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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沒收特別程序修正案審查:院部對沒收證明、保全扣押及第三人權益存分歧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3-14

本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會議核心聚焦於新制沒收特別程序,特別是第三人財產沒收的證明程度、保全扣押機制缺乏,以及第三人訴訟權益保障等議題。司法院與法務部對多個關鍵條文的證明法則與程序設計存在甲乙兩案併陳的重大分歧,最終決議請兩部會就委員意見與爭議條文研擬妥適方案,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報告事項一)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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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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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二

邀請立法院秘書長、立法院法制局局長就「立法院法制局之定位及其功能業務」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本次專題報告旨在探討立法院法制局的定位、功能及其業務範圍,以釐清其在立法程序中的角色與職責。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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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林志嘉 立法院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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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百祥 法制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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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三

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至 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十五)

核心議題

本次討論事項涵蓋多項關於立法院組織法、各委員會組織法、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議事規則,以及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和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等修正草案,旨在進行全面的國會改革。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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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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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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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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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易餘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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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毓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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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為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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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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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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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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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華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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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俋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賴瑞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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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江啟臣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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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揚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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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美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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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彥秀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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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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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四

立法院研議開放IVOD串流網址之可行性並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一)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立法院研議開放會議IVOD串流網址的可行性,以符合國會透明原則,提升資訊公開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周春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顧立雄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易餘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為洲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段宜康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立法院法制局撰寫法案評估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時,應參酌法規影響評估報告,並檢視性別或人權之衝擊影響 (提案二)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立法院法制局在撰寫法案評估報告時,應將法規影響評估(RIA)納入考量,特別是針對性別及人權的衝擊影響進行分析並呈現於報告中。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周春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顧立雄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易餘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為洲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段宜康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六

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審查刑事訴訟法增訂沒收特別程序專編,以因應刑法沒收制度變革,建構第三人財產沒收的程序規範,並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以配合施行日期。
  • 修法重點包含明定沒收適用範圍、增列沒收為有罪判決主文事項、增訂第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及單獨宣告沒收程序,並提供第三人程序保障與救濟權利。

相關爭議

  • 沒收證明程度爭議:司法院主張沒收第三人財產的違法事實應採「嚴格證明」,達到確信程度;法務部則認為應採「自由證明」,只需提出「相當可信之證據」,特別是對於沒收客體與違法事實的關聯性及範圍。
  • 保全扣押機制欠缺:法務部強烈質疑司法院版本草案完全缺乏保全扣押規定,認為這將導致被告或第三人脫產,使刑法沒收新制的良善美意無法落實,形同「跛腳正義」或「紙上談兵」。
  • 保全扣押條文歸屬與實施問題:對於保全扣押條文應由司法院或法務部提出,雙方互有推諉;且對於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的扣押規定是否足以應對新制沒收的保全需求,以及其對人權的潛在侵犯與公司運作的影響,委員表達高度擔憂。
  • 檢察官聲請沒收的必要性:司法院認為對第三人的沒收,法院可依職權調查認定,檢察官只需口頭促請;法務部則主張檢察官需提出書面聲請,以確保檢察官有救濟權利,避免法院不判時無從救濟。
  • 法官裁量免予沒收的同意權:司法院版本規定法院裁量免予沒收需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但此設計被質疑與法官依職權認定過苛條款的精神不符,且自訴代理人同意的邏輯性受挑戰。
  • 單獨宣告沒收的適用範圍與時點:行政院版本建議有罪判決確定後,若發現有應沒收之物仍可單獨宣告沒收,此舉被司法院與委員質疑可能使人民財產權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且體例上應屬實體法規定而非訴訟法。
  • 人民對司法信任危機:多位委員引用民調指出民眾對法官判決與檢察官辦案公正性信任度低,擔憂沒收專章若程序設計不嚴謹,恐導致檢察官濫權,進一步加劇司法信任危機。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偵查階段開放辯方閱卷是否會造成檢辯武器不對等,影響發現真實目的。
  • 詢問法務部關於鉅額鈔券闖關事件,是否已查明原因及有無朝向資恐偵查打算。
  • 關切手機業者在國家安全與民眾隱私間的配合程度,並要求政府界定兩者重要性。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出司法院與法務部在7個條文上甲乙兩案併陳,反映兩機關長期對立,影響立法進程。
  • 強調沒收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特別是「適用裁判時法律」及沒收特別程序,可追回拉法葉案等不法所得。
  • 質疑司法院版本未納入保全扣押機制,認為若無此規定將導致犯罪所得脫產,使修法失去意義。
  • 要求釐清沒收是否需要經過協商,以及沒收主文是否需記載於判決書上。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出權宜問題,主張行政部門派政務官列席立法院進行政策說明,以維護委員會尊嚴及政務官與常任文官分際。
  • 對於司法院與法務部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爭議,要求兩方以實際案例說明各自條文若未通過或採對方版本可能造成的後果,以利委員理解並做決策。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保全扣押制度如何有效防止惡意脫產,特別是針對第三人財產的扣押證明困難。
  • 關切沒收第三人財產可能侵害無辜人權,例如犯罪人以不法所得償還第三人債務的情況,並要求司法院說明如何解決。
  • 質疑司法院秘書長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可能引發的訴訟程序及牽涉公務員人數表示不清楚,認為行政官員應具備預判未來問題的能力。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肯定刑法沒收新制擴大沒收範圍至第三人,彰顯司法正義,但質疑司法院草案缺乏保全扣押規定,恐使新制無法落實。
  • 詢問是否可訂定回溯條款,讓頂新、大統等惡質案件適用新制,但被告知法律不溯及既往為普世原則。
  • 關切憲兵違法搜索案件,建議將憲兵排除在司法警察範圍外,並要求司法院提出報告。
  • 詢問羈押規定是否符合憲法標準,並建議允許被告請求日間訊問以減輕負擔。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關切沒收專章實施後,司法院如何裁定沒收範圍、處理第三人爭議及預防侵害人權,強調不能完全授權檢察官認定。
  • 擔憂第三人財產沒收的救濟程序,特別是判決確定力、審級概念及可能因主案拖延導致救濟困難的問題。
  • 質疑檢察官在偵查中聲請沒收的權限,擔憂若在起訴前先行聲請沒收,可能造成濫殺無辜及財產權受損的後遺症。
  • 呼籲司法院在沒收專章中避免濫權,並強調違法事實必須嚴格證明。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對民眾對司法滿意度與信任度低落表示擔憂,質疑法官判決公正性,並以趙藤雄案為例,認為「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說法仍存在。
  • 再次強調保全扣押規定的重要性,認為司法院草案缺乏此規定,恐使刑法沒收新制無法落實,導致被告或第三人脫產。
  • 關切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導致特別刑法中保全扣押條文不再適用,使沒收新制面臨執行困境。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強調沒收第三人財產應在追求司法正義(犯罪所得不得保有)與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正當法律程序)之間取得平衡。
  • 質疑司法院與法務部在沒收證明程度上的分歧,主張應採嚴格證明以保障人民訴訟權利,並要求兩部會說明差異。
  • 關切現行特別法中雖有保全扣押規定,但刑法施行法修正後是否仍能適用,並擔憂若無有效保全,犯罪所得可能脫產。
  • 對行政院版本允許有罪判決確定後仍可單獨宣告沒收提出疑慮,認為此舉可能使人民權利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且在法制體例上不妥。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引用民調指出司法單位是人民最不信任的政府單位,並以「恐龍法官」一詞及多起爭議判決(如頂新案、日月光案)為例,質疑法官的司法標準與社會期待脫節。
  • 要求司法院對整個法官體制提出通盤檢討報告,包括法官考核制度,以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 比較台灣與日本貪瀆案定罪率,質疑台灣檢察官起訴嚴謹度不足,要求法務部重建人民對法務體系的信任。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釐清對被告及第三人沒收是否需經檢察官聲請,確認法院可依職權發動,但強調此舉可能影響第三人程序保障。
  • 嚴厲批評法務部對「自由證明」的解釋含糊不清,要求其明確說明自由證明的法律意義與適用範圍,並質疑其條文寫法不符刑事訴訟法體例。
  • 質疑司法院版本中,法院裁量免予沒收需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的邏輯,認為此為推卸責任的制度設計。
  • 對法務部一再強調的「保全扣押」概念提出質疑,認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已規定得沒收之物可扣押,並要求法務部明確說明其所指的「保全扣押」具體條文內容與立法例依據。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刑法擴張沒收範圍至第三人,刑事訴訟法就必須採取嚴格證據法則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避免國家公權力濫權侵害無辜。
  • 質疑法務部版本中,檢察官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時,只需提出「相當可信之證據」的規定,強調違法事實應採嚴格證明。
  • 質疑法務部提出另訂「保全扣押」程序的必要性,認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已規定得沒收之物可扣押,其性質已具保全功能。
  • 關切若犯罪所得已變形或花用,而需追徵被告或第三人其他財產時,其扣押範圍與程序的正當性,認為此涉及人民財產權的廣泛影響,需深入研究。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強調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急迫性與重要性,希望能在7月1日與實體法同步實施,但對現有爭議導致的進度擔憂。
  • 質疑若無有效保全、查扣手段,修法恐無法達到沒收第三人犯罪所得的目的,反而可能因啟動程序而讓第三人有機會脫產。
  • 詢問司法院,若將當事人及第三人不法所得解釋為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可扣押對象,是否可行且不會造成濫權,並指出在起訴階段證據力不足的兩難。
  • 同意委員提議,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在下次會議前提供更深入、周詳的報告,並考慮召開公聽會,以確保法律具力道且不被濫用。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解釋大法官釋憲案標的是閱覽聲押卷宗而非偵查卷,並強調偵查不公開原則。
  • 認為刑事訴訟目的應兼顧發現真實和保障人權,並依個案衡平審酌。
  • 表示司法院政策支持增訂保全扣押,但因時間急迫未納入本次草案,承諾未來將配合沒收新制運作修訂。
  • 主張沒收第三人財產的前提是違法事實存在(需嚴格證明)、財產與違法事實關聯性及沒收範圍數額,且違法事實證明需達「確信」程度。
  • 回應民眾對司法滿意度民調,認為中正大學問卷設計不夠周延,對法官判決的批評不盡公允,但承認部分案件有待檢討。
  • 強調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普世原則,不宜為特定案件訂定溯及條款;實體法原則不溯及既往,程序法原則從新。
  • 說明憲兵協助司法警察性質,至少軍事案件需要協助,並將依決議提出報告。
  • 表示羈押規定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被告有權拒絕夜間訊問,法院會提供適當休息。
  • 指出沒收第三人財產的判決以第三人為對象,具既判力,若事實錯誤可循再審或上訴救濟,且有審級概念。
  • 強調司法院版本要求違法事實「嚴格證明」,以避免檢察官濫權,保障人民財產權。
  • 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可扣押「得沒收之物」,若標的明確,可適用於第三人不法所得。
  • 同意就委員意見及爭議條文,會同法務部研擬妥適條文和修法意見,於下次審查前提出。

謝榮盛 法務部次長

  • 回應修訂《洗錢防制法》旨在預防未來犯罪,並提及研擬《資恐防制法》以防制恐怖組織資金。
  • 說明我國已加入亞太洗錢防制中心,積極與國際交換資訊並健全法制。
  • 認為國家安全較個人隱私重要,但兩者需衡平,具體案件由法院決定。
  • 贊同行政院版(乙案)關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19、23、26、35、37、38條,主張檢察官聲請沒收應有彈性,並採「自由證明」而非「嚴格證明」。
  • 解釋「自由證明」為提出「相當可信之證據」,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及傳聞法則,以因應偵查中案件繁簡不同及發現應沒收財產的情形。
  • 指出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導致舊有特別刑法中保全扣押規定不再適用,因此法務部主張應增訂保全扣押規定。
  • 肯定大部分檢察官盡職負責,但承認部分案件處理與民眾認知有落差,將加強貪瀆案件定罪率。
  • 同意違法行為需嚴格證明,但關聯性及沒收範圍可採大致證明方式,並同意與司法院協商相關條文。
  • 解釋檢察官在審理中發現應沒收財產時,可提出聲請書,以便若法官不判或判一部分時,檢察官有救濟途徑。

蔡彩貞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對第三人的沒收有兩種情形:本案訴訟中法院可依職權命其參與,或本案無法啟動時可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 澄清即便檢察官未載明,法院仍可依職權對第三人宣告沒收,但檢察官知悉時應載明以保障第三人。
  • 解釋司法院版本第455條之13與第455條之35的差異,前者為本案附隨程序,依一般證據法則;後者為單獨程序,故特別規定證明部分。
  • 強調行政院版本第455條之37關於單獨宣告沒收的理由應規定於實體法而非訴訟法,並對其內容可能使人民權利長期不確定表達疑慮。
  • 說明第455條之13主要處理檢察官在起訴書載明沒收第三人財產,以保障第三人權益,即使口頭記明筆錄亦可,且不影響檢察官上訴救濟權利。
  • 同意就委員意見及爭議條文,會同法務部研擬妥適條文和修法意見,於下次審查前提出。

余麗貞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解釋「自由證明」與「嚴格證明」的區別:嚴格證明需經法定證據調查方式且達確信程度,反之為自由證明。
  • 說明法務部對於違法行為的證明從未放手,仍主張嚴格證明,但對於沒收範圍及金額可採自由證明。
  • 解釋檢察官在審理中提出聲請書的重要性,在於若法官不判或判一部分,檢察官可據此聲請進行救濟。
  • 回應保全扣押問題,指出若金流可追溯且第三人為惡意,則適用第38條之1沒收;若為善意則保護。追徵部分若無保全,被告可能脫產其他不動產。
  • 同意就委員意見及爭議條文,會同司法院研擬妥適條文和修法意見,於下次審查前提出。

相關後續

  • 請司法院會同法務部就委員發言意見及爭議條文,研擬妥適條文和修法意見,於本會下次審查本案前提出,以供委員參考。
  •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請法制局於下次開會前提出給委員的修法建議。

原始資料

公報
1050901
卷/期/冊
105/9/1
發布日期
201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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