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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業務報告與憲兵非法搜查事件:聚焦活路外交、久安專案及人權爭議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3-07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外交部業務概況及馬英九總統「久安專案」籌備,委員們質疑卸任前出訪的必要性與外交效益,並就護照議題、南海主權、對日慰安婦等提出質詢。會議隨後增列議程,專案報告憲兵對魏姓民眾非法搜查事件,聚焦文件機密性、搜索合法性及人權爭議,要求國防部提出懲處名單並檢討相關程序。

討論事項一

邀請外交部部長林永樂報告業務概況暨馬英九總統出訪「久安專案」之籌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外交部就我國「活路外交」政策的推動成果、當前國際政經情勢概況、參與國際組織及未來外交努力方向進行報告。
  • 聚焦馬英九總統卸任前出訪瓜地馬拉及貝里斯「久安專案」的目的、預期成效、經費運用以及與新政府交接的溝通狀況。

相關爭議

  • 馬總統卸任前出訪「久安專案」的必要性與時機:多位委員質疑在政權交接過渡期出訪是否妥當,及其外交效益與經費運用。
  • 護照封面貼貼紙爭議:國人因護照上「Republic of China」被誤認為中國人而自救貼貼紙,卻遭外交部限制,引發言論自由及行政機關逾越母法授權的爭議。
  • 太平島主權與南海仲裁案:馬總統登太平島引發美國不滿,委員質疑外交部對南海主權的維護方式,以及我國在南海仲裁案中的孤立立場。
  • 對日慰安婦議題處理態度:委員質疑日本對台灣慰安婦議題的處理不如韓國積極,外交部交涉力道不足。
  • 外交部對中共國際打壓的揭露程度:委員質疑外交部報告中未充分揭露中共在國際社會對台灣的打壓事件。
  • 捷克布拉格與北京簽署姊妹市協定爭議:協定中涉及「一中原則」內容,委員質疑外交部對捷克政府的應對態度過於軟弱,未有效捍衛我國主權。
  • 久安專案承諾與援助:委員質疑馬總統出訪是否會做出新的承諾或援助計畫,外交部強調不會有新的承諾,僅為年度既定計畫。

立法委員發言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要求外交部補充爭取加入RCEP的資料,並說明如何增加對東南亞國家的交流。
  • 關切台藏婚姻來台文件流程複雜問題,要求駐印度辦事處設法解決。
  • 指出護照封面「Republic of China」字樣常造成通關困擾,國人自救貼貼紙卻被外交部限制,認為此舉逾越母法規定且侵害言論自由,提案要求刪除相關施行細則。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質疑馬總統太平島之行被美國國務院評為「unhelpful」且升高區域緊張,外交部事前是否掌握並建議。
  • 質疑「久安專案」在選舉後緊急確定出訪的時機,並詢問外交部有無與即將接任的元首溝通,以強化外交銜接。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馬總統「久安專案」的經費預算與出訪目的,認為外交部說明不清,並強調元首出訪應花在刀口上,而非「溫暖之旅」。
  • 指出過去馬總統出訪皆有援助承諾或經費支出,要求部長保證此次不會有新的承諾。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肯定外交部在過去3年內維持邦交國穩定,並詢問政黨輪替後邦交國態度是否有變。
  • 詢問馬總統卸任前出訪的必要性,及免簽國數目是否會繼續增加。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指出外交部業務報告未提及中共在國際社會對台灣的打壓事件,要求外交部應讓國人了解實情。
  • 關切聯合國安理會對北韓制裁決議對台灣的影響,認為外交部應加強宣導。
  • 質疑馬總統「久安專案」出訪時機,認為若友邦元首將來台參加新總統就職典禮,馬總統此行則無必要。
  • 指出中美洲議會網站未列馬總統演說議程,質疑安排倉促,要求外交部承諾不簽新協議、不作新承諾。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詢問馬總統「久安專案」的預期成效,尤其過境美國僅見國會議員,層級是否不足。
  • 關切520政權交接後邦交國是否會因北京壓力鬆動,認為台灣應掌握美國對中態度轉變的優勢。
  • 質疑日本在慰安婦議題上對台灣的態度不如韓國,以及釣魚台漁權問題,要求外交部持續爭取。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詢問陳水扁與馬英九總統出訪次數,並質疑「馬習會」是否也算作馬總統出訪。
  • 關切「久安專案」的籌備時間與預算,要求部長保證馬總統不會在出訪期間做出任何新的承諾或簽約。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詢問「久安專案」隨行人員名單,並關切馬總統是否會利用出訪機會發表具爭議性的兩岸關係言論。
  • 要求外交部轉達馬總統,不要以卸任總統身分對未來總統的兩岸關係指指點點。
  • 關切美國對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的立場,以及南海議題上美國航母行動的訊息,認為外交部對菲律賓南海仲裁案的回應過於被動。
  • 強調總統交接期間機敏議題與文件應妥善交接,避免空窗期。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質疑馬總統過境美國地點安排是否與太平島事件有關,並強調太平島主權不容置喙。
  • 認為美國對中政策轉向「中國威脅論」對台灣有利,應掌握優勢。
  • 關切「外交休兵」策略的延續性,以及邦交國可能鬆動的因應策略。
  • 詢問青年打工計畫中對青年的保護措施,避免剝削與不平等待遇。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詢問邦交國穩定性及520後是否會出現斷交潮,並質疑「久安專案」的出訪目的與效益。
  • 質疑「久安專案」的經費支出,認為外交部未能清楚說明整體效益。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外交部對捷克布拉格與北京簽署姊妹市協定中涉及「一中原則」的處理態度,認為外交部被捷克政府蒙蔽,未能有效捍衛我國主權。
  • 指出捷克媒體報導與外交部說法不符,認為外交部應撤回駐捷克人員並向台北市政府建議抗議。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馬總統「久安專案」帶企業界人士出訪的功能,並關切過境美國地點是否受太平島事件影響。
  • 詢問瓜地馬拉與中國關係,以及是否會發生「雪崩式斷交」,並質疑馬總統能否有效協助蔡總統邀請友邦元首參加就職典禮。
  • 認為馬總統太平島之行可能造成國際社會將其視為「Trouble Maker」,影響台美關係。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期許外交部在看守狀態下仍能看好、守好國家利益,不受政黨輪替影響。
  • 質疑「久安專案」在增加國際能見度、鞏固雙邊邦誼及擴大多邊參與方面的效益有限,認為出訪缺乏急迫性與必要性。
  • 建議外交部長應在國際重要場合發表專題演講,闡述台灣主權與貢獻,提升國際影響力。
  • 強調南向政策的重要性,主張外交應跳脫傳統思維,以經貿外交為主體,並檢討駐外使館與人力調配。

相關人員回應

林永樂 外交部部長

  • 報告外交工作在深化邦交、擴大國際參與、扮演「和平締造者」等方面的具體進展與成果。
  • 說明「久安專案」旨在深化與瓜地馬拉、貝里斯及加勒比海友邦關係,並強調高層互動的重要性。
  • 回應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爭議,表示將研議委員意見,並強調護照好用度與保護國人權益為首要。
  • 說明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第21屆締約方大會通過「巴黎協定」及我國參與情形。
  • 重申我國對南海諸島及周遭海域的主權,並透過「南海和平倡議」扮演「和平締造者」角色。
  • 表示外交部已就慰安婦議題向日方提出訴求,並持續溝通。
  • 強調兩岸關係和緩有助於擴大國際空間,但中共打壓仍持續存在,我國仍須加強與其他國家合作。
  • 表示邦交國關係穩固,未出現鬆動跡象,且將預留未來蔡總統出訪預算,不會做新的承諾或簽約。
  • 回應捷克布拉格與北京簽署姊妹市協定,表示捷克政府稱不影響中央外交政策,外交部已表達嚴正立場並持續交涉。

龔中誠 外交部領務局局長

  • 說明護照條例施行細則將封面納入規範,是依據2003年朝野共識,認為護照封面不適合貼貼紙,但封底則尊重民眾意願。

常以立 外交部亞太司司長

  • 補充說明聯合國安理會對北韓制裁決議對台灣的影響,主要涉及東北亞地區安全議題。

曹立傑 外交部拉美司司長

  • 澄清瓜地馬拉醫療合作案是瓜地馬拉新政府上任後提出,與馬總統出訪無關,是年度新案。

彭滂沱 外交部國傳司司長

  • 說明業務報告中提及抗戰勝利70週年是利用YouTube平台進行的宣傳活動,屬於持續性的國際傳播工作。

相關後續

  • 林昶佐立法委員等人所提關於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的臨時提案,外交部將進行研議,並以最短時間回應委員要求。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需補充資料者,請相關單位於2週內送交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二

邀請國防部部長高廣圻率憲兵指揮部指揮官、法務部部長羅瑩雪專案報告「憲兵非法搜查事件」,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國防部憲兵隊未持搜索票,對魏姓民眾進行搜查並扣押白色恐怖相關文件,引發外界對人權侵害、程序合法性及軍方權限的質疑。
  • 討論事件中涉及的機密文件認定、憲兵司法警察權的行使範圍、行政調查與司法偵辦的界線,以及對相關失職人員的懲處。

相關爭議

  • 文件機密性爭議:國防部最初稱文件為機密,但法務部與多位委員指出,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該批50、60年代文件已逾期自動解密,不具機密性質。
  • 搜索程序合法性:憲兵隊未報請檢察官指揮,未持搜索票即約談民眾並進入民宅,被質疑違反《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涉嫌違法搜索。
  • 「自願受搜查同意書」有效性:當事人聲明在恐懼下簽署,委員質疑其自願性,且憲兵未全程錄音錄影,關鍵過程證據不足。
  • 「獎勵金」性質爭議:國防部稱發放15,000元為獎勵金,外界質疑實為「封口費」,且發放程序被質疑不符《陸海空軍獎勵條例》規定。
  • 涉案人員責任歸屬與懲處:委員要求國防部應對決策與執行單位的主管進行懲處,而非僅犧牲基層人員,並要求盡快公布名單。
  • 軍方檔案管理與流失問題:事件揭露後,引發對國防部白色恐怖時期檔案保存、銷毀及流失情況的廣泛質疑,擔憂影響轉型正義。
  • 憲兵司法警察權檢討:事件暴露憲兵隊法律素養不足及濫權問題,多位委員提出應修法取消或嚴格限縮憲兵的司法警察權。

立法委員發言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質疑3份公文已非機密文件,國防部卻仍以機密案件處理,是國家機器愚蠢犯下的悲劇。
  • 指出政戰局發動調查,憲兵隊執行,是將單位當警總辦案,要求懲處範圍應從政戰局主官管開始。
  • 諷刺憲兵隊以15,000元獎勵嫌犯的行為荒謬不合理,並要求憲指部明確魏姓民眾的法律身分。
  • 要求國防部將已解密的文件印送委員會委員,以釐清真相。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指出文件已解密,憲兵卻仍以逮捕、搜索、扣押等手段取得,質疑其人權侵害,並要求國防部長向當事人及全國民眾道歉。
  • 質疑案件未經檢察官指揮,且政戰局人員不具司法警察身分卻參與行動,要求國防部清查並咎責。
  • 要求國防部承諾此類事件不會再發生,並將6位執行行動者的身分調查清楚。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為何不報請檢察官處理,而逕行由憲兵隊辦理,且質疑憲兵隊法律常識不足。
  • 指出保防官約談嫌疑人,且憲兵隊與非執法人員一同辦案,程序上存在嚴重問題,失去司法警察獨立性。
  • 要求國防部應從內部查清楚事件原因,並檢討憲兵的執法教育。
  • 強調國防部應對國家安全與檔案保存負責,不能因噎廢食,但應避免侵害人權。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對事件說法前後矛盾,並要求確認情資來源及2月19日會議的決策過程。
  • 指出文件為50、60年代資料,早已逾越機密期限,質疑國防部決策錯誤,且憲兵隊以白色恐怖手法約談、押人、逼迫簽署同意書。
  • 質疑國防部遲未移送案件,直到事件爆發才移送,並指出國防部一開始否認錯誤的態度。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認同部長道歉,並指出事件最大問題在於未會同檢察官及未獲搜索票,要求國防部盡快做出懲處。
  • 強調軍事審判法廢除後,軍方應調整觀念,憲兵執法需具備法律常識,並避免因事件影響未來保防工作。
  • 關切軍方SOP過時問題,要求國防部澈底檢討並迅速調整,以重建威信。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批評國防部專案報告缺乏人名,要求明確誰是決策者與執行者,並認為憲兵只是基層聽命行事。
  • 質疑國防部過去半世紀以來查扣文件、搜查事件的數量及保存狀況,要求提供詳細報告。
  • 質疑國防部聲稱「無意間發現」網路拍賣文件,認為軍方應有監控人民上網的方式,要求說明情報蒐集方式。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指出事件全國震驚是因為踩到司法人權紅線,要求國防部盡快公布懲處名單。
  • 質疑魏姓民眾從嫌犯變成對國家有功人員的身分矛盾,並要求法務部說明民眾面對憲兵約談、搜索時應有的法律權利。
  • 關切憲兵偵防車未掛軍牌、約談過程未全程錄音錄影,質疑「自願搜索同意書」的有效性,要求檢察官扣押所有證據。

徐國勇 立法委員

  • 批評國防部專案報告內容荒謬,指出魏姓民眾行為不足取卻獲15,000元獎勵金的矛盾。
  • 援引法律條文指出文件不具機密性,且贓物罪追溯時效已過,質疑國防部執法缺乏法律依據。
  • 質疑國防部高階將領調職問題,認為軍方濫權侵害百姓權利,要求憲兵隊以後除檢察官指揮外,不得再辦理老百姓案件。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質疑錄音檔下落不明,要求法務部與國防部公開證據,釐清真相。
  • 指出國防部公文銷毀程序有失誤,要求究責,並質疑憲兵法律素養差,導致權力被拿走。
  • 要求限時偵查並公開錄音檔,避免再次發生「白色恐怖」事件,損害國軍形象。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公文旅行時間過長,從2月19日取得公文到3月3日才送政戰局審認,效率不彰。
  • 指出政戰局保防處對50、60年代公文不需開會審認機密性,認為國防部法律素養與外交部有巨大差異。
  • 批評國防部在未確認文件機密性前即發放獎勵金,程序矛盾,並要求公開相關公文與獎勵條例依據。
  • 建議國防部應公開此批公文,讓全國國人了解事件本不應發生,避免憲兵司法警察身分被取消。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指出憲兵司法警察角色應轉型,並要求國防部懲處名單應包含主官、主管,並考慮停職待查。
  • 關切懲處名單是否需報告總統府,以及總統意見與國防部不同時的處理方式。
  • 要求法務部與國防部政風室、法律事務司共同介入調查,確保行政調查的公允性,避免官官相護。
  • 強調事件已嚴重衝擊國防部形象,應迅速做出斷然處置。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政戰局指揮憲兵隊進行司法偵查的權力,以及政戰局進行「行政調查」的定義與合法性。
  • 指出已解密文件不應涉及「妨礙祕密」罪名,並質疑國防部對「贓物」的認定。
  • 批評國防部報告中網頁標題與實際不符,並質疑軍方未從內部調查文件流失原因,卻大肆搜索民間人士。
  • 指出憲兵隊夜間訊問、未告知當事人權利等行為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要求停止「民人專案」並保留所有白色恐怖相關檔案。

相關人員回應

高廣圻 國防部部長

  • 對事件引發各界議論與紛擾表達歉意,並承認執行人員溝通說明不足導致誤解。
  • 確認3份公文已不在機密等級內,屬於歷史文件,但當時在網路上發現時性質不明,需了解外流管道。
  • 表示已將案件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國防部將配合調查,並會對政戰局與憲兵指揮部進行檢討與懲處。
  • 承諾會盡快完成行政懲處程序,並將調離現職的主管名單向總統報告。
  • 強調國防部沒有監控人民上網,只是會注意網路熱點及影響國家安全的事項,並會強化法治教育,兼顧國家安全與人權。
  • 承諾會提供過去半個多世紀以來檔案保存狀況的報告,並不會銷毀白色恐怖相關檔案。

聞振國 國防部政戰局局長

  • 說明政戰局反情報隊無意間在網路上發現魏民販售文件,隨後將訊息送到憲兵隊處理。
  • 解釋15,000元獎勵金是希望魏民提供文件來源、數量與流向,與2月19日偵辦事件是兩回事,但遭魏民婉拒。
  • 表示政戰局已獲得授權,可在權責範圍內核定獎勵金,但此筆獎金因魏民婉拒而未發放。
  • 確認3份公文是總政戰局文件,過去有保管,銷毀時可能程序有失誤,但目前在網路上只搜尋到這3份文件。
  • 說明機密審定已可完成,局長即可簽奉,文件將發回憲兵指揮部。

謝榮盛 法務部次長

  • 說明台北地檢署已分案調查憲兵非法搜查事件,將深入了解是否構成刑事責任。
  • 解釋《刑事訴訟法》中搜索的主體(憲兵具司法警察身分)與程序規定(有令狀、無令狀及同意搜索)。
  • 強調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未重新核定的機密文件會自動解密,且贓物罪追溯時效為10年,民法侵權行為時效最長10年。
  • 表示同意搜索必須出於自願性,不得有強迫、詐欺、利誘等情形,具體案件由檢察官判斷。
  • 建議若案件涉及爭議,由檢察官指揮偵辦會比較不會引起爭議,法務部將尊重檢察官辦案結果。

許昌 國防部憲指部指揮官

  • 說明魏姓民眾在2月19日偵辦時的身分是嫌犯,憲兵隊當天就取得了公文。
  • 表示憲兵隊在2月26日將資料送交憲兵指揮部,憲指部於3月3日送至保防安全處審認。
  • 說明憲兵偵防車使用民牌,但同仁有出示證件並全程錄影蒐證,有告知當事人權利,但車上與簽署同意書時未錄音。
  • 表示憲兵具司法警察權,職責包括維護軍紀、調查軍事犯罪、危害國家利益及受檢察官指揮,並會加強教育訓練。
  • 確認相關卷證已移送士林地檢署,憲兵隊非法搜索部分則在台北地檢署。

趙代川 國防部政戰局保防安全處處長

  • 說明保防官是無意間在網路上發現魏民販賣文件,於2月19日接獲情資後,由其主持協調會,決定由憲兵隊依法適處。
  • 解釋3份文件已逾期解密,政戰局保防處今天可完成機密審定程序。

沈世偉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人權保障處處長

  • 說明保防安全處先進行行政調查,了解文件流失管道,同時通報憲兵隊進行刑事偵查,兩者分開處理。
  • 解釋憲兵隊認為案件可能涉嫌贓物與妨礙秘密,但檢察官不受憲兵隊移送條文拘束,會依事實偵辦。
  • 承認若事件如委員所述,情節重大,但否認有「有罪推定」或「白色恐怖」情事。
  • 表示政風室職掌為行政調查及貪瀆,若涉及違法強制,政風室可介入調查。

古嘉諤 國防部政風室主任

  • 說明政風室可進行行政調查,查看有無行政違失或貪瀆,但因人力有限,有內部分工。

梅家樹 國防部政務辦公室主任

  • 表示國防部檔案均依《檔案法》規範,不會銷毀,會配合檔案局後續修正重大政治事件標準辦理。

相關後續

  • 劉世芳等委員所提臨時提案,要求國防部於1週內提出行政懲處名單,以解社會疑慮,國防部表示接受。
  • 蔡適應等委員所提臨時提案,要求國防部提供未構成政治案件之相關檔案清冊及處理情形,並在檔案管理局修正認定標準前不得銷毀是類檔案,國防部表示配合辦理。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需補充資料者,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提供。

原始資料

公報
1050501
卷/期/冊
105/5/1
發布日期
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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