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聯席會議審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
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3-14
LawTrace 法律歷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立法院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審查多個版本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及國民黨團提出的「政黨財產監督管理條例」草案。會議聚焦於不當黨產的定義、清查範圍、調查機關權限、法律溯及既往原則及對善意第三人的影響等核心爭議。多位立法委員就國民黨黨產的歷史淵源、清查進度與政府機關的不作為提出質疑,而行政部門則就法案適用性、執行困難及既有處理機制進行回應。最終決議相關議案擇期繼續審查,並要求多個部會於限期內提交報告與資料。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及「政黨財產監督管理條例草案」等7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個政黨與立法委員所提出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及「政黨財產監督管理條例」草案,核心議題包括如何定義不當黨產、其清查範圍(含附隨組織)、應由何種機關負責調查與處理,以及法案的溯及既往原則與對善意第三人權益的影響。
- 會議亦討論了國民黨黨產的歷史形成背景、過去清查進度、現有爭議資產的追討現況,以及政府各相關部會在此議題上的作為與態度。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與針對性**:部分委員(如賴士葆、黃昭順)認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具清算與鬥爭的針對性,應適用於所有政黨;其他委員(如鄭運鵬、莊瑞雄)則認為「不當」一詞中性,且歷史事實表明黨產問題主要集中在國民黨。
- **調查機關權限爭議**:國民黨團版本主張由監察院調查,認為行政院設委員會行使司法權有違憲之虞;民進黨團版本則建議在行政院下設委員會,認為監察院被動且權限不足,且行政處分可循行政爭訟救濟。
- **法律溯及既往原則**:內政部與部分委員(如許淑華、曾銘宗)對法案溯及至民國76年7月15日以前的財產規定,提出可能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並影響人民對法律信任的疑慮;其他委員(如徐國勇、莊瑞雄)則以槍砲管制、納粹資產追討為例,強調轉型正義下溯及既往的必要性與正當性。
- **黨產範圍與附隨組織**:國民黨團主張黨產範圍應嚴格限定,並否認婦聯會、救國團等為其附隨組織;民進黨團則認為應擴大納入由政黨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非營利法人、團體或機構,並指出多項歷史證據顯示其關聯性。
- **政府追討黨產的不作為**:多位委員(如黃國昌、吳秉叡、蔡易餘)質疑財政部、交通部等行政機關在過去追討黨產(如中廣帝寶、新世界戲院等案)時態度消極,甚至在法院勝訴後仍未積極執行,導致國家資產流失。
- **政黨財產申報與監督**:有委員指出內政部對政黨財務申報的寬鬆管理(非強制性、申報率低),以及經濟部對黨營事業查核的不力,導致各方對國民黨黨產實際規模估算差異巨大,缺乏透明度。
- **轉型正義與政治清算**:國民黨委員認為此法案是政治清算,消耗國民黨所剩不多的支持度;民進黨委員則強調這是實現轉型正義、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的必要步驟,並非針對性鬥爭,而是幫助國民黨重生的契機。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國民黨團已決議坦蕩蕩面對黨產處理,但對法案的針對性與清算性表示遺憾,認為違反蔡英文主席「溝通、謙卑」的承諾。
- 質疑法案在行政院下行使司法調查權有違憲之虞,主張應由監察院而非行政院處理。
- 要求法案應一視同仁適用於所有政黨,包含民進黨及其他政黨,並清查過去10年所有政黨的財務報告。
- 強調國民黨不介意黨產多寡,甚至贊成從李登輝時代開始清查,但調查機制必須合憲合法,避免東廠化。
- 認為「不當」的認定應循司法途徑,而非由行政單位認定。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支持制定黨產條例,但應堅持「查清楚、趕快查、大家一起查」三個原則。
- 認為清查黨產應由司法院或監察院負責,而非行政院,以符合憲政分立原則。
- 建議應於2年內儘快查清楚,國民黨會配合清查。
- 主張政黨財產監督條例應適用於所有政黨,包括時代力量及其他在野黨,建立統一標準,而非僅針對國民黨。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說明民進黨黨綱明列「政黨不得占用公產,且不得投資或經營營利事業」,因此民進黨不會有不當黨產問題。
- 指出過去20年來民進黨推動相關立法屢遭國民黨封殺,本次會議是歷史性一刻。
- 呼籲國民黨開放客觀面對不當黨產條例,並要求停止變賣黨產。
- 提案版本主要精神為:除黨費、競選經費等外,其餘黨產應推定為不當取得;處理範圍應包含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民國90年4月6日後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處分者,亦視為不當財產歸公。
- 將提出修正動議,對企圖隱匿黨產的相關負責人科以刑責,以增加約束力。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批評國民黨對審查不當黨產條例「心不甘情不願」,認為全國人民都在看,不應胡鬧拖延。
- 強調有7成以上民意支持處理不當黨產,國民黨應面對現實,停止爭執由誰來查、如何查的問題。
- 駁斥國民黨「清算鬥爭」的說法,認為其他政黨與不當黨產無關,指責國民黨「矯情、虛偽」。
- 指出監察院2001年的調查僅限於極小部分不動產,未涵蓋70%以上轉移給第三者的部分。
- 認為內政部長對法案的疑慮(如權利救濟、法律不溯及既往)是「隨便寫」、「頭腦不清楚」,強調法案針對的是不當黨產,非人民財產。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強調政黨法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是兩部不同的法律。
- 指出民國76年7月15日前能有黨產進行投資的,只有國民黨,認為此法是在幫助國民黨解決長期背負的不當黨產包袱。
- 提案版本將清查時間點設於中華民國76年7月15日前,並明確定義應返還財產及附隨組織。
- 說明將由隸屬於行政院的「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處理,委員組成具公正性,並經公開聽證程序,不存在「追殺」問題。
- 強調提案內容沒有「不當黨產」字眼,展現溝通誠意,希望共同面對歷史問題。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報告對各版本法案的法律設計與司法救濟程序未詳細閱讀,批評其草率。
- 指出內政部報告中「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恐影響人民對法律信任」的說法,是針對國民黨資產追溯的辯護。
- 質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稱「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已無必要」的說法,因仍有法院確定判決中廣不法取得土地(如板橋機室)但交通部未積極追討的案例。
- 批評馬政府執政期間對不當黨產追討「能放水就放水」,並追問帝寶土地不當得利款項的追討進度。
- 質詢法務部為何移除網站上2002年提出的黨產處理草案,是否意圖消滅人民記憶。
徐國勇 立法委員
- 以50年前的槍砲現在仍需管制、納粹資產70年後仍需返還為例,論證不當黨產追討的溯及既往原則與正義性。
- 強調法律的舉證責任在於主張事實的一方,國民黨應證明其黨產來源正當性,否則即為非法。
- 指出政治團體因其政治目的與性質,不應有時效問題或善意受讓原則的適用,駁斥國民黨關於時效取得的說法。
- 強調婦聯會等政治團體資金來源不當(如勞軍捐),應受清算,並批評內政部未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是失職。
- 結論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是台灣民主正義的實現,應趕快立法。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有財產署對新世界戲院案敗訴原因不清楚,批評其報告未做功課。
- 揭露國民黨接收日產戲院的荒謬歷史,指其在訓政時期以戰爭損失為由,將國家接收的敵產作價抵給自己,實質上是黨庫通國庫。
- 指出中影公司交易中,國民黨中央投資公司與買方簽訂密約,透過處分中影資產來支付買賣款項,質疑此舉涉及背信並犧牲其他股東權益。
- 要求法務部對中影案中的背信行為進行調查,表示將正式檢舉。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提醒民進黨不應因勝選而驕傲,強調國民黨關心的是重整腳步,而非黨產處理。
- 重申陳水扁執政時期已處理過黨產,質疑再次提出不當黨產條例的目的與認定標準。
- 主張不當黨產的認定應由司法單位進行,而非行政機關,並關切法案對善意第三人財產權的影響。
- 強調立法不應因人或特定政黨量身訂做,應符合公平原則。
- 建議所有政黨只要有拿到政府補助,包括其挹注的基金會,都應接受立法院檢視,並支持在政黨法中規範黨產處理,而非另訂特別法。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贊成國民黨有疑義的財產全面捐助公益或返還國家,以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與健全民主政治。
- 質疑民進黨版本僅針對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立的政黨,不符普遍性原則,應將所有接受政府補助的政黨納入規範。
- 建議將附隨組織的定義擴增至相關黨政人士利用政府補助款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基金會。
- 對法案中「93年3月10日以後移轉權利者無效」的規定提出質疑,認為可能衍生交易糾紛,影響市場秩序,執行上恐有困難。
- 再次強調法制化處理黨產應將所有相關政黨納入規範,接受各界檢視。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批評民進黨的審查方式如同「文革」,指責其刻意抹黑國民黨。
- 引用李登輝時代的言論與事件,暗示國民黨黨產曾流向其他政黨。
- 否認婦聯會、救國團是國民黨附屬組織,並指出民進黨內也有許多人曾擔任救國團職務。
- 強調國民黨黨產過去已透過監察院與行政院調查處理,並在訴訟中展現誠意,質疑民進黨再次提案的必要性。
- 主張法案審查必須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並要求所有政黨的財產都應透明化,反對司法淪為政治打手。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指出中華民國由國民黨創建,黨產有其歷史背景,且民進黨執政時期已清查處理過,國民黨也已撤銷上訴,展現最大誠意。
- 認為法律應一體適用,概括論定國民黨黨產為不法取得形同政黨清算,將種下惡因。
- 強調國民黨團已決議將黨產淨值(扣除黨工退休金後)全數捐給公益團體,以求歸零。
- 主張有爭議的黨產應移送監察院調查,而非在行政院下設委員會,以符合憲法架構。
- 質疑民進黨前總統陳水扁任內有無貪污款項流入民進黨黨庫或其附隨組織,並要求調查蔡英文募款餐會的政治獻金爭議。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長對國民黨黨產實際數量的了解程度與其備詢態度,認為部長應站在中立立場。
- 認為目前7個版本的草案在實務執行上都有困難,並質疑國民黨團提出的版本頁數少、態度消極。
- 主張國民黨應自動舉證哪些黨產是合法取得,而非要求控訴方舉證。
- 質疑國民黨申報的166億黨產(經會計師簽證)是否具公信力,認為可能只是形式主義。
- 認為國民黨若將黨產捐贈公益後僅剩二、三十億,這樣的「轉型正義」結果無法讓老百姓接受,並強調這是給國民黨重生的機會。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建議在逐條審查前召開公聽會,徵詢社會各界意見,以利黨產條例立法參考。
- 認同國民黨黨產是歷史包袱,應接受外界檢驗,並支持國民黨團將黨產扣除退休金後全數捐出公益的決議。
- 指出政黨相關法律不完備,行政院版政黨法草案多年未通過,導致基金會管理寬鬆,財務不透明。
- 強調轉型正義除了真相還原,更要預防相同問題再發生,呼籲加速訂定政黨法及財團法人法,彌補法制缺漏。
- 認為只處理國民黨黨產不夠,黨產議題只是轉型正義的一部分,應從深化民主發展角度看待。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出不當黨產問題是威權時代遺留的歷史衝突,處理此案是為了救國民黨,使其能回復正常。
- 批評國民黨團提出的「政黨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實為「不歸還條例」,因其對附隨組織不追討且將主管機關設於監察院。
- 建議應先通過「刑事扣押」條款凍結所有黨產,以建立信任基礎,再進行協商。
- 強調轉型正義涵蓋真相還原、威權餘緒清除、司法不公恢復及黨產問題,不應窄化為僅清算國民黨黨產。
- 呼籲國民黨停止頑強抵抗,共同面對歷史,並考慮召開公聽會,以國家大和解的觀念解決問題。
陳瑩 立法委員
- 代表原住民討回被國民黨黨部、救國團等占用的原住民保留地與傳統領域。
- 揭露救國團桃園復興青年活動中心占用原民會土地,日月潭、阿里山及花蓮觀雲山莊等占用林業用地,並以低廉租金甚至無償使用。
- 質疑林地被救國團用於興建飯店、餐廳的合法性,要求教育部、營建署及內政部釐清土地使用同意書與法律適法性。
- 指出救國團理監事名單多為國民黨要角,質疑內政部稱其與國民黨無關的說法,並要求救國團公布財產明細。
- 強調國民黨應歸還占用土地並追討使用補償金,以實現轉型正義中最畸形的黨產問題。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主張政黨間應以公平、公正的法制加以規範,避免惡鬥,並詢問黨產處理應以特別條例或政黨法制訂較好。
- 認為目前法案針對民國76年以前成立的政黨,有量身訂做、因人設事之嫌,不符法律一體適用原則。
- 質疑法案中以「沒收」方式處理不當黨產的合法性與憲法依據。
- 建議將爭議黨產交由監察院調查、法務部偵辦,以符合中華民國憲法架構。
- 強調應秉持「和解共生」、「謙卑」精神,減少藍綠惡鬥,並要求將基金會納入政黨法規範,以確保所有政黨金錢流向透明。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對政黨財務申報的低度規範與不作為,導致無法有效監督政黨財務。
- 指出經濟部商業司對國民黨黨營事業(如「欣」字輩公司)的獨占、特許經營缺乏查核,認為此經營模式不合理且剝削人民。
- 要求經濟部商業司應儘速查核國民黨黨營企業的財務報表,並公布轉投資結構。
- 主張應儘速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並規範所有政黨,以確保政黨專注政治,不經營營利事業。
- 要求內政部、經濟部、財政部應有guts,積極查清並公布國民黨黨營事業的實際狀況。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釐清政黨法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是兩回事,前者規範政黨公平競爭,後者落實轉型正義。
- 批評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等部會,對「不當黨產」缺乏明確定義,且在主管業務上存在該作為而不作為的問題。
- 指出國民黨向內政部申報的黨產數字與財政部統計數字(如519億、607億、805億)存在巨大差異,顯示黨產清查標準不一。
- 質疑經濟部商業司未依法查核國民黨黨營企業(如中投、欣裕台)的財務報表,以及法務部未積極推動財團法人法立法。
- 指控馬政府執政期間行政院發函停止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運作及相關處理原則適用,導致黨產追討停滯。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進黨執政時期(游錫堃任行政院長時)為何對中廣仁愛帝寶等不當黨產案件未積極提告,認為其中疑點重重。
- 引用黃煌雄監察委員文章,指出李登輝時期黨產擴張與政治結合緊密,且民進黨追討黨產時迴避此時期問題。
- 批評民進黨追討黨產工作者多「炒短線、搶新聞鏡頭」,而非下苦功研究,導致國民黨背負包袱卻無法釐清。
- 強調國民黨黨產問題應公開透明、公平處理,不應淪為政治鬥爭工具,並主張只要收緊銀根,國民黨自會倒下,無需大動干戈。
- 呼籲民進黨應開誠佈公,停止修理國民黨,以維護轉型正義的實質意義。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各部會對不當黨產處理態度消極,若未來發生脫產,行政官員難辭其咎。
- 指出行政部門對不當黨產的認定範圍過於狹隘,僅限於轉帳撥用、日產戲院、政府贈予及中廣接收日產等四項。
- 質疑財政部對19家日產戲院案,僅因新世界戲院敗訴就全部撤守不告,而交通部在類似案件中卻能勝訴。
- 強調婦聯會資產(如華興國小、振興醫院、華視股權)與勞軍捐的歷史連結,批評內政部對其不作為。
- 揭露嘟嘟房停車場與中興電工、盛元投資、夸克投資等國民黨黨營企業的關聯,要求經濟部應立即著手調查並公布國民黨黨營事業清單。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關切土壤液化資訊公開後,對高風險區域市民的影響及政府的應對措施,要求內政部優先補助地方政府進行老屋健檢。
- 質疑內政部長對國民黨黨產歸還誠意不足,指出財政部資料顯示國民黨僅歸還不到1成國庫不動產,且98年後停止運作。
- 反駁內政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強調為落實轉型正義,必須以特例方式處理黨產。
- 要求財政部恢復黨產清冊網站,以確保資訊公開透明,並呼籲內政部長拋開黨派立場,客觀處理黨產問題。
- 指出婦聯會與國民黨歷史淵源密切,應視為附隨組織一併處理,並要求婦聯會於1週內提報財產明細,否則內政部應研究人民團體法相關處置空間。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延續陳瑩委員的質詢,指出原住民保留地存在國民黨黨部、救國團等占用情況,並質疑其租金過低問題。
- 釐清原住民保留地租金低廉是因公告地價低,而非原民會計算錯誤,並要求縣政府公告地價應合理。
- 指出《土地法》規定未登錄地即為國有土地,是竊占原住民族土地的法源,呼籲修法。
- 批評《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多次送立法院皆因選舉時機不當,要求原民會重新草擬並協調內政部、財政部修正相關土地法規。
- 呼籲520後新政府應像第一次政黨輪替時,舉全國之力處理不當國產返還原住民族。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政黨在現代民主體制中扮演重要角色,內政部已擬具「政黨法」草案,秉持「政黨財務公開」原則,已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 政黨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不符存立目的,政黨法施行前已經營者應於2年內轉讓或信託。
- 對政黨過去取得爭議財產的處理,不待另定法律即可提起訴訟,或於政黨法中明定,應衡酌避免規範不一致。
- 對於將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並由政黨舉證合法,恐與法治國家「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不符,影響人民對法律信任,建議審慎考量。
- 認為「不當黨產」的認定與處理是困難問題,應循現行司法程序解決,行政機關受限於調查權,難以發揮調查功能。
- 強調政黨財產應公開透明、取之有道、依法取得,不當財產應適度處理,此原則適用於所有政黨。
- 對婦聯會的性質,強調其為內政部登記的社團法人,組織架構上看不出是國民黨機構,但承認其有歷史淵源,當時與政府關係密切。
- 對於國民黨黨產實際數量不清楚,僅知其每年報備給內政部的財務報表,且這些報表經會計師簽證,內政部採核備原則,不主動查察。
- 認為資訊公開透明是好事,但對於個案偵查,法務部不應介入。
- 對於土壤液化資訊,內政部持保留態度,認為資料粗略、變化大,貿然揭露恐帶來不必要困擾,建議產官學溝通後再決定是否列為公開資訊。
邊子樹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署長
- 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已於98年停止運作,因行政院認為該處理的已處理完畢。
- 交通部追討板橋機室土地案已勝訴,但因部分土地已移轉第三人,交通部將追討不當得利,預計今年度提訟。
- 帝寶土地的不當得利追討,因行政院處理原則是針對未移轉出去的,故目前未提訴訟。
- 對於黨產清冊網站,表示後續行政院如有正式決策,國產署不反對回復。
- 財政部對不當黨產的清查主要依據監察院90年的調查報告,針對涉有違失的部分進行處理。
- 國民黨財產的統計值(如519億、607億、805億)與國民黨申報數字(如166億)不同,是因計算基準不同,財政部統計值包含已移轉給第三人的部分。
郭全慶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專門委員
- 行政機關原則上只有行政權,行使司法權需法律賦予,但對於不當黨產賦予此權限是否妥當,表示難以回答。
- 對於民法上交易無效的後續處理,表示需依個案實質狀況判斷,確實存在交易安全與保障問題。
- 表示2002年法務部曾奉行政院指示提出黨產處理草案,但網站移除是因時空轉變,並非意圖消滅記憶。
- 對於基金會的管理,表示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並承認缺乏財團法人法。
- 對於個案偵查(如蔡英文募款餐會),表示法務部基本上不能介入,也無相關資訊。
邱瑞祥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民法保護善意第三人,但非法取得財產的當事人不受保護,知情者非善意第三人。
- 承認委員所提草案中包含「舉證責任倒置」及「不受時效消滅限制」的精神,但因非司法院主管法規,尊重主管機關意見。
- 表示若立法院通過相關法案,司法院將依法辦理。
- 對於新世界戲院案敗訴原因不清楚,也不了解監察院黃煌雄委員的黨產調查報告,因與司法院業務關聯不大。
陳玉雯 交通部總務司專門委員
- 交通部已就所有權歸還部分進行處理,板橋機室的兩筆土地因已移轉第三人,將向中廣公司請求不當得利或侵權損害賠償,預計今年提訟。
- 交通部在天馬計畫中,對中廣公司提起5件土地返還訴訟案,其中4件勝訴,已完成國有登記。
- 仁愛帝寶土地案在民國89年就已移轉,且行政院當時決定不對此部分提出訴訟。
葛晉鴻 經濟部商業司秘書
- 對於國民黨黨營事業是否存在獨占、特許行業,表示需回去清查了解。
- 承認經濟部商業司未每年查核國民黨黨營企業的報表,但表示公開網路上可查到相關資訊。
- 對於國民黨黨營企業的脈絡與交叉持股問題,表示會再去了解,並承諾努力整理相關資料。
宋文宏 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
- 對於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應由其本身負舉證責任。
- 對於委員提及的個案問題,表示若委員有資料可提供,法務部會進行調查。
杜張梅莊 原民會處長
- 原住民保留地中,部分國民黨民眾服務社和救國團有合法租約,但有一筆目前有占用情形。
- 租金低廉是因原鄉公告地價本身就很低,再乘以年息3%計算,並非計算錯誤。
- 非都市的林業用地原則上不能蓋飯店、餐廳,但需實際查看是否為都市計畫區內分區。
- 承認《土地法》規定未登錄地為國有土地,是竊占原住民族土地的法源,並表示可接受委員意見進行修法。
- 指出《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已送立法院,並多次被退回。
相關後續
- 內政部需於3週內,邀集原民會、教育部、經濟部林務局舉行會議,釐清救國團土地、房舍問題,包括無償取得、撥用、低價購得或低租取得的部分,並提出過去興建現有房舍過程適用的法律與當時取得的土地使用同意書,完成書面報告送交委員會。
- 財政部國庫署需於2週內,提供民國95年許志雄政務委員召開「追討政黨不當取得財產之法律及相關問題會議」的會議結論,以及財政部當時選取個案聲請假扣押、假處分防止政黨脫產的報告。
- 財政部賦稅署需於2週內,提供民國95年主計處所擬「清查國民黨及其黨營事業、附隨組織歷年來取得政府各機關補助之金額」工作項目資料。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需於2週內,提供國民黨黨工人員黨職年資併入公職年資計算,歷年來國庫支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的金額資料。
- 金管會需於2週內,提供「清查國民黨黨營事業透過政府向外國銀行借貸所獲利息之優惠金額」資料。
- 相關議案將另訂期繼續審查,下次會議將按照本次登記發言順序繼續進行詢答。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0901
- 卷/期/冊
- 105/9/1
- 發布日期
- 2016-04-0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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