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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財團法人與公益勸募法案審查及質詢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1-25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針對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收費、長照機構法人法立法方向、全國性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評鑑與治理問題、以及公益勸募條例多項修正草案進行報告與質詢。會議中委員們就人體研究法、健保制度、財團法人管理及公益勸募透明度等議題提出質疑,行政部門則就相關政策與法案進度進行回應。最終,人體研究法修正草案送朝野協商,公益勸募條例修正草案擇期再審,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與請願案處理決議。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衛生福利部就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收費與長照機構法人法立法方向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討論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5條規定下,長照服務機構收費參考資訊的訂定與核定方式,以及長照機構法人法(依長照服務法第22條授權)的立法方向。
  • 核心議題包括現有法人機構如何銜接新法、私立小型機構轉型問題,以及長照機構涵蓋範圍(是否納入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護理人員法、精神衛生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法律設立之機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蔣丙煌 部長 衛生福利部

  • 就全國性及省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評鑑情形、組織概況及政府治理問題提出報告。

邱昌嶽 次長 內政部

  • 就全國性人民團體評鑑情形、組織概況及政府治理問題提出報告,並說明財團法人法草案立法進度、遭遇困難及規劃方向。
  • 指出全國性人民團體數量快速成長,強調輔導其健全組織與功能。
  • 說明人民團體評鑑工作依據、對象、內涵與程序,並列舉近3年評鑑成果。
  • 提出政府治理展望,包括修正人民團體相關法令,以「淡化行政管理」及「強化公共監督」為方向。
  • 建議建置資訊系統,讓人民團體資訊公開,引導資源流動並強化公共監督。
  • 強調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透過資訊系統了解團體運作,並依專業能力、業務表現核予獎勵或處分。
  • 認為現行人民團體法制與社會條件不符,未來評鑑將朝推薦表揚卓越貢獻團體轉型。

謝榮盛 次長 法務部

  • 報告「財團法人法」草案立法進度,指出因屆期不續審,目前仍在行政院審查中。
  • 說明草案遭遇困難在於涉及廣泛,需整合各界意見審慎評估立法政策。
  • 闡述草案規範方向,區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分別採高密度與低密度監督。
  • 強調草案設有完整規範,包括禁止利益衝突、財產保管運用方法、限制獎助或捐贈比率、禁止分配賸餘。
  • 明定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強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監督機制,包括利益衝突迴避規範、定期查核、預決算及查核情形主動公開、變更性質需許可、建立人事會計制度及績效評估等。
  • 創設財團法人合併制度,建立休眠法人處理機制,並規範外國財團法人認許。
  • 回應委員質詢時,指出財團法人課稅問題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法律化,並將委員提出的財務監督意見納入草案慎重考慮。
  • 提供民國92年至102年新設財團法人累積達6,057家的統計數字。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內政部邱次長昌嶽及法務部謝次長榮盛就相關議題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二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加強長期照顧服務法政策宣傳。

核心議題

  • 民眾對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照管中心認知度低,顯示政策宣傳不足。
  • 提案要求衛福部提出改善計畫,以因應台灣快速老化社會的長照需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加強長照服務法政策宣傳。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衛福部加強長照服務法政策宣傳。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討論事項三

通過臨時提案2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一個月內提出長照機構改制銜接政策方向之規劃報告。

核心議題

  • 全台近9成非法人型態的私立小型老人長期照顧、安養機構對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規定感到憂慮,不知未來如何轉型與銜接。
  • 提案要求衛福部提出明確的改制銜接政策規劃報告,以協助機構因應新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提出長照機構改制銜接政策規劃報告。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衛福部提出長照機構改制銜接政策規劃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提出長照機構改制銜接政策方向之規劃報告。

討論事項四

通過臨時提案3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於本週五前提出健保費率調整對財務衝擊之各項數據。

核心議題

  • 因應健保會決議調整健保費率至4.69%及補充保險費率1.91%,預估可能導致未來調漲問題。
  • 提案要求衛福部提供詳細數據,評估此費率方案對健保財務的長期衝擊,包括未來保險費率、收支、餘絀及安全準備金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提供健保費率調整對財務衝擊的詳細數據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04年11月27日前,依健保費率決議,提出未來健保若採行此方案對健保財務衝擊之各項數據,送交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

討論事項五

審查「人體研究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人體研究法」中關於研究材料保存與使用的規範,特別是針對研究材料於研究結束或保存期限屆至後的銷毀原則,以及去連結、未去連結材料的使用範圍與程序。
  • 討論的重點包括本法施行前採集之未去連結人體檢體的使用方式,以及未去連結研究材料提供國外特定研究使用的條件與審核機制。

相關爭議

  • 研究材料使用彈性與個人隱私保障:衛福部希望在去連結前提下,為醫學發展提供研究者彈性使用組織檢體;委員則強調對個資的保障,特別是91年以前採集的檢體,需經IRB審慎審查。
  • 法案審議進度與醫學研究影響:醫界關切若法案未通過將阻礙研究,希望在本會期通過,否則恐遙遙無期。
  • 修法態度與社會溝通:江惠貞委員質疑衛福部及醫界在推動修法上的傲慢與輕率,缺乏與全體國人對話,僅與少數委員溝通,導致法案難以取得共識。
  • 檢體重新取得的必要性:江惠貞委員質疑,若檢體對研究如此重要,為何不能重新徵求同意或重新建置資料庫,而非一再便宜行事取得未經同意的檢體。

立法委員發言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關切人體研究法第19條修正案的審查進度與部長的立場。
  • 支持91年以前的檢體以去連結方式,經IRB倫理審查委員會通過後有限度使用,以避免阻礙醫學研究。
  • 強調IRB審查無主組織檢體時必須更為慎重。
  • 樂觀其成並承諾盡全力促使本會期通過此法案。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研究材料於研究結束或保存期限屆至後應銷毀,但經當事人同意或已去連結者不在此限。
  • 主張使用未去連結研究材料逾越原同意範圍時,應再辦理審查及取得同意程序;本法施行前採集之檢體,能證明確有同意者,以去連結方式使用,經審查會同意後為之。
  • 建議未去連結研究材料提供國外使用時,除告知並取得同意外,應由國外機構檢具擔保書,經審查會審查通過及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對衛福部處理「人體研究法」提案方式表達不滿,認為其傲慢無理,身為主提案人卻未被告知審查進度。
  • 質疑醫界急於取得過去未經同意的檢體,而非重新徵求同意或建置資料庫。
  • 指出醫界及衛福部在推動修法時,未能與全體國人對話,僅與少數委員溝通,導致法案難以取得社會共識。
  • 認為一件好事、美事,因處理態度輕率而變成今日狀況,深感遺憾。

相關人員回應

蔣丙煌 部長 衛生福利部

  • 基本想法是保障個資,但在去連結前提下,為醫學發展應盡量讓醫學研究者有彈性使用組織。
  • 希望91年以前的檢體能經過IRB審查後使用。
  • 坦承處理法案後續審查時有疏失,未先向主提案委員報告,並為此道歉。
  • 強調檢體的多樣化對研究非常重要,希望能跨越現有困難,促進醫療發展。
  • 承諾會檢討整個案子應如何處理,並會繼續努力推動。

王宗曦 司長 衛福部醫事司

  • 解釋人體研究法通過前已有針對檢體使用的注意事項,但未放入法規中,導致既存檢體庫在新法實施後有困難。
  • 表示會再檢視相關規定,以解決檢體庫、生物資料庫的困境。

相關後續

  • 本案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即原提案加上3個修正動議,一併送交協商。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召集委員節如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六

邀請衛生福利部、內政部、法務部就全國性及省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及全國性人民團體評鑑情形、組織概況及政府治理問題說明;財團法人法草案立法進度、遭遇困難及規劃方向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討論全國性及省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與全國性人民團體的評鑑機制、組織概況及政府治理問題。
  • 探討「財團法人法」草案的立法進度、遭遇困難及未來規範方向,包括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法人的監督強度、財務管理透明化、合併制度及休眠法人處理機制。

相關爭議

  • 財團法人主管機關的權責劃分:委員質疑財團法人管理分散於各部會,導致管理困難,建議由內政部人民團體司統一主管;衛福部與內政部則認為目前仍採分散式管理,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並強調財務監督的重要性。
  • 財團法人避稅與資金濫用:委員指出許多財團法人存在避稅、資金挪用、坐領高薪等問題,例如王雪紅基金會母金巨幅增長,質疑現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中60%支出比例及盈餘撥入母基金的規定存在漏洞,成為避稅港。
  • 財團法人評鑑報告公開性:委員要求衛福部應將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的評鑑報告上網公告,而非僅提供給委員;衛福部則表示需檢視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但同意可提供給委員。
  • 健保黑箱核刪爭議:田秋堇委員強烈質疑健保署對醫師申報醫療費用進行「黑箱核刪」,指出審查理由荒謬不專業(如將止痛針當抗生素核刪食鹽水),且審查醫師不具名導致無法究責,批評衛福部召開檢討會卻未邀請醫勞盟且初步結論仍不具名。
  • 安眠藥濫用與管制:委員關切台灣老年人安眠藥使用比例過高,可能導致跌倒、成癮等問題,要求衛福部制定管制措施、分析健保資料管理濫用病人與開藥醫師、並推廣非藥物睡眠措施。
  • 通便劑缺貨與價格問題:費鴻泰委員反映市面通便劑缺貨且價格高漲,質疑衛福部掌握資訊與民眾實際感受有落差,要求衛福部查明並解決供需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關切國人出國健保停保與復保的相關規定,特別是繳費與等待期問題。
  • 質疑陸生是否應納入健保,以及外國人健保費率應提高多少,其基礎與計算方式為何。
  • 批評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制度的立法過程與現行問題,要求部長任內明確制度化。
  • 質詢洗髮精中雌激素的處理進度,認為衛福部應更積極要求下架,而非等到明年7月。
  • 詢問公益勸募條例中「公益」的定義,並舉例確認其適用範圍。
  • 關切八仙塵爆善款流向與未用完款項處理方式,要求衛福部加強追蹤、掌控並公布善款使用情形。
  • 質疑捐款手續費的合理性與標準,要求衛福部研究並規範。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關切衛福部所管轄的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數量與區隔方式。
  • 質疑醫療財團法人管理是否與財團法人法草案衝突,強調醫療法作為特別法的特殊性。
  • 質詢國人出國健保停保與復保的期限與繳費規定,擔憂投機取巧問題。
  • 建議衛福部研究提高在台外國人健保費率,以符合公平原則。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健保黑箱核刪問題,批評審查醫師不專業,核刪理由荒謬,且不具名導致無法究責。
  • 指出醫勞盟調查顯示多數醫師支持具名審查或取消事後審核,而非維持現狀。
  • 批評衛福部召開檢討會卻未通知醫勞盟,且初步結論不需具名,態度不夠審慎。
  • 詢問財團法人的主管機關應為何者,建議由內政部人民團體司統一主管。
  • 要求衛福部公開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的評鑑報告,而非僅提供給委員。
  • 質疑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免納所得稅的適用標準存在漏洞,導致基金會成為避稅避風港,建議研擬修法。
  • 關切基金盈餘撥入母基金後,是否仍算本金,造成雙重避稅損失,要求行政院仔細討論。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全國財團法人總數缺乏統計數據,認為立法應務實且前瞻,而非缺乏基礎資料。
  • 批評財團法人被濫用、誤用,成為私人小金庫,導致社會公信力瓦解,加劇仇商情緒。
  • 質疑基金會社會福利目的事業支出僅需60%的規定不足,若基本經費已足,募款應更高比例用於社會福利。
  • 認為台灣經濟沈淪與財團法人亂象有關,國家已零零落落,需要徹底改革。
  • 強調公務員因小額貪污受罰,但財團法人數千萬的弊端卻無罪,要求從細節抓智慧型犯罪,產生嚇阻作用。
  • 指出許多基金會對社會有巨大幫助,但政府未能表揚優良典範,導致劣幣驅逐良幣。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對財團法人法草案遲遲未提出表示心痛,認為其存在避稅等諸多弊端,應加速立法。
  • 質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監督是否透徹,是否能有效糾正假公濟私等弊端。
  • 詢問衛福部是否有表揚優良基金會,並質疑其評鑑項目是否涵蓋外界詬病的問題。
  • 關切政治人物利用財團法人累積個人政治資源與財力,建議透過透明公開機制加以監督。
  • 詢問公益勸募條例中「公益」的真意,並舉台大領導學程募款為例,質疑其不屬於公益勸募範圍。
  • 肯定公益勸募條例修正草案提高公開徵信頻率的透明化方向,但關切是否會增加中小型團體行政負擔。
  • 關切募款超出預期時的喊停機制,以避免善款過度累積。

楊曜 立法委員

  • 就公益勸募條例第7條修正案與部長探討,建議各級政府勸募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以有效規範與整合資源。
  • 質疑公益勸募與預算法、會計法之間的關係,特別是緊急事變下的募款是否能納入預算規範。
  • 關切地方政府(特別是小型政府)在公益勸募方面人力與經驗不足,要求中央主管機關介入協助。
  • 詢問勸募團體募得財務未執行完畢的處理方式,包括剩餘款的使用期限與同類目的限制,以及是否可轉贈國外。
  • 強調行政機關在事後帳目及捐款使用追蹤上應做好把關工作,以維護民間勸募公信力。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詢市面通便劑(浣腸劑)缺貨問題,指出民眾抱怨買不到且價格高,但衛福部掌握資訊卻稱無缺貨。
  • 批評衛福部與民眾認知落差過大,要求立即查明實際狀況並處理,並承諾將持續追蹤此議題。

相關人員回應

蔣丙煌 部長 衛生福利部

  • 承諾會研究劉委員提出的洗髮精雌激素問題,並積極處理市面上相關產品。
  • 說明「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並舉例說明其適用範圍。
  • 表示會研究捐款手續費的合理性與標準,並於2週內答覆。
  • 強調健保黑箱核刪僅是第一次討論,後續會找不同團體討論,並要求客觀檢討。
  • 說明各財團法人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社福方面由衛福部主管。
  • 指出衛福部每3年評鑑一次社會福利基金會,分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優等名單會公開。
  • 表示若財團法人被查到安插私人、避稅等問題,不可能被評為優等。
  • 說明各級政府勸募已受預算法、會計法及審計部監督,故無須再向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 說明公益勸募條例新修正條文設有「喊停」機制,以節制募款過多。
  • 表示7月份曾注意過通便劑缺貨問題,當時缺特定廠牌但有替代品,承諾會請食藥署查明永春市場附近藥房的實際狀況並處理。

簡慧娟 署長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說明全國性財團法人由衛福部管轄,縣市性質的由各縣市管轄,以立案地點區分。
  • 回應財團法人跨縣市事務需經主事務所所在地縣市同意。
  • 說明社福基金會財團法人每3年評鑑一次,平常會進行業務督導及財務查核,並分3年完成財務查核。
  • 指出評鑑等第有上網公告,評鑑報告會送給被評鑑單位,若委員需要可提供。
  • 表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有法律規範,支持將基金會盈餘撥入母基金比例等問題納入財團法人法討論。
  • 說明目前基金會的基本母基金與後續提撥的資金在動支上規定不同。

李美珍 司長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說明八仙塵爆善款政府部門除中央外,還有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政府及陽光基金會等單位募款,中央募款已交由新北市政府統籌運用。
  • 指出公益勸募條例第6條規定,民間團體應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函報辦理情形,勸募活動截止後公告募款金額,執行結束後公告流向。
  • 說明已建置公益勸募管理系統,可隨時通知與稽核團體公告募款狀況。
  • 解釋募資平台可能收取手續費,其他勸募方式通常不收費,必要支出可涵蓋手續費。
  • 說明必要支出有法明定比例,1,000萬以下為15%,手續費部分會再研究。
  • 說明各級政府公益勸募僅限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等急迫情況,並需組成管理委員會監督款項運用。
  • 指出剩餘財務可擬具同類目的使用計畫書,再執行3年,但若原勸募目的限於國內則不能轉贈國外。
  • 強調修法後管理會更嚴格,公益勸募系統會主動通知勸募團體各階段應做動作,方便查核。

王宗曦 司長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 說明財團法人法是普通法,醫療財團法人屬醫療法有特別規定,未規定者從普通法。
  • 澄清國人出國若被除籍,回台等待期6個月;若未除籍且辦理停保,復保等待期3個月,需繳交3個月保費。
  • 表示食藥署長稱市面通便劑目前沒有缺貨,一個月可製造700萬顆,藥妝店有售,有些藥局不賣可能因成本考量。
  • 指出有些老人家可能一次想多買一些,導致短期供應緊張。
  • 承諾會請食藥署再確認永春市場附近藥房的實際狀況。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另擇期審查。
  • 委員林鴻池、王育敏、吳育仁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以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部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七

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陳雅嫺女士為建請將紅十字會、全國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所募捐之善款,納入「公益勸募條例」規範中管理請願文書乙份

核心議題

  • 請願人陳雅嫺女士建議修法將紅十字會及全國各級政府募捐之善款納入「公益勸募條例」規範管理。
  • 請願內容包含加列條文,若募款未用於符合實際勸募名稱之項目及未全數捐出者,應以詐欺罪、侵占罪嚴懲,並追溯既往。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請願文書留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不成為議案。
  •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原始資料

公報
1049201
卷/期/冊
104/92/1
發布日期
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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