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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多項預算及法案:聚焦促參法、保險法修正與扣除額議題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1-30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並討論多項法律修正草案,包括《保險法》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會議重點涵蓋土地銀行IPO爭議、未成年人保險給付、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建設與社會福利事業的放寬,以及綜合所得稅扣除額的調整。多項預算和法案條文經協商後通過、刪減、凍結或保留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通過復議案2案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財政部印刷廠105年度營業預算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針對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財政部印刷廠105年度營業預算案的增列營業收入與相關成本盈餘調整進行復議與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案對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營業預算案增列營業收入5億元、營業成本及盈餘配合調整案提出復議。
  • 提案對財政部印刷廠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增列營業收入500萬元、營業成本及盈餘配合調整案提出復議。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總收入增列5億元,營業總支出增列4億7,092萬3,000元,稅前淨利增列2,907萬7,000元。
  • 財政部印刷廠營業總收入增列500萬元,營業總支出增列383萬8,000元,稅前淨利增列116萬2,000元。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議題

  • 審查臺灣土地銀行(含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105年度營業預算,並特別討論土地銀行的首次公開發行(IPO)計畫。
  • 核心議題包括IPO是否為國有銀行民營化前哨、國家資產賤售疑慮、釋股對象與時機不明、對國家優惠金融政策執行者角色影響,以及對經營績效與資本適足率的助益。

相關爭議

  • 土地銀行IPO案被質疑為國有銀行民營化前哨,恐導致政府喪失經營主導權,且在政府財政艱困下,為不得已的選擇。
  • IPO案的認購價格(17.69元)低於國發基金認購價(21.07元)及每股淨值,引發賤售國家資產的疑慮。
  • IPO計畫未說明釋股對象、辦理方式與時機,第二階段80%由原股東認購,但財政部及國發基金未編列預算,恐引發爭議。
  • IPO後,股東包含民股,如何在兼顧民股權益下,繼續執行國家優惠金融政策角色具挑戰性。
  • IPO對資本適足率提升有限,委員認為不宜僅側重現金增資,更應控管風險性資產,調整配置。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對7家財團法人績效評估過高表示不滿,認為不該及格也及格。
  • 批評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導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費調高,代位求償績效差,且未從結構面、制度面努力。
  • 質疑金融研訓院經營銀行家雜誌失敗,研發功能幾乎為零。
  • 點名華南銀行在債務處理上不合理,導致無關聯的父親財產被查封。
  • 批評保險業畸形發展,利差損嚴重,且經紀仲介保險公司利用不當手段解約下線業務員,侵吞績效獎金。
  • 建議保險業應從結構、體質全面檢討,而非僅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贊成財政部檢討所得稅扣除額方向,但認為應是行政院全面性的大工程,而非部長個人意見或為選舉釋放利多。
  • 建議檢討富人稅、捐贈等可抵稅項目,讓富有者多負擔社會責任,受薪階級減輕壓力。
  • 質疑金管會主委曾銘宗以立委候選人身分列席會議,認為不適當。
  • 對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的功能有意見,認為其評議結果多偏向財團,未能保障弱勢,並質疑其預算來源為業者捐助,恐有「拿人手短、吃人嘴軟」之嫌。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詢問財政部減稅政策方向,部長澄清是調整扣除額項目,而非減稅,稅基不變。
  • 指出所得稅扣除額調整應與時俱進,納入學前教育、長照、高職教育等費用,但總稅收不會減少。
  • 關切101董座人選,並詢問金管會開放陸客買台股的進度及潛在風險。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在任期將結束時才提出所得稅扣除額擴大方案,是否為空話或為保官位。
  • 關切國際恐攻對臺灣出口的影響,以及如何提升競爭力突破紅色供應鏈。
  • 對主計總處景氣預測數字的準確性表示懷疑,認為其預測不明導致民眾判斷錯誤,影響台股交易量。
  • 詢問保險業不願全額投入台股的原因,以及金管會對壽險業RBC調整建議的立場。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關切101跨年煙火活動的安全性,特別是在ISIS威脅下。
  • 詢問101董事長人選進度,並指出目前人選可能不只財政部推薦的2位。
  • 質疑證所稅修正通過後股市仍低迷,成交量創新低,外資不斷放空,顯示對台股缺乏信心。
  • 關切國安基金護盤情況,詢問是否會加碼。
  • 詢問金管會開放大陸自然人(大媽)投資台股的作業進度、金額上限及時程。
  • 認同財政部調整所得稅扣除額項目,建議優先納入長照/看護醫療、學前教育及高職教育費用,並認為對的事情不應等待,應立即推動。

孫大千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放寬壽險業資金投資長照體系,是否會圖利財團或造成全面掌控,要求金管會向民間團體說清楚。
  • 回應評論家批評財政部稅改片面、局限,要求部長針對外界批評及時澄清,避免良善立意被扭曲。
  • 強調政策品質提升是不分區立委戰鬥力所在,而非肢體暴力或名嘴護航。
  • 舉例說明現行扣除額制度漏洞,導致高所得者免稅,強調稅改是為國家社會進步,而非減稅或選舉考量。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關切101煙火募款進度及經費來源,並建議由官股銀行贊助,強調其國際宣傳效益。
  • 詢問財政部所得稅扣除額擴大方案的邏輯,部長解釋是因應社會結構變遷,調整項目而非減稅。
  • 關切去年財政健全方案中綜所稅45%級距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對吸引國際人才的影響,建議下任財政部長思考彌補措施。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開放大陸自然人投資台股的評估動能、買賣方式及管制比例,強調應與世界接軌,利用國際資金。
  • 認為台股「俗擱大碗」,開放陸資有助於資金動能,提高本益比,留住人才。
  • 建議金管會應審慎樂觀,機動調整政策,不要畫地自限,以免圖利少數外資。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關切股市狀況,指出證所稅修正後量價未齊升,且中國經濟情勢變動,金管會應注意業界投資中國風險。
  • 詢問金管會對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的立場,是否堅守保護消費者,實施總量管制。
  • 關切壽險業投資長照,引用日本經驗指出專業不足恐致虧損,並擔憂產經分離概念受損,長照體系走向機構化、營利化。
  • 詢問財政部長所得稅扣除額調整方案是否為選舉考量,部長否認。
  • 強調國家稅改應全面考量,檢討不當捐贈扣除額,並加速海外所得稅協定進展。

薛凌 立法委員

  • 澄清財政部長將所得稅扣除額調整方案歸因於其個人提案有誤,強調是多位委員共同關心的終身受教議題。
  • 質疑財政部對稅改立場轉變過快,擔憂是政策買票或受政治影響。
  • 詢問財政部長對頂新魏應充判決無罪的看法,並呼籲部長及國人拒絕食用頂新產品。
  • 質疑主計總處、國發會、央行經濟數據的矛盾,關切臺灣經濟基本面問題及Q4經濟成長前景。
  • 質疑金管會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與社會福利事業的效益,指出保險業國內投資比例低,大量資金流向國外。
  • 對金管會將精算標準外包給周邊單位表示不滿,要求說明評估機制與標準,並提供書面報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特別是長照,擔憂會導致長照體系走向大型化、機構化、營利化,而非在地健康老化。
  • 指出金管會正透過修訂辦法、增訂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施壓衛福部等方式,漸進式地開放壽險業者進入長照服務領域。
  • 強調長照服務應以質優、普及、平價為目標,不應完全以資本主義思維考量,避免造成分配不均及摧毀社會福利制度理想。
  • 認為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擔任董監事應有資金額度、人數限制,不應全面鬆綁。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支持財政部鼓勵民間參與國家重大公共投資,認為有助於擴大經濟規模,彌補政府財政不足。
  • 建議政府考慮將桃園機場第三航站及高鐵等重大建設證券化或透過民間參與加速推動。
  • 關切進出口雙雙衰退現象,強調面對全球競爭,臺灣政策不能落後。
  • 認同長照議題的重要性,支持病人自主權利,減少不必要醫療支出,將有效資源留給後代。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強調財政部長關於所得稅扣除額調整的發言具有震撼力,是政務官推行國家政策的重要影響力。
  • 澄清稅改是為改善制度,而非減稅或選舉考量,並舉例說明高所得者免稅的現行制度漏洞。
  • 詳細說明其為推動所得稅法修正案所做的多次努力,包括提案、質詢、拜會行政官員及協商,以證明其作為不分區立委的「戰鬥力」在於政策品質提升。
  • 對金管會將保險安定基金部分業務移撥至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並從安定基金提撥經費的做法表示疑慮,認為未能根本解決保發中心財源不穩問題,且可能導致業務半途而廢。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針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草案,主張應刪除「觀光遊憩」類公共建設,因其市場機制成熟且具壟斷性,無需政府獎勵。
  • 強調BOO(Build-Operate-Own)模式若涉及國有土地租用,恐導致永久地上權變相佔用國家資源,製造土地糾紛,應明定民間機構需「自備私有土地」。
  • 批評促參法實施多年弊端,如圖利財團、規避環評、監督不透明,要求修正以維護公共利益。
  • 主張促參案應納入公共利益評估指標,並在契約中明訂公共利益變更要件,避免廠商利用專案融資卻不確實履約。
  • 對金管會放寬保險業資金投資社會福利事業持反對意見,認為長照是勞力密集、利潤低的產業,與壽險業追求利潤的本質衝突,恐摧毀社會福利制度理想。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澄清所得稅扣除額檢討是因應人口結構變遷(少子化、高齡化)及政府政策(技職教育、長照),旨在調整項目而非減稅,稅基不會減少。
  • 表示101董事長人選由長官決定,但會確保人選優質、外語好、形象好。
  • 對101跨年煙火安全有信心,已加強巡邏、查驗及警戒,煙火將照常施放。
  • 對主計總處景氣預測數字有信心,認為經濟已落底,將回溫,但出口受外在因素影響較大。
  • 否認所得稅扣除額調整是為選舉考量或政策買票。
  • 承諾在任期內指示賦稅署研究扣除額調整方案,即使本會期未通過,下會期仍將送出。
  • 回應外界對稅改片面批評,強調過去賦改會的通盤檢討也需逐步實施,大話容易做難。
  • 認同提高自身競爭力及擴大出口地區是救臺灣出口的關鍵。
  • 表示不會再留任財政部長職務,最晚5月20日一定離開。

黃天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認為7家財團法人皆已達成目標,績效及格。
  • 表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預算來自業者捐助,但會改革,保障弱勢。
  • 回應股市波動受大陸股市及MSCI權值調整影響,但台股基本面良好,對資本市場有信心。
  • 表示開放大陸人士投資台股仍在研究、溝通中,會有金額上限及產業規範,以防範公司被買走風險,目的是增加股市動能。
  • 說明保險資金運用以固定收益為主,投資台股比例是公司資金配置政策,金管會鼓勵投資但尊重公司策略。
  • 解釋《保險法》修正案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僅允許擔任董監事以了解資金運用,能否實際投資長照機構仍由衛福部決定,不致圖利財團或全面掌控。
  • 說明《保險法》第107條(未成年人死亡給付)因涉及道德風險及社會爭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但可研究排除無道德風險部分。
  • 說明《保險法》第21條(保險費交付方式)修正恐影響市場秩序,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說明《保險法》第34條(遲延利息)現行10%已具懲罰性,提高至20%恐使和解困難,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解釋《保險法》第148條之1(精算統計業務)修正,旨在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供穩定財源,吸納人才,提升精算統計功能,而非增加業者負擔。
  • 回應TRF總量管制,表示部分規定(如時間、資格、損失倍數)已確定,其他細節將參考銀行業意見斟酌。
  • 澄清保險業投資不動產報酬率調整,是業者期待,旨在穩定資金運用配置。

邱淑貞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

  • 說明大陸銀行來台參股金控最多10%。

曾國基 促參司司長

  • 同意將林淑芬委員提案中關於公共利益評估、公聽會等精神納入行政作業指引及契約範本,但部分條文入法恐造成執行困難,如所有小案子皆需辦公聽會。
  • 解釋BOO模式下,若民間機構自備私有土地,其所有權歸民間,但若租用政府土地,仍有期限限制,並非永久擁有,同意修正條文明確限於「自備私有土地」。
  • 解釋國家公園內開發案受國家公園法、環評等嚴格審查,且已決議不新增BOT案,現有OT案可透過採購法委外經營,故不需特別排除於促參法適用範圍。
  • 說明促參案招商時會規定廠商自有資金比例(約4成),以確保資金能力。
  • 解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29條修正,政府投資非自償部分,現行條文在興建期即可提供,若改為營運後補貼,恐導致興建期資金不足,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說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3、34條關於營運期間才可公開發行新股或公司債的限制,認為興建期間更需要資金,不宜過度限制。

陳明仁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董事長

  • 說明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人事費預算編列覈實,包含退休準備金、勞健保等,人事費用不能減列。
  • 強調住宅地震保險是政策性保險,保費低廉,目的在照顧弱勢,推廣投保率已達30%。
  • 說明基金業務繁忙,除了再保業務,還負責地震防災宣導,每年在各級學校、地方政府舉辦數百場活動。

林國彬 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長

  • 說明安定基金公共關係費編列是遵照立法院決議,比照公務機關首長標準。
  • 說明安定基金自2009年成立後,負責接管問題保險業,並從2011年開始規劃保險業預警工作,已於去年發包系統建置,並因接管兩家壽險公司而延後執行,並非長期未執行。

邱欽庭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董事長

  • 說明福利費編列是按每人每年6,000元,而非委員所指的77萬元,金額有誤。

林建智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

  • 說明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為新設單位,因應國際金融消費者保護趨勢,需增加國外差旅費參加國際組織會議及研討會,以配合主管機關政策研議。
  • 強調中心功能在保護國內金融消費者權益,會持續努力改善,而非僅專注出國考察。

張玉煇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

  • 說明《保險法》第148條之1修正旨在整合保險精算統計相關資訊,建立產業資料庫及精算統計費率中心,由保發中心負責,以提供加值服務。
  • 強調此舉是將安定基金部分業務移撥,並非增加業者負擔,且保發中心預算每年送立法院審查,不會造成空白授權。

陳信瑞 工程會專門委員

  • 建議《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9條之1(政府付費取得公共服務機制)不予修正,因其與《政府採購法》競合,恐造成適用困擾,尤其涉及國際政府採購條約協定案件。

詹德樞 內政部營建署組長

  • 說明國家公園以保育為主,目前已無新增BOT案,實務上多為OT案,且國家公園內開發案仍需依相關法令審查,故不需特別排除於促參法適用範圍。

相關後續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預算部分:營業總收入照列536億0,731萬元,營業總支出減列25萬元,稅前淨利增列25萬元;IPO計畫保留,送院會處理。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預算部分:營業總收入照列90億9,873萬8,000元,營業總支出減列「專業服務費」270萬元並增列「提存特別準備」270萬元,稅前淨利照列0元。
  • 委員潘維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請於1週內分送各相關委員。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金管會研議發函各銀行,貸款業務應不得由未成年子女為貸款連帶保證人。

討論事項三

審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5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提案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稅捐稽徵法》、《記帳士法》及《所得稅法》等修正草案,涵蓋營業稅、稅捐稽徵、記帳士資格及所得稅扣除額等議題。
  • 特別討論所得稅扣除額應與時俱進,納入長照、學前教育、技職教育等新項目,並檢討現有項目,以實現稅制公平性,但不擴大稅損。

相關爭議

  • 財政部部長提出所得稅扣除額調整方向,引發外界對是否為「減稅」或「政策買票」的討論,部長澄清是調整項目而非減稅,稅基不變。
  • 委員許添財等提案要求財政部清查逾8年未結稅務行政救濟案件,並研議個人扣除額項目及合計數設限,以合理擴大稅基。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財政部清查逾8年未結稅務行政救濟案件。
  • 提案要求財政部研議規範個人扣除額項目及合計數設訂限額之可行性。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支持財政部檢討所得稅扣除額方向,但應是行政院全面性的大工程,而非部長個人意見或為選舉釋放利多。
  • 建議檢討富人稅、捐贈等可抵稅項目,讓富有者多負擔社會責任,受薪階級減輕壓力。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詢問財政部減稅政策方向,部長澄清是調整扣除額項目,而非減稅,稅基不變。
  • 指出所得稅扣除額調整應與時俱進,納入學前教育、長照、高職教育等費用,但總稅收不會減少。
  • 質疑財政部長過去對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持反對態度,現卻提出檢討,詢問原因。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在任期將結束時才提出所得稅扣除額擴大方案,是否為空話或為保官位。
  • 詢問此方案如何貫徹,下屆立委是否支持,若看守內閣無力實施將如何處理。

薛凌 立法委員

  • 澄清財政部長將所得稅扣除額調整方案歸因於其個人提案有誤,強調是多位委員共同關心的終身受教議題。
  • 質疑財政部對稅改立場轉變過快,擔憂是政策買票或受政治影響。
  • 強調所得稅扣除額調整應考量全國稅式支出與稅基,並經過評估與評比。
  • 提案要求財政部清查逾8年未結稅務行政救濟案件。
  • 提案要求財政部研議規範個人扣除額項目及合計數設訂限額之可行性。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強調財政部長關於所得稅扣除額調整的發言具有震撼力,是政務官推行國家政策的重要影響力。
  • 澄清稅改是為改善制度,而非減稅或選舉考量,並舉例說明高所得者免稅的現行制度漏洞。
  • 詳細說明其為推動所得稅法修正案所做的多次努力,包括提案、質詢、拜會行政官員及協商,以證明其作為不分區立委的「戰鬥力」在於政策品質提升。
  • 提案要求財政部研議規範個人扣除額項目及合計數設訂限額之可行性。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提案繼續審查其擬具的《記帳士法》修正草案。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澄清所得稅扣除額檢討是因應人口結構變遷(少子化、高齡化)及政府政策(技職教育、長照),旨在調整項目而非減稅,稅基不會減少。
  • 強調此調整方案是研究案,能否推動立法要看後任部長及立法委員。
  • 否認所得稅扣除額調整是為選舉考量或政策買票。
  • 表示會指示賦稅署開始研究,不一定是立法案,將在最後一個會期提出研究案。
  • 解釋《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多年未改,時代變遷快,故需與時俱進檢討。
  • 承諾在任期內指示賦稅署研究扣除額調整方案,即使本會期未通過,下會期仍將送出。

相關後續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32條、增訂第32條之1、第45條、第46條、第47條、第48條、第49條、第52條條文照案通過,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毋須黨團協商。
  • 《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第35條條文修正部分文字後照案通過,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毋須黨團協商。
  •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薛凌等19人及23人擬具的2案均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 通過臨時提案1案:建請財政部就逾8年仍未結案之稅務行政救濟案件重新清查,並於3個月內將清查結果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5年1月底前先送初步成果。
  • 通過臨時提案2案:建請財政部積極研議規範個人扣除額項目及合計數設訂限額之可行性,以合理擴大稅基,改進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公平性。

討論事項四

審查7家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書案

核心議題

審查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保險安定基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等7家金融相關財團法人的105年度預算案。

相關爭議

  •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委員許添財質疑其宣導廣告效果不彰,代位求償績效差,且未充分利用新媒體,建議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改善報告。
  •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委員吳秉叡等提案刪減人事費500萬元,認為平均年薪過高。委員盧秀燕及許添財提案刪減業務宣導費,認為增幅過大且無重大措施推展。
  • 保險安定基金:委員許添財等提案刪減公共關係費30萬元,認為編列標準應比照公務機關調降。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委員許添財等提案刪減福利費77萬元,認為其公益性質應撙節支用,不應編列公務機關所無之三節獎金。
  •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盧秀燕及許添財等提案刪減國外差旅費,認為其非政策權責機關,年年出國考察必要性待商榷,且預算暴增高於主管機關。
  • 委員許添財對所有基金的功能皆不滿意,認為其研發功能不足,未與時俱進,且未充分利用其他部會的研發經費。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對7家財團法人績效評估過高表示不滿,認為不該及格也及格。
  • 批評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導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費調高,代位求償績效差,且未從結構面、制度面努力。
  • 質疑金融研訓院經營銀行家雜誌失敗,研發功能幾乎為零。
  • 批評保險業畸形發展,利差損嚴重,且經紀仲介保險公司利用不當手段解約下線業務員,侵吞績效獎金。
  • 認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宣導廣告效果不彰,代位求償績效差,建議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改善報告。
  • 提案刪減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人事費500萬元,並提案刪減業務宣導費100萬元。
  • 提案刪減保險安定基金公共關係費30萬元。
  • 提案刪減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福利費77萬元。
  • 提案刪減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國外差旅費150萬元,認為其功能與努力太差,不應專門搞出國。
  • 對所有基金的研發功能、績效和資金運用效益表示不滿,認為其未與時俱進,且未充分利用政府其他研發經費。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對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的功能有意見,認為其評議結果多偏向財團,未能保障弱勢,並質疑其預算來源為業者捐助,恐有「拿人手短、吃人的嘴軟」之嫌。
  • 提案刪減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人事費500萬元。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業務宣導費95萬元,認為房地產景氣趨緩,業務推動穩定,不應大幅增加宣導費。
  • 提案刪減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國外差旅費100萬元,認為其非金融事務主管機關,年年出國考察必要性待商榷,且費用暴增不妥。

相關人員回應

黃天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認為7家財團法人皆已達成目標,績效及格。
  • 回應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宣導費用執行率為8成,宣導範圍廣泛,包含地區調解委員會及警廣,並非僅小眾媒體。
  • 承諾將加強利用LINE等新媒體進行宣導,並努力提升代位求償績效。
  • 同意金管會將檢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福利費編列問題。
  • 解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國外差旅費增加是因應國際金融消費者保護趨勢,需參與國際會議與研討會,且為新設單位,過去預算較少。
  • 表示將加強督導各基金績效,並對保發中心提供輔助財源,以穩定其發展。

高福源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說明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在地區調解委員會及警政單位進行教育推廣,費用使用撙節。

陳明仁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董事長

  • 說明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人事費預算編列覈實,包含退休準備金、勞健保等,人事費用不能減列。
  • 強調住宅地震保險是政策性保險,保費低廉,目的在照顧弱勢,推廣投保率已達30%。
  • 說明基金業務繁忙,除了再保業務,還負責地震防災宣導,每年在各級學校、地方政府舉辦數百場活動。

林國彬 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長

  • 說明安定基金公共關係費編列是遵照立法院決議,比照公務機關首長標準。

邱欽庭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董事長

  • 說明福利金是每人每年編列6,000元,總數39人,折合23萬4,000元,與委員提案刪減金額77萬元有出入。

林建智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

  • 說明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為新設單位,因應國際金融消費者保護趨勢,需增加國外差旅費參加國際組織會議及研討會,以配合主管機關政策研議。
  • 強調中心功能在保護國內金融消費者權益,會繼續努力改善。

相關後續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保險安定基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暨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等7家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書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黨團協商。
  •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預算凍結1/10 (約35萬5,500元),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活動宣導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人事費用不予處理。
  •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業務宣導費刪減50萬元。
  • 保險安定基金公共關係費不予處理。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福利費不予刪除,改列為主決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面檢討。
  •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國外差旅費刪減30萬元。

討論事項五

審查「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4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提案的《保險法》修正草案,主要議題包括未滿15歲未成年人死亡給付的喪葬費用請求權、保險費交付方式、遲延給付利息,以及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的放寬。
  • 行政院提案旨在鼓勵保險業投資公建與社福產業,並強化保險智庫功能,指定機構辦理精算統計等業務。

相關爭議

  • 《保險法》第107條:姚文智委員等提案增訂未滿15歲未成年人死亡喪葬費用請求權,但金管會認為涉及道德風險,且現行條文已有相關規定,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保險法》第21條:呂玉玲委員等提案增列保險費交付方式有約定者為例外,但金管會認為恐影響保險市場秩序及對價平衡原則,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保險法》第34條:葉津鈴委員等提案增訂經法院判決或和解而延遲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20%,但金管會認為現行10%已具懲罰性,提高恐不利和解,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保險法》第146條之5:行政院提案放寬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時,可擔任被投資公司董監事,但委員尤美女、許添財、林淑芬等擔憂此舉恐圖利財團、破壞長照體系發展方向,並可能造成資金運用風險及政府責任解除,主張保留或刪除「社會福利事業」字眼。
  • 《保險法》第148條之1:行政院提案指定機構辦理精算統計、費率釐訂等業務,經費由保險業者提撥。委員許添財、曾巨威質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功能不彰、財源不穩,且安定基金已在規劃相關業務,不應貿然移撥,擔心造成資源浪費及權責不清。

立法委員發言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07條,主張未滿15歲未成年人應有基本喪葬給付權利,認為現行條文獨漏此族群不公,且精神障礙者已有給付,標準應一致。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險法》第21條,增列保險費交付方式有約定者為例外。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險法》第34條,增訂經法院判決或和解而延遲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20%。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認為未滿15歲保險道德風險高,建議金管會研究如何排除明確無道德風險部分,而非一概禁止。
  • 對行政院提案將安定基金部分業務移撥至保發中心並由業者提撥經費表示反對,認為保發中心功能不彰,不應增加其財源,且安定基金已在規劃相關業務,不應半途而廢。
  • 質疑金管會指定機構辦理精算統計業務的必要性及效益,認為應先檢討既有基金功能而非增加財源。
  • 主張《保險法》第146條之5(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應保留,擔憂其對公共利益及資金運用風險的影響。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特別是長照,擔憂會導致長照體系走向大型化、機構化、營利化,而非在地健康老化。
  • 指出金管會正透過修訂辦法、增訂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施壓衛福部等方式,漸進式地開放壽險業者進入長照服務領域。
  • 強調長照服務應以質優、普及、平價為目標,不應完全以資本主義思維考量,避免造成分配不均及摧毀社會福利制度理想。
  • 主張《保險法》第146條之5應保留或刪除「社會福利事業」字眼,因其全面開放資金投資額度、董監事及經理人限制,恐影響公共財性質。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對金管會放寬保險業資金投資社會福利事業持反對意見,認為長照是勞力密集、利潤低的產業,與壽險業追求利潤的本質衝突,恐摧毀社會福利制度理想。
  • 指出保險業資金龐大,若投入長照恐導致集中化、規模化、市場化、商品化,且應在公共長照制度建立、服務模式確立後再引入商業機制。
  • 主張《保險法》第146條之5應暫停修正,因社會爭議頗大。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險法》第34條,將遲延利息年利率定為百分之十。
  • 對行政院提案將保險安定基金部分業務移撥至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並從安定基金提撥經費的做法表示疑慮,認為未能根本解決保發中心財源不穩問題,且可能導致業務半途而廢。
  • 質疑安定基金已規劃相關業務,為何要移撥出去,且保發中心若僅因財源問題而承接,恐無法發揮更大功能。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險法》第34條,將遲延利息年利率定為百分之十。
  • 提案臨時動議,建議金管會研議姚文智委員等17人提案,關於未滿15歲未成年人死亡給付喪葬費用請求權的可行性。

相關人員回應

黃天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回應《保險法》第107條(未成年人死亡給付)因涉及道德風險及社會爭議,且現行條文已有相關規定,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但可研究排除無道德風險部分。
  • 回應《保險法》第21條(保險費交付方式)修正恐影響市場秩序及對價平衡原則,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回應《保險法》第34條(遲延利息)現行10%已具懲罰性,提高至20%恐不利和解,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解釋《保險法》第146條之5修正,僅允許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時,擔任被投資公司董監事以了解資金運用,能否實際投資長照機構仍由衛福部決定,不致圖利財團或全面掌控。
  • 說明《保險法》第148條之1修正,旨在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供穩定財源,吸納人才,提升精算統計功能,而非增加業者負擔,且經費來自安定基金業務調整,非額外提撥。
  • 承諾將加強督導保發中心績效,並解釋其具備專業基礎,提供輔助財源有助其長遠發展。
  • 澄清《保險法》第147條之1修正僅為調整安定基金業務範圍,不涉及資金提撥,問題單純。

張玉煇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

  • 解釋《保險法》第148條之1修正,是將安定基金部分業務移撥至保發中心,以整合資料庫,發揮更大功能,並提供保發中心穩定財源。
  • 說明此舉是為建立像美日等國的精算統計專責機構,提升產業資料庫及精算統計功能,提供加值服務。

相關後續

  • 《保險法》第21條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
  • 《保險法》第34條依照曾巨威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遲延利息年利率為百分之十。
  • 《保險法》第107條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並通過臨時提案,建請金管會研議其可行性。
  • 行政院提案條文第143條之3、第146條之5、第147條之1、第148條之1、第168條、第171條之1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4案,業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六

審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案

核心議題

  • 審查林淑芬委員等及潘維剛委員等分別擬具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草案,旨在因應國家財政緊縮、健全民間投資環境、提升公共服務品質,並解決促參案弊端。
  • 核心議題包括公共建設範圍定義、政府付費取得公共服務機制、公有土地開發與BOO模式規範、促參案履約管理與公共利益評估、民間機構募資管道限制,以及相關租稅優惠補繳機制。

相關爭議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林淑芬委員主張刪除「觀光遊憩」類公共建設,並將國家公園及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排除適用,認為其市場機制成熟且具壟斷性,無需政府獎勵。潘維剛委員版本則增列「政府廳舍設施」。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林淑芬委員主張修正BOO模式,應限於民間機構「自備私有土地」投資興建,避免租用國有土地變相永久佔用,造成土地糾紛。促參司則認為BOO模式有其必要性。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6條之1:林淑芬委員提案要求可行性評估納入公共利益具體項目及公聽會程序,但促參司認為所有案件皆辦公聽會恐造成執行困難。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9條之1:潘維剛委員提案增訂政府付費取得公共服務機制,但工程會認為此恐與《政府採購法》競合,造成法令適用問題。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29條:林淑芬委員提案修正,要求政府補貼應在營運開始後依績效給予,而非在興建期投資,以解決廠商拿到融資後不動工或本末倒置的問題。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3、34條:林淑芬委員提案主張民間機構僅能在「營運期間」公開發行新股或公司債,以降低投資大眾風險,避免廠商無本經營。促參司則認為興建期間更需要資金,不宜過度限制。

立法委員發言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07條,主張未滿15歲未成年人應有基本喪葬給付權利,認為現行條文獨漏此族群不公,且精神障礙者已有給付,標準應一致。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多項條文,旨在解決促參案弊端,如圖利財團、規避環評、監督不透明等。
  • 主張刪除「觀光遊憩」類公共建設,因其市場機制成熟且具壟斷性,無需政府獎勵。
  • 主張國家公園及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應排除適用促參法,因其具壟斷性景觀,且旅館業市場機制成熟,無需政府促進參與。
  • 主張BOO模式應限於民間機構「自備私有土地」投資興建,避免租用國有土地變相永久佔用,製造土地糾紛。
  • 提案要求可行性評估納入公共利益具體項目、公聽會程序,並要求契約明訂公共利益變更要件,確保促參案符合公共利益。
  • 提案修正第29條,主張政府補貼應在營運開始後依績效給予,而非在興建期投資,以解決廠商拿到融資後不動工或本末倒置的問題。
  • 提案修正第33、34條,主張民間機構僅能在「營運期間」公開發行新股或公司債,以降低投資大眾風險,避免廠商無本經營。
  • 強調促參法實施10多年來缺失甚多,制度漏洞應立即修補,以實踐最大公共利益。
  • 同意將其提案中部分精神納入契約範本,並要求做成主決議。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旨在因應國家財政緊縮、時空環境變遷,健全民間投資環境。
  • 希望疏解政府財政壓力,有效引進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加速建設,提升公共服務品質,提振內需與帶動經濟成長。
  • 修正草案內容包含增列政府廳舍設施為公共建設類別、增加政府付費取得公共服務機制、重大公共建設租稅優惠補繳機制、修正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制度等。
  • 認為應集思廣益,擴大公共工程投資建設,引進民間資金刻不容緩。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支持林淑芬委員關於促參法修正的意見,認為現行制度存在「真獎勵、假促參」的漏洞,導致地方政府利用機會向中央要錢。
  • 批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29條(政府投資建設一部份)是官商勾結的大漏洞,導致政府成為廠商股東,降低廠商風險與負擔,本末倒置。
  • 認為BOO模式若涉及土地問題,恐造成建物綁架土地,應限於無土地問題或自備私有土地才准予BOO。
  • 主張民間機構公開發行新股應設定上限比例,避免廠商無本經營,將風險轉嫁給公眾。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支持林淑芬委員關於BOO模式應限於自備私有土地的修正,認為現行做法恐造成永久地上權變相佔用國家資源,製造糾紛。
  • 質疑促參法第11條契約應記載事項的明確性,認為法律應明確規範,避免行政機關模糊處理。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支持林淑芬委員關於促參法修正的努力,認為其提案中的可行性評估及公共利益要求很重要,有助於彌補制度漏洞。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對委員長期關心引進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及相關法案修正的用心表達敬佩。
  • 表示桃園機場航廈大樓由桃園機場投資,綜合大樓則評估由民間投資;台鐵部分將請交通部評估可行性,認為方向正確。
  • 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9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7條、第30條、第31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5條、第46條、第48條之1、第51條、第51條之1、第52條、第53條、第54條等條文的修正表示尊重或提出具體修正建議。
  • 同意將林淑芬委員提案中關於契約精神的內容納入說明欄,並由行政單位整理文字。

曾國基 促參司司長

  • 同意將林淑芬委員提案中關於公共利益評估、公聽會等精神納入行政作業指引及契約範本,但部分條文入法恐造成執行困難,如所有小案子皆需辦公聽會。
  • 同意修正BOO模式,明確限於民間機構「自備私有土地」投資興建。
  • 解釋國家公園內開發案受國家公園法、環評等嚴格審查,且已決議不新增BOT案,現有OT案可透過採購法委外經營,故不需特別排除於促參法適用範圍。
  • 說明促參案招商時會規定廠商自有資金比例(約4成),以確保資金能力。
  • 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29條修正,認為政府投資非自償部分,現行條文在興建期即可提供,若改為營運後補貼,恐導致興建期資金不足,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3、34條關於營運期間才可公開發行新股或公司債的限制,認為興建期間更需要資金,不宜過度限制。
  • 說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1條契約應記載事項,現行已擬出4種契約範本,會再修改納入委員建議。
  • 對租稅優惠相關條文,建議刪除「依本法第四十條之一之」等字,回歸各稅法規定。
  • 同意林淑芬委員版本中關於第46條、第48條之1、第51條、第52條的修正。

陳信瑞 工程會專門委員

  • 建議《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9條之1(政府付費取得公共服務機制)不予修正,因其與《政府採購法》競合,恐造成適用困擾,尤其涉及國際政府採購條約協定案件。

詹德樞 內政部營建署組長

  • 說明國家公園以保育為主,目前已無新增BOT案,實務上多為OT案,且國家公園內開發案仍需依相關法令審查,故不需特別排除於促參法適用範圍。

相關後續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增訂第6條之1、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刪除第27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不予增訂第40條之1、第41條、不予修正第45條、第46條、第48條之1、第51條、第51條之1、第52條、第53條、第54條等條文,經協商後修正通過。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9條之1不予採納。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3條及第34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 審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案,業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49401
卷/期/冊
104/94/1
發布日期
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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