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交接條例草案審查:聚焦權責劃分、人事凍結與違憲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3-0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個政黨提出的「總統交接條例草案」版本,主要討論總統職務交接法制化的必要性、新舊政府權限劃分、看守期間人事凍結、重大政策限制及主管機關歸屬等關鍵議題。會議中各方就憲政慣例與法律限制、違憲疑慮及交接空窗期等問題進行激烈辯論,最終決議將法案名稱定為「總統交接條例」,第一條保留,其餘條文另定期審查,並通過兩項臨時提案要求政府機關提交人事調動報告及檢討憲兵司法警察權責。
討論事項一
審查「洗錢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暨「證人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對洗錢防制、貪污治罪、通訊保障及監察、證人保護等四項法律的部分條文進行修正審查。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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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洗錢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均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以上各案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均由段宜康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進行大體討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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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案進行大體討論。
- 本案另定期繼續討論。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檢討憲兵人員執行強制處分程序及相關修法評估
核心議題
檢討憲兵人員執行刑事偵查強制處分程序引發的疑慮,評估是否將憲兵排除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定義,並修正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檢討刑事訴訟法中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的定義,評估是否排除憲兵。
- 要求檢討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相關修正。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檢討刑事訴訟法中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的定義,評估是否排除憲兵。
- 要求檢討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相關修正。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檢討刑事訴訟法中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的定義,評估是否排除憲兵。
- 要求檢討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相關修正。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檢討刑事訴訟法中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的定義,評估是否排除憲兵。
- 要求檢討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相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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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司法院及法務部需於20日內擬具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國防部提出強化檢察官對憲兵司法警察指揮監督措施報告
核心議題
因應憲兵具司法警察身分且直接隸屬國防部,要求法務部會同國防部提出具體強化檢察官對憲兵司法警察指揮、監督、協調的措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國防部,提出具體強化檢察官對憲兵司法警察指揮、監督、協調的措施。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國防部,提出具體強化檢察官對憲兵司法警察指揮、監督、協調的措施。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國防部,提出具體強化檢察官對憲兵司法警察指揮、監督、協調的措施。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國防部,提出具體強化檢察官對憲兵司法警察指揮、監督、協調的措施。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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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法務部會同國防部需於20日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等多個版本
核心議題
- 探討總統職務交接法制化的必要性,以確保政權平穩移轉、國家安定,並使總統當選人能為就職做準備,同時規範卸任總統的權限與義務。
- 討論交接期間新舊政府權責劃分、人事凍結、重大政策限制及主管機關歸屬等關鍵議題。
相關爭議
- 法制化必要性與憲法保留原則:國民黨團主張法制化不應侵犯總統職權,任何限縮需修憲;民進黨團則認為法制化有高度必要性與時效性,且不必然違憲。
- 總統職權限縮爭議:民進黨團版本主張交接期間不得締結條約或簽署兩岸協議,爭議性政策應暫停執行;國民黨團則認為此為違憲,侵犯現任總統憲法職權。
- 「爭議性政策」認定權:國民黨團質疑由總統當選人單方面認定爭議政策並要求暫停執行,會導致總統當選人「有權無責」,侵犯現任總統權力。
- 人事凍結範圍與時點:各方對公務人員任用法中人事凍結的範圍(簡任以上、政務官、公營事業董監事)及起始時間(投票日、公告當選日)存在不同看法,並質疑選前是否存在異常人事調動。
- 主管機關歸屬:各黨團提案的主管機關包括中選會、行政院、總統府、司法院,但各機關均表達不適宜或有疑慮,難以達成共識。
- 交接條例適用範圍:有委員建議應從下一任總統開始適用,避免因人設事;亦有意見認為應儘速通過,以解決當前交接空窗期的問題。
- 交接空窗期過長:有委員指出總統選舉與立委選舉合併導致長達4個月的空窗期,影響國家運作,並質疑中選會對此的責任。
立法委員發言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說明「總統、副總統交接條例草案」,強調政黨輪替常態化,但政權移轉法制空白,造成看守內閣期間舊政府可能掏空國產、隱匿文件等風險。
- 主張草案特色為加強國會在交接期間的監督角色,設置特種委員會監督交接事宜,並在新舊總統有爭執時,立法院可介入暫停爭議政策執行。
- 建議縮短過長的看守時期,呼籲馬總統與蔡總統共同討論,並經國會特別決議縮短交接期間。
- 主張舊政府行政權限縮應法制化,延後行政命令生效,凍結人事,並讓新總統得以先過問國政,避免良心交接的不確定性。
- 呼籲馬總統支持條例通過,甚至表態願縮短任期,解決結構性問題,強調法制化是台灣民主重要里程碑,立法院應積極介入。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代表國民黨黨團說明「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強調贊成法制化但不應侵犯總統職權或違憲。
- 批評其他黨團版本大幅限縮現任總統職權,大幅擴充新當選總統職權,例如由總統當選人決定何謂爭議事件,形同「老佛爺條款」。
- 強調憲法保留原則,總統只有一位,蔡英文是總統當選人而非總統,任何職權限縮需修憲或建立憲政慣例。
- 指出目前交接已順利進行,行政院已在交接,且舊政府已自我節制,國會多數黨亦可否決不當政策,不需立法限縮。
- 主張本黨團立法目的在於建構平台,讓總統當選人提早了解國政,避免公務員洩密之虞,而非侵犯現任總統職權。
- 重申總統任期依憲法規定至5月19日,沒有因新總統當選而下台的規定,法律無權代人民修憲。
- 認為現行交接並無窒礙難行之處,總統府與行政院已積極進行交接,氣氛良好。
- 強調對總統職權的限縮應透過修憲,而非在此赤裸裸剝奪,並指出其2000年提案版本無此「霸王條款」。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代表親民黨黨團說明「總統交接條例草案」,指出台灣已歷經3次政黨輪替,總統選舉後交接期長達1至4個月,有必要將職務交接法制化,以維護憲政秩序安定。
- 支持制定卸任總統交接條例,認為政黨輪替是常態,為國家長治久安應建立制度,但應審慎探討各版本爭議。
- 質疑時代力量黨團版本中,新當選人可片面決定爭議政策並要求暫停執行,以及經國會同意可提前卸任的規定,認為恐有違憲疑慮。
- 主張總統當選人自投票日起即應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並要求各機關1個月內提出研議報告。
- 支持總統當選人成立辦公室並借調人員,但不贊成再編列預算支應,因選舉補助款已達2億多元。
- 建議簡任級以上高級文官應凍結任用或遷調,但九職等以下公務人員不應受限,以免公務停滯。
- 呼籲各政黨應開誠布公,共同制定可行且可長久的總統職務交接條例,共謀合憲立法。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代表民進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強調審查交接條例是歷史性時刻,行憲後總統及政務交接從未法制化。
- 指出2000年後立法院曾有13個版本,但國民黨主導時均遭杯葛未通過,質疑國民黨是否真心推動。
- 反駁違憲之虞,認為新的民意產生是全球共識,美國有明確交接法律;強調台灣交接期長達4個月,現行作法不足,是良心交接。
- 指出各黨版本對重大爭議事項的處理方式差異不大,例如1,000億高教藍圖應由新政府處理,避免影響國家財政。
- 強調立法必要性與時效性,不應拖延至520後,且此法適用於所有總統,無政黨之分,是亡羊補牢之舉。
- 主張新總統應有與聞國政權力及調閱權,批評行政院交接不順暢,資料提供避重就輕,並質疑總統府是否有銷毀文件情事。
- 認為主管機關應是中選會,而非司法院(球員兼裁判)或總統府/行政院(立場不公),法律應明確規定其職責,使其依法行事。
- 呼籲朝野冷靜理性看待,不要為阻擾而阻擾,強調台灣憲政制度需無縫接軌,阻擾者將受民意反制。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呼應柯建銘委員,強調總統交接法制化是歷史契機,應撇開情緒為後代子孫建立典章制度。
- 指出台灣總統直選20年,交接法制仍空白,公務人員任用法雖有部分限制,但不足以涵蓋公營事業董監事等任命。
- 建議爭議部分可在委員會開誠布公討論,認為交接期短的國家行政權限制不嚴重。
- 主張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已過時,應與時俱進制定新條例。
- 建議主管機關可由行政院擔任,因其負責大部分行政權,且張善政院長處理救災開誠布公。
- 建議司法機關或司法院長可在就職監誓階段介入,並提前辦理總統當選人及其家屬的維安。
- 認為違憲問題可透過智慧處理,自我設限的規定社會可以接受,不應訂定新規定。
- 呼籲集思廣益,儘速完成法制化工作,建立民主典範。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認為總統、副總統交接條例的審查應審慎,不可能很快通過,且應舉辦公聽會請憲法學者釐清爭議。
- 質疑主管機關至今未釐清,各單位都不願擔任主辦機關,造成問題。
- 詢問總統府與行政院交接要點是否已啟動,並質疑條例通過後已進行的交接是否需追溯調整。
- 強調交接應建立可長可久的制度,不應因人設事,避免政黨輪替時再遇相同問題。
- 認為本次部分內容侵犯現任總統職權,需透過公聽會釐清合憲性。
- 不認同中選會主委對選舉合併可節省經費的說法,認為造成國家空轉,行政院長及部會首長承諾難以兌現。
- 呼籲立法具有急迫性,但行政院、司法院未提版本,可能因認為是燙手山芋或恐破壞權力分立而不願負責。
- 重申立法應審慎,排除不合時宜或牴觸憲法的內容,以利國家長治久安。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詢中選會主委關於中選會的獨立機關性質、委員產生方式及聘任標準。
- 指出中選會主委對總統選舉日期的記憶有誤,並強調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選舉應在任期屆滿30日前完成。
- 質疑中選會自行決定選舉日期導致長達4個多月的交接空窗期,造成國家空轉,不認同中選會無責任的說法。
- 贊成固定總統、副總統及其他選舉的投票日期,以避免政治角力及空窗期問題。
- 認為中選會作為獨立機關,性質超然,應適合作為交接條例的主要執行機關,建議改善委員聘任標準及幕僚專業人力。
- 呼籲所有與會單位應認同制定交接條例的必要性,儘速通過,並在內容上容許討論,避免台灣憲政運作成為國際笑話。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秘書長對違憲問題的回答標準不一,要求明確表態。
- 指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對總統任用公務員的職權有法律層次的限制,質疑行政院長為何認為此為違憲。
- 強調行政院長已透過憲政慣例,尊重新總統交接小組意見,不推動有重大爭議的政策,此限制行政權應無違憲之虞。
- 詢問檔案法對總統檔案保存的規範,指出現行檔案法僅規範總統府檔案,未明確規範總統個人,要求檔案管理局提出研究報告及修法建議。
- 在討論法案名稱時,建議採用「總統交接條例」,因總統是憲政機關,副總統無政權交接之實,並引用美國總統交接法為例。
- 在逐條討論時,強調行政院已同意行政權層次的規範無違憲問題,爭議點僅限於總統憲法賦予的締約、宣戰、媾和權。
- 認為除憲法第38條外,其他總統權限立法院可在法律層次上做適度限縮,並建議對於締約權等爭議,行政院會可尊重新總統當選人意見,或參考憲法院際爭議會商解決機制。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詢問國安會在總統職務交接條例中應扮演的角色,特別是元首維安與重要資訊維安的討論。
- 認為總統交接是台灣政黨輪替的重要契機,有必要審慎討論各大爭議,促成憲政典範。
- 主張本條例在本會期有完成法制化的必要,所有爭議部分需解決,以使台灣交接成為世界憲政典範。
- 詢問司法院對總統職務交接的看法、司法院角色及本法案通過的急迫性。
- 詢問中選會就哪個機關最適合負責執行總統交接事宜的專業判斷,並建議中選會應擬定相關配套措施,避免人力或經費不足。
- 詢問行政院對哪個機關應擔任權責負責單位的看法,及行政院對重大爭議法案的處理原則。
- 詢問行政院對「現在是制定通過總統職務交接條例最差時機」說法的看法,並詢問其心目中最佳版本。
- 認同制定總統副總統交接條例的必要性,但認為內容是否合適、有無違憲應容許討論,呼籲儘速通過。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各方對制定總統職務交接條例的必要性有共識,但對主管機關和違憲問題仍有爭議。
- 質疑行政院擔心民進黨版本第9條等條文有違憲之虞,認為這是限縮總統職權。
- 舉例即將卸任總統出訪簽訂長期經濟合作計畫,質疑其適宜性,尤其擔心馬總統簽訂兩岸和平協議。
- 指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已對卸任民選首長權利有所限縮,且施行多年未有釋憲案,質疑行政院為何突然提出違憲疑慮。
- 揭露行政院在104年下半年度,尤其在選舉前後,存在大量異常人事調動,質疑其合法性與合理性,強調人事是交接重要環節。
- 認為是否違憲應由司法院判定,而非行政院,行政院不應以違憲之虞阻擋法案通過,否則將導致政治鬥爭。
- 強調總統交接條例是為建立典章制度,適用於所有總統,非針對個人或政黨,希望朝野理性討論。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指出交接條例有訂定必要,強調選舉時程錯誤決策造成憲政動盪應記取教訓。
- 質疑總統府現行交接依據(2008年交接要點、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檔案法、國家機密保護法)不足以規範社會上爭議性行政政策,例如馬總統出訪可能承諾金援。
- 指出總統府因秘書長被列不分區立委而提前凍結人事,質疑其時間點設定的個案性。
- 關切公營事業、具官方股份民營事業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監事等任命可能被安插親信,要求行政院說明制約機制。
- 認為公營事業董監事任命可在交接條例中處理,或修正相關法令。
- 要求人事總處提供2015年1月5日之後所有人事調動資料,並統計違規情形向司法委員會報告。
- 強調法制化是為國家長治久安,不應依賴人治,希望制定可行且可長久的交接條例。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聲稱對人事調動有管控,但實際上在1月16日選舉前夕,存在大批九職等以上官員在1月11日至15日進行調升或平調,形同「清倉大拍賣」。
- 認為行政院利用1月22日之後才管控的漏洞,在選前趕緊進行人事安排,啟人疑竇,阻擋他人升遷機會。
- 批評行政院簡秘書長以「合法」或「情理」為由解釋,認為這些調動在關鍵時期發生,會引發社會遐想。
- 反駁行政院以「有違憲之虞」來阻擋交接條例討論,認為違憲判定應由大法官解釋,而非行政機關預設立場。
- 強調交接條例的必要性在於法制化,建立常態性監督機制,讓總統副總統交接有法可循,而非為政治鬥爭。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本次總統交接期長達4個多月,對國家並非好事,中選會應審慎衡量,而非僅考量節省選舉經費。
- 認為行政院長應評估因長交接期造成的國家競爭力及重要施政停擺,作為未來是否合併選舉的參考。
- 強調事務官角度看,法律已有交接規範,但長交接期導致出缺無法補,影響施政,交接條例的鬆緊與交接期長短有關。
- 認同根本解決長交接期問題需修憲,但需考量立委選舉與任期配合的困難及變數。
- 呼籲交接條例的訂定應確保國家施政及競爭力不致停擺,並兼顧合憲性,以利長遠發展。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總統交接條例草案能否達到「確保國務銜接及維繫國家安定」的立法目的,認為制定不當可能造成國家更不安定。
- 指出草案第8條將簡任以上公務人員近4個月不得任用、遷調,人數眾多,恐嚴重影響業務運作。
- 批評草案第9條賦予總統當選人認定「爭議性政策、命令、預算」並要求暫停執行的權力,認為現任總統尚無此權力,此規定將造成「天下大亂」,邏輯不通。
- 質疑第9條規定預算執行應以月份比例分配為原則,在緊急災難(如地震)發生時,可能導致救災經費不足或延誤,影響救災。
- 強調交接法制化應制定合理條文,不能隨意抄襲國外精神,呼籲從長計議,避免交接更不確定,國家更不安定。
- 認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已規範公務人員任用遷調,交接條例應聚焦於此法之外的對象。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肯定並支持制定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專法,但強調立法院不能制定超越憲法的法律規範。
- 指出總統副總統權責及任期皆由憲法明定,憲法優於法律,馬總統任期至5月20日。
- 強調同一時間只能有一位總統或一位首長指揮,否則國家將無所適從。
- 認為立法不應有針對性,尤其涉及權利時應遵從利益迴避原則,建議此法不應溯及既往,而從下一任總統開始適用,以確保立法公平性。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詢人事總處、主計總處、外交部、銓敘部、法制局等專業官員,就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的法律地位、調用公務員的指揮權責及預算編列核銷問題提出質疑。
- 指出各版本對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的性質(機關或任務編組)、調用人員的指揮歸屬、預算編列方式等,皆未明確釐清,可能造成實際運作困擾與爭議。
- 質疑公務人員任用法未規範政務人員任用,特別是外交部駐外使節(特任或部分簡任)不隨內閣進退,但代表國家元首,新舊總統交接時可能因人事調動影響對外關係,造成尷尬與問題。
- 強調交接條例應處理公務人員任用法以外的政務任用人員問題,例如駐外使節的人事調動。
- 總結認為交接條例確有成立必要,但其中問題複雜,包括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的地位及調用公務員的權責等,需花時間好好討論。
- 建議將法案名稱定為「總統交接條例」,並將第一條保留,待實質條文討論後再決定,以確保立法目的與內容一致。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制定總統職務交接條例的必要性,指出馬總統在當選前後對「看守總統」定義的雙重標準,引發人民疑慮,證明憲政慣例不足以處理。
- 引用美國總統交接法為例,說明其完善法制化可確保政權無縫接軌,讓新政府迅速進入狀況。
- 指出台灣作為半總統制國家,應參考法國「看守政府」概念,看守政府應僅處理日常政務及緊急狀態,不得進行具延續性、持續性且改變效果的重大政策變更或簽訂協議。
- 呼籲馬總統信守2008年對陳水扁總統的呼籲,做好看守總統分際,將權限收斂於收尾和交棒,而非積極拓展或簽約。
- 認為交接條例的制定是為避免每4年重演爭吵,應儘快制定,文字不妥處可修正。
- 肯定總統府在交接初期成立交接小組並提供聯繫窗口的積極態度,但強調仍有人民疑慮,需透過法制化解決。
相關人員回應
熊光華 總統府副秘書長
- 強調總統府從頭到尾都支持、贊成並樂觀其成總統職務交接法制化,否認媒體誤傳不必要制定。
- 說明總統府已依2008年交接要點及相關法規,於1月19日成立卸任政府交接小組,並於2月19日與接任政府交接小組舉行首次會議,達成3項共識,交接工作已正式開展且過程順暢。
- 指出行政院已於3月4日將首批基本資料送達民進黨中央黨部,總統府與國安會也於3月8日與新任政府交接窗口展開協商,過程順暢。
- 認為若制定專法,總統府作為受規範機關,將盡力提供所需資訊與協助,確保立法順利。
- 回應關於違憲疑慮,認為若條例內容涉及禁止締約權限或縮短總統任期,可能侵犯現任總統或行政院職權。
- 強調馬總統在交接期間非常謹守分際,不認為會發生簽訂重大爭議協議等假設性情況。
- 說明總統府自1月5日起凍結公務人員任用及遷調,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5款規定,因曾永權秘書長被列為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屬機關首長參加公職選舉而提前凍結。
- 表示總統府對主管機關歸屬無特定立場,尊重立法院決議,但若最終由總統府負責,願意接受。
- 說明目前交接工作順利,業務性交接已交換意見,就職相關工作也已協商,檔案依檔案法處理,但對方窗口尚未確定,導致部分資訊提供受限。
- 強調總統職權法源為憲法,立法院不應制定超越憲法的規範。
簡太郎 行政院秘書長
- 支持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法制化,但強調必須在合憲範圍內,且不侵犯、不減損現任總統憲法職權、不破壞權力分立原則。
- 說明行政院已參照2008年交接要點及相關法規,訂定「2016接卸任政府交接要點」及「520交接作業實施要項」草案,秉持「堅守崗位,為所當為;攜手同心,航向未來」原則進行實質深度交接。
- 指出行政院已盤點法案、預算、人事、重要政策或計畫等事項,並將政策計畫分為4類處理,與民進黨交接小組積極溝通,已提供首批資料。
- 認為「提高扣除額上限至15萬」將造成稅損50億元,需考量財政;稽徵程序簡化已研議,預計下季度提草案;離島稅賦優惠可再檢討。
- 回應關於違憲疑慮,認為民進黨版本第9條及李應元版本第8條、時代力量版本第13條等,因涉限縮總統憲法職權(如締約權、縮短任期),可能構成違憲。
- 強調行政權的限縮可以討論,但憲法明定總統職權不宜改變,除非修憲。
- 說明行政院對公營事業董監事任命等雖無法定規範,但已自我管制,任命至5月19日,並擔保期間絕無安插人事。
- 認為交接條例的立法目的良好,但條文內容需審慎斟酌,避免造成國務不銜接或國家不安定。
- 指出長達4個多月的交接空窗期從憲政體制上看不理想,會限制施政,若要根本解決需修憲。
- 建議交接條例應聚焦於程序規範及行政權的合理限縮,避免觸及憲法明定的總統職權,並強調行政機關對違憲疑慮有其立場。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對各黨團提案的違憲疑慮不便直接表態,認為是否違憲應由大法官解釋。
- 認為總統職務交接法制化具有時效性與必要性。
- 針對國民黨黨團提案以司法院為主管機關,明確表示不適宜,理由包括:混淆司法權與行政權的權力分立原則、比較法制上無此立法例、監誓屬儀式性質無涉司法權、以及恐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 強調總統副總統交接事務屬行政事務,宜交由行政權處理,只要是行政機關擔任主管機關都贊成。
- 說明司法院在總統職務交接中,依總統宣誓條例,僅扮演監誓人角色,以中立公正地位完成莊嚴儀式,不涉司法權行使。
劉義周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中選會支持儘速制定總統職務交接條例。
- 針對民進黨黨團及親民黨黨團提案將中選會列為主管機關,認為不適宜,理由包括:中選會人力缺乏相關專業、組織位階難以協調統籌府院及各部會。
- 口頭補充中選會可為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提供行政需求運作上的人力協助,如規劃辦公室設置、編列預算等,但涉及政策判斷則不適合。
- 指出目前版本多將總統與行政部門職務交接綁在一起,但未來政治發展可能出現總統與立法院多數黨不同黨的情形,需進一步考慮是否會窒礙難行。
- 不認同因中選會決定選舉時間而導致國家空轉的說法,強調選舉時間是依法決定,政策銜接有法律規定,非中選會責任。
- 認為總統府最適合擔任總統交接的主辦機關。
- 贊成固定總統、副總統乃至其他選舉的投票日期,以避免政治角力。
- 不認為現在有憲政空窗期,因總統仍有憲法職權,但新舊團隊間需溝通協調。
- 強調中選會作為獨立機關,其角色設定在辦理選舉,不應被期待在總統職務交接上扮演政策判斷角色,若需擴充職權,需有明確法律規定及專業人力配套。
- 在主管機關議題上,投總統府一票,認為中選會不適合,因缺乏專業人力且涉及政策判斷。
趙克達 國家安全會議副秘書長
- 說明國安會主要職掌為總統國安大政方針的諮詢機關,在總統職務交接條例審查中,應屬執行機關,原則上尊重委員草案。
- 表示國安會對國家安全有影響的事務會負責,但關於本法案的研修制定,原則上關注但不介入。
- 說明總統當選人及卸任總統、副總統的國安維安由國安局及總統警衛室負責,若條文討論實施,相關人員會參與意見。
- 回應過去討論版本中,國安會未主動提出任何想法或意見,但若有必要,會列席參與討論元首維安與重要資訊維安。
- 在交接過程中,涉及國家機密需受國家機密保護法限制,需有交接窗口具結簽署保密協定後才可提供機密文件。
吳聰成 銓敘部次長
- 說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6款規定,總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日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各級公務人員(簡任、薦任、委任)均停止任用。
- 強調此規定是對公務人員任用進行限制,而非限制總統職權,目的在於避免安插人員。
- 表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施行多年,據其了解未曾有違憲釋憲案。
- 承諾若立法院做出政策性決定,公務人員任用法需要配合修正的部分,銓敘部願意配合。
- 堅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規定,凡毛院長內閣總辭當天(1月17日)出缺的職務才可送審,18日以後出缺的職務一律不予送審。
- 說明專員升專門委員需具備簡任資格並經簡任訓練合格,不可能直接跳升。
- 表示銓敘部立場為堅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規定,對政務官轉任文官等情況,會依規定處理,但政務人員不適用人事凍結規範。
陳旭琳 國發會檔案管理局局長
- 說明檔案法適用於全國各機關,包括總統府,但總統本身作為憲政機關,檔案法未直接規範到總統個人。
- 解釋檔案法第13條關於公務員移交檔案的規定,目前作業上是規範總統府的檔案管理,而非總統個人。
- 回應陳水扁前總統帶走公文案,說明當時檔案法規範的是已歸檔至庫房的檔案,陳總統帶走的應屬未歸檔的「前段文書」。
- 承諾將研究如何確保總統行使職權過程中的檔案鉅細靡遺被保存,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說明相關規範或修法程序。
- 說明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主管機關為國史館,負責檔案以外的文物(如手諭、信箋)管理,與檔案法規範的檔案不同。
朱永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說明人事凍結期限起始點完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規定,未考慮超越現行規定。
- 解釋年底或年初一般人員調動較頻繁,即使無總統選舉亦然,認為相關調動屬常態範圍,並非安插人事或秋後算帳。
- 承諾若委員要求,將提供2015年1月5日之後行政院所屬單位所有人事調動資料,向司法委員會報告。
- 表示公務人員任用法已考慮應變機制,如駐外人員、考試分發、職務代理等不受第26條之1規定限制,天然災害需緊急調動人事時亦有特殊狀況解釋空間。
- 澄清人事凍結公文未適用於政務人員,因政務人員隨政府進退。
- 說明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從各版本規範實質內容來看,應屬於任務編組。
- 說明中央機關簡任以上人員約5,048人,佔送審公務員的18.9%。
劉嘉偉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認同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應屬任務編組。
- 建議總統、副總統辦公室預算可比照卸任總統禮遇,由政府訂立定額標準給予,使其採購不需受政府採購法限制,此方式較為可行。
- 回應預算執行問題,若救災準備金不足,可動支預備金,將超過月份比例分配,但條文規定若不符,則需討論。
章文樑 外交部主任秘書
- 說明外交部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中,有部分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且不隨內閣總辭,曾發生選後調動大使爭議。
- 認同駐外使節代表國家元首,若新舊總統交接期間有不信任的使節,會造成外交尷尬,此問題應在交接條例中處理。
- 表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的除外規定不適用於特任或部分簡任的駐外使節,這些人員需特別規範。
林建璋 外交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 證實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規定,有部分人員不受任用資格限制。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經討論後,定為「總統交接條例」。
- 第一條立法目的保留,待實質條文討論後再決定。
- 第二條以下條文另定期審查。
- 通過臨時提案B修正案,要求總統府、行政院分別清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該府及行政院所屬部會人員任用、遷調情形,並於20天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名單作書面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0701
- 卷/期/冊
- 105/7/1
- 發布日期
- 2016-03-3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