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修正案審查:聚焦災害定義、災後重建與法律救濟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3-10
LawTrace 法律歷程:災害防救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災害定義(如土壤液化、生物病原災害)、中央與地方權責、災後重建金融紓困、稅賦減免及民事訴訟假扣押等議題。會議中,委員們就各項提案激烈辯論,行政機關也提出專業意見。最終,多項條文修正通過,部分則交付相關單位研議或保留協商,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政府強化防災機制。
討論事項一
審查「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持續審查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核心議題包括擴大災害定義範圍(如土壤液化、生物病原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明確各級政府在災害預防、應變與復原重建中的權責劃分,以及完善災後對受災民眾的金融、稅賦減免及法律救濟措施。
- 討論重點亦涵蓋災後重建的低利貸款、舊有貸款展延、保險費補貼、免徵稅賦,以及民事訴訟中假扣押擔保金減免與政府擔保等程序性保障。
相關爭議
- 土壤液化納入災害定義:內政部認為土壤液化是地震引發的地質現象,已涵蓋於震災中,應在子法或說明欄處理;但多位立法委員(陳亭妃、洪宗熠、陳其邁)堅持應明確納入母法,以確保災後重建的協助與法源依據。
- 生物病原災害等納入災害範圍:衛福部認為部分疾病已有傳染病防治法適用,災防法應處理複合式、衝擊國安的災害;陳超明立法委員質疑定義過於籠統,可能導致政府無限擴大補償範圍;主席黃昭順及賴瑞隆委員則強調其重大影響及預防重要性。
- 災害定義的廣泛性與法律競合:陳超明及陳其邁立法委員擔憂將空難、傳染病、核災等已有專法的事件納入災防法,會造成法律競合與權責劃分不清,並質疑政府是否需為所有類型災害負賠償責任。
- 老屋健檢的強制性與補助誘因:姚文智立法委員認為老屋健檢應具半強制性,並針對高風險區優先執行,質疑地方政府配合意願低及中央補助誘因不足;內政部則強調現行採獎勵而非強制,並提供補助機制,並會與地方政府協議。
- 民事訴訟假扣押擔保金的減免與政府擔保:司法院認為現行民事訴訟法已能操作,且全面降低擔保金可能損害債務人權益;黃國昌及陳其邁立法委員則強調重大災害下災民難以負擔高額擔保金,且地方政府協助時面臨實務困境,主張應明確入法降低比例並允許主管機關出具保證書。
- 溯及條款的起始日期:針對法案生效的溯及日期,孔文吉立法委員提案應溯及至 2015 年 8 月 6 日(蘇迪勒颱風),以涵蓋原住民地區災情;而其他委員則主要主張溯及至 2016 年 2 月 6 日(台南地震),存在時間點的差異。
- 企業紓困對象的災害種類:經濟部建議將企業紓困條款中的「天然災害」修正為僅「災害」,以擴大適用範圍至其他如工業管線災害等;但陳其邁立法委員擔憂若不限定災害種類,恐導致政府對所有企業受災皆須紓困,範圍過廣。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土壤液化」列入災害定義,認為列入或不列入實質影響不大,但可讓條文更清楚。
- 主張將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及工業管線災害納入災防法,認為應寬列民眾損失,並強調南部登革熱疫情的嚴重性。
- 裁示部分修正條文通過,並將爭議條文(如土壤液化、假扣押)保留協商或請相關單位研擬。
- 建議將災區定義限縮為風災、震災或其他重大災害造成人命傷亡的受創地區,並由行政院公告。
- 認為假扣押擔保金問題應兼顧災民保護與避免濫訴,支持將「應」宣告假執行改為「得」,並由主管機關出具保證書。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堅持將「土壤液化」明確納入災害防救法母法條文,而非僅於子法或說明欄處理,以確保災後重建的協助與法源。
- 建議將災後重建貸款明確增列為「重建或修繕」資金,以避免定義模糊。
- 強調台南震災中,檢方已偵查有人為因素,但災民仍需提供高額假扣押擔保金,凸顯現行法律的困境與修法必要性。
- 建議衛福部、勞動部、農委會就保險費補貼的「一定期間內」明確訂定辦法。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有無可能無地震即發生土壤液化而造成災害。
- 建議何欣純委員提案之消防署執行災害資源統籌應調整為「由消防署會同相關主管單位」執行。
- 支持主計總處對經費來源採「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的模糊字眼,認為彈性較大,不足部分由中央補助。
- 提醒第四十四條之二中葉宜津委員提案的全民健保部分尚未討論。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將土壤液化列入災害定義,因彰化 921 地震後已有 17 年土壤液化問題未獲處理。
- 指出臺灣曾發生生物病原災害(如口蹄疫、H1N1)、動植物疫災(如狂犬病、禽流感)及工業管線災害(高雄氣爆),支持將這些災害納入法條定義。
- 支持陳亭妃委員將「土壤液化」納入法條,並強調政府應提供更多協助,而非僅是救助性質。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建議內政部應將土壤液化的成因、影響、與地震關係及解決方案講清楚,若不入法,需說明其他解決方式。
- 質疑災害防救法中許多災害定義(如陸上交通事故)過於籠統,應由法制單位協助定義更清楚的重大、範圍和影響。
- 對老屋健檢政策推動緩慢表示擔憂,認為應具半強制性並針對高風險區優先執行,而非僅開會討論。
- 建議修正第三條第二款中災害名稱的排列順序,使條文體系更清晰。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主張將「土壤液化」納入災害定義,因 921 震災時土壤液化導致建築物受損並未獲得政府補助,修法應更明確化。
- 建議第七條增列「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執行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防救業務,並應會同相關機關執行全民防災災害預防教育」。
- 提出房屋因災害毀損經政府認定不堪使用須拆除重建者,或房屋座落經政府劃定為特定區域並限制居住者,應免徵房屋稅與地價稅,並解決 921 震災後禁建區居民長期繳稅問題。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認為在震災後面加上「(含土壤液化)」並不影響部長所提的以成因思考,且與震災相關,部長也表示可接受。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將「生物病原災害」等納入災害定義過於籠統,擔心會導致政府無限擴大賠償責任,增加財政負擔。
- 質疑空難納入災害防救法定義的合理性,認為空難應由航空公司負責,而非動用百姓稅金補償。
- 對民事訴訟假扣押擔保金的減免表示擔憂,認為可能導致濫訴,凍結無辜者的財產,造成社會困擾,並強調斷層帶房屋倒塌的特殊性。
- 建議假扣押條文必須非常明確,在何種情況下檢方才可予以假扣押,避免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登革熱疫情和 PM2.5 細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納入災害定義,以警惕衛福部及各部會加強預防工作。
- 建議第四十四條之四中的災區定義應放寬,例如納入「或其他重大災害」,以涵蓋石化氣爆等非風災震災的重大事件。
- 支持假扣押擔保金的減輕,認為可讓地方政府在重大災難中更勇於協助災民,減輕財源壓力。
- 提案清查全台「一案建商」數量並公布名單,以正視其危險性,重新整頓建築與營造市場。
- 提案應針對各工業區進行「工廠健檢」,除結構耐震評估外,應包括材料耐震評估,並要求內政部會同經濟部一個月內完成規劃。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災前已辦理之貸款納入低利貸款或其他優惠措施範圍,解決現行僅限新重建貸款優惠的問題。
- 提案將災區農地、漁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的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者,其擔保品得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予以承受,並由政府給予補助。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針對民事訴訟假扣押擔保金問題,參照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民事訴訟法關於人事訴訟的「二奶條款」立法例,主張應將供擔保金額限制在請求標的十分之一,並允許主管機關出具保證書代之,以保障受災民眾權益。
- 強調在重大災害中,第一時間扣押加害人財產至關重要,而災民難以負擔高額擔保金,現行法律規定僵化,導致加害廠商脫產。
- 建議將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修正為「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在假執行命供擔保時,準用假扣押的擔保規定,使立法體例一致並賦予法官裁量空間。
- 說明第四十七條之二並未改變實體賠償責任要件,僅在程序上提供災民救濟便利,避免濫訴者仍需負擔訴訟費用。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災害防救法溯及至 2015 年 8 月 6 日,以涵蓋蘇迪勒、杜鵑颱風對新北市烏來區及桃園市復興區等原住民地區造成的嚴重災情,避免原住民成為災害的「二等公民」。
相關人員回應
葉吉堂 署長 內政部
- 說明土壤液化是地震引發的地質現象,已涵蓋於現行地震相關法令及業務計畫中,且已在救助種類標準子法中增列土壤液化救助範圍,不需再於母法中增列「含土壤液化」。
- 說明增列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及工業管線災害的理由,皆因其嚴重衝擊及需跨部會協調,且已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為災害範圍。
- 表示第二十二條有關災害潛勢公開辦法的訂定,各單位已有規定,無增訂必要。
- 說明第三十四條關於鄉(鎮、市)公所申請國軍支援,已於「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中明定,無增訂必要。
- 建議時代力量黨團對「受災民眾」的定義不予增訂,認為現行條文已足夠涵蓋受助對象。
陳威仁 部長 內政部
- 重申土壤液化是地震後的「果」而非「因」,在立法邏輯上不宜與災因並列,但強調已在相關辦法中確保民眾權益不受影響。
- 解釋將生物病原災害、空難等納入災防法,並非代表政府需負賠償責任,而是建立重大災害發生時,政府跨部會協調及整合救災資源(包括國軍)的機制。
- 說明災防法主要提供框架,讓各部會協調合作,而非由單一單位一把抓,強調尊重專業分工。
- 回應老屋健檢政策,表示中央提供補助與機制,但無法強制民眾健檢,需透過宣導及地方政府配合,並已調整為管委會即可申請,以提高推動意願。
- 對假扣押擔保金問題,分享林肯大郡事件經驗,認為應有更順暢的賠償處理機制,建議司法院針對重大災害訂定相關條件,允許政府出具保證書免提供擔保。
謝凱旋 副所長 中央地質調查所
- 說明土壤液化必須有地震才會產生,且需土層砂質、孔隙含水等條件。
- 表示將於 3 月 14 日公布的土壤液化資料中,會提供懶人包及 Q&A 說明其機制與成因。
- 指出 921 震災時,地震破壞已有補償,後續修法也針對建築物災害有所修正。
蔡麗清 檢察官 法務部
- 同意內政部意見,認為震災已包含土壤液化,無需特別入法,可於說明欄或增列專條處理。
- 對於民事訴訟免裁判費及假扣押擔保金減免,認為現行民事訴訟法已有相關規定可操作,例如集體訴訟可暫免裁判費,法院可依職權選任律師並將費用納入訴訟費用,且法院可依釋明程度裁量是否免供擔保或降低金額。
- 提醒全面限制作為強制執行標的是否適宜,以及溢領或誤領救助金是否會因限制而無法強制執行或返還。
邱千芳 簡任技正 衛生福利部
- 說明登革熱、流感等傳染病會優先適用傳染病防治法,災防法中的生物病原災害概念是複合式、衝擊國安和社會經濟的類型(如 SARS)。
- 表示傳染病防治法對登革熱和流感並無補償措施,若將來擴大適用,補償規定需與其他部會討論。
- 指出自 2003 年起已建置生物病原災害防救計畫,參與內政部相關工作十多年,但未曾啟動動植物疫災機制,重大事件才會啟動。
- 說明衛福部發放的救助金多為基本生活補助,適用強制執行法的相關規定。
姚中慧 簡任技正 農委會防檢局
- 說明 2013 年狂犬病與 2015 年新型禽流感發生時,農委會都有啟動相關機制。
劉嘉偉 專門委員 主計總處
- 建議第四十四條災後重建資金的經費來源,應維持「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的模糊字眼,以保持彈性,不足部分則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由中央補助。
- 表示內政部已將修繕包含在重建定義中,故陳亭妃委員的提案應無問題。
許文龍 署長 內政部營建署
- 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對部分不同意重建的住戶有強制執行規定,無需重複增訂。
- 說明老屋健檢目前採獎勵方式,中央補助 8,000 元是與四大公會討論後的合理初評費用,不見得每件都需詳評,且已公告指定公會承辦。
- 表示已與 8 個縣市達成協議,將優先處理土壤液化紅色區的健檢,中央將補助示範計畫,地方需提出改善計畫,並配合地質鑽探、土壤改良等措施。
林寶惜 組長 金管會銀行局
- 說明曾銘宗委員提案的災前舊貸款處理,已涵蓋於行政院版本或黃昭順委員修正動議的第四十四條之一(承受)及第四十四條之二(利息展延)中。
- 建議第四十四條之二(災前舊貸款展延)應採用黃昭順委員版本,因其規範範圍較親民黨黨團版本寬廣,符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精神。
施妮婷 副組長 農委會
- 建議曾銘宗及葉宜津委員提案的災區漁塭等設施貸款擔保品處理,可直接引用「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朱日僑 簡任視察 衛生福利部
- 說明全民健保保險費部分,建議將經費來源不限中央或地方預算,亦得以民間捐款為財源,以保持彈性。
- 指出保險費涉及不同保險,應以一致性原則考慮,並考量保險費量能負擔原則,是否應全部由政府支應需委員考量。
- 表示勞保部分有莫拉克風災前例可循,勞動部可處理,並將針對「一定期間內」訂定辦法。
王燕琴 簡任視察 衛生福利部
- 說明林俊憲委員提案的低收入戶創業融資貸款利息補貼,在「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中並無類似條文。
- 指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非衛福部權責,應屬勞動部或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但衛福部樂觀其成弱勢照顧。
- 說明 921 震災時類似條文由內政部主管,後轉至衛福部補貼利息,因此若要照顧低收入戶災民,應由衛福部補貼利息,經濟部願配合。
- 表示衛福部發放的救助金多為基本生活補助,適用強制執行法的相關規定。
- 建議黃偉哲提案的勸募條款中,第二項不予增訂,因公益勸募條例已有相關規範,且政府機關發起勸募已有公開徵信及用途規定,避免球員兼裁判疑慮。
楊健國 簡任技正 工程會
- 說明黃偉哲提案第三十七條之三關於緊急採購的部分,因「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已明定,且其子法也有相關規定,故為重複規定。
- 指出該提案第四項將災害發生時間限縮於「開設災害應變中心之時」,反而會對採購法一百零五條緊急採購規定增加限制條件,建議不予增訂。
許映鈞 調辦事法官 司法院
- 建議第四十七條之一(死亡宣告)第五項應參照現行家事事件法規定,將公告方式修正為「公示催告」,並準用相關條文,以因應時代進步,可登載於網路。
- 對於民事訴訟假扣押擔保金問題,認為現行民事訴訟法已能操作,法院可依釋明程度裁量是否免供擔保或降低金額,但若釋明不足而命供擔保,則不宜降低金額,以兼顧債務人權益。
- 針對法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建議將「應」修正為「得」,給予法官裁量空間,避免個案僵化,但理解委員欲保障災民權益的立法目的。
顏春蘭 副署長 財政部國庫署
- 建議林俊憲委員提案第四十四條之二中,將「由衛福部會商財政部定之」修正為「由衛福部定之」,認為衛福部即可處理,行政上可邀請相關部會參與。
江元彬 組長 經濟部
- 建議第四十四條之七(企業紓困)中的「天然災害」二字刪除,以擴大適用範圍。
- 建議將條文中「經濟部」修正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符合不同產業別由不同部門負責的職務分工。
- 建議將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的文字調整,使條文更為精確。
冷家宇 組長 內政部
- 建議臨時提案第 2 案修正為「研擬整合各級政府、便利商店之監視閉路系統,建立全國即時防災影像系統平台,編列必要預算,供各級政府及時掌握防災資訊與狀況」,並刪除「擬具相關法規」。
- 建議臨時提案(徐榛蔚等)將防救災資通訊系統整合成 119 勤務派遣系統,並修正相關文字。
相關後續
- 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黃昭順召集委員做補充說明。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修正為「震災(含土壤液化)」通過,第二目修正增列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及工業管線災害通過。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增列「(含土壤液化)」通過,第二款增列「、工業管線災害」通過,第三款增列「、動植物疫災」通過。
- 第七條修正通過,增列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防救業務,並應協同相關機關執行全民防災災害預防教育。
- 第四十一條修正通過,增列「詐欺」罪行於乘災害之際加重其刑。
- 第四十四條修正通過,將災區民眾所需貸款明確增列為「重建或修繕」資金,並將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改為「中央政府」執行。
- 第四十四條之一修正通過,舊貸款展延及承受農地、漁塭擔保品等規定納入,並將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改為「中央政府」執行。
- 第四十四條之二(原黃昭順委員提案)修正通過,規定金融機構對災區受災民眾於受災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得予展延,展延期間利息由中央政府補貼。
- 第四十四條之四(原黃昭順委員提案)修正通過,明定災區定義為「風災、震災或其他重大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的受創地區,並由行政院公告。
- 第四十四條之七(企業紓困)修正通過,將「天然災害」修正為「災害」,並將主管機關改為「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稅務減免部分移列至第四十四條之三第二項。
- 第四十七條之一(死亡宣告)修正通過,將公告方式修正為「公示催告」,並準用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
- 第四十七條之二(民事訴訟免裁判費及假扣押)修正通過,明定受災民眾可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執行費,假扣押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標的十分之一,並得由主管機關出具保證書代之,且法院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第五十二條修正通過,溯及條款生效日修正為 2015 年 8 月 6 日,以涵蓋蘇迪勒颱風災情。
- 通過臨時提案 1 案,要求內政部移民署於 3 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確認權責區分,研議重大災害時新住民及外籍人士援助協助機制。
- 通過臨時提案 2 案,要求內政部研擬整合各級政府、便利商店監視閉路系統,建立全國即時防災影像系統平台,編列預算供各級政府掌握防災資訊。
- 通過臨時提案 3 案,要求內政部督促地方政府 1 年內完成制定不動產開發業自治條例,並注意「一案建商」情形納入規範。
- 通過臨時提案 4 案,要求內政部應會同經濟部一個月內提出工業區「工廠健檢」規劃計畫。
- 通過臨時提案 5 案,要求內政部洽國防部、財政部、經濟部,並促請婦聯會提供歷年勞軍捐及政府機關捐助、補助數額,及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於 3 週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通過附帶決議 1 案,要求內政部於「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通過後 1 年內,擬定相關計畫,編列預算,補助全國各地方政府消防局提升 119 勤務派遣系統,以提升防救災效能。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0801
- 卷/期/冊
- 105/8/1
- 發布日期
- 2016-03-3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