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管理與再利用檢討:聚焦爐碴、空污及醫療廢棄物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3-14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國內事業廢棄物處理與再利用現況進行深度檢討,核心議題涵蓋爐碴污染、空氣品質惡化、家用藥品回收及醫療廢棄物管理等。會議揭露多數主管機關人力與預算不足、管理權責不清,導致非法棄置亂象頻傳,並就多項議題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部門強化管理、加速修法並釐清責任。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上次會議議事錄除臨時提案第 9 案第 6 行「原住民地區」修正為「原住民族地區」外,餘均照案確定。
討論事項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單位就「第21屆聯合國全球氣候高峰會對我國溫室氣體排放及能源供應對策之影響」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含臨時提案第 1 案至第 9 案)
核心議題
- 檢視我國因應第 21 屆聯合國全球氣候高峰會(巴黎協定)所提出的溫室氣體排放及能源供應對策,並討論相關減碳策略與綠能發展。
- 討論台灣減碳與氣候變遷調適工作缺乏跨部會整合、再生能源發展停滯、廢食用油回收管理、PM2.5 空氣污染防制、高雄小港空污改善、火力發電燃料轉型及沼氣發電推動等議題。
相關爭議
- 跨部會整合不足:立法委員指出台灣減碳與氣候變遷調適工作缺乏跨部會思考,例如內政部未制定建築物節能標準,交通部缺乏綠色運輸政策,財政部未推動能源稅。
- 再生能源發展停滯:立法委員質疑經濟部能源局雖點出木質燃料與沼氣發電潛能,但 8 年來未積極推動,導致相關產業發展停滯。
- 空氣污染長期處於紅色警戒:立法委員指出中南部 PM2.5 指標長期超標,現行防制辦法過時,需加速修訂並納入 PM2.5 指標。
- 火力發電燃料爭議:立法委員建議經濟部與台電研議將天然氣作為火力發電主要燃料並降低燃煤發電計畫,以減少碳排放和空氣污染。
立法委員發言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環保署及經濟部能源局 1 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研商跨部會合作,推動沼氣、木質替代燃料等循環經濟,並於 2 個月內提出可行行動方案。
- 指出台灣減碳與氣候變遷調適工作缺乏跨部會思考,各部會未積極推動節能減碳政策。
- 批評經濟部能源局雖點出木質燃料潛能,但 8 年來未積極推動,沼氣發電也停滯不前。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將廢食用油回收管理列為夜市攤商聯合稽查重點。
- 提案建請環保署加速修訂「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納入 PM2.5 指標。
- 提案建請環保署於 1 個月內提出「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諮詢委員會」成立計畫與時程。
- 提案建請經濟部與台電研議將天然氣作為火力發電主要燃料並降低燃煤發電計畫。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將廢食用油回收管理列為夜市攤商聯合稽查重點。
- 提案建請環保署加速修訂「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納入 PM2.5 指標。
- 提案建請環保署於 1 個月內提出「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諮詢委員會」成立計畫與時程。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儘速檢討「高屏地區空氣汙染總量管制計畫」有效性,並評估推動綠色載具、植樹等改善措施,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經濟部與台電研議將天然氣作為火力發電主要燃料並降低燃煤發電計畫。
- 提案建請環保署協調相關部會針對沼氣發電設備缺乏及發電收購價格問題,於 2 個月內研擬解決方案。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環保署協調相關單位,於 2 個月內評估登革熱生物防治法可行性,並評估高雄市政府引海水灌流溝渠成效。
- 提案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經濟部能源局 1 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研商跨部會合作,推動沼氣、木質替代燃料等循環經濟,並於 2 個月內提出可行行動方案。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各中央主管機關應加緊研擬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 27 條獎勵或補助措施子法訂定,以積極獎勵溫室氣體減量。
相關人員回應
魏國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說明全國焚化爐量能足夠處理一般與事業廢棄物,但因營運單位自主權、地方政府意見及歲修等導致垃圾大戰。
- 強調環保署在垃圾調度上扮演協調角色,並努力錯開焚化爐歲修時間。
- 表示價格高低與垃圾熱值及營運單位自主性有關,環保署將請各縣市依計費原則計算收費標準。
- 針對爐碴問題,澄清農地回填爐碴不應發生,神岡、后里、清水等地屬惡意棄置,需執法。
吳盛忠 環保署廢管處處長
- 說明焚化爐、掩埋場處理費用原則由地方訂定,環保署將再重申計費標準。
- 解釋爐碴種類繁多,工業爐碴與焚化爐爐渣不同,並指出環保署與經濟部將合作處理爐碴問題。
- 說明有害廢棄物種類繁雜,收費因處理難度、市場競合而異,鼓勵業者利用新技術降低成本。
- 指出污泥處理費上漲促使業者投資新技術,降低處理成本。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李彥秀及徐榛蔚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通過臨時提案 9 案,內容涵蓋推動循環經濟、加強廢食用油回收、加速修訂空污防制辦法、提出溫室氣體管制目標委員會計畫、檢討高屏空污總量管制、研議火力發電燃料轉型、解決沼氣發電問題、評估登革熱生物防治法及加速溫室氣體減量獎勵子法訂定。
討論事項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單位就「檢視現行事業廢棄物之處理與再利用現況、管理制度、編制人力、預算以及違法樣態,並提出未來檢討修正方向」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含臨時提案第 1 案至第 13 案)
核心議題
- 全面檢視台灣現行事業廢棄物之處理與再利用現況、管理制度、編制人力、預算及違法樣態,並探討未來檢討修正方向。
- 聚焦於爐碴屋事件、農地污染、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成本、家用藥品回收及寵物屍體處理等問題,並探討跨部會權責劃分及管理機制漏洞。
相關爭議
- 事業廢棄物管理權責不清:環保署與經濟部工業局在爐碴管理上互相推諉,工業局認為環保署應負責,環保署則認為工業局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導致管理出現漏洞。
- 爐碴再利用管理失當:委員質疑爐碴再利用過程缺乏有效監管,導致非法棄置、混入建材,甚至造成「爐碴屋」問題,且管理辦法對安定化責任歸屬不明。
- 人力與預算嚴重不足: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工業局、營建署、科技部、交通部、財政部、農委會、通傳會)普遍反映事業廢棄物管理業務人力編制不足,多為兼辦,預算也有限,影響管理成效。
- 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費過高:委員質疑有害廢棄物處理中心(如日友)因寡占市場而獲取暴利,導致業者處理成本增加,可能誘發非法棄置。
- 產品與廢棄物認定爭議:環保署對「產品」與「廢棄物」的認定標準不夠明確,導致不肖業者假借產品之名規避廢清法管理,即使法院已有判例,環保署仍消極不作為。
- 家用藥品回收管道不便:民眾對過期藥品處理觀念不足,回收管道不普及,造成藥物成分流入環境污染,衛福部與環保署宣導及回收站設置進度緩慢。
- 寵物屍體處理法規空白:廢清法將動物屍體列為廢棄物,但寵物屍體處理缺乏專法或明確管理規範,導致各縣市作法不一,飼主情感需求未被滿足。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去年垃圾大戰成因及環保署檢討作為,要求環保署加速訂定垃圾處理價格標準。
- 關切爐碴污染農地問題,質疑環保署與經濟部互推責任,要求釐清主管機關。
- 指出工業局對爐碴再利用機構查核率低且缺失率高,要求補強輔導機制。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要求環保署、經濟部工業局及營建署針對松菸文創大樓爐碴安全問題,於 2 週內提出檢測報告與調查報告。
- 建議將爐碴及重金屬含量檢測納入全國房屋總體檢項目。
- 提案要求環保署會同相關部會針對全國公私場所堆置場進行改善,有效減少鋼鐵廠揚塵。
- 提案要求營建署進行老屋健檢時,除房屋結構安全外,亦應將建物是否摻雜各種有害物質列為必檢項目。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批評事業廢棄物管理鬆散,中央到地方人力、物力不足,導致非法棄置嚴重。
- 指出中鋼轉爐石被當產品販售卻又支付管理費,質疑其規避廢棄物處理責任。
- 提案要求經濟部立刻停止電弧爐碴用於建築物,並於 1 個月內召開行政聽證會,訂定改善機制。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中心寡占市場,收費過高,導致業者可能採用非法處理方式。
- 要求工業局與環保署對有害廢棄物處理價格進行合理管控,避免廠商暴利。
- 建議工業局未來設立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時,應注意價格管控。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關切家中過期藥物處理方式,指出民眾觀念不足且回收管道不普及,建議研議立法設置藥局回收站並由垃圾車專門處理。
- 要求環保署與農委會協調,將寵物屍體從廢棄物清理法中排除,並在動保法中增訂寵物殯葬專章。
- 提案要求食藥署加速居家廢棄藥物回收站的設立,並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報告。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質疑事業廢棄物統計數據不精準,批評部會間溝通不良。
- 要求環保署與經濟部工業局建立事業廢棄物三級管理機制,避免占用家用廢棄物焚化空間。
- 指出轉爐石雖被認定為產品,但若無市場性且任意傾倒,仍應視為廢棄物並加強管理。
- 批評政府對爐碴安定化管理不足,廠商自主管理缺乏有效監測。
陳瑩 立法委員
- 建議衛福部與環保署加強宣導家用藥品回收資訊,並研議與藥局及便利超商結合設置回收管道。
- 釐清「爐渣」與「爐碴」正確用字與發音,要求行政部門統一使用。
- 建議比照食安,強制爐碴材料附上生產履歷,並質疑 pH 值 12.5 的爐碴標準是否合理。
- 批評各部會對廢清法權責分散,環保署被架空,導致管理亂象。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爐碴屋問題顯示政府把關機制不足,缺乏抽查與橫向聯繫,要求制定更完整的抽查機制與重罰。
- 關切爐碴再利用機構高缺失率及未改善業者問題,質疑政府管理能力。
- 提案要求行政院相關部會檢討修訂廢棄物清理法,統籌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再利用管理辦法,並建立第三方監督管理機制。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鋼轉爐石被認定為產品,卻以低價販售並支付高額管理費,規避廢棄物責任,要求中鋼及環保署給予地方政府明確依循。
- 強調行政主管體系橫向聯繫及三級管理機制的重要性,要求妥善管控產品與再利用廢棄物流向。
- 提案建請環保署確實督導各縣市焚化爐優先處理家戶垃圾。
- 提案建議行政院環保署、經濟部工業局及相關單位執行三級管理機制,負起行政單位監督管理之責。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可燃一般事業廢棄物無處去的問題,要求環保署與工業局加強管控,並提出處理時程。
- 指出爐碴對水源、土壤的潛在影響,要求環保署管控爐碴流向,避免非法棄置。
- 建議從煉鋼廠等源頭申報,並管控廢棄物後續運送及再利用的完整資料。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對醫療廢棄物再利用推動不力,特別是感染性透析廢棄物再利用率與報告有差距。
- 關切清潔針具交換計畫中空針回收問題,指出回收桶規格不一且回收率有異常,建議制定統一規格並廣泛放置。
- 建議衛福部以減害計畫回收空針建立處理模式,評估滅菌有效性及再利用可行性。
楊曜 立法委員
- 要求環保署對「產品改列廢棄物」建立一般性認定標準,提供縣市政府依循,而非個案解釋。
- 質疑工業局對再利用機構追蹤機制不足,人力有限,導致無法有效控管產品最終流向。
- 要求環保署應在船舶擱淺時立即啟動抽油作業,而非僅監測或開罰,避免油污染海域。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環保產業從黃金產業變成破壞環境基礎,質疑爐碴作為建材的安全性與管理問題。
- 指出 3 年前即接獲亞東水泥摻用廢爐碴檢舉,批評營建署未有效查證。
- 要求營建署赴亞東水泥汐止廠查明爐碴使用情況,並提供調查報告。
- 質疑政府對爐碴管理失職,導致爐碴屋問題頻傳,要求檢討並加強管理。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垃圾白皮書分區座談會獨漏東區,要求加開東部座談會並重視花東垃圾問題。
- 指出花蓮縣因配合中央政策停止興建焚化廠,導致垃圾處理受制於外縣市且成本高漲,要求環保署協助公定焚化費率。
- 建議環保署協助花蓮縣規劃北區和南區兩個垃圾轉運站,並協助跨部會協調國有土地撥用。
- 反映花東水肥處理計畫經費概算過時,要求環保署協助爭取花東基金補助。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營建署對民間建築物使用再利用物缺乏管理策略與手段,僅規定高爐碴可作結構體,其他爐碴管理空白。
- 指出松菸文創大樓外牆與剪力牆可能含有爐碴混凝土,要求營建署安排現場勘查並提供設計圖。
- 質疑浮洲合宜住宅可能摻混爐碴混凝土,要求營建署提供預拌混凝土廠資料,並進行結構體採樣檢測。
- 批評工業局對爐碴安定化責任歸屬不明,管理法規有漏洞,且 3 名兼辦人員無法有效管理全國 20 家電弧爐鋼鐵業及 20 家再利用機構。
- 指出亞東混凝土廠使用不明來源且不合格爐碴,質疑工業局管理失職,要求追查所有爐碴流向。
- 批評環保署在產品與廢棄物認定上消極不作為,即使法院已有判例,仍不願主動納管隨意棄置的產品。
- 指出廢清法罰則過輕,僅 6,000 元至 3 萬元,無法有效遏止不肖廠商製造爐碴屋,要求修法加重罰則。
- 質疑底渣被認定為一般廢棄物而非事業廢棄物,規避強度較高的管理,且檢測方法與標準不完善。
- 批評行政部門在廢棄物管理上面臨沒錢、沒人、沒心、沒空的困境,導致污染管制破洞,影響食品安全與居住正義。
相關人員回應
魏國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承認台灣為自由經濟社會,對有害廢棄物處理費不能直接干預,但會注意市場壟斷問題,鼓勵更多廠商投入。
- 強調環保署會加強環境教育,宣導正確處理過期藥品觀念,並研議與衛生單位合作設置藥局回收站。
- 認為寵物殯葬管理時機已成熟,可與農委會協調從廢清法排除並在動保法中增訂專章。
- 澄清「爐碴」正確讀音為「ㄔㄚˊ」,而非「ㄓㄚ」。
- 說明爐碴問題涉及多個層次,包括消費者保護與建築安全,環保署將加強院內業務聯繫,釐清權責。
- 解釋爐碴膨脹是因氧化鈣遇水或二氧化碳產生體積變化,個人判斷對松菸建築安全無影響,但觀瞻不佳。
- 表示對農地使用非其主管業務,但隨意棄置產品違反法規,環保署將加強管理。
- 同意將爐碴問題納入全面檢討,但強調氧化碴產量為還原碴 3 倍,立即全面禁用恐影響產業運作與消化管道。
- 說明焚化廠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量能足夠,現為調度問題,環保署已協助調度但受限於廢清法權限。
- 表示對爐碴污染農地問題,環保署有進行監測,但對重金屬污染與結構安全判斷需營建單位權責。
- 指出船舶擱淺油污處理需考量海象與船東責任,環保署會監測並要求船東處理,若代執行需向其收取費用。
- 強調環保署已要求各縣市焚化垃圾事先陳報,避免惡意起價,並將協助花東地區規劃垃圾轉運站。
吳明機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 說明工業廢棄物佔全國事業廢棄物 8 成,主要透過再利用方式處理。
- 指出工業局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有規範,並定期查核再利用機構,但人力編制不足。
- 建議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權責宜集中由專責機關統籌,並加速「資源循環利用法」立法。
- 回應爐碴問題,表示已暫停電弧爐還原碴用於混凝土粒料,並將完善管理制度後再開放。
- 說明電弧爐還原碴問題主要出在未安定化,松菸文創大樓為非結構性應用,但可能未安定化。
- 承諾會後補交爐碴輔導機制報告,並將與環保署合作釐清松菸文創大樓混凝土來源。
- 說明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中心為廠商自行投資設立,收費依市場機制,工業局無權定價但可協調。
- 表示工業局無裁罰權,對不合格再利用機構只能函請地方環保單位撤銷許可。
- 同意重新檢討電弧爐爐碴用於混凝土的規範,並研議由再利用機構直接供應混凝土廠,減少中間環節。
- 承諾 3 個月內建立爐碴管理制度,並將召開公聽會徵詢各界意見。
- 說明爐碴 pH 值需溶出才能檢測,轉爐石特性類似天然石灰岩,並指出法令規定 pH 值大於 12.5 為有害事業廢棄物。
- 承認爐碴安定化責任歸屬不明確,法規需要補強,並需與鋼廠及再利用場協調。
- 承認工業局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人力不足,僅 3 人兼辦,力有未逮。
- 承諾會後提供亞東混凝土廠爐碴供應商資訊,並將調查全台混凝土廠使用爐碴情況。
吳金和 內政部營建署副主任
- 報告營建署推動污泥減量計畫及污泥再利用示範驗證計畫,並已訂定「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說明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由 1 名承辦人員兼辦,無特別預算編列。
- 表示營建署建議刪除還原碴作為再利用項目,因其外觀不易分辨。
- 說明營建署主要管理預拌混凝土品質,地方政府查驗工程時會督促,但最終檢測責任在地方政府。
- 表示松菸文創大樓爐碴問題已責成地方政府加強查核,若委員需要可再確認。
王榮進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
- 說明營建署對混凝土品質管理著重強度試驗,現場澆置前會取樣抽驗。
- 指出高爐爐碴可用於建築物結構體,但轉爐碴不能用於結構,非結構部分未限制。
- 承諾將與工業局加強管制,確認轉爐碴不可用於建築物結構體,並強化管理機制。
- 表示浮洲合宜住宅已向日勝生公司查詢,骨材未使用爐碴,但會要求出具證明並求證。
- 說明合宜住宅混凝土供應商為國順、信一、榮工、正誠 4 家,營造廠為新亞營造。
- 指出建築物結構體(樑、柱、樓板、剪力牆)應一體澆灌,若檢出爐碴可推斷整棟建築可能受影響。
- 說明老屋耐震安檢初評費用有限,有害物質檢測納入詳評較可行。
商東福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副司長
- 說明衛福部已訂定「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及「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報告醫療廢棄物再利用情形,有害廢棄物再利用率逐年提升,血液透析醫療機構近 8 成廢塑膠以再利用方式處理。
- 說明本部僅 1 名同仁承辦醫療廢棄物業務,預算約 500 萬元。
- 表示醫療機構違反廢清法以未申報及分類貯存缺失最多,本部會函請地方衛生局加強督導。
- 承諾將帶回討論家用藥品回收普及性問題,並於 1 週內回復。
- 說明清潔針具交換計畫中,新北市回收空針數高於發出數可能因糖尿病患者針具混入。
- 同意針對全國減害計畫空針回收桶制定統一規格與標示,並評估滅菌有效性及再利用可行性。
- 同意將蔣萬安委員提案中「衛福部」修正為「衛福部食藥署」,並將「與藥局及便利超商結合」修正為「研議與藥局及便利超商結合」。
林明澈 科技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科長
- 報告 104 年度三科學園區廢棄物資源化比率達 86.42%,並持續推動廠商廢棄物再利用。
- 說明園區管理局透過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申報系統勾稽及不定期查核掌握廢棄物管理。
- 指出園區管理局對核發的再利用許可案會至現場查核,並要求再利用機構定期申報產品流向。
- 說明竹科、中科、南科管理局各有 1 至 1.2 名人力負責事業廢棄物業務,預算介於 505 萬至 8,551.4 萬元。
- 指出違法樣態包括漏申報、質量平衡異常、貯存逾期、貯存不符規定及未委託合格廠商清理等。
- 提出未來檢討修正方向包括加強輔導廠商源頭減量、增進廢棄物追蹤管理機制及建立橫向聯繫機制。
吳舜龍 交通部環保小組副召集人
- 說明交通部依廢清法訂定「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 8 種逕行再利用廢棄物及 1 種個案再利用項目。
- 指出本部環保小組以兼職人力 3 人執行環保業務,預算 11.4 萬元,多委託合法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
- 說明本部已修正管理辦法,使所轄事業可依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方式進行廢棄物再利用。
顏春蘭 財政部國庫署副署長
- 說明財政部依廢清法訂定「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管理非工廠管理輔導法規範之菸酒事業。
- 報告 103 年度所轄酒製造業者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率約 96%,以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再利用為主。
- 說明本部未接獲所轄事業違反辦法規定遭環保機關裁處案件,且未額外編制人員及預算。
- 說明海關執行邊境管理,進出口事業廢棄物主管機關為環保署,需檢附同意文件方可通關。
- 表示本部將持續配合環保署政策,檢討修正管理辦法,強化所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制度。
李春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處長
- 報告 103 年農業廢棄物產生量 489.928 萬公噸,妥善處理率達 98.81%,再利用率達 85.92%。
- 說明農委會依廢清法訂定「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列表再利用 9 種,個案再利用 17 件。
- 說明本會辦理農業事業廢棄物清理及再利用編制人力共 13 人,105 年預算 258,140 仟元。
- 指出農業事業多屬動植物性生物殘渣,重大違法情節較少,違法樣態多為未申報或貯存不符規定。
- 提出未來檢討修正方向包括督導地方政府加強宣導、輔導貯存方法、加強輔導再利用業者提升回收率等。
- 說明農委會 96 年公函周知所有廢棄物皆不能使用在農地,對農業而言,爐石是廢棄物。
徐國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基礎設施業務處副處長
- 說明通傳會依廢清法訂定「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督導事業廢棄物處理。
- 報告國內主要電信業者 102、103 年充膠電纜、一般電纜、五金雜項及蓄電池回收數量。
- 表示本會無編列相關預算,由現有人員兼辦業務,未來將持續督促業者遵守環保規定。
游振偉 經濟部工業局主任秘書
- 說明工業局處理事業廢棄物方式為推動再利用,不能再利用才處理,並協調焚化爐餘裕量。
- 指出目前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主要問題在於供應不足,已規劃釋出工業區環保用地增設處理設施。
- 說明彰濱地區預計 4 月份公告採 BOT 方式興建處理設施。
- 表示對有害事業廢棄物,北中南處理中心可處理,但一般事業廢棄物仍需協同環保署調度。
張西龍 中鋼公司助理副總
- 表示中鋼在爐石販售給使用者前有做風險評估,認為環境風險可接受,符合法規。
- 說明轉爐石作為準天然砂石,具有價值,推廣期間會給予使用者管理費用。
- 認為農地傾倒爐石符合農地農用原則,可恢復地貌,並將協助平反一審判決。
蕭清郎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
- 說明花蓮縣垃圾送到宜蘭縣的焚化費用相對較低。
- 表示北區垃圾轉運站可納入轉運計畫,若經費大可申請花東基金協助,技術上可提供協助。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詢答完畢。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通過臨時提案第 2 案,要求環保署、經濟部及內政部營建署加強監控與管理廢爐碴,嚴禁非法處置,並建立水泥、砂石等材料履歷證明。
- 通過臨時提案第 3 案,要求環保署、經濟部及檢警單位(並加入內政部)立即成立跨部會調查小組,徹查全台還原碴流向,並於 3 個月內公布調查結果。
- 通過臨時提案第 6 案,建請行政院環保署確實督導各縣市焚化爐優先處理家戶垃圾。
- 通過臨時提案第 7 案,建議行政院環保署、經濟部工業局及相關單位執行三級管理機制,負起行政單位監督管理之責。
- 通過臨時提案第 8 案,建請食藥署加速居家廢棄藥物回收站的設立,並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第 9 案,建請衛福部會同環保署制定減害計畫全國廢棄空針回收桶統一規格與標示,並加註警語。
- 通過臨時提案第 12 案,建議營建署進行老屋耐震安檢詳評時,除房屋結構安全外,亦應將建物是否摻雜各種有害物質列為必檢項目。
- 通過臨時提案第 13 案,建請衛福部食藥署及環保署加強宣傳家用藥品回收資訊,同時研議與藥局及便利超商結合,設置藥品回收管道,並於 1 個月內提出研議結果。
- 通過臨時提案第 1 案 (修正後),建請環保署及工業局依照《廢棄物清理法》嚴格加強管制電弧爐碴,除做好源頭管理,並研議暫時取消混凝土中使用之電弧爐碴 3 個月,以保障國人居住安全。
- 通過臨時提案第 5 案 (修正後),要求經濟部應立刻停止電弧爐碴用於混凝土,於 1 個月內召開公聽會,並於 3 個月內訂出改善機制,針對再處理業管理、安定化技術、追蹤、第三方監督及外部污染成本內部化等問題,參採先進國家標準。
- 通過臨時提案第 10 案 (修正後),建請行政院相關部會檢討修正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落實廢棄物從事業產出、再利用機構及最後產品使用者的一致性、連貫性、管理機制,並配合網路申報規定,遏止非法使用的情形再次發生。
- 通過臨時提案第 11 案 (修正後),建請環保署會同相關部會針對全國公私場所堆置場進行改善,有效減少鋼鐵廠存放生煤、鐵礦沙原物料露天存放所致揚塵,避免污染空氣。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0901
- 卷/期/冊
- 105/9/1
- 發布日期
- 2016-04-0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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