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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草案審查:國土分區、補償與原住民族權益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1-30

內政委員會繼續審查「國土計畫法草案」,核心議題涵蓋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土地使用管制、人民權益補償、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保障,以及國土復育與填海造地等。會議中多項條文因爭議,如補償機制、原住民族土地定義及地方權責等,被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部分條文經修正後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加速相關作業。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土計畫法草案」案 (併案審查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國土計畫法草案」進行逐條審查,討論重點包括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原則、土地使用管制、合法權益受損的補償機制,以及國土復育與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的保障。
  • 會議亦觸及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的財源、填海造地許可程序、公民訴訟機制,以及法案施行日期等關鍵議題。

相關爭議

  • 私下協商版本之正當性:林淑芬委員質疑主席與行政部門私下協商的版本是否具備委員會正式修正版本的代表性。
  • 國土計畫法與區域計畫法銜接對人民財產權的影響:李俊俋委員擔憂國土計畫法取代區域計畫法後,非都市地區劃定為特定或保育區可能剝奪人民既有建築權利,涉及違憲。
  • 特定區域定義與原住民族土地權益:原民會主張「特定區域」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指定,而非片面指定,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 農業發展地區使用許可權責歸屬:林淑芬委員質疑將農業發展地區的使用許可、變更及廢止權責交由地方政府,可能因地方開發壓力而導致妥協。
  • 中央主管機關逕為公告的彈性與義務:林淑芬委員認為第12條中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公告可能導致行政怠惰,建議改為「應」以強化其義務。
  • 填海造地之填料與環保整合:林淑芬委員關切填海造地的填料(如爐渣)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主張填海造地許可應與環保評估緊密結合,並考慮制定專法。
  •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超限利用補償爭議:水保局建議刪除第32條之1第一項第三款「超限利用土地集中地區」,因超限利用屬違規行為,若給予補償將違反公平正義原則,且執行困難。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對委員會私下協商版本未經正式確認即宣讀提出程序性疑義,關切其代表性。
  • 主張國土計畫法應納入補償機制,以彌補土地使用受限者權益,並認為應討論容積移轉等多元補償方式。
  • 質疑將農業發展地區使用許可權責交予地方政府可能導致開發壓力下的妥協。
  • 認為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地方不作為應有「應」逕為公告的強制性,而非「得」逕為公告的彈性,避免行政怠惰。
  • 關切填海造地之填料(如爐渣)的環境風險,主張應與環評機制緊密結合,並考慮制定專法。
  • 強調國土計畫法將補償入法是跨時代的進步,但補償界線需審慎拿捏,避免政府財政負擔過重。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詢國土計畫法與區域計畫法的位階關係,以及國土計畫法取代區域計畫法後,非都市地區劃為特定或保育區可能剝奪人民財產權,涉及違憲問題。
  • 擔憂即便有補償規定,實際補償是否能落實,以及政府能否透過行政作為改變人民基本權利義務。
  • 強調劃定特定區域或保育區的依循原則應明確,以避免違憲疑慮。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經濟部與相關部會針對貨貿談判對消費者端的影響進行評估,並提交書面報告。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強調國土計畫法審議的嚴謹性,並指出即便通過仍需經朝野協商確認。
  • 對於水資源在國土規劃中的重要性提出關切,建議將水資源供應能力納入國土規劃原則。
  • 對國土復育的重視,回顧八八風災及921地震的慘痛經驗,強調制定國土計畫法保障家園安全的重要性。
  • 支持將補償機制納入法案,但建議在朝野協商時做更審慎的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林秉勳 組長 營建署

  • 說明國土計畫法與區域計畫法位階等同,國土計畫法通過後6年將完全取代區域計畫法。
  • 解釋特定區域是全國國土計畫的一部分,可有彈性處理跨事務或跨空間轄區的規劃。
  • 回應人民財產權剝奪疑慮,指出第31條第2項已明定對合法可建築用地因劃設功能分區而受損者將給予適當補償,並預計匡列500億元基金支應。
  • 說明農業發展地區劃設後,土地使用需與農業生產主軸一致,地方政府審查使用許可需依全國國土計畫指導。
  • 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公告的彈性,認為有助於視情況處理地方政府不作為,避免失去彈性。
  • 回應填海造地填料問題,表示國土功能分區規劃已限定城鄉發展地區,且審議規定會要求填料需無毒無害。

杜張梅莊 處長 原民會

  • 說明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需依原基法第20條第3項規定,待「原住民族土地海域法草案」通過後才能劃設。
  • 提及原基法第21條第4項授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原住民土地劃設辦法,目前已完成初步審議。
  • 建議第3條第5款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特定區域,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指定,以避免內政部片面指定爭議。
  • 強調原基法條文多為政策性、原則性規定,缺乏落實作用法與罰則,故希望相關法律制定時能納入原基法精神,避免執行困難與爭議。
  • 對邱委員文彥等提案第38條中「安全堪虞情事」用語有疑慮,認為可能導致大量部落遷村,且原基法已有相關規定。
  • 認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相關配套措施(特別是經費)必須明確,否則將流於空談,無法落實。

葉奕匡 簡任正工程司 水利署

  • 對於國土規劃納入水資源管理原則表示樂觀其成,並建議在第5條第2款「自然條件」後增列「及水資源供應能力」。
  • 說明邱委員文彥等提案第36條關於地層下陷地區水權處理,現行水利法及地下水管制辦法已有規定,無需重複訂定。

張錦家 簡任正工程司 農委會水保局

  • 支持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精神,但建議刪除第32條之1第一項第三款「超限利用土地集中地區」,因超限利用屬違規行為,若補償將違反公平正義,且執行困難。
  • 說明土石流潛勢溪流劃定涉及災害防救法與地質法,主管機關權責複雜,需協調。

劉嘉偉 專門委員 主計總處

  • 說明國土永續發展基金500億元的門檻是經過初步估算,以支應本法範圍內應辦事項經費為限,若再加入其他經費需求將超出負擔。
  • 建議原民會若有其他政事待辦,可透過年度公務預算編列,而非僅依賴基金。

蔡玉滿 科長 營建署

  • 建議第41條的施行日期應保留彈性,讓國土計畫法有足夠的作業時間逐步取代區域計畫法,避免兩法同時存在造成適用混淆。

李靜宜 專門委員 人事總處

  • 建議第37條「必要時,得經整合後設國家級國土規劃研究院」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應修正為「得經整合後指定國家級國土規劃專責研究機構」,或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

相關後續

  • 國土計畫法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 第1條、第4條、第10條、第12條、第14條、第19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5條、第29條、第31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營建署提議條文第32條之1,以及林委員淑芬等提案第48條均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
  • 第5條第一項第二款於「自然條件」後增列「及水資源供應能力」,第九款文字修正為「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族之土地」,修正通過。
  • 第6條條文內之「審議會」均修正為「國土計畫審議會」,修正通過;另第三項第二款保留。
  • 第24條第一項句中「第二項」修正為「第三項」,修正通過。
  • 第32條之2第三項文字修正通過,將徵收範圍擴大至區內私有國土及合法土地改良物,並納入價購選項。
  • 第34條之1通過,並將第一項第二行「國土違規使用」修正為「土地違規使用」。
  • 邱委員文彥等提案第36條刪除。
  • 第37條文末文字修正為「得經整合後,指定國家級國土規劃專責研究機構」,修正通過。
  • 第41條文字修正為「由行政院於本法通過後1年內定之」,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督促有關機關儘速辦理國土規劃資料蒐集及規劃作業,俾利本法順利推動執行。
  • 黃委員昭順等25人提案「國土復育條例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49501
卷/期/冊
104/95/1
發布日期
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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