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藝術教育法與大學法修正草案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1-26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繼續審查多項法案,主要議程聚焦於「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併案審查。會議針對藝術教育法的全民美感素養提升、智財權保障、課程正常化等條文進行逐條討論並審查完竣。大學法部分則就評鑑原則、條文修正與相關配套法規的連動性展開激烈辯論,部分條文通過,但因委員人數不足,大學法全案另定期處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七)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修訂藝術教育法,以擴大藝術教育範疇,增進全民美感素養、藝術涵養與創意能力,並確保藝術教育課程的正常化。
- 討論內容涵蓋對藝術教育工作者的獎助、學校應尊重藝術創作智慧財產權,以及充實偏遠學校藝術師資等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一條,旨在將「增進全民美感素養、藝術涵養與創意能力」納入藝術教育法,以符合社會發展需求。
- 提案修正第五條,建議增訂學校應宣導並落實尊重藝術教育活動作品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 提案增訂第五條之一,要求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督導學校落實藝術教育課程排課及授課正常化。
- 提案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建議中央應協助地方政府充實偏遠及小型學校藝術領域專業教師。
- 提案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鼓勵機關及學校員工教師參與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推動終生美感教育。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第五條第二項中「教師從事」四字刪除,使智財權尊重範圍更廣泛,涵蓋所有藝術教育活動作品。
相關人員回應
林思伶 次長 教育部
- 建議第一條中「提昇文化水準為目的」的「提昇」應統一為「提升」字。
- 建議第一條與第二條中「全民美感素養、藝術涵養」的順序應保持一致性。
李嵩茂 處長 教育部
- 指出若調整第一條中「美感素養及藝術涵養」的順序,可能會導致後續條文的邏輯不一致,因其他條文多將藝術排在前面。
張明文 司長 教育部
- 同意第五條第二項中刪除「教師從事」四字,並修正第五條之一中「高級中學以下」的「學」為「等」。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八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一等條文經協商後通過修正。
-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維持現行條文。
- 本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陳碧涵委員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八)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大學法部分條文,包括專科部名稱調整、大學評鑑原則、以及各項行政與教育單位的權責規範。
- 會議重點討論大學法第31條修正案與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專科學校法等相關配套法規的連動性及審查時機。
相關爭議
- 蔣乃辛委員不滿其對大學法第五條的提案,經黨團協商後,其提案人名稱與版本未被明確呈現,認為程序不合理。
- 蔣乃辛委員與教育部就大學法第31條修正案的處理方式產生重大爭議。教育部以進修教育法尚在立法院審議且無配套為由,建議第31條維持現行條文;蔣委員則批評教育部邏輯不通,質疑為何行政院在無配套下可送法案,而委員提案卻受阻,並指責教育部未積極推動相關配套法案的審查進度。
立法委員發言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對其大學法第五條提案在協商後未明確保留提案人名稱表示不滿,認為其版本被併入他人提案,程序不符。
- 質疑教育部以進修教育法尚未通過為由,阻擋大學法第31條的修正,認為若方向正確,應可先通過大學法修正。
- 批評教育部在102年已送進修教育法至立法院,卻未積極要求主席排入議程審議,導致相關法案連動受阻。
- 強調若大學法修正方向正確且可先行,不應受不確定之配套法案影響,並要求教育部檢討其作法。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大學法第四條第三項之「專科部」修正為「專科學校」,以符條文一致性。
- 提案修正第六條,建議最後一項規定「由相關大學共同訂定,報教育部備查。」中加入「相關」二字。
- 提案修正第十四條,建議在行政院版本中加入「行政」二字,將「業務繁重之單位」修改為「業務繁重之行政單位」。
相關人員回應
陳德華 次長 教育部
- 說明大學法第五條的修正版本已於102年5月23日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104年11月19日黨團協商確認。
- 解釋大學法第31條與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專科學校法有連動關係,若大學法單獨修正,可能導致法制混亂。
- 表示補習進修教育法當時是配合專科學校法與大學法併案送審,但立法院迄今尚未處理。
李彥儀 司長 教育部
- 建議大學法第31條因涉及進修教育法且該法正在修訂中,相關文字已納入,故此處建議維持原條文,暫不列入修正。
李嵩茂 處長 教育部
- 指出若大學法第31條在相關配套法規(如專科進修部規定)未訂定前單獨修法,將在適用、執行與業務方面產生困難。
相關後續
- 大學法第四條第三項修正為「專科學校」。
- 大學法第五條依修正建議版本通過。
- 大學法第六條修正建議採賴振昌委員提案通過。
- 大學法第十三條採行政院新版通過。
- 大學法第十四條參採行政院版本並納入賴振昌委員提案中「行政」二字後通過。
- 大學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採行政院版本通過,其中第二十五條依專科學校法體例修正敘述方式。
- 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
- 大學法第三十一條因涉及進修教育法,維持現行條文,暫不列入修正。
- 因現場委員人數不足,大學法全案另定期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9201
- 卷/期/冊
- 104/92/1
- 發布日期
- 2015-12-1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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