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再生水條例與中油五輕關廠及氣爆案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1-26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並聽取經濟部與中油公司關於高雄後勁五輕關廠進度、廠區土地處置及高雄氣爆事件後續處理的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水資源永續利用、再生水成本與推動、五輕關廠承諾履行、污染整治、土地規劃、中油管線責任歸屬及台電回饋金發放爭議。最終,再生水條例草案經協商修正後通過,多項臨時提案亦獲通過,並要求經濟部與中油針對爭議點提出報告與解決方案。
討論事項一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後勁五輕關廠計畫進度與廠區設施、土地後續處置及與地方溝通情形,以及高雄氣爆事件後續處置情形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主要針對台灣中油高雄煉油廠五輕關廠的承諾履行進度、廠區土地污染整治與後續利用規劃,以及與地方政府、居民的溝通狀況。
- 同時,也報告高雄氣爆事件發生後,中油公司在地下工業管線查核督導、區域聯防、工廠管理輔導法修訂及管線維修檢測等方面的後續處置措施。
相關爭議
- 五輕關廠範圍爭議:中油公司主張保留部分輸儲設施(42座儲槽),但高雄市政府與當地居民認為關廠應是全部拆除,與居民認知有差距。
- 污染整治時程過長:中油公司提出17年內完成整治,高雄市政府認為仍太長,應利用最佳技術縮短時程。
- 土地利用規劃不明:高雄市政府認為中油應及早提出完整規劃方案,而非走一步算一步,質疑規劃缺乏前瞻性。
- 中油員工安置與遣散:立法委員質詢中油是否承諾不裁員,並建議中油應考慮優惠遣散方案。
- 高雄氣爆管線責任歸屬:法務部檢察官認定氣爆管線非中油所有,且中油無監控義務故不起訴;高雄市政府則質疑中油公法上維護管理責任不能透過私法移轉,且管線用途變更未經法定程序。
- 丙烯管線管理法規不明:立法委員指出丙烯等危險氣體是否納入石油管理法規範存爭議,若否恐無法可管,要求經濟部盡速健全法制。
- 地方溝通平台層級不足:高雄市政府認為現行與中油直接溝通不足,要求經濟部應由次長級以上代表主導溝通平台,以有效協調複雜議題。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再生水成本高昂(近自來水3倍),政府應承擔基礎建設責任,並研究租稅誘因鼓勵民間投資。
- 要求中油承諾不會因關廠而裁員高雄煉油廠的888名員工。
- 建議中油在拆除高雄煉油廠歷史建物前應先有完整規劃,借鏡德國魯爾工業區模式,保存歷史文化並發展觀光。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與中油在五輕關廠後續處理上態度消極,要求在 104 年底前與地方政府商議定案。
- 建議經濟部部長親赴高雄楠梓區召開說明會與公聽會,廣聽民意,並進行民調,以規劃無污染、高科技的土地利用模式,保障當地居民就業。
- 要求中油公司儘速處理勞宅宿舍與公教宿舍問題,避免司法介入,並提出優惠遣散方案以解決員工安置。
- 關切石化產業對高雄 5 萬就業人口的影響,要求政府即時處理,並詢問貨貿與 TPP 的優先順序與時程。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詢台電公司修正促協金執行要點,對苑裡鎮急難救助金、老人午餐等補助不受影響表示肯定。
- 指控苑裡鎮長欲在選前利用台電回饋金發放每人 500 元生活扶助金,為公然賄選行為,要求法務部注意並提供法令統一解釋。
- 讚揚台電修改要點符合選舉公平正義,並要求台電堅持原則,防止不當發放。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對高雄氣爆事件中油管線責任簽結不滿,認為中油公款建置管線後私相授受,導致公共傷害卻無責任,要求法務部重啟調查。
- 要求經濟部將五輕關廠溝通平台層級提升至次長級以上,與高雄市政府副市長對等召開會議。
- 強調應實質討論油槽去留、土污整治時程、土地利用規劃、中油總部南遷及前鎮儲運所遷移洲際貨櫃中心二期進度延宕等議題。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關切五輕遷廠對台灣 GDP 及石化產業的影響,質疑中油在 20 年遷廠承諾期內未做好完整轉移計畫或成立新石化專區。
- 質疑中油出口量減少是否與規避虧損有關,要求中油應為台灣經濟著想,加強出口以協助提升 GDP。
- 強調石化產業為重要基礎工業,應想辦法將高值化部分留在台灣。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詢中油在國際油價大跌情況下,預算書仍以每桶 70 元編列,與實際油價 42.9 元嚴重脫節,質疑預算編列不實。
- 質疑原油價格下跌,但桶裝瓦斯價格卻上漲的不合理現象,認為中油應對社會大眾做出合理解釋。
- 要求經濟部部長不應為中油辯護,應正視並迅速處理預算編列與民生瓦斯價格問題。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正視馬凱教授提出的「台灣經濟崩潰論」,並進行專案研究,提出解決方案。
- 主張再生水資源發展應由地方政府主導,中央提供制度規範與財務調度,並可發行長期債券以解決建設經費問題。
- 建議高雄煉油廠土地不應再規劃為工業區,應全面調整經濟思維,進行再生與重新佈局,以提升台灣經濟競爭力。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雄氣爆事件中油公司作為管線埋設者,每年向高雄市政府提報維護管理計畫,卻在事故發生後聲稱只負責其中 1 條管線,要求中油提供所有管線興建與移轉資料以釐清責任。
- 質疑丙烯管線管理法規不明,要求經濟部盡速確定丙烯是否納入石油管理法規範,若否則應訂定相關氣體管理法,以防範危險物品無法可管。
- 指出中油在報核時管線用於輸油,實際卻輸送丙烯,且未告知市政府,以及管線被箱涵包覆卻未被發現等問題,質疑中油未盡監督維護責任。
相關人員回應
鄧振中 經濟部部長
- 再生水成本雖高,但企業為穩定供水願負擔較高價格,政府應籌措基礎建設經費,並支持租稅優惠以鼓勵民間投入。
- 經濟部與高雄市政府有溝通平台,承諾不會消極處理五輕關廠後續事宜,並將聽取地方居民意見。
- 台電回饋金發放需依規定程序,不能在選前以生活扶助金名義發放給每人,這不符規定。
- 貨貿協議應儘快處理,TPP 則因尚未生效,待成員國批准程序完成後再處理。
- 不認為台灣經濟會崩潰,但承認石化產業對台灣經濟很重要,應提升產業價值鏈,並推動石化專區,需地方政府配合。
- 中油預算編列時依當時油價行情(每桶 70 元),若油價持續下跌,會再與立法院商議調整下修。
- 桶裝瓦斯價格上漲是季節性因素,與天然氣市場不同且已自由化,政府不再干預。
- 關於丙烯管理法規爭議,將透過工廠管理法等途徑健全法制,並與高雄市政府協調。
林聖忠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中油公司不會因五輕關廠而裁員,會將員工安置到其他廠區。
- 高雄煉油廠歷史文物保存會與文化部及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密切溝通,保存具歷史性的辦公室、宿舍區。
- 五輕遷廠後產能已移轉至大林煉油廠及林園石化廠,對石化產業下游供料已做適當因應。
- 石化專區推動涉及選址與社會問題,需較長規劃,並需經濟部與高雄市政府配合。
- 中油非以外銷為主要目的,出口量減少主要受油價低迷及廠房歲修影響,將盡力提高產能。
- 國際油價下跌導致營收銳減,今年盈餘目標達成困難,預算編列時油價為 70 元,若油價持續走低將調整預算。
- 液化石油氣價格上漲是季節性因素,與天然氣市場不同,價格依合約價調整,中油無法掌控,已自由化不干預。
鄭介松 高雄市政府經發局副局長
- 五輕關廠應履行政府承諾,但中油保留油槽與當地居民認知有差距,認為關廠應全部拆除。
- 中油提出 17 年污染整治時程仍過長,應利用最佳可行技術縮短。
- 中油應及早提出關廠後土地完整規劃,以利與地方政府及居民溝通。
- 高雄氣爆事件中油管線移轉未完成法定程序,且輸送丙烯屬違法,救災態度消極,可能違反災害防救法。
- 中油埋設油管負有公法上維護管理責任,不能透過私法關係移轉,市府已向高雄地檢署提告。
- 高雄市政府認為中油與地方的溝通不足,期望中央經濟部能介入,共同成立溝通平台。
黃世宏 高雄市政府環保局簡任技正
- 五輕關廠後土壤污染整治時程 17 年仍太長,希望中油公司能再縮短時程。
高鎮遠 高雄市政府都發局主任秘書
- 前鎮儲運所遷移至洲際貨櫃中心二期計畫,依院核期程最晚應於 110 年完成,但中油規劃卻延宕至 113 年,希望經濟部、交通部加速協商,確保高雄安全城市發展。
王盛輝 法務部主任檢察官
- 高雄氣爆事件已起訴 12 人,包括李長榮公司董事長、大社廠廠長、值班人員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 3 位公務員。
- 高雄市市長陳菊、副市長劉世芳等人因無瀆職、廢弛職務行為,予以不起訴處分。
- 中油公司因氣爆管線非其所有,且檢察官無法找到中油有隨時監控管線壓力之作為義務,故未起訴。
- 苑裡鎮長利用台電回饋金在選前發放生活扶助金屬個案認定,將請苗栗地檢署注意,並將提供相關法令見解與統一解釋報告。
陳傳協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儲運處處長
- 中油公司 103 年度長途管線檢測維護管理計畫是依石油管理法提出,中油只負責中油資產管線。
- 氣爆處 3 條管線中,中油只檢測 8 吋乙烯管,另 2 條中石化及李長榮管線不在中油檢測範圍。
- 民國 76 年中油代為施工管線,完工後已轉移給其他公司,當時法令無規定需報主管機關,並已告知福聚公司(後被李長榮併購)管線維護責任。
唐志明 台灣電力公司電協會執行秘書
- 台電回饋金發放需依程序和規定,選前不能發放生活扶助金。
相關後續
- 中油公司應於 1 週內提供「高廠左高長途油管更新」計畫書及高雄氣爆處 3 管線自興建、埋設及產權移轉之所有相關合約影本予經濟委員會。
- 經濟部、中油應於 104 年年底前與高雄市政府商議定案五輕遷廠的現存問題、後續處理及未來方向。
- 中油公司應暫緩高雄煉油廠宿舍區違占戶催遷程序,並儘速決定勞宅土地讓售方式及完成規劃解決方案。
- 中油公司應肩負起五輕設廠造成之環境破壞整治責任,未來朝低污染、高價值、高環保產業規劃,並納入地區居民意見。
- 建立由經濟部次長級以上代表、地方產業、居民及相關團體代表共同組成的政策計畫小組平台,以利五輕遷廠後續政策推動,並針對油槽、土污整治期間過長及前鎮儲運所遷移洲際議題儘速協商解決方案。
- 中油公司應於 105 年度預算審查時,提供購油實際價格作為審查依據,合理管控公司成本。
討論事項二
審查「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 (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提案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旨在促進水資源永續利用,規範再生水開發、供給、使用與管理,以因應台灣水資源蓄存不易及氣候變遷帶來的缺水挑戰,並推動水資源回收產業發展。
- 討論重點包括再生水成本高昂、法制規範下水道系統放流水使用、水源供應短缺地區強制使用再生水、地方政府開發權責、事權分工、經營業核准監督及再生水費計算標準等。
相關爭議
- 再生水成本與推動誘因:再生水成本遠高於自來水,委員質疑在缺乏耗水費等有效誘因下,如何務實推動業者使用。
- 土地徵收與財產權保障:有委員提出草案中政府機關與民間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涉及私有土地徵收及地上權取得,應予以刪除,以維護人民財產權。
- 再生水使用限制:草案規定再生水不得供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用水,且有委員質疑其不能用於農業灌溉,認為應參考國外經驗,在確保水質標準下放寬限制,避免因噎廢食。
- 水源供應短缺地區定義:對於強制使用再生水的「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委員關切其定義與劃定範圍,以及是否應擴大至全台灣。
- 地方政府權責與中央主導:有委員主張再生水資源應由地方政府主導,中央負責制度設計,而非中央包辦,以提升效率與責任。
- 罰則設計:委員對於開發單位未依規定使用再生水的罰則,提出應採「處以罰鍰」與「限期改善」並列,以避免不肖業者鑽法律漏洞。
- 基金運作與公開透明:委員要求政府以基金方式運作再生水經營的預決算資料應隨同總預算送立法院並定期公開。
立法委員發言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台灣水資源豐沛卻易缺水,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是重要里程碑。
- 本法案可解決工業缺水問題,長期帶動水資源回收產業發展,年產值逾 100 億美元。
- 技術成熟後可外銷並帶動國內就業,呼籲各委員支持法案通過。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台灣雨量豐沛但儲水不易,水庫建設又常受反對,再生水很重要。
- 再生水成本高昂(每度 28.4 元,自來水 11.18 元),企業難自行負擔,政府應負責基礎建設。
- 建議引進民間投資,並透過租稅誘因鼓勵資金投入,但需避免租稅不公或圖利財團爭議。
- 要求經濟部提出務實的具體規劃,以達成再生水推動目標,避免未來持續缺水缺電。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再生水資源發展不應再是技術問題,而是成本問題,可透過經濟結構調整解決。
- 主張再生水資源應由地方政府作主,中央負責制度設計、規範與財務調度,避免中央主導導致失敗。
- 建議可使用金融手段,發行 50 年債券攤提建設成本,只要總收益與成本平衡即可舉債。
- 強調台灣應全面調整,停止破壞與污染,將河川與池塘整治成可利用的水源,甚至將整條河變成水庫。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草案第七條規定再生水不得用於農業灌溉,與國外先進國家經驗(如以色列、新加坡)背道而馳。
- 指出若再生水無健康疑慮,政府應宣導導正錯誤觀念,而非便宜行事禁止農用。
- 強調台灣水權單位分散,再生水若無法流回水庫供民生或灌溉農田,恐使民生與農業用水在缺水期仍無水可用,條例形同具文。
相關人員回應
鄧振中 經濟部部長
- 再生水推動關鍵在於能否有低成本處理技術,以及企業對穩定供水的需求,願負擔更高成本。
- 同意基礎建設應由政府負責籌措經費,並贊成給予經營業者租稅優惠以擴大效果。
- 強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有助於營造再生水友善環境,促進新水源開發及相關產業發展。
- 針對再生水成本高於自來水,表示政府會爭取基礎建設支出,並儘量降低再生水費用以鼓勵使用。
- 回應委員質疑禁用再生水於農田,表示草案規定是為保護國人健康,但國外有間接食用案例,會再研究。
相關後續
-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除第 14 條及第 15 條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刪除外,其餘條文均依陳明文委員提案及行政院提案整合後之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 第七條修正為「再生水不得供作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之用水。再生水水質標準、使用限制及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二條修正為「開發單位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按用水計畫或差異分析報告使用一定比率之再生水、以非系統再生水或其他方式替代,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並增列第二項關於未提出差異分析報告之準用規定。
- 新增 3 項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再生水經營基金預決算資料隨同總預算送立法院並定期公開;未經許可擅自取用廢污水者,依下水道法或水利法處罰;請中央主管機關研議再生水事業屬性,以利永續發展。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9201
- 卷/期/冊
- 104/92/1
- 發布日期
- 2015-12-1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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