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改造暫行條例延期與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1-1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修正草案,決議將施行期限延長至107年1月31日,以確保政府組織改造順利銜接。會議亦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簡化復審文書送達程序,並針對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委職務爭議,作成建請案要求行政院及銓敘部限期提出解決方案,同時審查48件人民請願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就「家事事件法」多項條文進行審查,重點涵蓋家事調解委員的資格要求、聽覺或語言障礙者在程序中的權益保障、婚姻撤銷訴訟與否認子女訴訟的繼承承受、以及其他相關條文的修正。
- 修正內容包括明定家事調解委員需具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及專業背景;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得以文字陳述;並調整婚姻撤銷及否認子女訴訟中原告死亡後的承受訴訟期限。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第27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草案第32條修正通過,明定家事調解委員應具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及相關專業背景或社會經驗。
- 草案第19條修正通過,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通譯外,得選擇以文字訊問或陳述。
- 草案第60條及第64條修正通過,調整撤銷婚姻及否認子女訴訟中原告死亡後承受訴訟的相關規定。
- 草案第165條照案通過,草案第53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以上各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黨團協商,由詹召集委員滿容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延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的施行期限,以利尚未完成立法的6個部會(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大陸委員會)及所屬組織法案能順利完成籌備與銜接,確保組織改造工程的穩健運作。
- 討論內容亦觸及組織改造的績效評估、公務人員權益保障、警力不足與業務繁重、以及新設海洋委員會的選址等相關議題。
相關爭議
- 組織改造延宕原因:呂學樟委員歸咎於在野黨阻擋,尤美女委員則質疑行政院組織再造的實質成效,包括是否真正瘦身、約聘人員增加、職等不一致等問題。
- 陸委會組織爭議:尤美女委員質疑陸委會納入蒙藏事務的必要性,認為應釐清爭議後再通過。
- 組織改造效益評估:許添財委員質疑國發會未對已完成的組織改造進行預期目標與實質績效的經濟分析,認為政府管理效率不彰。
- 花博經費承諾爭議:蔡其昌委員指出行政院對台中花博經費補助承諾前後不一,質疑政府失信於民。
- 原民會副主委職務保障:鄭天財委員提出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修正後,簡任14職等常務副主委限原住民身分,導致非原住民籍現職文官權益受損,呼籲應比照中選會案例予以保障。
- 警力不足與業務繁重:呂學樟委員及王惠美委員關切警察人力嚴重不足卻仍需協辦184項非核心業務,呼籲讓警力回歸專業。
- 延長期限長度:呂學樟委員提案延長至107年1月31日,邱文彥委員提案延長至107年8月31日,國發會傾向支持呂學樟委員版本。
立法委員發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認為組織改造延宕係因在野黨阻擋,呼籲其從善如流,儘速通過剩餘法案。
- 強調組織改造為提升國家競爭力與行政效能,與政黨輪替無關。
- 關切警力不足及協辦業務過多問題,建議行政機關未來立法時不宜再將警察列入協助角色。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組織改造未達瘦身目標,約聘人員增加,職等提升卻未淘汰冗員。
- 認為陸委會組織改造納入蒙藏事務有爭議,應先釐清。
- 建議人事總處應強化人力品質與職能訓練,並訂定清晰的職等劃分原則。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認為國發會對組織改造不夠積極,且未要求各部會整合業務、檢討法令。
- 關切少子化及高齡化問題,質疑國發會對此缺乏具體方針與協調能力。
- 呼籲警政署檢討法定業務,讓警察回歸治安與交通本業。
詹滿容 立法委員
- 肯定國發會在技術層面報告涵蓋管轄權、財產接管、員額配調等,並支持延長暫行條例施行期限。
- 關切組織改造對民眾的直接影響,建議設置單一窗口處理民生議題,並加強對人民的宣導。
- 詢問國發會如何應對TPP對中小企業的影響,以及如何提供協助。
王廷升 立法委員
- 支持延長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呼籲立法院委員同仁繼續努力,國發會與人事總處積極推動。
- 感謝人事總處協助爭取台鐵司機員及其他員額,但仍關切鐵路安全問題。
- 關切花蓮警力不足問題,呼籲人事總處與警政署優先考慮偏鄉警力配置,減少警察不必要業務。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發會未對已完成的組織改造進行績效評估,認為政府管理效率不彰。
- 批評政府組織改造為合併而合併,導致疊床架屋、勞逸不均,並增加約聘僱人員導致非典型就業問題。
- 建議人事總處應舉辦全國行政改革創意比賽,激勵公務員提出改革計畫並給予獎勵升遷。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出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修正後,簡任14職等常務副主委限原住民身分,導致非原住民籍現職文官權益受損,違反憲法保障服公職權利。
- 質疑銓敘部與人事行政總處未主動協調安置受影響文官,並指出中選會已有類似案例可循。
- 關切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管理局人力不足,與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員額編制不公,要求人事總處檢視並增加人力。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對台中花博經費補助問題表達不滿,認為行政院長承諾後又改變補助方式,政府言而無信。
- 要求國發會協助台中市政府爭取花博新增工程款預算。
- 建議新設的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應考慮分散至台中港地區,並可併入現有的港灣研究中心,利用其研究成果與土地資源。
相關人員回應
林桓 國發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暫行條例延長是為因應組織法配套措施,確保組織調整後人事、預算等銜接順利。
- 承認與在野黨溝通仍在進行,對於具體調整內容尚待瞭解。
- 說明國發會職掌包括管考業務,未來將推動績效評估確保組織改造功能。
- 支持呂學樟委員版本,認為延長至107年1月31日足以完成剩餘部會的調整。
- 說明組織改造旨在整合事權,如環境資源部將整合水、土、林等資源管理。
- 解釋國發會主要發揮協調功能,針對外部制度環境改善,非直接管理各部會業務。
- 表示已成立海洋委員會籌備小組,預計105年7月1日順利推動相關事宜。
- 承諾會將委員對台中花博經費及海洋委員會選址的意見轉達給主委及籌備小組。
朱永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贊同延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限,以利組織法案立法及新機關籌備。
- 報告組改後中央政府員額小幅減縮,約聘員額在掌控中,聘用臨時人員及勞動派遣人數已凍結不再增加。
- 承認全國警察機關缺額約8,900多人,主因是警察考試「訓不及用」。
- 同意簡化公務人員保障法中警察協辦送達業務,並承諾協調警政署解決花蓮警力不足問題。
- 說明公務人員退休年資無法併計事務官與政務官年資。
黃惠琴 銓敘部法規司簡任視察
- 對主決議中原民會副主委留任原職稱、官等、職等表示疑慮,認為可能違反組織法規,導致一個機關有兩位常務副主委。
- 說明中選會秘書長留任案例與原民會情況不同,因中選會組織法未對秘書長職務有留任限制。
- 表示常務副首長員額減少時,原則上希望能在行政院相關職務給予適當安置,而非在原機關留任。
黃福坤 內政部警政署組長
- 表示簡化警察協辦業務是警政署重要工作,已列管並檢討,今年4月21日已發函各警察機關簡化20項業務。
- 承認法定業務的檢討需要修法,並表示會持續努力讓警察減少不必要的業務。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21條條文修正草案,照呂學樟委員等人提案條文通過,將施行期限延長至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止。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不須黨團協商,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說明。
- 針對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關於簡任14職等限原住民身分導致非原住民籍文官權益受損之問題,作成建請案,要求考試院銓敘部會同行政院相關機關,於1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
討論事項三
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6條,旨在簡化公務人員復審事件文書的送達程序,將「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並刪除警察機關協同送達的規定,使警察回歸專業。
- 此修正反映了郵政機關民營化後的現況,並減輕警察非核心業務負擔。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76條,刪除警察機關協同送達復審文書的規定,讓警察回歸專業。
- 指出現行條文制定時郵政機關尚未民營化,故將「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
相關人員回應
李嵩賢 公務人員保訓暨培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同意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6條中警察機關等文字刪除,因保訓會送達復審決定書未曾委託警察機關。
- 同意將「郵政機關」改為「郵務機構」,並表示遵照辦理。
相關後續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6條條文照李貴敏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將「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並刪除警察機關協同送達規定。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不須黨團協商,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謝評全君等48件請願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了謝評全君等48件人民請願案,內容涵蓋範圍廣泛,涉及民法非婚生子女權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憲法增修條文意涵檢討、司法院組織法與刑事訴訟法修正、監試法修正、刑法累犯及侮辱公務員罪修正、民事訴訟法罰鍰廢止、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行政程序法與刑事訴訟法公文送達規範、刑事訴訟法再審與非常上訴、監察法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法官法、刑法妨害名譽罪公訴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與民法未成年法律行為、司法首長產生方式、廢死刑與鞭刑、特赦減刑、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修正、安樂死合法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正名、檢調司法吃案、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修正、立法院正副院長產生方式、以及台灣特色社會轉型正義相關條例等議題。
- 其中,特別補充說明了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修正案中,國營事業公保人員溯及生效日期的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導致各機關以非典型聘僱方式規避員額限制,惡化勞工待遇,造成政府運作不穩定、公務經驗難傳承,影響服務品質與政策延續。
- 要求主委說明如何確保約聘僱人員權益,以及如何保障高品質公共服務與政策延續。
- 呼籲人事行政總處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不應坐視民選首長錯誤調度公務員的心態。
- 關切警消過勞、裝備不足、人力缺口等問題,詢問誰能為血汗警消權益發聲。
- 主張經濟部所屬事業公保人員應比照私校教職員,溯及99年1月適用公保年金,以維護平等原則,保障軍公教退休基本生活。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以上48件請願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處理,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 委員林滄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9001
- 卷/期/冊
- 104/90/1
- 發布日期
- 2015-12-0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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