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委員會審查金融預算、保險法及促參法修正案,並研討金融亞洲盃策略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2-07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了7家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案、多項保險法修正草案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草案。會議就各項預算與法案進行討論與決議,部分預算遭凍結或調整,部分法條修正通過或保留協商。此外,金管會就台灣金融業布局東南亞市場進行專題報告,委員們就金融業發展、美國升息影響及未成年人保證債務等議題進行質詢。
討論事項一
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等7家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書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轄7家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保險安定基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105年度預算書案。
- 核心議題包括各機構的工作計畫、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財務規劃的合理性與效益性。
相關爭議
-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的業務推廣費及廣告費因媒體曝光率有限且執行率未達標,被質疑宣導效果不佳。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的福利費(三節福利金)被認為不符公益性質財團法人應緊縮原則,有欠妥適。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業務推廣費及廣告費的 1/10,並要求提出活動宣導改善報告。
- 提案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面檢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編列公務機關所無的三節獎金。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台灣金融研訓院、保險安定基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等機構的預算照列。
-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的業務推廣費及廣告費凍結 1/10,需提出活動宣導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的業務宣導費減列 50 萬元,並增列提存特別準備 50 萬元。
-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國外差旅費減列 30 萬元。
- 所有 7 家財團法人的 105 年度預算書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共 4 案「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討論內容涉及保險法第 34 條利息年利率、第 143 條之 3、第 146 條之 5、第 147 條之 1、第 148 條之 1、第 168 條、第 171 條之 1 等條文的修正與保留,以及第 21 條、第 107 條條文是否維持現行法規。
相關爭議
- 保險法第 34 條關於利息年利率的修正,曾巨威委員等人提案將「利息年利一分」修正為「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十」。
- 保險法第 107 條(未滿 15 歲未成年人及精神障礙者死亡給付效力)及第 21 條(保險費交付方式)條文,經審查後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顯示對其修正提案未達成共識。
立法委員發言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說明所提保險法第 107 條條文修正草案的要旨,該案涉及未滿 15 歲未成年人及精神障礙者死亡給付效力及喪葬費用保險金額限制。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說明所提保險法第 21 條條文修正草案的要旨,該案涉及保險費交付方式。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說明所提保險法第 34 條條文修正草案的要旨,該案涉及利息年利率。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險法第 34 條第 2 項末句「利息年利一分」為「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十」。
相關人員回應
黃天牧 副主任委員
- 就行政院提案提出報告,並就委員提案回應。
張盛和 部長
- 就委員提案回應。
相關後續
- 保險法第 34 條條文依曾巨威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第 2 項末句為「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十」,其餘照現行法條文通過。
- 保險法第 143 條之 3、第 146 條之 5、第 147 條之 1、第 148 條之 1、第 168 條及第 171 條之 1 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險法第 21 條及第 107 條條文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以上 4 案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
- 通過曾巨威、許添財、潘維剛委員所提臨時提案,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委員姚文智等人提案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草案的可行性。
討論事項三
審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林淑芬委員等 18 人及潘維剛委員等 16 人分別擬具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 2 案。
- 討論內容涵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方式、可行性評估、專業人員資格、土地使用、補貼機制、招標程序以及營運績效評定等關鍵條文的修正與增訂。
相關爭議
- 關於第 6 條之 1 條文,林淑芬委員等人提案增訂可行性評估應納入公共利益具體項目及公聽會機制,並要求主辦機關具體說明不採納意見的理由。
- 第 27 條條文,林淑芬委員等人與潘維剛委員等人均提案刪除。
- 第 33 條、第 34 條及第 45 條條文,經審查後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顯示對其修正提案未達成共識。
- 潘維剛委員等人提案增訂第 9 條之 1 條文,不予增訂。
- 林淑芬委員等人及潘維剛委員等人提案增訂第 40 條之 1 條文,不予增訂。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說明所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要旨,該案涉及外國人持股比例限制、可行性評估、土地使用、補貼機制及審查程序等。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說明所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要旨,該案涉及民間參與方式、專業人員、土地使用及營運績效評定等。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案復議 2015 年 11 月 30 日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6 條之 1、第 8 條、第 29 條、第 46 條及第 51 條之 1 條文,並建議修正。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連署許添財委員的復議案。
薛凌 立法委員
- 連署許添財委員的復議案。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連署許添財委員的復議案。
相關人員回應
黃天牧 副主任委員
- 就委員提案回應。
張盛和 部長
- 就委員提案回應。
相關後續
- 第 3 條條文依潘維剛委員等人提案,修正第 1 項「…使用及促進…」為「…使用且促進…」,其餘照案通過。
- 第 4 條條文依林淑芬委員等人提案,修正第 3 項關於外國人持股比例限制,其餘照案通過。
- 第 6 條條文依潘維剛委員等人增訂第六條之一提案移列,增列第 2 項及第 3 項關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之規定,其餘照現行法條文通過。
- 增訂第 6 條之 1 條文依林淑芬委員等人提案,修正第 1 項及第 2 項關於可行性評估及公聽會機制。
- 第 8 條條文依潘維剛委員等人提案,修正第 1 項第 6 款關於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其餘照案通過。
- 第 18 條條文依林淑芬委員等人提案,刪除第 1 項「、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等文字,其餘照案通過。
- 第 30 條條文依林淑芬委員等人提案,修正「該議會或立法院」為「民意機關」,其餘照案通過。
- 第 36 條、第 37 條及第 40 條條文依潘維剛委員等人提案,分別刪除第 3 項「依本法第 40 條之 1 之」等文字,其餘均照案通過。
- 第 38 條條文依潘維剛委員等人提案,刪除第 5 項「依本法第 40 條之 1 之」等文字,其餘照案通過。
- 第 39 條條文依潘維剛委員等人提案,刪除第 2 項「依本法第 40 條之 1 之」等文字,其餘照案通過。
- 增訂第 51 條之 1 條文依潘維剛委員等人提案,修正第 2 項「…,委託其繼續營運。…」為「…,由其繼續營運。…」,其餘照案通過。
- 第 5 條、第 9 條、第 11 條、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31 條、第 35 條、第 53 條及第 54 條條文,均照潘維剛委員等人提案通過。
- 第 14 條、第 29 條、第 46 條、增訂第 48 條之 1、第 51 條、第 52 條條文,均照林淑芬委員等人提案通過。
- 第 27 條條文,照林淑芬委員等人提案及潘維剛委員等人提案刪除。
- 第 41 條條文,照林淑芬委員等人提案及潘維剛委員等人提案通過。
- 第 33 條、第 34 條及第 45 條條文,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潘維剛委員等人提案增訂第 9 條之 1 條文,不予增訂。
- 林淑芬委員等人提案及潘維剛委員等人提案增訂第 40 條之 1 條文,不予增訂。
- 針對 2015 年 11 月 30 日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6 條之 1、第 8 條、第 29 條、第 46 條及第 51 條之 1 條文的復議案,經討論無異議通過,並確定復議案建議修正條文內容。
- 以上 2 案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臺灣與東南亞國家洽簽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情形暨臺灣金融業於東南亞市場發展之現況與前景」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
核心議題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臺灣與東南亞國家洽簽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的進展,以及臺灣金融業在東南亞市場的發展現況與未來前景進行專題報告。
- 討論內容涵蓋東南亞市場的經濟潛力、臺灣金融業在該地區的布局、發展利基、推動 MOU 的策略,以及協助我國金融業拓展海外市場的政策方向。
相關爭議
- 立法委員質疑金管會報告過於簡略,未充分展現對東南亞市場戰略的深入思考,導致台商單打獨鬥。
- 對於美國升息對台灣及新興市場的衝擊,委員關切其對股市、金融業及台商的影響,行政部門則持審慎樂觀態度。
- 對於台灣金融業打亞洲盃策略,委員認為應優先推動併購,並要求金管會協助金控業者補足缺乏的拼圖,並篩選優質金控進行布局。
- 對於中國大陸投資,委員建議在整體投資上限不變下,調整投資比重,降低放款部位而調高參股部位,以增加獲利和保障。
- 對於開放大陸自然人來台投資股市,委員關切實施時程、金額上限及安全控管措施。
- 對於未成年人擔任借款人或保證人的債務問題,委員質疑其合法性及銀行處理方式,要求金管會及公股行庫清查並研議解決方案。
- 對於公股銀行年終獎金偏低及獲利能力不如民營銀行,委員質疑其政策性任務與競爭力之間的平衡。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主委曾銘宗未來擔任立委後的政策方向,特別是推動泛公股銀行整併。
- 關切台灣金融業洽簽東南亞金融 MOU 的進度,並建議直接簽訂 FTA 更佳。
- 質疑金管會推動資本市場改革後,成交量仍未達預期目標。
- 主張台灣銀行、金控機構數量過多且規模過小,不利打亞洲盃,建議整併至最佳規模。
- 質疑美國升息對新興市場衝擊,詢問台灣金融業打亞洲盃是否受影響,以及國安基金是否應繼續護盤與改變操作手法。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詢合庫金控八德路總部大樓工程延宕、預算追加 20 億元及變更設計 8 次的離譜情況,要求查明有無人謀不臧。
- 要求合庫金控說明變更設計原因、追加預算比例,並儘速提出完工日期。
- 批評財政部對公股機構工程管理不力,要求徹底調查並追究責任。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批評金管會專題報告內容草率、低劣,未展現對東南亞策略的深度思考。
- 強調新南進策略對台灣經濟前途的重要性,指出台灣在區域經濟整合中慢了一步且被孤立。
- 分析台灣對東南亞出口成長主要來自台商在當地投資的產業鏈需求,而非台灣產業升級。
- 呼籲政府應立即成立專案小組,對東南亞進行深度考察並擬定國家戰略,發揮領導作用。
- 以甘迺迪總統為例,強調領導者應基於慈悲心和責任感,解決國家社會問題,並立定大志引導人民。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詢問美國升息對台灣經濟景氣、股市及新興市場的影響,以及台灣的因應方案。
- 關切台灣金融業打亞洲盃是否受美國升息影響,並詢問國安基金是否應繼續護盤及加碼。
- 質疑本國銀行存放比創新低,顯示民眾對風險性投資信心不足,要求金管會提出改善方案。
- 對 TRF 產品的高風險及銀行代墊巨額款項表示擔憂,要求金管會謹慎開發新商品並確保銷售對象適當。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次長吳次長當傑操盤國安基金期間股市下跌,不在場反而上漲的現象。
- 關切科技業及外資金融圈的無薪假、裁員、縮編情況,要求金管會掌握具體數字並積極化解。
- 詢問八大行庫 105 年的就業計畫及年終獎金發放情況。
- 關切大陸自然人來台投資股市的開放時程、金額限制及風險控管問題。
- 質疑未成年人擔任借款人或保證人的契約合法性及銀行追償方式,要求金管會與公股行庫清查並停止不合理扣薪行為。
- 指出中南部許多阿公、阿媽留給孫子的房地產被父母拿去抵押借款,導致未成年人背負債務的社會問題,要求金管會研議解決方案。
薛凌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即將卸任的「畢業禮物」及台股揚升方案 2.0 的進度。
- 關切金管會主委訪問越南的成果,特別是簽署 MOU、協助台灣金融業參股越南重整銀行及解決分支機構申請停擺問題。
- 質疑台灣金融業在緬甸和馬來西亞拓點數量的原因,並要求說明海外獲利狀況。
- 關切國內 IPO 件數衰退,與香港 IPO 金額差距懸殊,要求金管會檢討並提升台灣經濟活力。
- 詢問 IPO 競拍新制的細節,包括 5 億元及 5 張的限制,並建議全民參與不設限制。
孫大千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推動亞洲盃政策,建議優先以併購方式布局,以達到最大綜效。
- 建議金管會應協助各金控業者補足其在海外市場的缺乏,並了解其併購標的,以便政府鋪路。
- 強調在金融情勢低檔時進行海外併購是最佳時機,金管會應彈性解釋法規以加速推動。
- 主張全面開放海外併購必須配合高度監理,篩選體質優良的金控業者進行,並透過 MOU 建立監理合作機制。
- 建議金管會針對中國大陸的投資比重進行調整,寧願降低放款部位而調高參股部位,以增加獲利及保障。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上市公司下市轉往大陸上市、台灣企業被收購的現象,以及本土銀行股價偏低的問題。
- 詢問金管會如何吸引海外資金,包括港資及大陸自然人資金,以提升資本市場。
- 強調應加速開放大陸自然人來台投資股市,並確保對等性,避免資金流向傾斜。
- 質疑公股銀行年終獎金和獲利能力不如民營銀行,指出其政策性任務限制競爭力。
- 肯定合庫金控推出的「以房養老」業務為德政,建議大量宣導推廣。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主委訪問越南簽署 MOU 的成果,並關切台灣金融業在東南亞的發展利基及風險。
- 詢問兆豐銀行在東南亞的據點分布及風險控管狀況,特別是面對東南亞本地銀行壞帳率升高的情況。
- 關切外國直接投資(FDI)中,外商透過本國銀行借貸在台投資的資金規模,並詢問公股銀行是否有相關數據。
- 質疑土地銀行製造業放款減少,與其他公股銀行相比競爭力較弱,要求檢討並創新經營,特別是在「以房養老」等銀髮族信託業務方面。
相關人員回應
曾銘宗 主任委員
- 表示金管會任內推動資本市場開放、處理保險公司問題、修訂保險法引進立即糾正措施,以及銀行業打亞洲盃已有顯著成效。
- 說明已與 40 個國家及地區簽署 50 個監理合作備忘錄,其中東南亞國家有 7 個,並將持續爭取。
- 認為美國升息對台灣股市影響正面大於負面,且對打亞洲盃步驟不致影響,台灣升息可能性不高。
- 回應外資金融圈裁員人數非常少,主要為亞洲地區策略調整,並重申外商對台灣市場的承諾。
- 表示贊成大陸自然人來台投資股市,將逐步推動,初期可能先開放基金或 ETF,並設限額以控管風險,希望 1 月底前實現。
- 說明金管會推動亞洲盃政策,已修正銀行法及保險法,放寬併購限制,並支持優質金控透過併購、參股、設子行、設分行等方式布局海外。
- 認為東南亞國家經濟成長快速,越南開放外資收購重整銀行股份是台灣金融業拓展海外市場的機會。
- 強調簽署 MOU 是亞洲盃重要配套,可讓監理前線延伸至其他國家。
- 回應未成年人擔任借款人或保證人問題,表示現行民法下,未成年子女因父母同意或名下有財產而成為借款人是合法的,將進一步研議如何保障權益。
- 說明台灣金融業海外獲利逐年成長,佔總獲利約 35%,鼓勵銀行向外投資拓點,並表示對大小銀行一視同仁協助。
- 說明 IPO 件數減少主要因過去對象已上市櫃及證所稅影響,預期廢除證所稅後家數將回穩。
- 表示會持續開放金融產品,但如 TRF 等高風險產品應賣給對的人,並在風險可控管前提下進行。
吳當傑 次長 財政部
- 回應國安基金持續授權至明年 1 月中旬,以因應國際因素,並將密切注意市場變化,做必要因應。
- 表示不悲觀看待外資因美國升息而大幅撤出,因外資已事先調整。
- 說明國安基金在授權期間原則上以進場護盤為主,退場時機由委員會決定。
- 回應合庫金控八德路總部大樓工程延宕問題,表示財政部已了解並要求董事長充分處理及查明有無人謀不臧。
- 說明土銀放款減少主因政府借款減少,且土銀資本適足率相對不足、資金成本較高。
- 表示土銀積極檢討經營策略,並在銀髮族信託、以房養老等領域努力,爭取成為國營銀行表率。
廖燦昌 董事長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說明合庫金控八德路總部大樓工程因變更設計 8 次而延宕 1 年,預算增加 20 億元,預計今年無法完工。
- 表示目前與承包商就未簽約已施作部分有爭議,已簽約未施作部分承包商不願施作,將以現況驗收並重新發包未完成部分。
- 說明「以房養老」業務模式,以 2,000 萬元房屋為例,每月約可領 4 萬元,結合長照、醫療等概念,對社會有幫助且有獲利空間。
- 說明合庫提存 4.6 個月年終獎金。
李紀珠 董事長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說明台銀年終獎金最高上限為 4.4 個月,因達到立法院要求標準。
- 說明台銀已清查 27 戶未成年人擔任借款人的案例,決議只就拍賣不動產後承擔部分償付,未來不扣薪水。
- 解釋法律允許未成年人作為借款人,與財產繼承限制性繼承不同。
蔡友才 董事長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說明兆豐銀行在東南亞有 21 個據點,除寮國外均有分布,並強調在亞洲國家無逾放紀錄。
- 說明兆豐內規原則上不得讓未成年子女作保,若修法前有共同借款人情況需再了解。
- 說明兆豐年終獎金預計為 5.7 個月。
蔡慶年 董事長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說明第一銀行年終獎金至少有 4.6 個月。
- 回應外國人向銀行貸款在台投資的案件數至少超過 10 件,額度依規模而定,主要用於建廠房、進機器等。
徐光曦 董事長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說明華南銀行已提存 5 個月年終獎金。
- 回應華南銀行約有 10 件外國人向銀行貸款在台投資的聯貸案,多為 F 股公司從海外回台投資。
張明道 董事長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說明彰化銀行提存 5 個月年終獎金。
林增壽 總經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說明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提存 4.6 個月年終獎金。
吳裕群 局長 金管會證期局
- 說明 IPO 競拍新制以 5 億元為標準是公會徵詢會員意見後決定,5 億元以下可選擇詢圈或競拍。
- 說明公開申購上限為 5 張,可依承銷商和公司想法訂定 1 至 5 張。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潘維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於 1 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 1 週內分送各相關委員。
- 財政部將請公股行庫清查未成年人擔任借款人或保證人的資料,包括 1995 年前後的案件數量及借款人、保證人分別的案件數。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9701
- 卷/期/冊
- 104/97/1
- 發布日期
- 2015-12-2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