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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國土計畫、景觀及海域管理法草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1-18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國土計畫法草案」與「海域管理法草案」,並確認「景觀法草案」協商結論。會議聚焦於國土計畫法中原住民族土地劃設爭議、海域管理法主管機關尚未成立的立法困境,以及景觀法對原住民族地區的影響。最終,景觀法審查完竣並送院會協商,國土計畫法與海域管理法部分條文保留,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國土計畫法草案」 (初步審查小組建議條文宣讀及討論)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主要針對「國土計畫法草案」的條文進行宣讀與討論,核心議題涵蓋國土規劃基本原則、主管機關權責、審議會組成、國土功能分區劃設與土地使用管制,特別是涉及原住民族土地的相關規範。
  • 會議深入探討了原住民族土地、海域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在國土計畫中的定義與處理方式,以及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相關工作項目與銜接機制。

相關爭議

  • 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定義不明確:針對第10條「原住民族土地、海域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的文字,林淑芬立法委員質疑「周邊一定範圍」的法律界定不明確,擔心其抽象性可能架空國土計畫法,導致無法有效擬定計畫。
  • 「會同」擬定權責爭議:對於涉及原住民族土地的特定區域計畫需「會同」原民會擬定,林淑芬立法委員認為此舉可能導致計畫難以推動,且於法無據,建議改為「會商」或「諮商」。
  • 原基法與國土計畫法適用範圍混淆:主席與林淑芬立法委員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主要針對「公有土地」的開發利用諮商同意與補償,而國土計畫法中的特定區域可能包含私有土地,質疑直接援引原基法第21條的適用性,可能超越原基法規範範圍。
  • 立法進程困境:林淑芬立法委員表達立法困頓,因有意見的委員未出席討論,導致爭議條文無法整合,影響法案通過,甚至可能胎死腹中。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第10條「周邊一定範圍」定義模糊,認為法律規範應明確,否則國土計畫法無法有效執行。
  • 認為特定區域計畫要求「會同」原民會擬定不合理,可能阻礙計畫推動,建議改為「會商」或「諮商」。
  • 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主要針對公有土地,與國土計畫法中特定區域涉及私有土地的情況不同,擔心法條引用不當。
  • 對委員不出席討論導致法案無法聚焦與整合,表達立法困境與遺憾,認為法案可能無法通過。
  • 表示若能順利通過,支持將法案送院會逕付二讀。

相關人員回應

許文龍 營建署署長

  • 說明「周邊一定範圍」係參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並表示已與地方政府就海岸管理法進行溝通,澄清執行疑慮。
  • 贊同將原住民部落與周邊一定範圍納入規劃考量,並同意內政部立場,認為目前草案處理方式較為理想,即先訂定功能區劃原則,待機關成立後再做詳細分區。

林秉勳 組長

  • 解釋國土計畫審議採二級二審制,行政院負責全國國土計畫核定及部門計畫競合協調,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則負責各功能分區使用許可審議。
  • 說明第10條已採納原民會意見,將「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納入考量,並強調原住民使用土地的特殊性。
  • 指出第3條特定區域定義是通案性,實質考量原住民土地應在計畫擬定中處理,不需在定義中增列。
  • 澄清行政院政策不希望單獨訂定國土復育條例,相關權益保障與補償已納入國土計畫法,國土計畫僅是與國土復育作業銜接。

杜張梅莊 處長

  • 說明「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文字源自已通過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相關子法與劃設辦法預計於明年底完成。
  • 強調原民會希望參與計畫擬定,以協助預防部落反彈,並提供主管機關參考依據。
  • 表示將原基法文字放回條文是可行的,若不放入,國土計畫法未來仍會面臨原基法相關問題。

蔡玉滿 科長

  • 建議將第3條第5款「特定區域」定義中的「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字刪除,以消除原民會對計畫範圍指定方式的疑慮。

相關後續

  • 國土計畫法草案部分條文(第3條、第10條)因涉及原住民族土地範圍界定與權責劃分爭議,保留至朝野協商。
  • 國土計畫法草案的審查工作另擇期繼續進行。

討論事項二

審查「景觀法草案」 (協商結論)

核心議題

  • 會議主要確認景觀法草案的協商結論,內容涵蓋條文文字修正、條文增訂與刪除、章名修正,以及通過多項附帶決議。
  • 討論重點包括景觀事務的協調、諮詢與審議機制、重要景觀的保護原則與劃設、國家景觀獎章的設置,以及景觀專業制度的建立與景觀技師的設置。

相關爭議

原民會未參與協商:鄭天財立法委員指出,景觀法協商未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參與,但該法涉及保育與景觀管制,可能對原住民族地區造成影響,要求協商時應通知原民會列席。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批評景觀法協商未邀請原民會參與,認為該法涉及保育,對原住民族地區的道路交通與建築物管制有顯著影響。
  • 建議內政部應重新考量,並在相關部會協商時邀請原民會人員列席,以保障原住民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景觀法草案審查完竣,將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本案需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邱文彥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補充說明。
  • 主席承諾在協商保留條文時,將加列原民會參與討論。

討論事項三

審查「海域管理法草案」 (逐條審查及協商)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主要針對「海域管理法草案」進行逐條審查與協商,旨在彌補海岸管理法在3浬至12浬海域範圍的法制空白,建構完整的海域通盤規劃與管理藍圖,以促進海域資源的有序發展和利用。
  • 討論內容涵蓋海域管理目的、主管機關權責、海域功能區劃、全國海域管理計畫內容、海域基礎研究與調查、使用權屬與費用徵收,以及相關罰則等。

相關爭議

  • 主管機關尚未成立:李俊俋立法委員與段宜康立法委員質疑,海域管理法的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尚未成立,行政部門對口不明,導致法案討論品質受損且未來執行承諾不具代表性。
  • 法案名稱與管制疑慮:鄭天財立法委員擔憂「管理法」名稱可能導致過度管制,重演海岸管理法對地方發展的箝制問題,呼籲營建署與召委審慎考量。
  • 名詞定義模糊:姚文智立法委員指出草案中「特殊用海」、「工程用海」等名詞定義不清,建議應在第2條明確定義以避免混淆。
  • 條文細節與跨部會意見:文化部、漁業署、國防部、台電公司及中油公司對特定條文(如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8條)提出修正或保留意見,顯示跨部會協調仍有待加強。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尚未成立,此時審查海域管理法意義不大,認為行政機關應提出專業對案。
  • 批評行政機關對高度專業法案準備不足,影響立法品質,並表示若審查方式不改將拒絕審查。
  • 建議第31條施行日期應保留,待主管機關成立後再定。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擔憂海域管理法將重蹈海岸管理法覆轍,對地方發展造成嚴重箝制,例如台東的醫療中心與港口擴建計畫可能受影響。
  • 呼籲主管機關應先加強海岸管理法執行教育,避免地方政府誤解法令精神。
  • 建議在協商時,漁業署、文化部及原民會應一併表示意見。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認為在主管機關尚未成立的情況下審查法案,行政機關無法有效作為對口,其承諾亦不具代表性,導致討論品質扭曲。
  • 建議暫緩審查此法案,以免通過一部「不健康」的法案。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建議第2條的名詞定義應更為清楚,包括「海域功能區劃」、「特殊用海」及「工程用海」等,以避免模糊。
  • 建議第31條施行日期應保留。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彥 主席 (立法委員)

  • 解釋海域管理法旨在補足海岸管理法3浬至12浬海域的空白,與國土計畫法中的海洋資源地區相互銜接,建立海域通盤規劃。
  • 強調立法的重要性,以避免海上風力發電等開發案缺乏完整規劃,導致排他性與衝突。
  • 表示雖主管機關尚未成立,但內政部已有相關基礎工作,且施行日期可由行政院訂定,確保法案能及時建構藍圖。
  • 說明「管理」一詞在英文Management中包含規劃之意,並非僅為管制。
  • 同意將第3條主管機關問題保留,並將第2條名詞定義、第6條等爭議條文保留至朝野協商處理。

許文龍 營建署署長

  • 澄清海岸管理法執行並非全面禁止,已與地方政府充分溝通,並將在子法及計畫擬定時考量原有使用與未來發展需求。
  • 認同海域管理法的重要性,但指出海域資源調查仍需努力,支持將功能區劃彈性留給未來專業機關。
  • 建議將第16條刪除,因海域使用權移轉等已有民法規定。

陳純敬 次長

  • 支持海域管理法納入國土管理體系,並同意在海洋委員會成立前,內政部可協助立法技術銜接。
  • 強調內政部組織未預備承擔海域管理主管機關職責,若由內政部主政將有困難。

鄭樟雄 副署長

  • 表示海巡署立場支持未來海洋委員會主政海域管理法,海巡署將負責海域執法及查緝。
  • 同意在海洋委員會成立前,海巡署願意協助內政部相關單位推動此法案。

李金定 參事

  • 建議法案的施行日期可由行政院訂定,以選擇合適的時機。

林炳耀 副組長

  • 建議在第10條第1項增列一款「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相關活動用海」,以確保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發掘活動免徵海域使用費。

吳清敏 副處長

  • 建議將第12條「不得阻撓」修正為「在無安全顧慮下,不得阻撓」,以考量非排他性用海活動的安全疑慮。

林組長秉勳

  • 建議第25條罰則應配合第16條刪除而一併刪除相關文字,並通盤檢視所有罰則的條次與款次。

徐國達 課長

  • 建議第15條應採納邱文彥委員再修正版本,關於海域結構物拆除時間的規定。

夏興華 組長

  • 建議第15條應採納邱文彥委員再修正版本。

相關後續

  • 海域管理法草案的名稱、第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第7條、第11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通過。
  • 第3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8條、第24條、第31條保留,送朝野協商處理。
  • 第12條修正為「在無安全顧慮下,不得阻撓」後通過。
  • 第16條刪除。
  • 第27條改列附帶決議。
  • 海域管理法審查完竣,將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須經黨團協商,推派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 中油、台電等公司就相關條文提供具體內容,於朝野協商時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48801
卷/期/冊
104/88/1
發布日期
201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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