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5-10-07
立法院針對「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黨團協商,主要聚焦於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及智慧財產權流通等保留條文。朝野立委對於行政院臨時提出之再修正版本程序及內容產生爭議,邱議瑩質疑未給予充裕時間消化,李貴敏則主張盡速推進或送院會處理。因各方未能達成實質共識,最終決議全案送請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協商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中經委員會審查保留的條文,包含研發投資抵減、技術入股緩課及智財權流通等重點。
相關爭議
- 行政院臨時提出再修正版本:邱議瑩質疑行政院在協商當天才突然發送再修正意見,未事先進行充分溝通與稅式評估說明,程序過於草率;李貴敏則認為依據事件發生時間序與條次合理性,合併調整具其必要性。
- 後續處理方式分歧:因部分條文(如第三十九條涉及農地排擠問題)及整體修正內容未獲共識,李貴敏與邱議瑩最終同意放棄排定再次協商,直接將全案送交院會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臨時才提出第十二條之一的再修正版本,未提供充分時間讓委員消化與了解。
- 要求針對具高度爭議與牽涉農地用地的條文(如第三十九條)審慎保留。
- 主張若無法延期協商以利研讀資料,同意直接將全案送交院會處理。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認為將第十條之一相關規定按時間順序併入第十二條之一較符合法理與實際運作。
- 強調修法對產業界及經濟中長期發展至關重要,希望能盡速通過。
- 主張若朝野無法達成共識,應直接將全案送院會協商處理。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委員所提超出行政院版本的修正案(如公有土地讓售與農地承租等)具高度社會爭議,建議不予支持。
- 認為因未提早送交資料導致溝通不足,曾建議另擇期再行協商。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認為因行政部門未提早送交資料導致委員無法充分掌握,建議另覓時間繼續協商。
相關人員回應
吳明機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 說明第十條之一與第十二條之一因時間順序與研發成果流通之考量,將原條文移置併入第十二條之一。
- 表示已與財政部完成稅式支出計算,評估所產生的經濟效益足以cover稅收損失。
- 強調產業界對此修法殷切期盼,呼籲支持以加速創新商業化並防止人才流失。
鄧振中 經濟部部長
- 強調本會期若未能通過該修正案,將對人才留任及產業發展造成嚴重後果。
相關後續
- 本次協商未能取得全體共識。
- 決議全案送請議事處轉陳院會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9602
- 卷/期/冊
- 104/96/2
- 發布日期
- 2015-12-2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