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法醫師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案審查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審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會議主要聚焦於行政機關追討不當得利之程序、法醫師執業資格與業務範圍,以及保障檢驗員工作權等議題。最終,行政程序法修正案在增訂不得擅自執行條款後通過;法醫師法部分條文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案則審查完竣,均提請院會公決。
討論事項一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21條條文,旨在確保機關改組、解散或改隸時,對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不致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並設適度過渡條款或緩和措施,以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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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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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草案第21條照委員呂學樟等24人提案通過。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6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條文中特定機關名稱的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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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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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草案第76條,除第一項文字「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外,餘照案通過。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三
謝評全君等48件請願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謝評全君等48件請願案,內容涵蓋民法非婚生子女權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法規標準法、公文程式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程序法、刑事訴訟法、司法院組織法、監試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監察法、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法官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等諸多法規的修正建議,以及對司法實務運作、國營事業公保年金適用、立法院職權行使、轉型正義條例等議題的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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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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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各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處理,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四
柯建銘等委員提案 (提案)
核心議題
- 提案指出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原住民身分」之規定,在欠缺過渡條款或緩和措施下,顯有牴觸憲法及大法官解釋之虞,嚴重影響非原住民籍文官權益。
- 建請考試院銓敘部會同行政院相關機關,於1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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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認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關於簡任第14職等應具原住民身分的規定,缺乏過渡條款或緩和措施,違反憲法保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及大法官解釋。
- 建議考試院銓敘部會同行政院相關機關,於1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認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關於簡任第14職等應具原住民身分的規定,缺乏過渡條款或緩和措施,違反憲法保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及大法官解釋。
- 建議考試院銓敘部會同行政院相關機關,於1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案認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關於簡任第14職等應具原住民身分的規定,缺乏過渡條款或緩和措施,違反憲法保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及大法官解釋。
- 建議考試院銓敘部會同行政院相關機關,於1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
王廷升 立法委員
- 提案認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關於簡任第14職等應具原住民身分的規定,缺乏過渡條款或緩和措施,違反憲法保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及大法官解釋。
- 建議考試院銓敘部會同行政院相關機關,於1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
詹滿容 立法委員
- 提案認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關於簡任第14職等應具原住民身分的規定,缺乏過渡條款或緩和措施,違反憲法保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及大法官解釋。
- 建議考試院銓敘部會同行政院相關機關,於1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提案認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關於簡任第14職等應具原住民身分的規定,缺乏過渡條款或緩和措施,違反憲法保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及大法官解釋。
- 建議考試院銓敘部會同行政院相關機關,於1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認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關於簡任第14職等應具原住民身分的規定,缺乏過渡條款或緩和措施,違反憲法保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及大法官解釋。
- 建議考試院銓敘部會同行政院相關機關,於1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認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關於簡任第14職等應具原住民身分的規定,缺乏過渡條款或緩和措施,違反憲法保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及大法官解釋。
- 建議考試院銓敘部會同行政院相關機關,於1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案認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關於簡任第14職等應具原住民身分的規定,缺乏過渡條款或緩和措施,違反憲法保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及大法官解釋。
- 建議考試院銓敘部會同行政院相關機關,於1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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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以明定行政機關在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確認無效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
- 修正第175條,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相關爭議
- 行政機關追討不當得利之方式:法務部提案允許行政機關直接以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以解決實務爭議及減少訴訟耗時;尤美女委員則認為此舉恐侵害人民權益,應經訴訟程序,且應有完整配套措施。
- 修法時機與配套措施:尤美女委員認為此修正案應與行政程序法整體修法一併處理,不宜單獨倉促通過,因其缺乏關於時效消滅、信賴利益、故意過失等配套規範;法務部則認為此條文是為解決現行實務困境,賦予行政機關明確法律依據。
- 人民權益與行政便利之衡平:尤美女委員指出直接以行政處分追討可能導致人民需先繳費再提訴訟,且行政機關的錯誤不應由人民承擔不利益;法務部則認為若每案均需訴訟,將耗費大量行政與司法資源,且可能導致不當得利者脫產,並強調行政處分仍可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
立法委員發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認為司法陽光網公布司法官個人隱私資訊有違個資法目的性,並可能動搖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 強調司法改革應由審、檢、辯及司改會攜手合作,而非對立。
- 指出檢察官、法官在現行制度下享有裁量權,易引發民眾對司法不信任及濫權疑慮。
- 建議法務部和司法院建立完善的檢察官、法官培訓及養成制度,以提升素質,作為司法改革的良方。
- 認為行政程序法第127條增列條文,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未損害人民權益,且可探討前、後言規定。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黃東焄檢察官在台北市擁有房產後仍入住法務部低價宿舍的合宜性與程序。
- 認為法務部對黃檢察官的禮遇,不應因其配偶身分特殊而有別於其他同仁,要求法務部檢討宿舍管理標準。
- 批判黃檢察官夫婦將自有房產高價出租,卻入住低價公家宿舍的行為,可能造成社會觀感不佳,不符官箴。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修正案在缺乏完整配套措施下單獨通過的倉促性與合理性。
- 指出行政機關因自身疏忽或怠惰造成溢發,不應直接以行政處分命令人民返還,應透過訴訟程序,保障人民權益。
- 要求法務部提供過去10年因授益處分錯誤而需追回的案件統計數字,以評估修法的必要性。
- 主張應保留行政程序法第127條,待整部法案的修正版本提出後再一併討論。
- 建議第127條應更細膩規劃,區分受益人善意或惡意、有無過失等情況,不應一概而論。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建議行政程序法第127條關於追償受領給付應訂定追溯年限,以符合法律信賴保護原則。
- 呼籲檢視司法陽光網揭露司法個資的問題,認為部分資訊不當,可能違反個資法目的性,應居中檢討。
- 強調司法正義不容許人民沒有信任感,要求法務部檢討延宕多年的訴訟案件,並對拖延訴訟者進行評鑑懲處。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回應司法陽光網公布司法官個人隱私資訊違反個資法第19條目的性,且可能損害司法品質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 表示法務部支持監督司法改革,但監督方式應限於個案審判,而非廣泛揭露個人資料。
- 說明黃東焄檢察官入住宿舍是依高檢署及法務部宿舍管理要點申請,並經首長核准,是基於照顧同仁立場。
- 解釋法務部宿舍是收取管理費而非租金,並無不當得利問題,但會檢討社會觀感問題。
- 說明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修正案旨在解決實務爭議,賦予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之法律依據,並非推翻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 指出若不修法,未來行政機關需逐案提起訴訟,將增加司法負擔,且可能對人民不利(需負擔訴訟費用)。
- 表示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的時效消滅、信賴保護原則等問題,將在第117條、第118條等後續修法中處理。
- 承諾法務部會與民間司改會溝通,尋求共識和改進。
- 針對委員提及的司法正義遲緩問題,承諾會檢討改進,並將延宕案件列為評鑑項目。
- 同意在行政程序法第127條增訂「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的但書規定,以避免擅自執行。
林秀蓮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說明在最高行政法院做出決議前,行政機關多直接依反面理論作成行政處分,不繳納即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 指出行政執行署不會針對每個案件的原因進行統計,僅依執行名義(行政處分)執行。
- 解釋行政機關在撤銷行政處分後,通常會在同一公文內要求繳回款項,若分開處理會造成程序複雜。
相關後續
-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修正為「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照協商結論通過。
- 行政程序法第175條修正為「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六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犯罪行為、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及犯罪被害補償金的定義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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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修正草案條文宣讀完畢,並無委員提出異議。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七
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提案,修正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主要涉及法醫師的職務項目、醫師執行檢驗解剖屍體業務的落日條款、檢驗員工作權保障,以及偏遠地區法醫師人力不足的應變措施。
- 討論法醫師資格與業務範圍,以及如何平衡專業鑑定品質與現有人力配置問題。
相關爭議
- 檢驗員工作權與法醫鑑定品質:尤美女委員認為應提高法醫素質,檢驗員應進修取得法醫師資格,不應無限期保障其職位,且檢驗員若素質不高可能影響相驗品質;顏寬恒委員及主席則強調應基於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及信賴保護原則,確保檢驗員的業務範圍和工作權。
- 醫師執行檢驗解剖屍體業務的例外規定:尤美女委員質疑在法醫師人力不足時,醫師可例外執行檢驗解剖屍體業務的範圍界定,特別是「偏遠地區」的定義。
- 法醫師職務定義與專業性:蘇清泉委員指出,不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若執行創傷法醫鑑定等涉及醫療業務,可能構成密醫行為,違反醫師法與醫療法,強調應區分具醫師資格與不具醫師資格法醫師的業務範圍。
- 公職法醫師職缺與流浪法醫師問題:尤美女委員指出法務部公職法醫師職缺不足,導致流浪法醫師,而檢驗員佔據職缺卻不願進修,影響法醫制度的建立與專業提升;法務部則表示受組改限制,但會努力爭取預算開缺,並透過自然淘汰機制解決。
- 法醫師法修法內容的完整性:尤美女委員認為法務部提出的修正案缺乏配套,如第九條與第四十八條但書的關聯性及法醫師法中解剖屍體法源依據的明確性。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法醫師法第3條、第4條、第4條之1、第6條、第7條、第11條、第11條之1、第12條、第16條、第37條、第44條、第47條應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建議第13條將「執業」改為「職務」,以避免混淆「執業」與「開業」概念。
- 反對刪除第49條,認為檢驗員應在12年緩衝期內進修取得法醫師資格,以提升法醫鑑定品質,不應無限期保障其工作權。
- 質疑法務部公職法醫師職缺不足,導致流浪法醫師,而檢驗員佔據職缺卻不進修的現象不合理。
- 建議第48條但書中「偏遠地區」的定義應明確,並質疑其納入的必要性。
- 批評法務部修法水準,指其修正案導致法醫師法中解剖屍體的法源依據不明確。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認為部分法醫師不具備醫師資格不宜進行大體解剖工作,此意見供參考。
- 支持保障檢驗員工作權,但應提供進修機會,並檢視其進修品質與受肯定程度。
- 呼籲正視法醫師人力不足問題,不宜因人力不足而採取配套措施來修正法醫師法,應從根本解決。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主張應保障檢驗員的工作權及業務範圍,因其亦經國家考試取得資格任命,並可提供進修機會。
- 認為法醫師法第9條、第48條及第49條具有連動性,應一併處理,以確保檢驗員工作權及業務範圍。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期於2年內提昇現行各地方檢察署法醫師的執行能力,並儘速編列預算補足法醫缺額。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表示肯定尤美女委員對法醫師權益的捍衛,但認為現行修法並未充分尊重醫師意見。
- 指出不具醫師證照的法醫師若執行創傷法醫鑑定等醫療業務,可能構成密醫行為,違反醫師法及醫療法。
- 強調應解決問題而非製造新問題,對不具醫師資格者進行解剖鑑定恐導致問題,即便具醫師資格者若資歷不足亦會有所顧慮。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詢問法醫師法修正後,法務部在應用上能做什麼樣的調整。
- 關心偏遠地區法醫師人力不足問題,要求法務部儘量協助解決。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同意第13條將「執業」改為「職務」以避免混淆。
- 主張刪除第49條並修正第9條,以保障檢驗員工作權,讓其隨時間自然淘汰,並鼓勵進修,因實務上檢驗員人力所剩不多且培訓困難。
- 解釋法務部會注意實務面,不讓檢驗員做繁重或具爭議性的工作,只做一般性業務。
- 說明第48條增訂但書,允許在重大災難事故、離島或偏遠地區法醫師人力不足時,醫師可例外執行檢驗解剖屍體業務,以補人力不足。
- 表示法務部會優先遴用國家考試通過的法醫師,並積極與主計總處、人事總處協商編列經費,以補足法醫缺額。
- 承認9年前制訂法醫師法時,部分條款(如檢驗員12年緩衝期)可能陳義過高,實務難以執行。
- 承諾法務部將立即處理法醫師、醫師和病理法醫師的爭議,並在2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半年內研擬整體修法草案。
涂達人 法醫研究所所長
- 說明檢驗員從民國90幾年開始遇缺不補,離退後補進來的都是法醫師,檢驗員只會越來越少。
- 指出法醫所一直對檢驗員進行培訓,但因工作忙碌、年紀大等因素,進修有困難。
- 表示檢驗員在實務上若遇爭議案件,會再找法醫師處理,一般性案件由檢驗員處理並無困難。
- 解釋法醫所爭取多1個法醫師名額,可節省公帑,並符合編制內法醫師不足的需求。
- 澄清法醫師法第9條原本包含解剖屍體法源依據,若修法未注意可能導致法醫師無解剖屍體法源。
林海祥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 表示若第九條不增訂死因鑑定的部分,司法院就沒有意見。
商東福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副司長
- 說明蘇委員清泉上次會議特別提到,沒有醫師資格的法醫師若做創傷法醫鑑定,因牽涉醫療業務,恐構成密醫行為,並非擔憂醫師被排除。
相關後續
- 法醫師法第3條、第4條、第4條之1、第6條、第7條、第11條、第11條之1、第12條、第16條、第37條、第44條、第47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法醫師法第5條照行政院及顏寬恒委員提案條文通過。
- 法醫師法第9條協商結論修正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屍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法醫師、檢驗員為之。解剖屍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法醫師為之。」通過。
- 法醫師法第13條配合章名,將「執業」改為「職務」,通過。
- 法醫師法第48條修正為:「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九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但重大災難事故,或離島、偏遠地區遴用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後人力仍有不足時,不在此限。」通過。
- 法醫師法第49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予以刪除。
- 法醫師法第53條增訂第四項:「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通過。
- 附帶決議A案(顏寬恒等委員提案)及B案(尤美女等委員提案)均修正通過,並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9201
- 卷/期/冊
- 104/92/1
- 發布日期
- 2015-12-1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