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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5-11-05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進行審查,重點聚焦於政府機關權責劃分、公共停車場設置孕婦及6歲以下兒童專用停車位、公共場所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之規模與罰則,以及大眾運輸工具親子設施之規範。經朝野立委與相關部會官員討論後,達成多項條文修正共識與一項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等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釐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公共停車位與親子廁所設置規範及罰則。

相關爭議

  • 停車位專用與優先之爭:交通部建議將停車位改採「優先」而非「專用」以免業界疑慮,王育敏與陳節如認為若僅採優先卻無實質管理則失去友善兒童與孕婦之功能,最終拍板保留停車位作為孕婦及6歲以下兒童使用,刪除「專用」二字並於辦法中規範使用對象及方式。
  • 親子廁所設置規模與罰則:陳節如質疑原案規定500平方公尺或1,000平方公尺的營業及服務場所範圍過小、執行困難,經討論後將部分場所總樓地板面積門檻調高為5,000平方公尺,並釐清相關建築主管機關與替代改善計畫之申報規定。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明定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制權責。
  • 強調停車位若僅採優先而不實質管理將形同虛設,反對形同不管理之作法。
  • 主張將停車位設置之推動期程訂為3年,並針對親子廁所適用之樓地板面積門檻進行協調。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大眾運輸工具「親子設施」定義過於廣泛且窒礙難行,建議改以附帶決議處理。
  • 指出孕婦與6歲以下兒童資格認定及適用對象應有明確規範,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 認為500平方公尺或1,000平方公尺的營業與服務場所範圍太小且執行困難,建議將門檻調高至5,000平方公尺。

相關人員回應

張簡任技正舜清 交通部

  • 建議鐵路運輸工具親子設施保持彈性,以附帶決議或試辦計畫方式推動。
  • 說明業者擔心停車位全面採用「專用」會產生稽核問題與閒置疑慮,建議改採優先方式。
  • 指出停車場管理實務上涉及地方政府,相關場所範圍與公告需由各級交通主管機關配合。

簡慧娟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說明曾與交通部及委員辦公室溝通大眾運輸工具設置宣示性條文之可行性。
  • 配合條文修正說明有關法規命令及母法授權之體例與用語。

欒副組長中丕 內政部營建署

  • 說明親子廁所盥洗室之相關規範參考自母乳哺育條例。
  • 配合協商共識修正替代改善計畫之申報機關為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

相關後續

  • 第七條修正通過,明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權責劃分。
  • 第三十三條之一修正通過,規定特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一定比例車位作為孕婦及6歲以下兒童停車位,刪除「專用」二字,並授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定定使用對象與方式之辦法,第一項規定自公布後3年施行。
  • 第二十九條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改,並作成附帶決議:請交通部針對鐵路運輸工具於6個月內研議提出適合親子活動設施、設備之規劃及推動期程。
  • 第三十三條之二修正通過,明定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及相關設備之樓地板面積門檻(部分調整為5,000平方公尺),並規範替代改善計畫之申報程序,第二項規定自公布後5年施行。
  • 第九十條之二修正通過,明定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二規定之限期改善與罰鍰處罰機制。

原始資料

公報
1048902
卷/期/冊
104/89/2
發布日期
2015-12-08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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