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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審查:聚焦組織定位與人員管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1-2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會議主要討論行政法人規章效力、董監事及執行長任免權限、中心組織定位與跨部會協調關係、以及涉密人員管制與旋轉門條款等議題。多項條文經討論及修正動議後通過,其中第六、第七、第八及第十九條曾暫保留,經溝通後亦修正通過,全案審查完竣並提報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立為行政法人的組織架構、董事會與監事會的組成及聘任權限、執行長的任免職權,以及中心人員(特別是涉密人員)的管制規範進行逐條審查。
  • 同時,會議也深入探討了行政法人規章的對外效力、中心在政府資安體系中的定位、與行政院資安會報等跨部會機關的權責劃分與協調機制。

相關爭議

  • **規章對外效力爭議 (第五條立法說明)**:行政院原提案說明提及中心規章可「對外發生效力」,但顏寬恒、呂學樟委員認為行政法人內部管理規章不應具對外效力,建議刪除「對外發生效力之」等字,避免誤會。科技部最終同意修正。
  • **董監事聘任權限爭議 (第六、七、八條)**:行政院原提案規定董監事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但顏寬恒、呂學樟委員主張應回歸《行政法人法》規定,由監督機關直接聘任。科技部同意修正。
  • **執行長任免權限爭議 (第十條)**:行政院原提案將董事會職權列為「執行長之任免」,但尤美女委員認為董事會僅應對執行長人選行使「同意」權,任免權屬董事長,建議修正為「執行長任免之同意」。科技部同意修正。
  • **行政法人定位與跨部會職責爭議**:尤美女委員質疑資安科技中心作為科技部下屬三級機構的行政法人,其定位與行政院資安會報、科技會報的關係未釐清,擔憂其跨部會協調功能受限或造成疊床架屋。科技部解釋行政院資安會報仍負責跨部會整合,中心主要提供技術支援。
  • **涉密人員管制範圍爭議 (第十九條第四項)**:柯建銘、尤美女委員提案要求「本中心人員」均應依國家安全涉密人員管制規定辦理。科技部則建議限縮為「本中心涉密人員」,認為並非所有人員皆涉密,且將所有人員納入涉密管制不適宜。尤美女委員進一步質疑非涉密人員洩密的處罰差異。最終,第四項修正為「本中心涉及國家機密人員應依國家安全涉密人員管制之相關規定辦理」。
  • **旋轉門條款適用性爭議 (第十九條第五項)**:柯建銘、尤美女委員提案增訂行政法人一級主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相關營利事業職務的旋轉門條款。科技部反對,認為此為公務人員規範,不適用行政法人,恐影響人才延攬。最終,第五項不予增訂。
  • **績效評鑑成員性別比例爭議 (第二十三條)**:行政院原提案未明確規定績效評鑑成員的性別比例。尤美女、顏寬恒、呂學樟委員提案增訂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以符合CEDAW公約。最終,此修正動議通過。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資安科技中心作為行政法人,其定位與資安會報、科技會報的關係未釐清,擔憂倉促設立不妥,恐使跨部會性質受限或疊床架屋。
  • 主張董事會對執行長的職權應為「執行長任免之同意」,而非直接「任免」,以符權責分際。
  • 對於第19條涉密人員的定義與管制範圍有疑慮,認為「本中心人員」應受管制,而非僅限「涉密人員」,並質疑非涉密人員洩密的處罰差異。
  • 提案增訂績效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以符合CEDAW公約。
  • 建議第6、7、8、9、19、27條暫保留,以待進一步討論或釐清。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指出第三條業務範圍顯示資安科技中心是法人而非政府機關,其規章應對內而非對外,應重新考慮第五條立法說明中「可訂定對外發生效力之規章」的描述。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五條立法理由,刪除「對外發生效力之」等字,認為行政法人內部管理規章不具對外效力。
  • 提案修正第六、七、八條,主張董監事應由監督機關直接聘任,而非「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以回歸《行政法人法》基本規範。
  • 提案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五款,配合董監事聘任權限修正,明確監督機關對董監事的「聘解任」權限。
  • 提案增訂第二十三條績效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以符合CEDAW公約。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與顏寬恒委員共同提案修正第五條立法理由、第六、七、八條董監事聘任權限、第二十二條監督權限以及第二十三條績效評鑑性別比例。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第十九條第四項,要求本中心人員應依國家安全涉密人員管制規定辦理。
  • 提案增訂第十九條第五項旋轉門條款,以維國家安全健全。

相關人員回應

徐爵民 科技部部長

  • 同意第五條立法說明刪除「可訂定對外發生效力之規章」的文字。
  • 解釋資安科技中心設於科技部下,科技部為監督機關,符合國際資安三級制,且科技部可整合產官學研資源。
  • 澄清行政院資安會報仍存在,負責跨部會協調,與中心不疊床架屋,僅是將技服中心的督導功能轉移至科技部。
  • 同意第六、七、八條董監事由監督機關直接任命,回歸行政法人法規範。
  • 同意第十條董事會職權修正為「執行長任免之同意」。
  • 針對第十九條,建議第四項修正為「本中心涉密人員應依國家安全涉密人員管制之相關規定辦理」,以精確界定管制對象;反對增訂第五項旋轉門條款,認為其為公務人員規範,不適用行政法人,恐影響人才延攬。

林一平 科技部次長

  • 補充說明資安會報、科技部與新中心是三級關係,跨部會協調仍在資安會報進行。
  • 解釋中心會對人員進行資料分級管理,非涉密人員若違規觸碰機密資料,仍會受懲處,但將所有人員都列為涉密人員不利管理。

彭麗春 科技部法規會執行秘書

  • 說明行政法人人員仍受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保密規範限制。
  • 解釋涉密人員會受到較嚴格管控,不涉密人員則不適用涉密人員規範,部長的修正建議是為了明確化。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五條立法說明照修正動議通過,刪除「對外發生效力之」等字。
  • 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照顏寬恒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將董監事聘任權限回歸由監督機關直接聘任。
  • 第十條照尤美女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將董事會對執行長的職權修正為「執行長任免之同意」。
  • 第十九條第四項修正為「本中心涉及國家機密人員應依國家安全涉密人員管制之相關規定辦理」,第五項旋轉門條款不予增訂。
  • 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照顏寬恒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明確監督機關對董監事的「遴選及聘解任」權限。
  • 第二十三條照尤美女等委員及顏寬恒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增訂績效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說明。
  • 科技部及科發中心需秉持團進團出、無縫接軌方式,保障現有100位菁英部隊的工作權。

原始資料

公報
1049101
卷/期/冊
104/91/1
發布日期
2015-12-10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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