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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業務報告與機場捷運減價驗收爭議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3-10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聽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報告,並就機場捷運工程延宕、減價驗收爭議、公共工程品質與職安、閒置設施活化及政府採購法規等議題進行廣泛質詢。多位立法委員強烈質疑工程會發函建議機場捷運減價驗收的決策過程與動機,認為其有護航廠商、罔顧安全的嫌疑。會議最終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工程會將相關單位首長移送廉政署調查,並對桃園機場捷運及其他重大工程提出考核報告。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許俊逸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聚焦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業務概況,涵蓋政府採購效能、公共工程品質管理、重大計畫管控、閒置設施活化及全民督工系統等面向。
  • 核心質詢內容則圍繞桃園機場捷運工程的嚴重延宕、減價驗收爭議,以及公共工程委員會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與責任。

相關爭議

  • 機場捷運減價驗收建議:工程會發函建議高鐵局可考慮減價驗收,遭委員質疑為護航承包商丸紅、罔顧人民安全,且決策過程不透明(密件、無會議紀錄)。
  • 工程會職責與機場捷運延宕:委員批評工程會未善盡督導責任,導致機場捷運延宕21年、跳票6次,並出現滑軌、停站不準等嚴重安全疑慮。主委則辯稱工程會僅為督導機關,非執行單位。
  • 減價驗收與安全疑慮:委員質疑在訊號異常、可用度97.5%、營運前六大缺失下,減價驗收是否能確保機場捷運安全通車,認為工程會不應在安全未確保前提供此建議。
  • 政府採購法101條款漏洞:委員質疑101條款未能有效淘汰有不良紀錄的廠商,導致其仍能承攬重大公共工程。
  • 公共工程品質與工安:委員批評公共工程品質低落、職災頻傳,工程會將工安責任推給勞動部,且未能全面主動查核。
  • 最有利標的公正性:委員質疑最有利標的評選機制存在人為操作空間,可能導致不適任廠商得標,影響工程品質。
  • 閒置公共設施活化:委員質疑工程會對閒置設施的列管與活化措施成效不彰,且缺乏經費挹注及主動調查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質疑工程會發函建議機場捷運減價驗收,罔顧人民安全,因測試階段已發生滑軌1,330公尺、停站不準等嚴重問題。
  • 批評機場捷運工程延宕21年、跳票6次是國際笑話,工程會未盡監督責任。
  • 質疑承包商丸紅轉包問題及處罰上限10%過低,認為政府採購法僵化。
  • 要求工程會協助督導機場捷運工程完成,而非提出減價驗收建議。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質疑工程會發出機場捷運減價驗收「密件」公文的決策過程不透明,無會議紀錄,且有行政院長毛治國批示「積極妥處」。
  • 認為工程會主動提出減價驗收選項,扮演「狗頭軍師」角色,有下指導棋之嫌。
  • 批評工程會對1,148億元機場捷運工程的監督態度,認為其應對此負責。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機場捷運在訊號異常、可用度97.5%及營運前六大缺失下,減價驗收是否能確保安全。
  • 批評工程會提出減價驗收建議是「莫名其妙」,並質疑其職責。
  • 關切金門大橋等重大工程進度嚴重落後,以及101條款未能有效淘汰不良廠商。
  • 指出公共工程職災頻傳,工程會將責任推給勞動部,未能善盡督導之責,要求設立工安專區並公布曾發生重大工安事件廠商名單。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關切蘭嶼勵德班、手工藝展售中心等閒置公共設施的活化進度,質疑工程會僅督導而無經費挹注。
  • 質疑工程會被動列管閒置設施,未能主動調查,建議應積極調查並公開道路品質評比結果。
  • 質疑全民督工系統宣導不足,成效不佳,應加強推廣。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機場捷運延宕13年未完成,歸因於政府機關未同心合力及廠商能力不足,並指出最低價標的選商問題。
  • 提及加拿大商龐巴迪曾質疑路線設計問題但未被採納,建議工程會應記取教訓。
  • 要求工程會行文各機關提供5年來依政府採購法22條辦理原住民團體採購的相關資料。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批評機場捷運延宕20年是「國家恥辱」,質疑減價驗收是行政院長毛治國的決定,為承包商丸紅解套。
  • 認為減價驗收將導致工程無法完工,政府需再招標,且對已達罰款上限25億元的丸紅公司有利。
  • 提案要求交通部交出減價驗收決策會議紀錄,並將相關人員移送廉政署調查,質疑有圖利廠商之嫌。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建議工程會會同相關單位建立「建材履歷制度」,提升建築安全。
  • 詢問工程會與財政部國產署在閒置公共空間活化方面的權責分工,質疑業務重疊。
  • 詢問工程會業務與TPP政府採購章節相關法規有無落差,以及國內公共工程切割分標以保障國內廠商的標準與客觀性。
  • 建議工程會的廠商計分制度應公開透明,並加速執行。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質疑工程會主動為機場捷運召開秘密會議協調減價驗收,而非廠商申訴後才介入,且拒絕提供會議資料給立法院。
  • 批評工程會只提出「減價收受」單一選項,是為廠商解套,且質疑其專業與良心。
  • 質疑工程會人員雖有實務經驗,但進來後只做「紙上作業」,未能實際稽核。
  • 強調減價驗收對國家利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皆不利,不應讓廠商全身而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肯定工程會104年度公共建設預算達成率高,但質疑其客觀性,並批評工程會獨厚日商丸紅及西門子。
  • 要求工程會加強品質查核,提升民眾對公共建設品質的信心,並確實掌控金門大橋、故宮南院等指標性工程進度。
  • 詢問臺南地震復建專案進度,要求工程會公開相關資訊。
  • 建議檢討政府採購法101條款,避免「劣幣驅逐良幣」,並研究解決廠商因輕微疏失被停權導致公司營運困難的問題。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認為機場捷運問題最大責任在交通部,工程會的減價驗收公文反幫交通部解套。
  • 質疑減價驗收與安全通過檢查相互矛盾,認為工程會應拒絕此建議。
  • 要求工程會從源頭查起,包括丸紅公司得標原因、土木與機電分開發包的決策,以及施工監造的粗糙問題。
  • 建議工程會應化被動為主動,檢討問題核心,而非僅因一紙公文扛下所有責任。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認為機場捷運21年延宕責任不應全歸咎於任職1年半的主委,並建議要求主委查明問題並做好移交,而非辭職。
  • 質疑政府採購法在「棧橋是否為橋」的解釋不一致,導致廠商受損,並批評台灣電力公司等單位合約陷阱多。
  • 關切最有利標導致貪污案件頻傳,以及工程會案件塞爆、調解時程過長問題。
  • 期勉工程會主委在剩餘任期內戮力從公,檢討高捷事件並做好移交工作。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質疑最有利標的評選成員由機關首長決定,容易產生人為操作問題,導致不肖廠商得標,建議工程會檢討其公正性。
  • 批評工程會僅抽查1億元以上工程,導致1億元以下工程缺乏監督。
  • 質疑機場捷運減價驗收的合理性,認為工程會應提早發現並解決問題,而非最後才提出減價驗收。
  • 關切爐碴在水泥混凝土中的運用問題,以及再生瀝青在道路鋪設中的品質與管制問題,要求工程會加強檢查與督導。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認為工程會應扮演指標機關角色,從小型工程做起,輔導地方政府提升公共工程品質,例如柏油路鋪設、行道樹種植等。
  • 建議工程會應化被動為主動,派團隊協助鄉鎮市公所,真正落實對品質的要求。
  • 認為機場捷運減價驗收公文的爭議在於只限定一個選項,而忽略了「解除契約」等其他可能性,且未充分說明其他嚴重違反契約狀況。

相關人員回應

許俊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 工程會統籌公共工程之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並為政府採購法等主管機關,追求「效率、品質、清廉」三大核心價值。
  • 104年度公共建設預算達成率為93.82%,為近十年第三高佳績。
  • 承認曾發函交通部指出機場捷運工程若不影響安全及既定契約功能,可考慮減價驗收,但強調此為法律意見選項,最終決定權在主辦機關。
  • 解釋機場捷運測試有46項,僅平均速度與車次間距2項未通過,高鐵局稱不影響安全及營運功能。
  • 表示工程會是督導、追蹤、查核機關,非執行單位,對於機場捷運的延宕問題,已要求高鐵局檢討並提出報告。
  • 回應政府採購法101條款停權需由採購機關提報,工程會無法主動干預。
  • 承諾會努力配合內政部建立建材履歷制度,並針對國外進口建材要求出廠證明。
  • 說明工程會與財政部國產署在閒置設施活化上有所區別,工程會主要列管大型公共設施,且是被動列管。
  • 表示台灣加入TPP不涉及工程會業務範圍內的相關法規落差。
  • 說明公共工程分標會考慮國內廠商能量,但符合GPA標案則不能排斥外商。
  • 表示廠商計分制度已建置,待涵蓋率提高後將執行,並在最有利標中加分。
  • 回應機場捷運延宕原因包括行政程序延宕導致甲乙雙方合作關係不睦、主承包商能力不足及主辦機關作為不積極。
  • 承諾會將委員提及的採購法22條原住民採購資料彙整提供給委員會,並將檢討報告納入修法考量。
  • 強調減價驗收是針對合約要求未達標的部分,與安全無關,且需符合安全條件才能適用。
  • 說明工程會人力有限,僅能抽查1億元以上工程,機電號誌非其專長。
  • 表示高爐爐碴可用於水泥,但電弧爐碴可能導致膨脹問題,會特別注意。

何育興 工程會工程管理處處長

  • 蘭嶼勵德班活化進度已要求蘭嶼鄉公所提報活化里程碑,預計3月底召開部落會議,但工程會無活化經費補助。
  • 蘭嶼手工藝展售中心目前正進行結構耐震評估,待鑑定完成後才能申請使照補照。
  • 說明工程會列管閒置設施是被動式,主要依提報或媒體披露後查報。
  • 回應道路品質抽查不合格部分已通知主辦機關改善,並有移送廉政署查處案例。
  • 說明全民督工系統已持續強化功能並推廣APP使用,104年度民眾滿意度達87.50%。

陳尤佳 工程會企劃處處長

  • 依照政府採購法72條規定,減價驗收需符合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困難等要件,且5,0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需經上級機關核准。
  • 說明決標方式分最低標與最有利標,機關依個案特性選擇。

蘇明通 工程會主任秘書

  • 就臨時提案第一案,建議將「重大工程案件嚴重落後50%以上(含)的工程案件,全數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報告」修正為「彙整之後,提書面資料給交通委員會」。

顏久榮 工程會副主任委員

  • 就臨時提案第二案,建議將「即請辭負責」修正為「悉心檢討,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決策過程,以維公共工程委員會信譽及政府採購法之公平性」。
  • 就臨時提案第一案修正意見,承諾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將相關資料送廉政署查明。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第一案:公共工程委員會將相關單位首長移送廉政署查明,並就嚴重落後50%以上(含)的工程案件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 臨時提案第二案:要求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即刻請辭負責,以維公共工程委員會信譽及政府採購法之公平性(經主席決議,但強調人事權在行政部門)。
  • 臨時提案第三案:要求公共工程會針對桃園機場捷運從招標以來至施工時種種缺失,提出考核報告送交本院交通委員會,並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第四案:建請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半年內將「停工終解約管控」、「推動開工要件」與「公共工程全面評分」等新制度納入政府採購相關法令予以法制化,並研議適時加入相對應之罰則,照案通過。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50701
卷/期/冊
105/7/1
發布日期
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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