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不動產估價師法與都市計畫法修正草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2-07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2次會議審查多項法案,包括「國土計畫法草案」部分條文完成審查並保留部分條文送協商;「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預算凍結項目全數准予動支。會議重點討論「不動產估價師法」關於精神疾病限制的修正,以及「都市計畫法」中增列社會福利設施與社會住宅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困境、都市更新進程及南海地圖測繪等議題。最終通過不動產估價師法修正案,並修正都市計畫法第42條及第46條,增列社會福利設施。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國土計畫法草案」案及「國土復育條例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繼續審查「國土計畫法草案」,以初步審查小組會議建議條文為討論主軸,並處理多項條文的通過、保留與修正。
- 「國土復育條例草案」則另定期繼續審查。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曾提出修正動議,一併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國土計畫法草案」部分條文(如法案名稱、第二條、第三條等)照初步審查小組會議建議條文通過。
- 「國土計畫法草案」部分條文(如第一條、第四條、第七條等)保留。
- 「國土計畫法草案」第六條修正為國土規劃應考量自然條件、水資源供應能力及氣候變遷,並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
- 「國土計畫法草案」第三十八條修正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以保育和禁止開發為原則,由劃定機關擬訂復育計畫。
- 「國土計畫法草案」第四十五條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土地違規使用稽查,並提撥罰鍰比率供民眾檢舉獎勵使用。
- 「國土計畫法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 「國土復育條例草案」部分,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處理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4年度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
核心議題
審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管理業務、新聞業務、節目業務及文化行銷業務等凍結項目的報告,並決定是否准予動支。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陳張培倫 政務副主任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答復委員質詢。
周惠民 董事長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 進行報告並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行政管理業務」人事費凍結130萬元,准予動支。
- 「新聞業務」凍結50萬元,准予動支。
- 「節目業務」凍結50萬元,准予動支。
- 「文化行銷業務」凍結200萬元,准予動支。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審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
核心議題
檢討不動產估價師法第8條,修正對罹患精神疾病者不發給開業執照的限制,以保障人民職業自由。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與行政院提出內容相同的修正草案,建議將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始不發給開業執照。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部長 內政部
- 說明修法背景是因公務人員任用法附帶決議,檢討對精神病患領取職業執照的歧視性規定。
- 提出修正草案,將發照限制條件改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 建議委員支持行政院與林委員佳龍等提案內容相同的修正草案。
相關後續
-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八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至第七案)
核心議題
- 修正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45條及第46條,以因應人口結構改變,增列老人福利設施、身心障礙者福利設施及社會住宅等公共設施項目,並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問題。
- 討論都市更新的效率、範圍與未來發展方向,以及南海地圖測繪與領土主權宣示的相關議題。
相關爭議
- 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進度緩慢:立法委員質疑經建會(現國發會)設定4年內解編 7,500 公頃的目標,但實際執行近乎為零,主因地方政府缺乏徵收費用,且中央未提供具體解編順序與處理指引。
- 社會福利設施納入都市計畫法:立法委員楊玉欣等人提案增列老人、身心障礙福利設施及社會住宅,內政部雖尊重但擔心正面表列可能掛一漏萬,建議以更廣泛的「社會福利設施」涵蓋。
- 都市更新效率與模式:立法委員姚文智批評現行都市更新速度緩慢且多為老舊建物容積獎勵,建議應大刀闊斧推動公辦都更,甚至廢止現行條例,改立「都市再生條例」;內政部部長同意方向,但指出修法共識難達成。
- 南海地圖與領海基線公布:立法委員陳其邁質疑內政部重新測繪南海地圖並公布更精準的電子海圖,卻不公布太平島領海基線,認為政府在主權宣示上應更明確,並關切與中國大陸資料的異同及公布時機的政治考量。
- 夜市管理與都市計畫:立法委員陳怡潔(書面)指出夜市與周遭住戶衝突頻繁,現行法規對夜市設置條件不明,建議應納入都市計畫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都市計畫法第42條及第46條,增列老人福利設施、身心障礙者福利設施及社會住宅。
- 強調修法是為回應高齡化社會、長照需求及居住正義問題,特別是社福機構用地問題未被現行法律處理。
- 主張應以設計方法前瞻性創造更文明友善的社會,並維護青年世代居住正義權利。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詢內政部關於健保IC卡併入晶片身分證政策破局一事,批評部會間溝通協調不足,政策承諾形同兒戲。
- 指出健保署認為健保IC卡高頻率使用易損壞,不宜與身分證合併。
- 建議部長應自告奮勇拍攝募兵廣告,以其軍旅經歷激勵人心。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詢內政部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進度緩慢問題,指出經建會設定4年解編 7,500 公頃目標,但2年來實際解編為零。
- 強調地方政府因財政困難無法徵收,導致土地閒置,建議內政部應提供解編順序與處理指引,而非僅宣傳數字。
- 批評政府政策評估規劃草率,只說政策是什麼,卻不講如何執行。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詢營建署洪主秘涉案與台南飛雁新村都更案的關係,關切政府對於居住正義的努力是否被圖利財團所掩蓋。
- 追問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BOT案的投資執行計畫書與營運執行計畫書遲未送達營建署的問題,批評地方政府拖延,中央政府無可奈何。
- 指出房地合一稅制改革目的在抑制炒作,但眷村改建後的土地都更案仍可能產生暴利。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批評大臺北都市更新速度緩慢,現行都更條例偏重老舊建物容積獎勵,缺乏公益性與整體都市發展考量。
- 建議廢止都市更新條例,改立「老舊建物容積獎勵條例」處理私權,並在都市計畫法中設專章或另立「都市再生條例」推動公辦都更,讓政府主動負責。
- 呼籲內政部部長應展現魄力,提出具體改革藍圖,而非僅是加速、簡化等口號。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詢內政部重新測繪南海地圖並公布電子海圖的意義,質疑為何東沙島已公布領海基線,太平島卻不公布。
- 關切南海地圖的九段線與中國大陸公布的九段線是否重疊或有差異,以及我方有無與中國合作測量。
- 強調太平島領海基線應適時公布,南海海底資源探勘應列為國家機密,不能與中國合作。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都市發展配合經濟代工模式,導致畸形發展,少子化與游資炒作土地問題嚴重。
- 批評政府在公共設施檢討上缺乏宏觀遠見,僅發文要求檢討卻無立法準則,恐造成新亂源。
- 強調政治人物應以公益為優先,政府不應成為發展的障礙,並呼籲檢討制度、找回良心以應對台灣發展的關鍵時刻。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關切海岸管理法公告近岸海域範圍擴大,以及對原住民族鹽寮部落土地權益的影響。
- 質疑海岸管理法中「不得獨占」與土地法「不得私有」的意涵不同,且「一定限度內」的範圍應以法規命令以上位階訂定,而非行政規則。
- 要求內政部與營建署檢討海岸管理法相關疑義,並更正縣政府劃錯的部落範圍。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全台公共設施保留地高達2.5萬公頃未檢討徵收,因應少子化,學校用地可優先解編釋出土地。
- 要求內政部彙整全台各縣市政府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進度一覽表。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少子化導致中小學校舍閒置,而老年人口增加使社福設施需求大增,應積極透過都市計畫變更解決。
- 關切夜市經營與住戶衝突問題,建議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及地方政府研商夜市設置要件與規劃管理辦法。
- 書面質詢指出全台仍有2萬7,278公頃公設保留地未徵收,政府財政難負擔,要求說明解編實際執行情形、方向與期程。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部長 內政部
- 回應房地合一稅制主要目的在抑制炒作。
- 表示飛雁新村都更案由台南市政府主辦,營建署僅補助規劃費用,洪主秘被調查主要與新竹案有關。
- 承諾會繼續追蹤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BOT案的投資執行計畫書。
- 承認都更速度慢,需貫徹公權力並簡化程序,但強調方法有限。
- 同意都市更新應朝整體規劃及公辦都更方向發展,並可研究增加「都市再生條例」。
- 澄清南海地圖更新是底圖更新,非法定公告,與馬總統視察太平島無關,並強調中華民國對南海島礁主權。
- 對於都市計畫法增列社會福利設施,擔心掛一漏萬,建議以廣泛的「社會福利設施」涵蓋,社會住宅可考慮增列。
- 同意各縣市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但指出解編困難在於地方財政,並強調變更時可利用回饋方式取得公共設施。
王榮進 副署長 內政部營建署
- 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檢討已請各縣市政府進行,但目前無確實統計資料,承認4年內解編 7,500 公頃的目標很難達成。
- 解釋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做臨時使用,如簡易住宅、停車場、農業設施等。
- 說明解編保留地若變更為其他用途需回饋,並允許跨區回饋。
- 澄清飛雁新村都更案是台南市政府主辦,營建署僅補助規劃費,洪主秘涉案主要為新竹案。
- 表示已多次發文催促新北市政府提供青年社會住宅BOT投資執行計畫書,但對方稱仍在審議中。
- 解釋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公園等開放空間總面積不得少於10%是加總計算,且與老人服務設施等建築空間性質不同。
- 說明都市計畫法第42條現行條文已有社教機構等,可劃設相關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實務執行無問題。
- 說明都市計畫法第46條增列社會福利設施是訓示性規定,在面積上無總量限制。
王靚琇 司長 內政部地政司
- 說明內政部利用高科技測繪技術重新繪製南海島礁位置,是圖的更新而非首張地圖,也非法定公告。
- 強調U形線內島礁主權屬中華民國,但太平島領海基線公布需考量國家最大利益。
- 表示南海測繪計畫於今年完成,所有座標系統全部更新,與馬總統視察太平島無關。
- 說明中國大陸的九段線也是根據1947年公布的線段訂定,理論上與我方線段接近,並會持續蒐集核對資料。
- 承諾提供南海測量成果圖給委員,並表示會研議海岸管理法相關法制問題及持續關注鹽寮部落個案。
陳美蕙 副組長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說明「設施」定義較廣泛,涵蓋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婦女等對象的社會福利設施,而「機構」則指合法立案者。
- 贊成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一項第二款增列「社會福利設施」,認為可涵蓋老人、身心障礙者及社會住宅等需求。
相關後續
- 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於「社教機構」後增列「社會福利設施」,修正通過。
- 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維持現行法,暫不予修正。
- 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六條於「社教場所」後增列「社會福利設施」等字,修正通過。
- 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黨團協商。
- 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吳委員育昇、陳委員怡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9701
- 卷/期/冊
- 104/97/1
- 發布日期
- 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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