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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與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審查及專利、中鋼釋股請願案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2-07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開會議,首先審查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決議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接著處理兩項人民請願案,包括專利局設立與中鋼釋股計畫,均決議不成為議案。隨後繼續逐條審查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針對產業影響評估、勞工支援及單一服務窗口設置等條文進行協商與修正,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聚焦於第5、42、45、46、48條的具體文字修正,旨在調整獸醫師公會組織、會員資格及相關管理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丁守中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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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正井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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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瓊瓔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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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津鈴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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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貴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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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惠貞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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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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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重鈞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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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嘉郡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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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陳志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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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淑賢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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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5條條文,除刪除「會商相關獸醫團體」文字外,其餘照翁重鈞等人提案通過。
  • 第42條條文,第1項第2款修正為「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其餘照翁重鈞等人提案通過;第2項照江惠貞等人及蘇震清等人提案通過。
  • 第45條條文,照江惠貞等人、蘇震清等人及翁重鈞等人提案通過,予以刪除。
  • 第46條條文,但書修正為:「但經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准者,不在此限。」,其餘照翁重鈞等人提案通過。
  • 第48條條文,第2項關於理事長選舉文字修正為「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依章程規定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餘照江惠貞等人、蘇震清等人及翁重鈞等人提案通過。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江富滿君建請修法成立專利局,並就專利相關事項提出改良建議請願文書案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審查江富滿君提出的關於修法成立專利局、延長專利權期限、改變專利權起算日、增設救濟窮困發明人網頁及提高國家發明獎金等專利制度改良建議案。

相關爭議

  • 專利權期限延長:請願人建議依發明大小區分專利權期限(30年、20年、10年),但經濟部回應此與WTO/TRIPS協定(至少20年)不符,且實務上難以定義判斷標準。
  • 專利權起算日:請願人建議從核准日或技術報告核准日起算,但經濟部澄清現行專利權始於公告日,且期限自申請日起算為國際慣例及WTO/TRIPS規範,不宜改變。
  • 救濟窮困發明人網頁:請願人建議增設網頁顯示發明物以尋求贊助,但經濟部指出此舉將使發明在申請前公開,依現行專利法將無法取得專利,需修法才能可行。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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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經濟部 主管機關

  • 政府已推動「發明專利產業化推動方案」,並建置「臺灣技術交易資訊網(TWTM)」及「專利商品化教育宣導網站」協助發明商品化媒合。
  • 每年舉辦臺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促進發明品產業化商機媒合。
  • 我國為WTO會員,專利權期間依TRIPS協定規定自申請日起不得少於20年,各國實務皆為20年,請願人提出的依發明大小區分期限與國際規範不符且難以實施。
  • 專利權開始日為公告日,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已為國際算法並符合WTO/TRIPS規範,不宜改變。
  • 增設救濟窮困發明人網頁恐導致發明於申請前公開,依現行專利法將無法取得專利,需研究國際趨勢檢討修法可行性。
  • 現行「發明創作獎助辦法」已設「國家發明創作獎」,區分金牌、銀牌獎項及獎額,已符合依發明程度給予不同獎金的精神。

相關後續

本案擬不成為議案,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三

魏肇津君為要求刪除行政院編列之中鋼89億元釋股計畫,讓政府繼續持有中鋼官股百分之二十以上請願文書案 (報告事項三)

核心議題

審查魏肇津君提出要求刪除行政院編列之中鋼89億元釋股計畫,以維持政府對中鋼官股持股比例在20%以上的請願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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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經濟部 主管機關

  • 本院經濟委員會已於104年10月19日通過黃昭順委員等人提案,決議中鋼公司官股非經立法院決議不得公開標售,以維持政府財政健全及保障優良國營事業持股。
  • 105年度經濟部主管預算案中,相關中鋼釋股計畫的89億元歲入及3,938萬3,000元歲出均已刪除。

相關後續

本案擬不成為議案,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四

繼續審查「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 (逐條討論)

核心議題

繼續逐條審查「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主要討論貿易自由化對產業、企業及勞工的調整支援措施,特別聚焦於農業、勞工權益保障、產業影響評估透明化及單一服務窗口設置等議題。

相關爭議

  • 農業支援措施納入:尤美女委員建議在第4條中明確納入對受損農漁民的就業安定與生活保障,但經濟部及農委會認為農業部分已由農發條例規範並編列高額預算,無需重複規定,最終以附帶決議處理。
  • 產業影響評估透明化:尤美女委員主張應於第7條及第8條增訂召開公聽會、公布產業影響評估報告書,以確保資訊公開透明;經濟部則擔憂公聽會可能造成程序冗長或聲音大團體扭曲結果,但同意研議比照美國機制擬定條文,最終以附帶決議處理。
  • 單一服務窗口設置: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建議刪除第16條中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民間設置單一服務窗口」的文字,改為「應設置單一服務窗口」,並強調應是經濟部單一窗口統籌處理而非多個轉介窗口;丁守中委員則認為院版更精簡且能利用民間力量,最終決議文字照行政院版通過,但單一窗口精神以附帶決議確認。
  • 勞工支援措施強制性:針對第12條,修正動議將勞動部「得」提供適當調整支援措施,修正為「應」提供,尤美女委員另要求勞動部應召開說明會並發給相關補助津貼,勞動部回應現行機制已有相關措施,將在子法中訂定,最終第12條照修正動議通過。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第4條應納入受損農漁民的就業安定、生活保障及所得支持,因農發條例未充分涵蓋此部分。
  • 第7條應增訂「得召開聽證會(或公聽會)聽取產業意見」,讓受害產業有知情權及表達意見機會。
  • 第8條應增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舉行公聽會公布產業影響評估報告書及提供產業支援措施之諮詢服務」,以建立更公開透明且標準化的評估機制。
  • 第12條勞動部應召開說明會,並應發給在職勞工安定就業、轉業及失業勞工再就業相關補助或津貼等調整支援措施。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第4條的「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主要針對工業與服務業,農業已由農發條例規範。
  • 召開公聽會可能形成聲音大或抗爭性強的社團導致結果扭曲,觀測指標及機制在各國經濟上皆如此運作。
  • 第8條關於公布產業影響評估報告書及諮詢服務,建議將「應」改為「得」,避免程序冗長且無法及時救濟。
  • 第16條單一服務窗口應維持院版「得設置或輔導民間設置」,因政府人力有限,民間力量如外貿協會可有效協助,修正動議版本文字重複且不精簡,恐排除民間角色。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第4條關於自由化因應措施,若能將農業部分納入會更好。
  • 質疑農委會編列的預算是否實際用於支援受損農漁民。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支持丁守中委員對第16條單一服務窗口應維持院版文字的意見。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第16條關於單一服務窗口,擔心院版「得設置或輔導民間設置」會導致多個窗口,而非經濟部統籌的單一窗口,造成民眾困擾。
  • 強調單一窗口應由經濟部受理後自行分送各單位,民眾只需面對一個窗口。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第16條單一服務窗口應確保民眾向單一窗口提出案件後,由該窗口橫向聯繫處理到好,避免民眾需自行找相關單位,成為「抓貓過門檻」。

相關人員回應

吳明機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 第4條草案之所以不重複規範農業,是因為農業部分已在農發條例中訂有相關調整及支援措施,且已編列超過1,500億元預算。
  • 第7條觀測機制會使用客觀數據模擬計算產業受損情形,並在確定及公告前有一定程序讓產業界表達意見,擔心公聽會可能造成扭曲。
  • 簽署經貿協定後會主動公布衝擊影響評估訊息,可參考美國ITC機制擬定條文。
  • 第14條「調整支援基金」名稱符合國際通用術語adjustment and assistant。
  • 第16條單一服務窗口的設計精神與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相似,但院版文字較精簡且經法規單位充分調整。

陳建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處長

  • 農發條例對農業支援規定清楚,已編列超過1,500億元預算,目前尚有27億元結餘,且每年持續編列。

謝青雲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組長

  • 勞動部現行機制中已有針對勞工的就業安定、轉業及失業再就業相關補助或津貼等措施。
  • 本條例通過後,勞動部將於6個月內訂定相關子法,包括失業津貼、就業保險補助等,並增加因貿易自由化受影響勞工的3個月給付。
  • 現行就業保險法已有相關規定,不需在本條例另行規範,目前主要欠缺受損認定的部分。

鄭國榮 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 第16條院版文字較為清楚,主管機關身份明確,是否設置單一窗口可由行政機關內部協調,法條明文規定必要性可省略。

沈榮津 經濟部次長

  • 第16條院版規定「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民間設置單一服務窗口」,其精神是設立一個單一窗口統籌處理,內部會分好,不會踢皮球。
  • 強調會用同理心考慮企業、產業及勞工需求,確保單一窗口的服務品質。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均照案通過。
  • 第5條修正通過,第1項「科學技術發展經費或公共建設經費」之後增列「補助或」等3字,第2項刪除末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7條及第28條之限制」等文字。
  • 第6條、第7條照案通過。
  • 第8條刪除末句「企業」等2字後修正通過,並保留關於產業影響評估報告書公布及諮詢服務的條文,待經濟部研擬後提供委員參考。
  • 第9條、第10條、第11條均照案通過。
  • 第12條第1項末句「勞動部得……」修正為「勞動部應……」。
  • 第13條照案通過。
  • 第14條第1項末句「並由行政院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發展基金」修正為「並由行政院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資源基金」,第3項第1款修正為「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因應貿易自由化所需辦理本條例所定調整資源措施與推動產業」。
  • 第15條、第16條、第17條及第18條均照案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1: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據本法第6條之觀測情形,召開公聽會聽取產業意見後,指定可能受市場開放影響產業,並得舉行公聽會,公布產業影響評估,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之諮詢服務。
  • 通過附帶決議2:農委會應針對調整農業結構,協助農業升級轉型、提供受損農漁民之就業安定、生活保障及所得支持;勞動部應提供受損勞工、產業外移或因市場競爭而失業之勞工、弱勢之勞工,適當之就業安定及生活保障。兩部會應於本條例通過後,儘速檢討主管法律、預算配置。
  • 通過附帶決議3:第16條所定「單一服務窗口」,應由主管機關統籌第16條第1款所定事項,僅得設立「單一」之窗口,以協助勞工及企業與農漁民等。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議瑩補充說明;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49805
卷/期/冊
104/98/5
發布日期
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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