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事訴訟法修正與人民參審法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2-0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了「刑事訴訟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以釐清法官迴避範圍,並同意解凍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中凍結的500萬元預算。會議同時繼續併案審查多項關於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法案,包括人民觀審、陪審團及國民參與審判等草案,最終決議各法案將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主要討論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法官迴避事由的修正,旨在釐清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時應迴避的具體範圍,特別是涉及共同被告的情形。
- 同時也討論了將法條中過時的「推事」一詞修正為「法官」的必要性,以符合現行法律用語。
相關爭議
- 迴避範圍的定義:李貴敏委員提案將法官迴避範圍限縮為「被告或其他共同正犯前審之裁判者」,但司法院建議將「共犯」明確修正為「共同正犯」,以符合刑法定義。
- 審級利益與心證偏頗:尤美女委員質疑修正案的必要性,認為現行法第18條第2款關於法官心證偏頗之虞的規定已足夠,且在不同審級或分案情況下,法官是否曾審理過「共犯」案件,其迴避理由應是審級利益而非心證偏頗。
- 修法依據的充分性:尤美女委員批評司法院在無充分實務數據或法規衝擊評估下,即附和委員提案修法,質疑其嚴謹性,並舉例說明修正案可能導致的實務困境。
- 用語統一問題:法務部與司法院均指出,應將「推事」一詞統一修正為「法官」,但此修正涉及多條文,需與其他未完成立法的修正案併同考量,避免單獨修正造成條文用語不一致。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議將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法官迴避事由明確化,限於曾參與被告及其共同正犯前審裁判者,以確保當事人正當法律程序與避免上級審法官有既定意見。
- 建議將條文中「推事」一詞修正為「法官」。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支持李貴敏委員的提案,並認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司法院應檢討刑訴法中「推事」等過時用語未及時修正的問題。
- 呼籲朝野政黨儘速推動人民參審制試行,以增進民眾對司法的了解與信任,避免政治操作和民粹影響司法獨立。
- 針對頂新案無罪判決引發的輿論譁然,認為應反思檢察官蒐證是否充分、媒體是否過度操弄民粹,並強調法官應依證據獨立審判。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正案的必要性,認為實務上共犯案件通常會合併審理,且電腦分案機制已降低同一法官審理不同共犯案件的機率。
- 強調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迴避理由旨在保護被告的審級利益,而非擔心法官心證偏頗,後者應適用第18條第2款。
- 批評司法院未經充分實務案例分析或衝擊評估即附和修法,可能導致法律體系紊亂。
- 指出若單獨修正此條文的「推事」為「法官」,將與其他未修正條文產生用語不一致的問題。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認為司法公信力、檢察官與人民之間存在對立衝突,應澈底檢討司法。
- 呼籲司法院和法務部應就食品安全案件與衛福部召開內部會議,檢討依據法律取締及判決的法律依據與事證,並提出修法建議以解決食安漏洞。
- 質疑頂新案法官收押後卻判無罪的依據,認為檢察官應評鑑、專案調查是否有濫權起訴或蒐證不認真問題,並強調應推動人民參審制以增加審判透明度。
- 對分案制度提出質疑,認為同案由案件分給同一檢察官或夫妻同辦案件可能存在不當,並批評檢察長包庇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針對刑事訴訟法第17條修正草案,法務部尊重司法院意見,因涉及法官執行職務的公正性。
- 回應檢察官分案問題,表示結案後會重新分案,未結案則有後案併前案方式,若有不公平狀況檢察長會移案處理,並強調法務部有監督責任。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認同修正草案立意良善,旨在確保訴訟程序公正客觀,維護被告審級利益。
- 建議將修正條文第8款「其他共犯」修正為「共同正犯」,以符合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的定義及修法意旨。
- 建議將條文中「推事」一詞修正為「法官」,以配合法院組織法及兩公約相關法規修正,避免用語不一致。
- 解釋實務上共犯案件通常會合併審理,若未合併審理且前案已結案,後案會重新抽籤分給不同法官;若前案未結案,則可能併案審理。
- 說明法官曾參與共同正犯前審判決,即使未直接審理特定被告,其既有心證仍可能影響被告審級利益,故應迴避。
- 澄清法官收押裁定需經法院申請,根據刑事訴訟法,基於犯罪嫌疑重大、重罪、串證或逃亡之虞等必要條件。
相關後續
刑事訴訟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經協商後,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處理法務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對於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3億9,268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檢討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審查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中凍結的500萬元「業務外費用」預算解凍案,重點在於檢討矯正機關提升收容人技能訓練參訓率及就業相關率的成效與改善方案。
- 討論內容涵蓋矯正機關技能訓練的現況、面臨的困境(如超額收容、空間與人力不足),以及未來如何強化訓練項目以提高更生人就業率,並避免與民爭利。
相關爭議
- 技能訓練就業率數據的引用:蔡其昌委員質疑法務部報告中引用勞動部統計數據來證明矯正機關技訓就業率(21.61%)已達一般民眾水準(約20.5%)的方式,認為兩者統計基礎不同,有牛頭不對馬嘴之嫌。
- 技訓課程的實用性:蔡其昌委員指出部分矯正機關開設的技訓課程(如沙畫班、皮雕班)缺乏實際就業導向,建議應將教化與職業訓練分開,並針對市場需求開設專業課程,以提升就業率。
立法委員發言
詹滿容 立法委員
- 肯定矯正署在技職培訓和就業準備方面的努力,並認為其報告翔實。
- 關切收容人取得證照後就業率僅約21.61%的問題,詢問改善空間及癥結點。
- 對勞作金平均所得僅約443元表示關切,並詢問是否有改善空間或是否符合成本效益。
- 強調應向國際社會解釋受刑人勞役的社會回饋意義,避免被誤認為違反人權。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對法務部報告中引述勞動部數據來證明矯正機關技訓就業率(21.6%)與一般民眾水準(約20.5%)相當的說法提出質疑,認為兩者統計基礎不同,數據引用錯誤。
- 批評矯正機關部分技訓課程(如沙畫班、皮雕班)缺乏實質就業導向,建議將教化與職業訓練分開,並應針對市場需求開設專業、有助於就業的課程。
- 強調矯正機關應努力達到矯正目的,降低再犯率,並要求法務部用心改善技訓問題,避免浪費公帑。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說明矯正機關技訓班次及參訓人數逐年增加,但面臨最大的困難是人力與場所空間老舊、不足的問題。
- 表示正盡力擴充空間,例如台北監獄、宜蘭監獄正在增建,八德外役監成立也增加了空間,以便引進更精密型的技能訓練。
- 指出矯正機關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地分署合作,加強技訓資源。
- 解釋勞作金分配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扣除成本後僅37.5%分配給收容人,其餘入庫或滾入作業基金,並非以工廠工資計算,以免與民爭利。
- 表示正在修改監獄行刑法,準備提升收容人勞作金額度,鼓勵參與技訓,並承諾將努力改進技訓項目,使其更具實質就業導向。
相關後續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4年度「業務外費用」凍結的500萬元預算,經報告完畢後,准予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及委員謝國樑等28人擬具「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1人擬具「陪審團法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0人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委員柯建銘等26人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及委員呂學樟等58人擬具「人民參與審判試行條例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旨在繼續併案審查多項關於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法案,包括司法院及行政院提出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委員提案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以及「陪審團法草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和「人民參與審判試行條例草案」等,以期提升司法透明度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 討論內容涉及人民參與審判的模式(觀審、陪審、參審)、參與者資格、選任程序、權限義務、以及相關保護措施與罰則等各面向的具體條文內容。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呼籲朝野政黨不要再阻擋人民參審制的試行,應儘速讓試行條例三讀通過,先試行3年,讓民眾能參與審判,以促進司法改革。
- 強調人民參審能讓民眾了解法院審判過程,避免因判決與社會期待落差過大而造成誤解,進而減少政治人物對司法的操作。
- 認為人民參與審判是重建司法獨立與尊嚴的重要環節,有助於重新建立司法公信力。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及多位委員擬具的人民參審法案等6案,條文已宣讀完畢,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9501
- 卷/期/冊
- 104/95/1
- 發布日期
- 2015-12-1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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