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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不動產估價師法與都市計畫法,並專題討論台灣民政府適法性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2-09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3次會議審查「不動產估價師法」及「都市計畫法」修正草案,並針對「台灣民政府」未立案團體發行證件及募資適法性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決議通過兩項法案部分條文修正,並將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委員們就台灣民政府的組織性質、自製證件效力、募資行為及政府應對態度提出多方質疑,內政部與相關部會則強調言論自由保障,並表示若有具體詐欺事證將依法查處,同時承諾將加強宣導。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至七)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主要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多位委員所提之「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 討論聚焦於不動產估價師法的條文修改,以及都市計畫法中關於公共設施用地劃設與社會福利設施增列的相關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關切台灣現有老舊房屋耐震能力,建議內政部與地方政府合作宣導並補助建築物耐震補強,督促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以提升防震安全。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關切台灣民政府發行身分證件與募資的適法性,質疑政府應對不足,並詢問是否有法律可規範此類未立案組織,避免混淆國人視聽及未來更多類似團體出現。
  • 質疑台灣民政府收費辦理身分證、護照、車牌及講習班的合理性,並指出這些證件均無法律效力,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部長 內政部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王榮進 副署長 營建署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王靚琇 司長 地政司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段宜康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社教機構」後增列「社會福利設施」等字,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 「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六條「社教場所」後增列「社會福利設施」等字,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 「都市計畫法」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段宜康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邀請內政部部長陳威仁、法務部及外交部針對「從台灣民政府看未立案團體發行身分證件並辦理募資之適法性」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專題報告聚焦於「台灣民政府」此一未依法申請設立的組織,探討其自製身分證件、車牌及募資行為的適法性問題。
  • 討論內容涵蓋該組織發行證件的法律效力、收費行為是否觸犯政治獻金法或詐欺罪,以及政府對此類團體的監督管理困境與應對策略。

相關爭議

  • 組織性質與政府態度:委員質疑台灣民政府到底是幫派、政黨或詐騙集團,並批評政府對其態度過於開明、冷眼旁觀,僅以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為由不主動介入,導致其有斂財空間。
  • 自製證件效力與違法性:委員質疑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身分證、車牌雖無法律效力,但其大量發行與宣稱用途可能涉及偽造文書或詐欺罪,而非僅是會員識別文件。內政部則認為目前無具體事證構成詐欺,且非冒充國民身分證。
  • 募資行為的適法性:委員質疑台灣民政府收取高額費用(身分證1,500元、車牌6,000元、課程6,000至1萬元)是否構成不法募資或詐欺,特別是其宣稱的「福利」與「公務員資格」。內政部則表示,目前認定為入會費,且非登記政黨或政治團體,不適用政治獻金法,公益勸募則需衛福部認定。
  • 民眾受騙與政府宣導:委員指出許多民眾因相信台灣民政府的虛假宣傳而受騙,特別是老人家,質疑政府宣導不足。內政部部長則認為其宣稱福利太好,一般人不會相信,並曾發新聞稿說明,但委員認為應更積極主動。
  • 人民團體法修法與管理缺口:委員質疑人民團體法中關於未立案團體處罰規定與憲法保障集會結社自由有牴觸,導致政府在管理此類團體時存在缺口。內政部表示將修法將許可制改為登記制,並與法務部研擬相關規範。
  • 司法機關查處效能:委員批評警政署與地檢署對台灣民政府的詐欺檢舉案查辦不力,以證據不足簽結,未能深入調查其斂財模式。法務部則強調需符合構成要件才可追究。
  • 國家主權定位爭議:台灣民政府主張台灣非主權國家,隸屬美日,與中華民國政府的主權立場相牴觸,有委員藉此質疑內政部長與總統對國家定位的說法差異。

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對台灣民政府的奇特主張感到感觸,認為其類似民間自high,也可能是對執政黨不滿而另闢蹊徑。
  • 質疑台灣民政府宣稱的福利(如免稅金、自由進出美國、免費讀大學、配給住宅)比政府好,政府應重視並宣導。
  • 認為內政部部長對此組織的態度過於開明,僅尊重言論自由而未明確表態其主張的不可取性。
  • 質疑軍宅炒作現象,批評前勞委會主委王如玄的行為,並認為這是稅制不合理導致的通案問題。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民政府自製身分證件的法律效力與合法性,認為無效不代表不違法,可能涉及偽造文書或詐欺。
  • 強調台灣民政府大量發行證件非個案,主管機關內政部應主動介入調查,而非被動等待受害者。
  • 詢問台灣民政府的募款行為(收2,000元辦身分證、宣稱可分房子)是否涉及詐欺,並質疑檢察機關簽結的理由。
  • 質疑內政部長對台灣是否為主權獨立國家的說法與總統立場不一。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民政府的性質是幫派、政黨、政治團體或詐騙集團,認為政府對其認定模糊。
  • 指出台灣民政府利用買廣告冒充新聞,宣稱不實福利(如免12年牌照稅、高額老人年金、學費全免、健保免費),質疑其詐騙行為。
  • 認為政府對台灣民政府的態度是冷眼旁觀,應更積極主動宣導其證件無效及福利不實,而非等待受害者出現。
  • 關切台北市里長自治條例中「其他交辦事項」的規定,認為里長不應被要求包山包海,並質疑中央修法未過前地方通過的效力。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民政府的政治主張屬言論自由,但政府對其可能涉嫌詐欺的態度荒唐,警政署與內政部互推責任。
  • 揭露台灣民政府收取高額費用(初級班6,000元、高級班1萬元、身分證1,500元、車牌6,000元),保守估計已斂財1.8億元。
  • 指出台灣民政府官網利用美國政府文件誤導民眾,將自製身分證宣稱為國際認可的旅行文件,構成詐騙。
  • 要求內政部部長要求警政署深入調查台灣民政府的詐欺行為,並批評法務部對已結案的詐欺案未認真查辦。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就頂新案質詢法務部,關切食安案件偵查中檢驗方式、油品標準、外國文件效力及司法互助協議不足對判決的影響,要求檢察系統檢討蒐證完整性。
  • 要求外交部與法務部儘速簽署更多司法互助協議,以利跨國案件證據蒐集與人犯拘提。
  • 質疑人民團體法第60條及61條關於未立案團體解散及罰則規定與憲法保障集會結社自由有牴觸,認為行政機關權力過大,要求內政部修法並制定明確規範。
  • 認為台灣民政府等未立案團體的存在反映國民對政府缺乏信心,政府對其管理存在缺口,應在保障自由與保護人民間取得平衡。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就前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利用債務契約購買軍宅一事,質疑其非個案,而是利用法律漏洞炒作的通案現象,並認為全國住宅政策應由內政部統籌。
  • 關切合宜宅的閉鎖期轉售問題,擔憂可能重演軍宅炒作弊端,要求內政部查緝並取消違規者購買資格。
  • 建議政府應推動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而非巧立名目推出青年生活宅等,避免提供鑽法律漏洞的機會,產生更多類似王如玄的案例。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民政府否定政府統治權、行之有年且普及,但政府除取締車牌外,對其合法性與行為都不置可否,形同默許其存在與發展。
  • 認為台灣民政府的政治主張屬於言論自由範疇,在台灣國家地位未定論釐清前仍有發展空間。
  • 質疑台灣民政府龐大組織僅靠會費不足以支撐開銷,關切國安情治單位是否深入了解其資金來源與跨國活動。
  • 指出台灣民政府宣稱其證件可在國際上使用,但政府認定為假,應深入調查其詐欺行為,並強調言論自由有其法律界線。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部長 內政部

  • 台灣民政府非我國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無法依人民團體法監督管理。
  • 台灣民政府自製身分證件不具國民身分證法定效力,不被公私部門採認,目前難認定涉及偽造或變造國民身分證。
  • 該組織以發證方式收費,非屬募資行為,且非我國登記政黨或政治團體,尚無政治獻金法適用。
  • 自製車牌不得懸掛於汽車並於道路行駛,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警政署已加強取締。
  • 曾接獲2位民眾對台灣民政府提出詐欺告訴,經地檢署偵辦後以查無具體事證簽結。
  • 基於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與言論自由,只要不造成犯罪行為,政府基本尊重其主張。
  • 對於台灣民政府的奇特主張,本部已發新聞稿說明其並非依法備(立)案組織,呼籲民眾勿違法使用無效證件,並提供檢舉管道。
  • 認為台灣民政府宣稱的福利太好,不可能實現,因此不會心動,並會加強宣導其證件無效。
  • 里長定位為民選的準民意代表,非官吏,台北市里長自治條例需報行政院核備後再表示意見。
  • 人民團體法第60條及61條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言論自由有牴觸之嫌,將在修法時修正,改為登記制。

宋文宏 檢察官 法務部

  • 就刑事法立場,對不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不予追究與處罰,這是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
  • 頂新案偵查時檢察官結合司法警察及衛生主管機關,經法律研究與事證蒐集,認定犯罪嫌疑重大才起訴,雖一審無罪但仍有疑問。
  • 跨國詐騙案件偵辦雖有司法互助困難,但檢警透過實質司法互助突破困境,如頂新案曾赴越南取證。

劉柏良 局長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

  • 曾有桃園民眾對台灣民政府提出詐欺告訴,轉報地檢署後因證據不足簽結。
  • 台灣民政府官網稱收取1,000元至1,500元發放身分證,但網路上稱其為入會費。
  • 針對台灣民政府的詐欺情況,警方仍在蒐集情報,並努力查訪個案。

尹新垣 副局長 外交部領務局

  • 不相信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已被國際認可使用,認為現實上不可能。

劉振安 科長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 有取締過懸掛台灣民政府自製車牌上路的車輛,數量為少數。
  • 交通執法針對有上路且懸掛非公路監理機關核發牌照的車輛,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陳首翰 專門委員 外交部條法司

  • 外交部和法務部已與美國、南非、菲律賓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並與越南簽署民事司法互助協議。
  • 除了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的國家外,與大多數國家可透過出具委託書方式進行實質國際司法互助合作。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內政部與法務部將針對人民團體法相關處罰規定進行系統性整理與修訂,將備案、立案許可制改為登記制,並提出研究報告。
  • 內政部警政署將繼續深入調查台灣民政府的詐欺行為,特別是其利用美國官方文件誤導民眾宣稱證件可出國旅行的部分。
  • 內政部將適度加強對民眾宣導台灣民政府所發證件均為無效證件,以避免民眾受騙。
  • 針對合宜宅可能存在的炒作弊端,內政部將加強查緝,並要求在土地登記簿上註記,未來將不再興建以出售為主的社會住宅。

原始資料

公報
1049701
卷/期/冊
104/97/1
發布日期
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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