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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環委員會審議多項法案:聚焦國民年金、食安、身障權益、勞基法及環保預算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1-16

LawTrace 法律歷程:勞動基準法、人體研究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1次會議,主要審查並通過了《國民年金法》生育給付及遺屬年金追溯補發條文修正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關於原料限制、查核與罰則等條文修正案,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多項條文修正案。會議亦討論《勞動基準法》競業禁止、調職與最低服務年限等議題,並處理環保署預算解凍案及多項臨時提案,涵蓋食安追蹤、空污防制與無障礙環境改善等面向。

討論事項一

上次會議議事錄宣讀及老人福利法修正

核心議題

宣讀並確認上次會議議事錄,並針對《老人福利法》第52條文字修正達成共識。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出《老人福利法》第52條的文字修正,明確規範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者違反情節嚴重時,應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並訂定罰則。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議事錄中《老人福利法》第52條經原提案委員陳節如提出文字修正,並經現場委員同意後確定,其餘議事錄內容無異議確定。

討論事項二

無障礙生活環境(政策規劃、改善期程及預算配置)報告與質詢

核心議題

邀請相關部會就無障礙生活環境的政策規劃、改善期程及預算配置進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建議交通部應於1個月內邀集各地方政府,研議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改善規劃,提高無障礙計程車及低地板公車數量。
  • 建議內政部於1個月內主動協調各公共活動場所管理機關,參照「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改善所屬公共活動場所之無障礙環境。

相關人員回應

蔣丙煌 衛生福利部部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覆。

王穆衡 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覆。

王榮進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覆。

呂蕙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局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覆。

謝煥乾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覆。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要求交通部於1個月內邀集各地方政府,研議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改善規劃,提高無障礙計程車及低地板公車數量。
  • 要求內政部於1個月內主動協調各公共活動場所管理機關,參照「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改善所屬公共活動場所之無障礙環境。

討論事項三

審查「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核心議題

審查《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修正草案,主要涉及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時的生育給付標準,以及雙生以上增給的比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條文修正通過,明確規定分娩或早產者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雙生以上比例增給,並規範與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擇一請領及繳納保險費的條件。
  • 本7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楊玉欣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等4案

核心議題

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涵蓋對可供食品使用原料的限制、地方主管機關的查核與檢驗措施,以及違反相關規定的罰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15條之1條文修正通過,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可供食品使用原料的製造、加工、調配方式等事項。
  • 第41條條文修正通過,明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安全得執行的查核、抽樣、封存、暫停作業及講習等措施。
  • 第48條條文修正通過,增訂多項違反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登錄、追溯追蹤系統、電子發票、申報及食品添加物規定等的罰則。
  • 第56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本4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楊玉欣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五

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等29案

核心議題

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多項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身心障礙鑑定流程、輔具資源整合、職業重建服務、無障礙運輸與公共設施、手語翻譯服務、監護人職務規範、訴訟協助以及相關違規罰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輔導全國各縣市政府於105年辦理聽打服務員課程規劃及培訓,以保障聽障者參與公共事務的權益。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6個月內研訂法院為身心障礙者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時,其擔任監護或輔助職務之應遵行事項。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6個月內研訂法院為身心障礙者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時,其擔任監護或輔助職務之應遵行事項。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6個月內研訂法院為身心障礙者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時,其擔任監護或輔助職務之應遵行事項。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30條、第31條、第71條之1照案通過。
  • 第5條、第34條、第35條、第40條、第41條、第58條、第59條、第62條、第81條、第86條、第88條、第95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6條條文修正通過,明確身心障礙鑑定流程及費用支應。
  • 第20條條文修正通過,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
  • 第33條條文修正通過,規範勞工主管機關為身心障礙者訂定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
  • 第35條之1、第49條之1、第56條之1、第61條之1、第64條之1、第99條之1條文不予增訂。
  • 第36條條文修正通過,規範勞工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結合相關資源,提供庇護工場輔導項目。
  • 第53條條文修正通過,規範運輸營運者應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並設置博愛座,且不得拒絕身心障礙者運輸服務。
  • 第57條條文修正通過,規範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 第61條條文修正通過,規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手語翻譯服務窗口,提供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
  • 第75條之1、第76條條文保留。
  • 第84條條文修正通過,規範法院或檢察機關應為身心障礙涉訟者提供必要協助,並得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
  • 第99條條文修正通過,增訂國內航空運輸業者及公共停車場違反無障礙規定之罰則。
  • 第107條條文修正通過,明確各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輔導全國各縣市政府於105年辦理聽打服務員課程規劃及培訓,以保障聽障者之權益。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6個月內研訂法院為身心障礙者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時,其擔任監護或輔助職務之應遵行事項。
  • 本29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除第17案須交由黨團協商,其餘各案不須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楊玉欣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六

審查人民請願案7案(國民年金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核心議題

審查7件人民請願案,主要內容涉及《國民年金法》中勞保年資未達15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的權益問題,以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對製造黑心食品業者加重刑罰及修訂食安相關法律的建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請願文書等7案是針對修正《國民年金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提的請願建議,行政單位已函覆請願人,請願書可留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無成為議案之必要,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七

處理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2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請解凍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第3目「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凍結預算2,000萬元,以及第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凍結預算200萬元。

相關爭議

  • 預算解凍與環保署績效:陳節如及林淑芬委員認為環保署在廢棄物管理法規修訂、塑膠微粒管制及毒物管理方面表現不佳且承諾未兌現,堅持繼續凍結預算。
  • 毒物管理法人化問題:陳節如委員質疑環保署在毒管法規定的法人化專業機構處理化學品登錄業務上未依規定成立財團法人,反而持續委託公司,認為其違法且不專業。
  • 預算凍結影響:環保署廢管處吳處長及毒管處袁處長則表示,凍結預算影響地方補助款和業務執行,懇請委員支持解凍,並強調已加強溝通與研議相關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堅持繼續凍結預算,認為環保署在毒物管理方面表現不佳,未依毒管法規定成立法人處理化學品登錄業務。
  • 批評環保署在塑膠微粒管制等問題上研究進度緩慢,質疑其工作效率。
  • 認為環保署不應在未做好本職工作的情況下要求解凍預算。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批評環保署在廢棄物管理方面做得最差,放任有毒性廢棄物四處流竄,且《廢棄物清理法》的修法進度停滯。
  • 質疑環保署在空污問題上平時怠忽職責,臨時抱佛腳提出的法規預告有待商榷。
  • 認為環保署應拿出誠意推動《廢棄物循環利用法》或修訂《廢棄物清理法》,而非僅口頭承諾。
  • 主張環保署在未做好應盡職責前,不應解凍預算。

相關人員回應

吳盛忠 環保署廢管處處長

  • 說明解凍預算用於完備底碴處理及清運垃圾舊車淘汰,皆為補助地方需求,懇請委員支持。
  • 承諾會加強對地方的監督。
  • 表示塑膠微粒問題正在研究中,並請教台大專家意見。

袁紹英 環保署毒管處處長

  • 說明已多次與委員辦公室溝通毒物管理問題,並就「專業團體」定義請教法務部及法規會。
  • 表示環保署設立的環資會接手登錄計畫仍須透過招標程序,並已行文請其務必參加明年度投標。
  • 強調毒管處在委員指導下認真做事,如落實民防組織等。

魏國彥 環保署署長

  • 感謝委員監督,並表示同仁會繼續與委員溝通預算解凍案。
  • 承諾會努力推動《廢棄物循環利用法》或《廢棄物清理法》修法。

相關後續

  • 第1案「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凍結預算2,000萬元解凍案保留,請行政部門與委員溝通。
  • 第2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凍結預算200萬元解凍案保留,請行政部門與委員溝通。
  • 兩案最終因委員堅持凍結而繼續凍結。

討論事項八

審查「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等4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增訂競業禁止條款、調動勞工工作原則、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以及對童工和未滿18歲者從事繁重危險性工作的限制與僱用文件規範。
  • 林淑芬委員與江惠貞委員針對競業禁止條款中的合理補償金額比例(50%)是否入法及條文措辭進行辯論。

相關爭議

  • 競業禁止條款的合理補償標準:林淑芬委員主張應將「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前月平均工資50%」及「在職期間給予的給付不得作為補償」等行政準則入法,以保障勞工權益。江惠貞委員則認為各行各業差異大,貿然訂定50%地板條款恐引起反彈,影響資方培訓人才意願,建議審慎討論。
  • 競業禁止條款的適用範圍與嚴謹性:林淑芬委員強調競業禁止應有嚴格構成要件,限於涉及營業秘密或優勢技術的職務,而非通用技術,以避免過度限縮勞工就業權。江惠貞委員則認為條文措辭應更精確,避免「不公平障礙」等模糊概念。
  • 最低服務年限約定:蘇清泉委員關切若因不可抗拒事由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仍需負擔違約金的問題,並建議勞動部應補助企業培訓費用,以避免企業因法規趨嚴而減少培訓意願。
  • 童工及未滿18歲勞工的保護範圍:蘇清泉委員質疑15歲以下兒童從事有薪酬工作(如菜市場幫忙)的界定,並強調應加強稽核。陳節如委員則關切將不得從事繁重危險性工作年齡延至18歲後,對其加班權益的影響。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明確競業禁止條款要件,期間不得逾2年,並應有合理補償。
  • 提案增訂《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範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要件與合理範圍,並明訂不可歸責勞工的事由終止契約時,勞工不負違約責任。
  • 呼籲勞動部應主動向適用責任制的勞工宣導週休2日後基本工資調高的權益。
  • 對於競業禁止條款中50%補償金入法持審慎態度,認為各行各業差異大,應先完整蒐集資料再行決定。
  • 強調競業禁止條款應在保障勞工就業自由與資方營業利益間取得平衡,避免過度限縮勞工工作權。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童工(15-16歲)定義及15歲以下兒童從事有薪酬工作的界定,並要求勞動部加強稽核。
  • 支持競業禁止條款入法,但關切勞動部如何規範補償金額,以及對企業培訓意願的影響。
  • 建議勞動部應從基金提撥經費補助醫療院所培訓員工的費用,以減輕院所負擔。
  • 對於最低服務年限約定,認為若因不可抗拒事由導致離職,勞工不應負賠償責任,但擔憂法規過度保護會影響企業培訓意願。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呼籲勞動部應檢討與《國民年金法》相似的勞保遺屬年金條文,確保權益平等。
  • 關切外籍家庭看護工逃逸問題,建議勞動部加強媒合平台功能,並思考如何解決外勞空窗期問題,以避免家庭轉向非法聘僱。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基準法》第44條修正後,16歲以上未滿18歲者不得從事繁重危險性工作,是否影響其加班權益,並提醒勞動部執法應小心。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對《勞動基準法》競業禁止條款修正案僅抄錄行政準則一半內容表示遺憾,強調應將「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前月平均工資50%」及「在職期間給予的給付不得作為補償」等保障勞工的重要條文一併入法。
  • 認為競業禁止條款應有嚴格構成要件,限於保護雇主營業秘密或優勢技術,且不得過度限縮勞工工作權。
  • 質疑勞動部對其修正動議缺乏溝通意願,懷疑其不想通過該修正案。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關切冷凍空調裝修職類甲級技術士考場在中南部減少的問題,認為勞動部應積極與公會溝通,解決考場地租借和代訓問題,以平衡南北人才發展。
  • 提醒環保署在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相關檢測項目時,應納入通道本身清潔度等國外經驗,從源頭到管末全面管理,而非僅關注檢測結果。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多次呼籲環保署應明令公部門禁用除草劑,並強調除草劑與氣喘、自閉症、過動兒、憂鬱症等疾病的高度相關性。
  • 批評台灣食品加工業過度提煉與添加人造營養素,導致食安問題,並指出台灣平均壽命首次下降可能與環境污染和飲食習慣有關。
  • 建議環保署應取締公部門濫用農藥,並鼓勵以人工拔草取代,創造就業機會。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批評環保署推動水庫分級制度導致苗栗永和山水庫等淺山型水庫面臨違法開發,要求立即檢討並喊停水庫分級制度。
  • 要求環保署署長親自前往永和山水庫現場勘查,並要求稽查隊立即行動,一個月內提出報告。
  • 關切中部PM2.5問題嚴重,認為應將中部列為三級空品區實施總量管制,要求環保署下週提供資料並報告。
  • 要求環保署應協調教育部,從明年1月起全面要求學校升空品旗,一旦空氣品質不良時應減少或取消室外活動,並建議參考世界衛生組織的PM2.5標準。
  • 要求環保署應針對空污基金過去20年改善空氣品質的成效進行總體檢,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陳雄文 勞動部部長

  • 支持合理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調動勞工工作原則及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但建議文字可酌予調整。
  • 說明勞動部已針對責任制勞工的工時縮短做出新的解釋,其最低工資將調高至25,511元,並將主動通知相關業別與工會。
  • 表示競業禁止條款將明定最高限制2年,且期間需給予一定補償,但補償比例因行業差異而異,不宜硬性規定。
  • 強調企業培訓員工後,可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但若因不可抗拒事由離職,勞工不負違約責任。
  • 說明目前童工定義為15至16歲,15歲以下從事有薪酬工作需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承諾加強稽核。
  • 表示將儘快與冷凍空調公會溝通,解決考場設置問題。
  • 回應身心障礙學生定額僱用問題,表示令釋是為解決實務問題,將於一個學期後全面檢視其執行狀況及令釋的合理性。

李玉春 衛生福利部次長

  • 支持《國民年金法》遺屬年金追溯補發的修法方向,認為可落實保障遺屬生活安定,但建議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並承諾最遲6個月內實施。
  • 說明過期產品的處理涉及衛福部與環保署合作,賣場應簽訂回收及處理計畫,並依《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執行。

曲同光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司長

  • 同意將國民年金遺屬年金追溯補發的施行日期明確化,建議直接訂定在條文中,並承諾將提出明確修正版本。

魏國彥 環保署署長

  • 表示將參考國際最新趨勢,研議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重新檢討添加之合理性。
  • 回應巴黎氣候變遷大會,表示台灣代表團將如期出發,並將向國際宣示台灣2030年溫室氣體減量50%的目標。
  • 說明環保署將公告新的空氣品質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修正條文,明確管制措施及分級,授權地方執行,並將要求學校升空品旗,空氣品質不良時減少戶外活動。
  • 承諾將親自前往永和山水庫勘查違法開發問題,並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法令檢討。
  • 同意環保署應針對空污基金改善空氣品質成效進行總體檢,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
  • 承諾會持續與委員溝通《廢棄物循環利用法》或《廢棄物清理法》修法,並將其列為重要法規推動。

吳盛忠 環保署廢管處處長

  • 說明過期食品的處理依據《食安法》第52條及第15條,廚餘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兩單位需合作。
  • 表示若過期商品已交由回收再利用業者處理,則環保署應主政管理。
  • 解釋屏東案例中,畜牧業者作為再利用機構的資格及其管理問題,將與衛福部等單位合作清查。
  • 同意修正臨時提案,要求環保署、經濟部、衛福部及農委會於6個月內清查各大通路過期食品及廚餘追蹤處理機制,並於1個月內提出初步清查結果。

張順欽 環保署環資處副處長

  • 同意修正臨時提案,將交通空污測站設置計畫修正為「設置規劃報告」,以結合當地污染管制及交通需求。

謝炳輝 環保署空保處副處長

  • 同意修正臨時提案,要求環保署協調教育部從明年1月起全面要求學校升空品旗,一旦空氣品質不良時儘量減少室外活動。
  • 說明新的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將分4個級次,並明確規範學校應停止戶外活動的級次。

劉佳鈞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 說明逃逸外勞總人數約5萬1,000人,其中家庭看護工與產業外勞各占一半,並表示家庭看護工逃逸比率較高是因為其24小時面對雇主,情緒調適不易。
  • 指出目前已開放看護工轉換雇主,每年約有1萬多位提出申請,媒合率高,有助改善逃跑狀況。
  • 說明目前外展看護服務有4家非營利組織提供,但數量不足,勞動部正與衛福部研議是否引入營利組織力量以擴大服務量能。

謝倩蒨 勞動部勞動就業平等司司長

  • 說明《勞動基準法》修正後,童工(15歲以上未滿16歲)仍不得加班,但16歲以上未滿18歲者從事無礙身心健康的一般工作可加班,僅限於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王厚偉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

  • 澄清勞動部一直與委員助理充分討論競業禁止條款,並非不想通過修正案。

相關後續

  •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第15條之1、第44條、第46條修正通過,明確雇主調動勞工原則、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童工及未滿18歲者工作限制與僱用證明文件規範。
  •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競業禁止條款)修正通過,明確競業禁止約定要件、合理補償不含工作期間給付、違反約定無效及最長2年期間。
  • 本4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楊召集委員玉欣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九

審查「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修正草案,旨在解決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問題,保障受益人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建議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至申請日前5年,並明確施行日期不得逾6個月。
  • 強調修法應確保民眾請領權利,避免因資訊系統修正所需緩衝期而造成無限期延宕。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完全贊同《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修正草案,認為應保障遺屬年金請領權益,使其與勞保給付權益相同。
  • 呼籲衛福部和勞動部應全面檢討相關法令,消除不同保險制度間權益不等的條文。

相關人員回應

李玉春 衛生福利部次長

  • 支持修法方向,認為可落實國民年金保險保障被保險人遺屬生活安定之意旨。
  • 考量勞保局資訊系統修正需作業緩衝期(至少6個月),建議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但承諾最遲6個月內一定可以實施。

曲同光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司長

  • 同意將施行日期明確訂定在條文內,以避免「由行政院定之」可能造成的模糊空間。
  • 建議將條文修正為「自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起,發生死亡事故,其提出請領……」。

陳雄文 勞動部部長

  • 感謝委員提醒,表示勞動部會努力檢討不同保險制度間的條件差異,以期整合或調整。

相關後續

  • 《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修正通過,明確規定自105年3月1日起,發生死亡事故,遺屬年金給付受益人未於符合條件當月申請者,得追溯補發申請日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但已由其他受益人請領部分不適用。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楊召集委員玉欣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十

臨時提案第1案:檢討責任制制度及適用行業

核心議題

鑒於勞基法縮短工時案上路,責任制勞工基本工資將連動調整,要求勞動部通盤檢討責任制制度及適用責任制的行業,以確保勞工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趁調整責任制基本工資時,通盤檢討責任制制度及適用責任制的行業,以確保勞工不超時工作,保障勞工健康。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1案通過,要求勞動部應趁調整責任制基本工資時,通盤檢討責任制制度及適用責任制的行業,以確保勞工不超時工作,保障勞工健康。

討論事項11

臨時提案第2案:國民年金遺屬年金追溯補發施行日期

核心議題

鑒於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條件複雜,追溯認定不易,修法後追溯補發涉及勞保局資訊系統修正,需作業緩衝期,要求明確訂定施行日期。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將施行日期修正為「於半年內實施」,以確保民眾請領權利,避免無限期延宕。

相關人員回應

曲同光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司長

  • 表示已與委員溝通,希望在國民年金法中直接明訂實施日期,若修正提案通過也無妨。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2案照案通過,明確規定遺屬年金追溯補發之施行日期於半年內實施。

討論事項12

臨時提案第3案:清查過期食品及廚餘追蹤處理機制

核心議題

鑒於台灣再度爆發食安危機,上游賣場對過期食品或廚餘流向不清,下游業者重包裝販賣,要求相關部會清查追蹤處理機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於1個月內清查所有各大通路(賣場、便利商店、餐飲業等)的過期食品及廚餘的追蹤處理機制,並公告於網站上。

相關人員回應

吳盛忠 環保署廢管處處長

  • 建議將提案修正為要求環保署、經濟部、衛福部及農委會於6個月內清查所有通路過期食品及廚餘追蹤處理機制,並公開於網站上,且於1個月內提出初步清查結果,因本案需多機關配合。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3案修正通過,要求環保署、經濟部、衛福部及農委會於6個月內清查所有各大通路(賣場、便利商店、餐飲業等)的過期食品及廚餘的追蹤處理機制,並公開於網站上,且於1個月內提出初步清查結果。

討論事項13

臨時提案第4案:設置交通測站追蹤交通空污問題

核心議題

鑒於汽機車排放廢氣對交通空污影響大,要求環保署於都會區及人口密集市鎮設置交通測站,以長期有效追蹤交通空污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於1個月內提出設置交通測站計畫。

相關人員回應

張順欽 環保署環資處副處長

  • 建議將「設置計畫」修正為「設置規劃報告」,以更符合實際執行情況。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4案修正通過,要求環保署於1個月內提出交通測站設置規劃報告。

討論事項14

臨時提案第5案:強化學校空污防制措施

核心議題

鑒於霾害對台灣影響日益嚴重,教育部對空氣污染假的標準過於嚴格,導致學童在紫爆時仍進行戶外活動,要求環保署協調教育部強化學校空污應變措施。

相關爭議

  • 空污停課標準與學校應變:田秋堇委員指出教育部對空污假標準過嚴,學校老師對紫爆情況認知不足,導致學童在空氣品質惡劣時仍進行戶外活動,要求全面要求學校升空品旗,並減少或取消室外活動。
  • 實施範圍與標準:田秋堇委員堅持應從明年1月起全面要求學校升空品旗,並在空氣品質不良時減少或取消室外活動,且建議學校應參考世界衛生組織的PM2.5標準。環保署魏署長則表示新修訂的緊急防制辦法將明確分級與應變措施,並將持續與教育部協商升空品旗事宜,但國家標準與WHO標準存在差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應協調教育部,自明年1月起全面要求學校升空品旗,一旦空氣品質不良時應減少或取消室外活動。
  • 指出學校試辦升空品旗未全面實施,且許多老師不了解紫爆情況,導致學童暴露於高污染環境。
  • 建議學校應參考世界衛生組織的PM2.5標準來升空品旗,並讓師生了解國家標準與WHO標準的差異。
  • 要求環保署儘快公告新的空氣品質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修正案,並提供文字檔與電子檔。

相關人員回應

謝炳輝 環保署空保處副處長

  • 說明空品旗由教育部主管,但環保署將協調教育部要求學校升空品旗。
  • 建議將提案末句「一旦升紅、紫旗時應減少或取消室外活動」修正為「一旦升紫旗時儘量減少室外活動」。

魏國彥 環保署署長

  • 說明環保署將於當日或隔日公告新的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將明確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立即停止戶外活動」的級次。
  • 承諾將持續與教育部協商全面要求學校升空品旗,並在環境教育中納入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資訊。
  • 強調環保署的標準是務實的,並朝長期加嚴方向努力。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5案修正通過,要求環保署協調教育部自明年1月起全面要求學校升空品旗,一旦空氣品質不良時應減少或取消室外活動。

討論事項15

臨時提案第6案:空污基金總體檢

核心議題

鑒於東京都與台北市PM2.5年平均值在1998年皆約45微克/立方米,但2012年東京都已降至20微克/立方米,台北仍為45微克/立方米,且空污基金已徵收20年,要求環保署針對空污基金改善空氣品質成效進行總體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應針對空污基金到底改善多少空氣品質進行總體檢,並於2週內提出報告。
  • 指出空污基金每年高達60多億元,20年累積超過1,000億元,但台北市PM2.5改善成效遠不如東京,認為環保署應認真檢討。

相關人員回應

謝炳輝 環保署空保處副處長

  • 建議將提案修正為「環保署應針對空污基金到底改善多少空氣品質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6案通過,要求環保署應針對空污基金改善空氣品質進行總體檢,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048801
卷/期/冊
104/88/1
發布日期
2015-12-04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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