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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修正草案審查僵局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訂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1-1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法醫師法修正案因涉及法醫師資格認定、業務範圍、人力配置及國際接軌等議題,各方意見嚴重分歧,無法達成共識。會議中亦討論了司法陽光網爭議及法務部對此的反應。最終,兩項法案均因在場人數不足,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法醫師資格認定、業務範圍劃分、檢驗員職權保障、病理專科醫師投入法醫領域的誘因與免試機制,以及法醫制度與國際專業趨勢接軌等核心議題。
  • 會議也探討了現行法醫人力培育困境、流浪法醫師的就業問題、偏遠地區法醫人力不足,以及法醫師薪資待遇等實務運作挑戰。

相關爭議

  • 法醫師資格與考試制度:行政院提案允許病理專科醫師免試取得法醫師資格,顏寬恒委員、尤美女委員及王惠美委員反對此舉,認為其破壞考試制度且獨厚病理醫師,對現有通過國考的法醫師不公平。
  • 法醫師業務範圍:行政院提案將檢驗與解剖屍體業務區分,由法醫師執行檢驗,病理專科法醫師執行解剖及死因鑑定;蘇清泉委員指出,現行法醫師法第13條業務範圍過廣(含性侵、兒虐等),非具醫師資格者恐難勝任且易生法律風險。
  • 檢驗員工作權:顏寬恒委員質疑現行檢驗員的落日條款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法務部則表示修法建議刪除此條款以保障檢驗員工作權。
  • 流浪法醫師與人力配置:尤美女委員與王惠美委員批評法務部未能開缺導致12位已取得資格的法醫師無法就業,且以低薪約聘方式處理偏遠地區人力不足問題,認為這是本末倒置。
  • 薪資待遇:王惠美委員指出法醫師薪資待遇偏低,全職法醫師解剖一具大體僅3,000元,遠低於委外費用,難以吸引優秀人才投入。
  • 國際接軌:行政院與蘇清泉委員強調我國法醫制度應與國際接軌,多數國家法醫具醫師資格,否則鑑定報告恐不被國際承認;但此觀點與現有非醫師法醫師的權益保障產生衝突。
  • 公聽會資料爭議:尤美女委員質疑法務部在公聽會後補充不實資料,且未給予當事人澄清機會,違反程序正義。

立法委員發言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反對行政部門破壞考試制度,讓病理專科醫師免試取得法醫師證照,認為有違公平原則。
  • 主張應維護法醫師法建立客觀公正獨立法醫師體系的立法目的,並保障現有法醫師的工作權。
  • 認為檢驗員應保障工作權,支持刪除落日條款並持續辦理在職訓練。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司法陽光網」反應過度,批評其雙重標準,在司法人員面臨問題時才談「遺忘權」,而一般民眾問題卻無積極作為。
  • 建議法務部應一體適用地規範網路資訊公開與移除原則,而非僅針對司法人員設置防護網。
  • 呼籲各方應冷靜坐下來協商,共同面對法醫師法的專業與工作權益保障問題。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對公聽會意見分歧深感遺憾,質疑法務部未能有效解決法醫人力培育困境與實務運作問題。
  • 強調刑事訴訟目的為發現真實,不應限縮法醫鑑定資格,以免影響案件周延鑑定,尤其偏遠地區更需醫療資源輔助。
  • 認為延長落日條款只是治標不治本,希望透過修法解決困境,平衡理想與現實。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指出法醫師法第13條業務範圍過廣,包含性侵、兒虐等需臨床醫學背景的鑑定,非醫師法醫師恐難勝任且易被告。
  • 建議法醫研究所停止招收一般學生,轉向招收甲組(醫學相關)學生,並為現有乙組法醫師提供進修管道以取得醫師執照。
  • 強調法醫制度應與國際接軌,多數國家要求法醫具醫師資格,以確保鑑定報告的國際承認度。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在公聽會後補充不實資料且未給予當事人澄清機會,違反程序正義,要求將反駁資料一併列入紀錄。
  • 批評法務部未開缺導致12位公職法醫師流浪,且以低薪約聘方式處理人力問題,認為是為政者不重視法醫鑑定。
  • 反對行政院獨尊病理法醫師,讓其免試免受訓取得資格,認為法醫學是專業科目,應經專業訓練與證照。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對「司法陽光網」反應過度,應以更開放心胸接受公評,並針對不實資料要求更正。
  • 質疑法務部延宕3年才提出法醫師法修正案,且未能解決公聽會提出的問題,態度不負責任。
  • 反對獨厚病理專科醫師,強調應檢討法醫師薪資待遇與分流制度,並保障28位流浪法醫師的權益,反對約聘僱方式。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強調法醫水準應追求最高標準,法務部與醫學院應共同培育法醫師,提升台灣人權與社會正義。
  • 嚴厲批判法務部不重視法醫師制度、未依法行政、行政怠惰,造成流浪法醫師問題,要求正視並解決。
  • 指出我國涉外司法案件(如廣大興案)曾被要求提供醫師資格,未具醫師資格的法醫鑑定報告恐影響國際司法認定,應建立符合國際主流趨勢的法醫制度。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次長 法務部

  • 針對法醫師法修正案,表示修正目標為「專業、效能、正確、公信」,並兼顧國情與國際接軌。
  • 說明行政院版草案旨在區分法醫師與病理專科法醫師業務,鼓勵病理專科醫師投入,並明定醫師及檢驗員可繼續執行檢驗屍體業務。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稅損,稽徵程序簡化已研議,離島稅賦優惠可再檢討。
  • 針對「司法陽光網」爭議,認為網路言論自由,但資訊公開應為監督而非人格貶低,若內容不實可要求更正,並贊同遺忘權應一體適用於所有被害者。
  • 承諾會後將了解12位流浪法醫師的動態,並會同法醫研究所設法解決其就業問題,包括約聘方式作為暫時性措施。
  • 同意法醫師應國際化,走向較具制度的做法,並認為應優先處理急迫問題。

涂達人 所長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 解釋法醫人力培育困境,指出培訓出的公職法醫師從事解剖鑑定意願不高,且鑑定品質仍需提升。
  • 說明病理專科醫師若要從事法醫師業務,可考慮經台灣病理學會訓練與認證,以確保鑑定品質並避免不公平批評。
  • 表示法務部修正案希望刪除檢驗員的落日條款,保障其工作權。
  • 強調司法上可信賴的鑑定品質是法務部最重視的目標,不論身分,鑑定書品質須符合司法要求。
  • 建議未來法醫制度可利用各大教學醫院、醫學中心協助地檢署完成鑑定工作,提升客觀性與通過法庭考驗的能力。
  • 說明約聘法醫師薪水每月約4萬元,並指出偏遠地區業務量少,特約法醫師是目前解套的唯一方式。

相關後續

  • 因在場人數不足,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以書面答復。
  • 法務部需將李俊億學者提出的反駁資料列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公聽會的補充資料,以確保武器對等及澄清機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為配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調整法條引用名稱及其條次。
  • 同時增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5條第2項及其未遂犯之被害人,亦納入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的定義範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為何有意廢除刑法第227條,認為此舉可能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並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失去處罰依據。
  • 要求法務部正視兒少脆弱處境,提供受性剝削兒少適切協助,並加強相關教育宣導及司法人員教育訓練,以嚇阻網路成為兒少性剝削管道。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次長 法務部

  • 說明修正草案旨在配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訂本法第3條引用法規名稱及條次。
  • 增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5條第2項或其未遂犯之罪的被害人,亦為本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

相關後續

  • 因在場人數不足,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49001
卷/期/冊
104/90/1
發布日期
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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