- 審查內政部所屬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役政署、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等單位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歲入與歲出,以及新住民發展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等附屬單位預算。
- 會議亦審查在校學生獎學基金等信託基金及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等財團法人預算案。
相關爭議
- 警政署治安滿意度調查經費:委員質疑調查流於形式無實質意義,凍結360萬元。
- 警察媒體公關與績效問題:委員關切警察為爭取曝光度而有荒謬行徑,並質疑工作獎勵金名實不符,凍結500萬元。
- 警政高層人權法治觀念:委員擔憂警政高層人權、法治觀念不足,凍結部分警政業務經費2,500萬元。
- 反恐訓練中心建置延宕:委員指出反恐訓練中心計畫延宕長達10年餘未完工,凍結部分警政業務經費。
- 代訓警察學員軟硬體不足:委員質疑代訓機制爭議頻傳,影響學員權益與警察素質,凍結部分警政教育訓練經費。
- 警方非法逮捕記者:委員指出員警執法法治教育訓練不足,發生非法逮捕記者事件,凍結部分警政教育訓練經費。
- 警政雲端運算計畫績效連結:委員質疑警政雲端計畫未依法列明繼續經費內容,且績效指標無法與治安目標連結,凍結部分經費。
- 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派遣:委員質疑部分安全警衛派遣不符規定,浪費警力公帑,凍結700萬元並要求檢討審核標準。
- 消防人員殉職率高:委員指出火災次數下降但消防員殉職率逐年增加,歸因於人力、設備、訓練不足,凍結部分消防救災業務經費2,000萬元。
- 八仙塵爆事件危險物品管制:委員批評消防署未能事先防範粉塵爆炸疑慮,凍結部分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經費。
- 義勇消防人員補助:委員指出義消競技食宿交通及裝備補助減少,影響參賽意願,凍結部分消防救災業務經費。
- 替代役役男犯罪與紀律:委員指出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頻傳,凍結893萬1,000元。
- 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重複:委員質疑新住民發展基金與其他部會預算重複編列,且基金餘額充足,凍結3,000萬元。
- 中國官黨職人員來台行程掌握:委員質疑移民署對中國官黨職人員來台行程掌握不足且未裁罰,構成國安隱憂,凍結3,000萬元。
- 黑鷹直升機交機延宕:委員指出黑鷹直升機交機期程變動、人員換裝延宕等問題,凍結5,000萬元。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警政署治安滿意度調查流於形式,無實質意義,應凍結經費。
- 警方非法逮捕記者顯示員警執法法治教育訓練不足。
- 消防人員殉職率高,應提升救災能力減少傷亡。
- 消防署應修正「消防勤務實施要點」,將待命納入工時,並取消加班費100小時上限。
- 警政雲端運算計畫績效指標應與治安維護情況連結。
- 移民署對中國人士來台行程掌握不足,訪視比例偏低,應加強查察。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警方非法逮捕記者,警政署應檢討執法標準。
- 反恐訓練中心建置延宕,警政署應積極督促竣工。
- 八仙塵爆事件顯示消防署對危險物品管制不足,應全面清查。
- 消防署應提出消防員工會成立可行性報告,保障消防人員權利。
- 移民署對中國黨政人士來台行程掌握不足,應完整公布相關資訊。
- 移民署對中國來台商務、專業人士訪視比例偏低,應加強查察並定期提交報告。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警政署治安滿意度調查僅流於形式,無實質意義。
- 警政部門對資訊公開、媒體公關做法有精進空間,並質疑基層員警工作獎勵金編列不當。
- 警政高層應加強人權、法治及程序正義觀念。
- 警政署應重新調整國家級反恐中心建置計畫。
- 警政署應全面檢視員警勤務相關獎勵金申領及運用規定。
- 警政署應重新評估並研議警用大型重型機車購置標準及維保措施方案。
- 警政署應提出完備反恐訓練規劃措施方案。
- 警政署應全面調查各代訓警察機制軟硬體設備並提出補充計畫。
- 警政署應提出精進航警安檢人員勤務執行措施及強化訓練方案。
- 警政署應就警方非法逮捕記者提出檢討報告與未來執法標準。
- 警政雲端運算發展計畫未依法列明繼續經費,且績效指標未與業務目標連結。
- 警政署應重新研議中央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派遣審核標準,並定期送交內政委員會備查。
- 內政部應通盤檢視所屬單位資源管理配置,提出有效調度運用方案以厚實反恐訓練能量。
- 警政署應儘速研議並提出學員完善受訓環境及設備補強措施方案。
- 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應審慎研議航空警察人員與機場保全人員的安全維護勤務範疇及人員配置方式。
- 春安工作預算應改列為警政署經常性治安工作預算辦理。
- 消防署應修正「消防勤務實施要點」,將待命納入工時,並取消加班費100小時上限。
- 消防署應全面清查並管制相關易致火災之危險物品。
- 消防署應研擬裝備檢核制度。
- 消防署應重新檢討「義勇消防人員競技大賽補助方式」及如何充實義勇消防組織裝備器材與設備。
- 消防署應提出防救災示警資訊系統改善方案,並整合防救災與消防資訊系統。
- 消防署應提出消防人員任用改善方案。
- 消防署應於1個月內提出消防員工會成立可行性報告。
- 役政署應督導需用機關加強替代役役男管理,並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役政署應每6個月定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八仙塵爆受創者協助推動情況書面報告。
- 役政署應研議增加社會服務役類別員額配置。
- 移民署對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預算應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 移民署應就擴大國人使用自動通關系統提出書面報告。
- 移民署應提出收容所戒護人力不足改善方案。
- 移民署應完整公布中國現任黨政人士來台相關資訊,並按月公布中國人士來台行方不明情形。
- 移民署應針對中國來台商務、專業人士訪視比例過低提出檢討報告,並每季主動提交訪視工作執行情形報告。
- 移民署應偕同國安團隊研謀對策,因應外來人口增加、逾期居留及行蹤不明問題。
- 移民署應針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違規率增加提出查察、改善報告。
- 移民署應提出精進收容日數報告,以保障人權。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警政署治安滿意度調查流於形式,應凍結經費。
- 警政署應積極辦理被占用不動產收回作業及收取使用補償金。
- 消防署考核不實導致設備老舊,應提升救災能力減少消防人員傷亡。
- 消防署應修正「消防勤務實施要點」,將待命納入工時,並取消加班費100小時上限。
- 消防署應檢討「義勇消防人員競技大賽補助方式」及充實義消裝備器材。
- 消防署應整合防救災雲端計畫,提升災害防救效能。
- 內政部應全面檢討救災體系需求,補充人力設備並精進訓練方法。
- 消防署應提出消防員工會成立可行性報告。
- 消防署應按季統計並公布各地方政府救災裝備器材欠缺、堪用及逾越使用期限情形。
- 消防署應持續提升火災救災能力,減少消防人員傷亡人數。
- 消防署應檢討擬定「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辦法」,避免浪費救災資源。
- 役政署應督導需用機關加強替代役役男管理,並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役政署應每6個月定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八仙塵爆受創者協助推動情況書面報告。
- 役政署應研議增加社會服務役類別員額配置。
- 移民署應偕同國安團隊研謀對策,因應外來人口增加、逾期居留及行蹤不明問題,並每季提交報告。
- 移民署應針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專業及商務活動違規比率增加,妥謀改善方案並加強查察。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警政部門對資訊公開、媒體公關做法有精進空間,並質疑基層員警工作獎勵金編列不當。
- 警政高層應加強人權、法治及程序正義觀念。
- 警政署應提出第14任總統副總統暨第9屆立委選舉查察賄選成效及具體結果資料。
- 警政署應重新調整國家級反恐中心建置計畫及各項措施精進方案。
- 警政署應全面重新檢視員警勤務相關獎勵金申領及運用規定。
- 警政署應重新評估並研議警用大型重型機車購置標準及維保措施方案。
- 警政署應提出精進航警安檢人員勤務執行措施及強化訓練方案。
- 警政雲端運算發展計畫未依法列明繼續經費,且績效指標無法與年度績效目標連結。
- 警政署智慧警政服務分項計畫應待行政院核定後始得動支。
- 內政部應通盤檢視所屬單位資源管理配置,提出有效調度運用方案以厚實反恐訓練能量。
- 警政署應儘速研議並提出學員完善受訓環境及設備補強措施方案。
- 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應審慎研議航空警察人員與機場保全人員的安全維護勤務範疇及人員配置方式。
- 春安工作預算應改列為警政署經常性治安工作預算辦理。
- 消防署考核不實導致設備老舊,應提升救災能力減少消防人員傷亡。
- 消防署應提出防救災示警資訊系統改善方案。
- 消防署應提出消防人員任用改善方案。
- 消防署應按季統計並公布各地方政府救災裝備器材欠缺、堪用及逾越使用期限情形。
- 移民署對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預算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 移民署應就擴大國人使用自動通關系統提出書面報告。
- 移民署應完整公布中國現任黨政人士來台相關資訊,並按月公布中國人士來台行方不明情形。
- 移民署應針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違規人數及比例持續增加提出專案報告。
- 移民署應提出精進收容日數報告,以保障人權。
- 移民署應針對中國官黨職人員來台違規情形提出查察、改善報告。
- 空中勤務總隊應提出黑鷹直升機交機期程變動、人員換裝延宕及駐地棚廠廳舍等問題完整重新評估及調整建置方案。
- 空中勤務總隊應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共同研議規劃UH-60黑鷹直升機機艦組合作業演練,並定期提交報告。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警政署治安滿意度調查流於形式,無實質意義,應凍結經費。
- 警政高層應加強人權、法治及程序正義觀念。
- 警政署應提出第14任總統副總統暨第9屆立委選舉查察賄選成效及具體結果資料。
- 警政署應重新調整國家級反恐中心建置計畫及各項措施精進方案。
- 警政署應全面重新檢視員警勤務相關獎勵金申領及運用規定。
- 警政署應重新評估並研議警用大型重型機車購置標準及維保措施方案。
- 警政署應提出完備反恐訓練規劃措施方案。
- 警政署應全面調查各代訓警察機制軟硬體設備並提出補充計畫。
- 警政署應提出精進航警安檢人員勤務執行措施及強化訓練方案。
- 警政署應就警方非法逮捕記者提出檢討報告與未來執法標準。
- 警政雲端運算發展計畫未依法列明繼續經費,且績效指標無法與年度績效目標連結。
- 警政署智慧警政服務分項計畫應待行政院核定後始得動支。
- 警政署應積極辦理被占用不動產收回作業及收取使用補償金。
- 警政署應檢討改進反恐訓練中心延宕興建進度,並積極督促竣工啟用。
- 內政部應通盤檢視所屬單位資源管理配置,提出有效調度運用方案以厚實反恐訓練能量。
- 警政署應重新研議中央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派遣審核標準。
- 警政署應儘速研議並提出學員完善受訓環境及設備補強措施方案。
- 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應審慎研議航空警察人員與機場保全人員的安全維護勤務範疇及人員配置方式。
- 消防署考核不實導致設備老舊,應提升救災能力減少消防人員傷亡。
- 消防署應修正「消防勤務實施要點」,將待命納入工時,並取消加班費100小時上限。
- 消防署應全面清查並管制相關易致火災之危險物品。
- 消防署應研擬裝備檢核制度。
- 消防署應重新檢討「義勇消防人員競技大賽補助方式」及充實義消裝備器材。
- 消防署應提出防救災示警資訊系統改善方案,並整合防救災與消防資訊系統。
- 消防署應提出消防人員任用改善方案。
- 消防署應提出消防員工會成立可行性報告。
- 役政署應督導需用機關加強替代役役男管理,並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役政署應每6個月定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八仙塵爆受創者協助推動情況書面報告。
- 役政署應研議增加社會服務役類別員額配置。
- 移民署對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預算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 移民署應就擴大國人使用自動通關系統提出書面報告。
- 移民署應提出收容所戒護人力不足改善方案。
- 移民署對中國黨政人士來台行程掌握不足,應提出專案報告。
- 移民署對立法院函詢資料常有拖延、勘誤,規避監督。
- 移民署應完整公布中國現任黨政人士來台相關資訊,並按月公布中國人士來台行方不明情形。
- 移民署應檢討每周例行聯合審查會對我國官員前往中國行程掌握不足問題。
- 移民署應針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違規率增加提出專案報告。
- 移民署應提出精進收容日數報告,以保障人權。
- 移民署應針對中國官黨職人員來台違規情形提出查察、改善報告。
- 移民署應針對中國來台商務及專業交流人士訪視比例過低提出檢討報告。
- 移民署應偕同國安團隊研謀對策,因應外來人口增加、逾期居留及行蹤不明問題。
- 移民署應針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專業及商務活動違規比率增加,妥謀改善方案並加強查察。
- 空中勤務總隊應提出黑鷹直升機交機期程變動、人員換裝延宕及駐地棚廠廳舍等問題完整重新評估及調整建置方案。
- 空中勤務總隊應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共同研議規劃UH-60黑鷹直升機機艦組合作業演練,並定期提交報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警政署應全面調查各代訓警察機制軟硬體設備並提出補充計畫,並檢討相關法制修正。
- 消防署應修正「消防勤務實施要點」,將待命納入工時,並取消加班費100小時上限。
- 消防署應研擬裝備檢核制度,確保採購品質及檢修制度落實。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對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的限制規定,顯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已逾越法律授權。
- 內政部警政署應儘速於3個月內提出「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15條之修正規定,解決原住民因微罪被限制申請自製獵槍、魚槍的問題。
- 春安工作預算應改列為警政署經常性治安工作預算辦理。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中央主管機關可就全國性重要景觀進行劃定,地方政府亦可規劃轄區內重要景觀,但不應更寬鬆。
- 景觀法中應定義「視域」及「視覺廊道」,並將其補充至立法說明。
- 支持將景觀法第六條恢復為邱委員文彥原提案條文,將初審小組建議條文放在立法說明。
- 景觀與生態不應截然區分,應同時兼顧以達永續經營。
- 支持將景觀法第八條「得」籌組景觀總顧問改為「應」籌組,以利制度落實。
- 景觀法第二十條涉及土地法第25條規定,公有土地租賃年限及處分問題,應保留協商審慎考慮。
- 景觀法第二十三條「得」辦理評鑑應改為「應」,以利預算編列及制度推動。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部長
- 針對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許文龍 署長
- 景觀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分級」二字建議刪除,權限留給地方政府決定。
- 景觀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景觀業務專案補助計畫之研訂、審議及核定」中的「核定」是指經費已核准後,地方政府提案的審查核定權,非中長程計畫報院核定。
- 景觀法第八條「景觀總顧問」的「審議」二字建議刪除,主要功能為諮詢,有時先行協調。
- 景觀總顧問制度旨在提供專業協助,未來希望成為常態性專設單位,由地方政府編列經費,中央提供補助。
- 景觀法第六條兩個版本各有道理,尊重委員意見,可尋求協調性版本。
- 景觀法第二十條「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旨在給予地方政府彈性,鼓勵民間參與街道家具設置及營運。
廖耀東 副組長
- 景觀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分級」二字建議刪除,因重要景觀地區劃設權限已下放至直轄市、縣市政府。
- 景觀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中的「審議及核定」是指經費已有後,對地方政府提案的審查核定權,非中長程計畫報行政院核定。
- 景觀法第八條「景觀總顧問」採「得」籌組,因目前台北市等部分縣市未籌組,若改「應」將強制所有縣市設立。
陳興隆 組長
- 景觀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目建議刪除,中央權限可由第七條逕行劃定及國家景觀政策綱領指導來照顧。
- 國家級或跨縣市重要景觀可透過國家景觀政策綱領指導地方政府劃設,並經中央審議縣市景觀綱要計畫時檢視。
- 景觀法第三條之一的宣示性文字,同意莊委員及段委員意見,可納入立法說明或在其他條文加強。
陳純敬 次長
- 景觀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目「對策」建議改為「相關政策」與其他法律用語一致。
- 景觀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六目應限制為「跨兩個縣市以上景觀區域的劃定、審議、核定及督導」,以明確中央權責。
- 景觀法第六條若不劃分國家級和地方級,中央主管機關應透過政策綱領了解全國景觀資源,並處理跨縣市景觀。
- 景觀法第三條之一的宣示性文字,同意納入立法說明或在其他條文加強。
許永議 專門委員
- 景觀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景觀業務專案補助計畫之研訂、審議及核定」中的「審議及核定」應僅限於「研訂」,因景觀維護管理屬地方自治事項,且重大補助計畫需循中長程計畫辦法報行政院核定,避免分掉行政院權責。
李靜宜 專門委員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之一所稱部落是具公法人地位原住民族團體,類似地方自治團體,其組設原則上人事總處無意見。
- 景觀法第八條「景觀總顧問」若規定「應」籌組,恐與地方制度法第62條及內政部相關通函衝突,因其名稱明確且可能影響地方政府既有組織功能,建議採「得」籌組以符合現行法制。
王瑞盈 處長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之一修正條文尊重委員意見。
- 原民會將辦理講習並提供範本協助部落擬定組織章程,尊重各族群傳統。
- 部落章程的核定是站在協助角度,確保程序與條文完整,類似輔導機制。
- 未申請公法人地位的部落不會受到不公平對待,原民會將輔導其申請以利資源運用。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原規定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始具公法人地位。
曾興中 科長
- 目前已依「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協助各部落擬定部落章程,將傳統規範明文化。
- 鄭委員提案的第二項可協助部落進一步整理傳統規範,並明文寫入組織章程。
- 章程核定過程類似輔導機制,確保完整性,而非行政機關指導調整,強度介於核定與備查之間,建議採「核定」。
謝亞杰 副處長
- 支持將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條文移列至「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之一,因現行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限制於山坡地範圍,不符平地原住民增劃編保留地現況。
- 行政院版「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第16條精神與鄭委員提案一致。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之一第二項「核定」是為取得公法人地位,符合原基法精神,不適合改為「核備」。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原住民」係指個人。
張錦家 簡任正工程司
- 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充分溝通,尊重原民會專業,若鄭委員提案通過,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需適當修正。
- 「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第16條與鄭委員提案方向一致。
- 原山保條例第37條的5年限制條款,行政院政策上已無必要性,土海法草案亦未列入。
杜張梅莊 處長
- 目前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已在做授權管理,但已取得所有權的保留地仍需規範。
鍾興華 副主任委員
- 「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立法過程困難,歷經多次協商仍未完成制定。
- 目前原住民保留地有26萬公頃,其中約2萬多公頃為平地增劃編,確實存在問題。
- 對於委員提案將相關條文納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之一表示尊重。
相關後續
-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收支部分審查完竣。
-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主管「新住民發展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函復財政委員會處理。
-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在校學生獎學基金」、「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萬善培先生獎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收支部分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函復財政委員會處理。
- 105年度「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七
審查「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原住民族部落公法人地位的取得條件、部落會議的設立及其組織、召集與決議程序等相關事項的法源依據。
- 主要爭議點在於部落組織章程的擬定是否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或「核備」,以及是否過度限制部落傳統規範。
相關爭議
- 部落傳統領袖設置:鄭天財委員原提案包含設置部落傳統領袖及任期,後因尊重各族傳統規範(如排灣族世襲制),修正為由部落依傳統規範擬定組織章程。
- 部落會議強制性:段宜康委員質疑部落會議的強制性,認為無論部落大小、人數多寡,都要求設立部落會議,可能不符部分部落實際需求。
- 章程核定與傳統規範:李俊俋委員擔憂部落組織章程需經原民會核定,可能破壞部落原有的習慣和傳統,認為原民會不應過度干預部落內部事務。
- 公法人地位與章程擬定:主席關心若部落不清楚或不申請公法人地位,是否影響其權益;原民會則表示會輔導部落將傳統規範明文化為章程,並強調核定是協助而非指導。
- 「核定」與「核備」的強度:委員們就部落章程應採「核定」或「核備」產生分歧,涉及中央主管機關對部落自治的介入程度。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原提案中關於部落傳統領袖的設置應尊重各族傳統規範,故修正為由部落依傳統規範擬定組織章程。
- 部落會議在94年已透過要點設置,本次修法旨在強化其法律依據和定位。
- 部落組織章程由部落自行訂定,原民會僅為程序上的核定,並非由原民會訂定。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部落會議的強制性,認為部落會議是否應為申請公法人地位的要件,而非成為部落的要件。
- 建議將條文簡化為「部落經核定者為公法人」,並授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部落核定、組織、部落會議組成、決議程序等相關辦法。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擔憂部落會議的認定交由原民會,可能破壞部落原有的習慣和傳統,不符原住民自治精神。
- 質疑法律上要求部落擬定組織章程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與部落傳統組成方式不符。
- 建議第二項修改為「部落依其傳統規範,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具公法人地位」,刪除「擬定組織章程」字樣。
相關人員回應
王瑞盈 處長
- 原民會將辦理講習並提供範本協助部落擬定章程,最終由部落會議自行討論形成,尊重各族群傳統。
- 部落章程的審查旨在協助部落處理程序或條文不完整之處,是輔導性質。
- 未申請公法人地位的部落不會受不公平對待,原民會會輔導其成立以利資源運用。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原規定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始具公法人地位。
李靜宜 專門委員
- 原住民族基本法所稱部落具公法人地位,類似地方政府自治團體,相關組設原則上人事總處沒有其他意見。
謝亞杰 副處長
- 第二項關於部落取得公法人地位,必須經「核定」才符合原基法,不適合用「核備」。
曾興中 科長
- 目前已依要點協助部落將傳統規範明文化為部落章程,鄭委員提案可協助部落進一步整理。
- 章程核定過程是輔導機制,幫助部落將條文訂得更完整,未來運作更順暢,建議保留「核定」。
相關後續
- 「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2條之1條文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不須經黨團協商。
- 條文修正為:「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推請邱文彥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八
審查「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因「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長年未能制定,提案增訂暫行性條文,以輔導原住民經營、管理、開發、利用、保育及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 討論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的取得與移轉限制,以及相關實施辦法的訂定權責。
相關爭議
- 暫行性條文的法制體例爭議:段宜康委員質疑在基本法中訂定暫時性條文與法的位階衝突,建議將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提升為暫行條例,待「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通過後再廢止。
- 原住民保留地移轉對象:李俊俋委員詢問條文中「原住民」是指個人還是包括部落概念,確認為個人。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與新法競合:鄭天財委員指出現行保留地法源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已不符平地保留地現況,且該條例將廢止,故需將相關規定移列至基本法。
- 5年限制條款:張簡任正工程司錦家提及山保條例中原有的5年限制條款,鄭天財委員說明行政院政策上已無必要性,土海法草案亦未列入。
- 政務首長未出席:陳其邁委員對主委及副主委未出席審查重要法案表達不滿,認為應暫停審查。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自94年公布施行至今已超過10年仍未完成制定,故增列第二十條之一解決困境。
- 本條基本上是將現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移列過來,解決該條例適用範圍受限山坡地、不符平地保留地現況的問題。
- 山保條例中的5年限制條款,行政院政策上已無必要性,且土海法草案亦未列入。
- 原住民族相關問題需用特殊方式處理,希望勉為其難讓此條文上路。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在基本法中訂定暫時性條文與法的位階有衝突、矛盾。
- 建議將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修改後直接訂成法律,作為暫行條例,待土海法通過後再廢止,而非在基本法中訂定暫時性條文。
- 傳統領域範圍爭議大,地方政府難以接受規範,應誠實面對理想與現實的平衡點。
- 詢問原民會現有狀況是否不能處理原住民取得土地的問題。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在基本法中訂定暫時性規範的法律合理性,因原基法已有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應由土海法處理。
- 詢問條文中「原住民」是指原住民個人、自然人,還是包括部落的概念。
- 擔憂若另訂「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可能與原基法第20條授權範圍不符。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對主委及政務副主委未出席審查重要法案表示不滿,認為是藐視國會職權,建議暫停審查待其出席。
相關人員回應
謝亞杰 副處長
- 支持鄭委員提案,將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授權依據從「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移列至原基法,更具法政妥適性。
- 行政院版「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第16條精神與鄭委員版本方向一致。
- 條文中「原住民」是指個人。
張錦家 簡任正工程司
- 與原民會溝通後尊重其專業,若鄭委員提案通過,「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需適當修正。
- 行政院版「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第16條與鄭委員提案一致。
- 原山保條例第37條的5年限制條款,行政院政策上已無必要性,土海法草案亦未列入。
杜張梅莊 處長
- 現行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已在進行土地授權,但已取得權利者仍需相關規範。
鍾興華 副主任委員
- 「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立法困難,歷經多次協商仍未完成。
- 目前原住民保留地約有2萬多公頃屬平地增劃編,確實存在問題。
- 對於委員提案表示尊重。
相關後續
- 本案保留,須經黨團協商。
- 推請邱文彥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主席要求原民會主委或政務副主委須於中午12點前出席會議。
討論事項九
審查「景觀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討論景觀法的總則、規劃及管理、改善及維護、參與及獎勵、諮詢、評鑑及基金、罰則等章節,旨在保護自然與人文景觀,改善城鄉風貌,塑造優質生活環境。
- 主要圍繞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重要景觀地區劃設原則、景觀總顧問制度、景觀改善計畫執行、公有土地與民間參與的限制,以及相關罰則和基金設立等議題。
相關爭議
- 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委員質疑中央與地方在重要景觀地區調查、研究、劃定及管理上的權責重疊不清,建議中央負責全國性或跨域性景觀,地方負責轄區內景觀。
- 景觀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目「分級」:營建署建議刪除「分級」,將權限交由地方決定,但委員認為未來仍可能有國家級景觀需求,建議保留彈性或以附帶決議處理。
- 景觀法第三條之一定義:委員質疑宣示性條文的必要性,認為法律應具體規範而非不斷提醒立法目的,建議將內容移至立法說明或融入其他條文。
- 景觀法第六條規劃原則:委員質疑條文中「美學原理」、「視域」、「點線面」等名詞的客觀性與執行困難,以及將農地、受保護樹木等列為重要景觀的適宜性,認為列舉越明確越可能產生問題。
- 景觀總顧問制度:委員質疑「景觀總顧問」協調政府事務的定位,以及強制地方政府設置顧問的合理性,並關切顧問公司專業能力及補助機制。
- 景觀法第八條「和審議」:營建署建議刪除「和審議」,將總顧問功能限於協調及諮詢。
- 景觀法第八條「得」與「應」:委員質疑若僅採「得」籌組景觀總顧問,恐無法有效推動制度,主張應改為「應」以具強制性,但法務部與人事總處指出「應」可能違反地方制度法。
- 景觀法第十條補償規定:委員建議補償部分應規定更細,包括發展強度等,故保留協商。
- 景觀法第十一條「一定規模」:委員對「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或設施」的定義存疑慮,但營建署認為可於子法中討論,故保留協商。
- 景觀法第二十條公有土地與民間參與限制:委員質疑「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可能導致公有土地處分或租賃期限過長而失控,認為不妥,故保留協商。
- 景觀法第二十六條國家景觀獎章:委員質疑立法規定頒贈獎章的必要性,認為行政單位本可自行辦理,建議改列附帶決議。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景觀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對策」建議改為「相關政策」以符合其他法律用語。
- 景觀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六目中央與地方權責應明確區分,建議中央負責跨越2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以上的重要景觀地區。
- 質疑景觀法第三條之一宣示性條文的必要性,認為法律應具體規範而非反覆說明立法目的,建議移至立法說明。
- 景觀法第六條關於劃設重要景觀地區的標準,質疑「美學原理」、「視域」、「點線面」等名詞的客觀性與執行困難,認為不應訂得過於細緻。
- 景觀法第六條將農地、受保護樹木等列為重要景觀的適宜性,認為應是符合特定條件才納入,而非普遍性。
- 質疑景觀法第八條景觀總顧問的「協調」功能,認為政府不應委託顧問公司協調政府內部事務。
- 景觀法第八條由中央訂定相關辦法的必要性,認為地方政府可自行決定是否聘請顧問。
- 景觀法第二十六條立法規定頒贈國家景觀獎章是多餘的,建議改列附帶決議。
- 景觀法第二十條「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可能導致公有土地管理失控,質疑其適宜性。
- 景觀法第二十三條辦理評鑑應採「得」而非「應」,因其本可自行辦理。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若中央未來仍有分級需求,景觀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目「分級」應保留,或以附帶決議處理。
- 支持將景觀法第六條恢復為邱委員文彥原提案條文,將初審小組建議條文摘要放在立法說明。
- 景觀與生態不應截然區分,能同時兼顧對人類是最好的。
- 景觀法第八條「得」籌組景觀總顧問應改為「應」,以利制度落實。
- 景觀法第二十條「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可能導致公有土地租賃期限過長或處分問題,建議保留協商。
- 景觀法第二十三條將「得」辦理評鑑改為「應」,可確保預算編列及制度推動。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景觀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景觀業務專案補助計畫之研訂、審議及核定」中的「審議及核定」應刪除,改為「景觀業務專案計畫之補助」即可。
- 景觀法第六條關於景觀劃設,認為「美學」是景觀法的核心原則,不應因難以定義而拿掉。
- 景觀法第八條景觀總顧問制度若僅採「得」籌組,則失去立法意義,應改為「應」以推動制度化。
- 質疑景觀總顧問制度的實施成效及是否能聘請到好的人選。
- 景觀法第八條若規定「得」,則與現行狀況無異,條文形同畫蛇添足。
- 景觀法第八條若改為「應」,在行政體系中不需負責協調,僅提供諮詢,是較「輕」的做法。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景觀法第三條之一的宣示性文字,認為其類似贅文,應放在立法理由,無規範目的。
- 景觀法第六條規劃原則過於抽象或涵蓋過廣,可能與都市計畫等其他法規產生競合衝突。
- 質疑景觀法第六條將高架橋等納入保護範圍的合理性,認為高架橋可能破壞景觀。
- 建議授權縣市政府自行認定重要景觀地區及劃定方式,避免中央過度細緻規定。
- 景觀法第六條整條應列入附帶決議作為參考性準則。
- 景觀法中應釐清補償機制,處理法律競合衝突問題。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景觀法第六條規劃原則中,即使改為「擬定」,仍需依循規劃原則,特別是原住民地區需要考量多重因素。
- 認為景觀法第六條規劃原則中,即使是「擬定」,仍需依循規劃原則,尤其原住民地區牽涉廣泛,應予保留。
相關人員回應
許文龍 署長
- 景觀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分級」二字建議刪除,權限留給地方政府決定。
- 景觀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對策」與「政策」可一致,對策較事務性,政策較整體性。
- 景觀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六目中央與地方都有權責,中央負責全國性景觀資源了解及必要時要求地方規劃,地方負責轄區內。
- 景觀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審議及核定」是指經費已核准後,地方政府提案的審查核定權,非中長程計畫報院核定。
- 景觀法第三條之一宣示性條文,同意莊委員及段委員意見,可納入立法說明或在其他條文加強。
- 景觀法第六條初審小組建議條文採規劃管理原則,因列舉項目易掛一漏萬,且考量各公會疑慮,故採原則性規定,行政部門不反對。
- 景觀法第八條「景觀總顧問」的「和審議」三個字建議刪除,功能主要為諮詢,有時先協調。
- 景觀總顧問制度旨在提供專業協助,未來希望成為常態性專設單位,由地方政府編列經費,中央提供補助。
- 景觀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課題及對策」同意刪除。
- 景觀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條第四款」應修正為「前條第五款」,並改列為第十五條第三項。
- 景觀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因細項已無,故可拿掉。
- 景觀法第二十六條頒贈國家景觀獎章,若立法可編列預算,有利制度延續性,不反對改為「應」。
- 景觀法第二十條「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旨在給予地方政府彈性,鼓勵民間參與街道家具設置及營運。
廖耀東 副組長
- 景觀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分級」二字建議刪除,因重要景觀地區劃設權限已下放至直轄市、縣市政府。
- 景觀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中的「審議及核定」是指經費已有後,對地方政府提案的審查核定權,非中長程計畫報行政院核定。
- 景觀法第八條「景觀總顧問」採「得」籌組,因目前台北市等部分縣市未籌組,若改「應」將強制所有縣市設立。
陳興隆 組長
- 景觀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目建議刪除,中央權限可由第七條逕行劃定及國家景觀政策綱領指導來照顧。
- 國家級或跨縣市重要景觀可透過國家景觀政策綱領指導地方政府劃設,並經中央審議縣市景觀綱要計畫時檢視。
陳純敬 次長
- 景觀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目「對策」建議改為「相關政策」與其他法律用語一致。
- 景觀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六目應限制為「跨兩個縣市以上景觀區域的劃定、審議、核定及督導」,以明確中央權責。
- 景觀法第六條若不劃分國家級和地方級,中央主管機關應透過政策綱領了解全國景觀資源,並處理跨縣市景觀。
- 景觀法第三條之一的宣示性文字,同意納入立法說明或在其他條文加強。
許永議 專門委員
- 景觀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景觀業務專案補助計畫之研訂、審議及核定」中的「審議及核定」應僅限於「研訂」,因景觀維護管理屬地方自治事項,且重大補助計畫需循中長程計畫辦法報行政院核定,避免分掉行政院權責。
李靜宜 專門委員
- 景觀法第八條「景觀總顧問」若規定「應」籌組,恐與地方制度法第62條及內政部相關通函衝突,因其名稱明確且可能影響地方政府既有組織功能,建議採「得」籌組以符合現行法制。
陳雲安 專門委員
- 景觀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建議修正為:「保存與維護各類經指定登錄之文化資產或水下文化資產、歷史街區、人文古道、傳統聚落、儀式空間等重要文化資產周邊地區,以維繫具有人文特色與傳統氛圍之景致或紋理。」
相關後續
- 景觀法草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三條之二、第二章章名、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三章章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章章名、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五章章名、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七章章名、第二十六條等條文通過。
- 景觀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修正為「景觀業務專案計畫之補助」。
- 景觀法第三條之一移至第一條的補充說明欄。
- 景觀法第六條整條列入附帶決議作為參考性準則。
- 景觀法第十條保留協商。
- 景觀法第十一條保留協商。
- 景觀法第二十條保留,朝野正式協商時請財政部表達意見。
- 景觀法第二十六條改列附帶決議。
- 景觀法第五章章名修正為「評鑑及基金」。
- 景觀法附帶決議:主管機關為推動景觀事務,得設專責機關或機構。
- 景觀法附帶決議:為辦理景觀事務,應成立景觀專業制度,請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考試院考選部等相關單位,設立景觀技師,並由內政部擔任主管機關。
- 議事人員和營建署共同重新整理通過條文、條次及附帶決議,並將補充說明放入立法說明欄內。
- 星期三上午宣讀景觀法的協商結論後,繼續進行海域管理法、國土計畫法之審查。
討論事項十
審查「景觀師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不予處理。
討論事項11
審查「海域管理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移至星期三再審理。
討論事項12
審查「國土計畫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移至星期三再審理。
討論事項13
審查「國土復育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移至星期三再審理。
討論事項14
審查請願文書2案 (中華民國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陳宏洋君等)
核心議題
- 審查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請將都市計畫技師專業納入景觀法草案評估、簽證或執行之請願。
- 審查陳宏洋君等就景觀法、景觀師法草案內容與技師法既有園藝技師執業範圍重疊的請願。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以上2案請委員於審查「景觀法」及「景觀師法」時參考。
- 本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單位。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8801
- 卷/期/冊
- 104/88/1
- 發布日期
- 2015-12-0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