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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法:聚焦罷免門檻與原住民選舉制度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3-16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災害防救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罷免門檻下修、宣傳活動解禁、原住民族語言政見刊登、以及原住民立委缺額遞補方式等議題。部分災害防救法條文修正通過,而選罷法相關提案經廣泛討論,行政機關對部分修法方向表示支持,但細節待進一步研議與協商。臨時提案亦獲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案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審查多項關於災害防救法的修正草案,涵蓋災害種類定義、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權責、救災資源統籌、災民重建與修繕資金低利貸款、稅賦減免、保險費與醫療費用支應、創業融資利息補貼、農業設施損毀承受及企業紓困等機制。
  • 同時討論因災害失蹤人員的死亡認定程序。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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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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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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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一案至第十案併案審查,委員黃昭順等4人、委員孔文吉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一併討論。
  • 第22條、第34條、第39條、第45條,均維持現行法。
  • 委員何欣純等22人提案第37條之3至第37條之6、黃偉哲等24人提案第37條之3及委員林俊憲等44人提案第44條之3、第44條之4條文,均不予增訂。
  • 第2條、第3條、第7條、第41條、第44條、第47條之1部分條文修正通過。
  • 增列第44條之1至第44條之10條文,處理災區購屋貸款、各項借款展延、救助金免稅、健保費支應、農保/國保/勞保保險費支應、創業融資利息補貼、農漁業擔保品承受及企業紓困、訴訟費用減免等事項。
  • 通過附帶決議1項,建請內政部於「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通過後1年內,擬定相關計畫,編列預算,補助全國各地方政府消防局提升119勤務派遣系統,以提升防救災效能。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併案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黃昭順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第一案:統整重大災害新住民及外籍人士援助機制

核心議題

因應台南地震中新住民、外籍移工受災情況,要求內政部統整重大災害發生時新住民及外籍人士的援助與協助機制。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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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林麗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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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榛蔚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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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昭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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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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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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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確認權責區分,並研議相關作業程序,促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工合作。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第二案:研擬整合全國便利商店監視閉路系統建立即時防災影像平台

核心議題

台灣易受各種災害侵襲,有必要通盤檢討預防與警報機制,並研擬整合全國便利商店監視閉路系統,建立全國即時防災影像系統平台。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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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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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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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宗熠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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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昭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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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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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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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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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文字修正後通過,建請內政部研擬整合各級政府、便利商店監視閉路系統,運用現有影像系統建立全國即時防災影像系統平台,編列必要預算,供各級政府及時掌握防災資訊與狀況。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第三案:清查「一案建商」數量並納入自治條例規範

核心議題

鑑於206地震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悲劇,突顯「一案建商」的危險性,要求內政部營建署清查全台「一案建商」數量並公布名單,以重新整頓台灣建築與營造市場。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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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宗熠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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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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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智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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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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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昭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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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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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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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文字修正後通過,請內政部督促地方政府1年內完成制定不動產開發業自治條例,並注意將「一案建商」情形納入自治條例予以規範。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第四案:會同經濟部完成工業區「工廠健檢」規劃

核心議題

針對老舊住宅進行「老屋健檢」之外,因工廠結構易鏽蝕且耐候性低,為保障勞動者安全,要求內政部會同經濟部1個月內完成工業區「工廠健檢」規劃,除結構耐震評估外,應包括材料耐震評估。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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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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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宗熠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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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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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智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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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昭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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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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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除句末增列「規劃」外,餘照案通過,要求內政部應會同經濟部1個月內完成工業區「工廠健檢」規劃。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第五案:要求婦聯會提供勞軍捐及政府補助數額與預決算報告

核心議題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婦聯會)多年未依法將預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核備,且過去徵收近千億「勞軍捐」未受監督,要求內政部提供歷年勞軍捐及政府機關捐助、補助婦聯會之數額,及婦聯會之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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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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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天麟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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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智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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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宗熠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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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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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琪銘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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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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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瑞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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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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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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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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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文字修正後通過,要求內政部應洽國防部、財政部、經濟部,並促請婦聯會提供歷年勞軍捐及政府機關捐助、補助婦聯會之數額,及婦聯會之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於3週內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七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公職人員選舉公報中,原住民候選人政見是否得以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並列於中文政見之前,以及政見內容的呈現方式(如字數限制、圖像使用、QR Code連結等)。
  • 核心在於保障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並提升選舉資訊傳遞的多元性與公平性。

相關爭議

  • 原住民族語言政見刊登的技術性問題:中選會擔憂特定族語刊登涉及政見字數計算、內容審查及編校困難,且缺乏相關專業人員。
  • 本國文字定義:委員Kolas Yotaka質疑中選會堅持「本國文字為漢字」的法理基礎,認為無法律規定。
  • 政見內容審查與責任歸屬:中選會認為若開放圖像或QR Code,難以審查內容是否違反選罷法第55條規定,擔心候選人連結不當內容,但委員主張應由候選人自負全責,並可透過事後檢舉處理。
  • 公報呈現多元性與成本:委員提出應提供公平版面,不限文字,可使用圖像或QR Code,以符合時代趨勢;中選會則考量公費選舉成本及有聲公報製作困難,傾向文字為主,其他管道多元發展。
  • 字數限制:委員建議漢字與羅馬字應各自有600字的限制,或直接取消字數限制,提供固定版面讓候選人自由發揮,但中選會及部分委員認為仍需有字數限制以避免內容過長。

立法委員發言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提議修正選罷法第47條,明文規定中選會必須尊重憲法與原基法精神,讓原住民族候選人使用漢字與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刊登政見,以保障只會閱讀羅馬字的選民的選舉權。
  • 強調原住民族的拼音書寫系統是記錄語言、文化及個人身分認同的重要工具,不應僅限於語言教學。
  • 指出中選會以行政機關對原住民族語言的無知為由拒絕刊登羅馬字政見是無法說服的。
  • 認為戶籍謄本上羅馬字與漢字並列,選舉公報也應允許羅馬字優先書寫,尊重個人身分認同。
  • 建議在相同空間內允許原住民族候選人選擇如何編排政見,讓原住民族有選擇寫羅馬字的權利。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建議公報政見內容應提供公平的版面與空間,不以文字為限,可允許圖像或QR Code,候選人自負內容責任。
  • 認為圖像說明比文字更直接清楚,符合時代發展趨勢。
  • 強調公報是政府替候選人出版的平面廣告,應給予自由度,只要不違公序良俗即可,審查標準應與文字相同。
  • 提議修正第47條為「第一項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並應使所有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認為政見內容仍應有字數限制,以避免候選人寫好幾頁。
  • 贊成姚文智委員的提案,認為其較寬廣,可以書寫好幾個原住民族的語言。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同意不規定政見字數。
  • 認為公報不只是宣傳工具,更是一種尊重多元文化的態度問題,中選會不應推卸責任。
  • 主張若通過原住民語言政見,新住民、視障者等其他族群也應獲得同等考量,提供點字等服務。

陳瑩 立法委員

  • 認為公報欄位字體小,民眾不易閱讀,實際政見資訊多來自其他管道,中選會安排不符時代潮流。
  • 強調公平性,認為原住民羅馬拼音應被允許,不應受到歧視,也應考慮不歧視其他年齡族群。
  • 建議漢字與羅馬拼音的字數應分開計算,或羅馬拼音部分可另外計算,而非侷限在600字內。
  • 支持姚文智委員提案,提供公平空間,讓各族群以最有利方式表達,並讓中選會訂定辦法。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認為公報政見無傷大雅,能過就過,不應有審查動作。
  • 指出選舉公報也是選舉戰術之一,不必計較美術或藝術,只要能引起討論就能獲得選票。
  • 擔憂若無文字,不懂QR Code的選民會被剝奪了解政見的權利。
  • 支持不審查政見內容,讓候選人自行負責,認為這對選舉是一種應用。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呼應姚文智委員說法,認為應提供候選人一個公平空間,不限文字,可使用圖像或QR Code,以符合數位化時代趨勢。
  • 主張不應限定族群身分,新住民候選人或欲爭取原住民選票的縣市長候選人也應能使用多種語言或表達方式。
  • 建議中選會訂定辦法時可考量協助弱勢,例如非文字內容一律使用圖檔,若需視障朋友了解則用錄音方式,屬於技術性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劉義周 主任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尊重原住民族語言發展,但特定族語刊登涉及選舉公報政見字數計算、內容審查、編校等技術問題,屬中選會權責。
  • 承認沒有法律規定中華民國國字是漢字,但選務作業依戶籍記載。
  • 認為公報只是眾多宣傳方式之一,由公費支持,希望維持一致格式,可開發其他管道(如網頁、QR Code)供候選人自由發揮。
  • 支持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並應使所有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其辦法由中選會訂定。
  • 若政見審查責任免除,中選會可設計相關制度,但若課以審查責任,需在執行能力範圍內,圖像審查標準較不客觀。
  • 擔憂QR Code連結內容可能隨時變動,若連結到不當網站,公報已印發,目的已達成,難以補救。

莊國祥 處長 選務處 中央選舉委員會

  • 辦理選務必須有所依據,若選罷法明文規定羅馬拼音姓名可並列,中選會可處理,前後順序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
  • 建議條文具體規定候選人得將政見以羅馬拼音公告,與中文政見並列,以解決問題。
  • 指出公報審查最大困擾是審查問題,文字有客觀標準,圖像標準抽象難以審查,若要開放則希望採取日本模式,全部不管。

賴錦珖 處長 法政處 中央選舉委員會

  • 指出圖像的審查缺乏客觀性,難以判斷是否違反第55條規定,包括QR Code連結的影像內容變動性大,難以有效審查。

相關後續

  • Kolas Yotaka委員等2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陳其邁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 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並應使所有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將原條文第4項中「政見內容以六百字為限」的規定刪除,並配合修正第3項文字。

討論事項八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第三案、第六案及第七案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審查多項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罷免案的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的調整,以及罷免宣傳活動的合法性與相關罰則的存廢。
  • 討論如何確保人民罷免權的行使,同時避免罷免權被濫用導致社會不穩定。

相關爭議

  • 罷免門檻過高:多位委員指出目前罷免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過高,導致罷免案難以成功,形同虛設,剝奪人民憲法權利。
  • 罷免宣傳活動禁止:委員普遍認為現行法禁止罷免宣傳活動是違憲且不合時宜,應予刪除,但中選會對此曾有不同處理方式,並對追溯裁罰有所保留。
  • 門檻調降幅度:行政部門雖原則贊成調降門檻,但對於具體調降幅度及是否應區分單數/複數選區,仍需各界凝聚共識,並考量社會成本與政治穩定性。
  • 連署人資料填寫:委員建議連署人只需提供姓名與身分證字號,以避免技術性杯葛,中選會表示技術上可行,並正研究電子連署方式。
  • 軍公教人員擔任提議人資格:委員質疑軍公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的規定矛盾,認為其應有投票權與提議權,中選會表示需有配套法律規定。
  • 罷免案通過門檻:委員提案多主張調降投票人數門檻(如從1/2降至1/4或1/3),並以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為通過標準,但中選會擔憂完全無門檻可能違反民主多數決原則。
  • 罰鍰案件處理:針對「割闌尾計畫」因宣傳罷免被裁罰60萬,委員們強烈質疑其合法性與時機點,要求中選會撤銷裁罰,中選會表示將提委員會討論,並認為相關規定不合時宜,但需依程序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選罷法,認為現行罷免法是「鳥籠式罷免法」,門檻過高、禁止宣傳罷免等規定荒謬,已達法律牴觸憲法無效程度。
  • 主張應下修罷免門檻並取消相關處罰規定,認為這是轉型正義的重要一環,還給人民真正充分的選舉、罷免權利。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選罷法,認為現行罷免法有諸多不合理規定,如不得宣傳、連署剔除不給補提、連署時間過短、門檻過高等,均損及人民罷免權行使。
  • 建議應增訂公辦說明會,讓提案方與被罷免方有說明與辯駁機會。

徐國勇 立法委員

  • 認為罷免不能宣傳的規定違憲,選舉與罷免應是對等權利,不應有差別待遇。
  • 主張罷免門檻過高,實務上無法進行,應降低至適當幅度。
  • 指出「割闌尾計畫」學生因宣傳罷免被罰款60萬非常荒謬,罪魁禍首是選罷法的相關規定。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罷免法過度限制人民權利行使,提案門檻、連署門檻及「雙21門檻」皆過高,且禁止宣傳不合理。
  • 引述美國罷免案例對比台灣罷免案從未成功,強調修法必要性。
  • 建議中選會直接廢止臺北市選委會對「割闌尾計畫」的裁罰,因中選會主委與內政部長皆認同罷免宣傳應解禁。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認為罷免門檻及是否能夠宣傳等問題造成困擾,支持召開公聽會討論調降門檻及公開宣傳的利弊得失,以提出更好的辦法。
  • 指出美國威斯康辛州曾發生互攻防罷免、選舉導致社會運作受影響的案例,呼籲審慎評估罷免門檻。
  • 要求中選會主委在沒有選舉時,心平氣和地檢討18歲投票、不在籍投票、國家體制及總統立委是否合併選舉等議題,並在選舉前做好相關工作。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指出罷免成功率極低,提案門檻2%應調降,連署門檻13%也應調降,以讓人民罷免權更有機會實現。
  • 認為罷免案投票率達24%已不低,應適度調降通過門檻(如從1/2降至1/4或1/3),讓罷免案有成功機會,否則失去制衡機制。
  • 譴責臺北市選委會對「割闌尾計畫」開罰60萬,認為其裁罰理由不適當、與社會民意嚴重脫節,且時機點不恰當,要求中選會撤銷裁罰。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擔憂若罷免門檻過低,可能導致頻繁罷免,影響政治穩定,並指出部分版本通過門檻過低,恐造成少數票即可罷免。
  • 支持罷免案成案連署門檻從15%下降至10%。
  • 建議連署人只需填寫姓名與身分證字號,不應再以鄰里等技術性門檻杯葛人民罷免權。
  • 質疑軍公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的規定,認為其有投票權,也應有提議權,沒有行政中立問題。
  • 認為臺北市選委會對「割闌尾計畫」開罰60萬與社會民意嚴重脫節,不恰當。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罷免權是人民憲法上的基本權利,現行罷免辦法嚴苛,導致人民幾乎忘了罷免權存在。
  • 指出高門檻是因83年核四立委擔心被罷免而提高,違反國父孫中山先生保障人民罷免權的理念。
  • 強調罷免是制衡當選者違背人民意志的重要力量,雖需審慎,但不應設定過高門檻。
  • 質疑中選會過去以技術性方式妨礙連署,如規定連署書格式,但支持電子連署,認為可保密且順利執行。
  • 建議延長投票時間或允許週日投票,以方便週六上班者,或確保雇主不得扣薪影響投票權。
  • 要求中選會對「割闌尾計畫」罰款案件作出解釋,透過解釋方式化解不必要的訴訟行為,從善如流。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主張罷免案的提出、連署門檻可以降低,但罷免案成功應設條件,如須贏過當選人當初的票數。
  • 認為罷免宣傳期間沒有限制會「害死人」,因為選舉有宣傳時間限制,擔憂罷免綁選舉,讓台灣混亂。
  • 抨擊提案的4位委員是「都市型」立法委員,提出的罷免法是「都市型罷免法」,不適用鄉下地區。
  • 認為中選會和內政部未親身選舉,不了解實際情況,呼籲不要「凊凊彩彩」修法,應考量實際影響。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確認內政部與中選會皆贊成廢除罷免不得宣傳條文,並認為此為選政問題。
  • 指出罷免不得宣傳條文不合理,應儘快處理,但需有相關配套措施,避免完全沒有限制。
  • 強調罷免門檻過高問題已討論多次,應降低。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部長 內政部

  • 原則贊同延長罷免連署期間,但延長期間長度需審慎考量。
  • 現行罷免提案、連署門檻是否調降可再討論,需各界凝聚共識,避免提案浮濫或連署困難。
  • 對於罷免宣傳活動之禁止及其處罰規定,本部予以尊重,認為時空改變後,罷免也應有宣傳機會。
  • 對於罷免通過門檻,本部原則尊重大院審議決定,但考量選舉制度穩定性,避免少數罷免民意推翻選舉多數民意。
  • 認為罷免門檻不是鐵板一塊,可以討論,但過與不及都不好,太低恐導致頻繁罷免,影響社會安定。
  • 指出內政部曾舉辦公聽會討論罷免宣傳問題,認為無不可,並支持在選舉剛結束時理性討論修法,有共識的法律可先走。
  • 認為臺北市選委會對「割闌尾計畫」的裁罰不合現在氛圍,但中選會是合議制,需依程序處理。
  • 承諾會請警政署了解利用監視器開罰單的個案,並強調警察取締目的在於守法,而非取締,且現行規定應有警告標誌。

劉義周 主任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對於延長罷免連署期間原則贊同,具體期間需參酌各方意見。
  • 現行罷免提案、連署門檻可再討論,認為調降門檻可使罷免案易於成案,但門檻太低恐使提案浮濫。
  • 對於連署人數不合規定是否允許補提,建議再審酌,避免輕率使用罷免權。
  • 對於刪除罷免宣傳活動禁止及其處罰規定,本部予以尊重,並已提出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 對於罷免案公辦說明會,涉及選務作業,本部尊重中央選舉委員會意見。
  • 對於調降罷免案通過門檻,本部原則尊重大院審議決定,但認為完全無門檻可能違反民主政治多數決原則。
  • 支持調降提案門檻,認為影響不大;連署門檻可調降,但需考量社會成本;通過門檻應適度降低,但不能太低,以免違反民主多數決原則。
  • 認為臺北市選委會對「割闌尾計畫」的裁罰不合現在氛圍,但係依現行法律規定,將提委員會討論是否撤銷,個人認為不應執行不合時宜的規定。
  • 指出罷免宣傳在上次會期已有共識應解禁,並已提出相關修法條文。
  • 說明中選會收到檢舉案會轉交地方選委會處理,但不會主動發函要求開罰,對於新北市選委會曾退回不罰的案件,中選會要求履行正當程序後,新北市仍決定不罰。
  • 表示中選會對各縣市選委會的紀錄會進行審查,若發現有違法決定,可依「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撤銷。

陳純敬 次長 內政部

  • 對於罷免不得宣傳條文,內政部贊成廢除。
  • 對於罷免提案門檻,內政部意見相同,但連署門檻應規定衡平,不應過高或過低。
  • 認為罷免門檻調降幅度應考量被罷免人與罷免人武器均等、工作天數及中選會人力,並區分單數/複數選舉區。
  • 承諾內政部會盤點與選舉相關法律,在適當時候提出整體修法意見,並在收集意見後召開公聽會。

賴錦珖 處長 法政處 中央選舉委員會

  • 說明中選會收到檢舉案會轉交地方選委會處理,但不會主動發函要求開罰。
  • 說明新北市選委會曾退回中選會要求裁罰的函文,表示已履行正當程序後決定不罰。
  • 指出中選會對各縣市選委會的紀錄會進行審查,若發現有違法決定,可依「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撤銷。

相關後續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案、第三案、第六案及第七案另定期審查,並併案處理。
  • 通過臨時提案第一案,要求中選會依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2項規定研處撤銷臺北市選委會對「割闌尾計畫」的裁罰。

討論事項九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討論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特別是針對原住民身分之有選舉權人,因其居住地與戶籍地分離,導致投票權利行使困難,投票率偏低。
  • 探討不在籍投票在選務上的可行性與技術性問題,以及是否應從原住民全國性選舉先行實施。

相關爭議

  • 不在籍投票實施範圍:廖國棟委員提案希望不在籍投票能「先原住民而後全國」,從原住民區域先行,但中選會認為地方性選舉因選票種類繁多,選務作業複雜,技術上難以處理。
  • 通訊投票的秘密投票維護:中選會指出通訊投票因可能在他人了解或代理下進行,不被大眾接受,且難以維護秘密投票原則。
  • 不在籍投票的技術困難:中選會認為原住民立委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技術上可行,但地方性選舉仍有困難,需仔細設計方案,如特設投票所定點投票並提前投票。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實施不在籍投票,認為原住民散居全台,每次選舉需回鄉投票,造成龐大經濟與時間壓力,影響投票權利行使。
  • 指出原住民投票率長期偏低(比全國平均低10%以上),造成國民權利執行低落與不平,希望從原住民區域先行不在籍投票。
  • 強調全世界許多國家已實施不在籍投票,台灣內部討論已逾十年卻不敢修法。
  • 認為原住民立委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在選務上沒有困難,應先行實施,並呼籲各黨支持。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立委投票率遠低於區域立委投票率,且都會區原住民因交通不便、工作影響,投票權行使困難。
  • 質疑台灣作為民主國家,投票方式為何仍維持戶籍地投票,為何不如其他先進國家實施不在籍投票。
  • 認為原住民立委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在選務上技術可行,應先行實施。
  • 要求中選會研擬各種可行方案,畢竟投票權是憲法賦予的權利,通訊投票並非不可行,只是需要看如何設計。

陳瑩 立法委員

  • 認為各部會對不在籍投票執行上無問題,且技術上可行,最快下一屆立委選舉即可實施,前提是選區、選制沒有改變。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認為不在籍投票是台灣選舉未來思考方向,最需要實施對象包括學生、勞工,屬於移轉投票概念。
  • 要求中選會深入思考不在籍投票實施對象與方式,不應僅限於總統選舉,應在選罷法中認真討論和規範。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部長 內政部

  • 本部基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最單純,已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採跨縣市移轉投票。
  • 對於具原住民身分者申請移轉投票,如僅限於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實施,在選務作業可行前提下,如大院有共識,本部予以尊重。
  • 對於地方層級的9種公職人員選舉納入不在籍投票,因選票種類繁多,選務複雜,是否可行建議參酌選務機關意見審慎考量。
  • 只要中選會在實務上可以執行,對於原住民立法委員的部分,內政部是贊成的。

劉義周 主任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

  • 贊成全國選區的總統、副總統、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以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
  • 認為地方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因選務複雜度高,技術上仍不易處理,需再斟酌。
  • 指出不在籍投票有多種方式,如通訊投票、移轉投票、事前投票、代理投票、電子投票等。
  • 認為原住民立委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在技術上不會有太大困難,選務上可以克服。
  • 指出通訊投票因可能無法維護秘密投票,不被大眾接受,但經過仔細設計仍可研究實施。
  • 承諾若法律通過,將規劃原住民立委不在籍投票,並與原民會及原住民立委仔細討論,廣泛徵求意見。

相關後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案另定期審查。

討論事項十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原住民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出缺時,應採遞補方式或補選方式填補缺額,以及現行「缺額達二分之一始補選」規定的合憲性與合理性。
  • 探討遞補的正當性、民意代表性、社會成本,以及是否應比照地方民意代表的遞補制度。

相關爭議

  • 原住民立委缺額遞補或補選:顧立雄委員主張原住民立委出缺應一律採遞補方式,以確保憲法保障的席次,並比照地方民意代表;廖國棟委員、高金素梅委員、陳超明委員則堅決反對遞補,主張應採補選,認為遞補缺乏民意基礎,可能造成政治操作,且不應從本屆開始適用。
  • 現行制度的合憲性:顧立雄委員認為現行法規定原住民立委缺額未達二分之一不補選,可能導致席次無法確保,有違憲之虞,且違反與地方民意代表的平等對待原則。
  • 遞補的正當性與民意代表性:中選會及內政部認為遞補方式的正當性及民意代表性有待商榷,特別是若非因賄選等不法原因導致缺額,且當選人與落選人得票差距可能懸殊,由落選人遞補恐不符民意。
  • 遞補的道德風險:內政部部長擔憂若不論原因皆可遞補,可能產生道德風險,例如辭職後由特定人遞補。
  • 補選的社會成本:中選會及內政部雖承認補選成本較高,但強調成本非唯一考量,還需綜合考量政治安定性及民意代表性。
  • 修法適用時程:高金素梅委員、陳怡潔委員、陳超明委員認為若修法通過遞補制度,不應從本屆開始適用,應從下一屆立法委員開始,以避免外界產生「為特定人士量身訂做」的政治操作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選罷法第73條,主張山地及平地原住民立委出缺後,應一律採遞補方式辦理,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
  • 認為現行法規定缺額未達二分之一不補選,可能導致憲法增修條文保障的立法委員總席次及原住民席次無法確保,有違憲之虞。
  • 主張應比照地方民意代表遞補規定,認為原住民立委選舉也是複數選區,應有相同法律效果,以符合平等對待原則。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質疑將原住民立委缺額補選改為遞補的方式不妥,認為同一個選舉制度不應採遞補。
  • 指出中選會報告中提及遞補的正當性及民意代表性值得商榷,且成本效益不應是唯一的考量,憲法保障的選舉權不能被忽略。
  • 強調修法是國家大事,應方方面面考量,一體適用。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反對顧立雄委員所提的原住民立委遇缺及時遞補制度,認為這是一國不宜兩制,且有「自肥條款」之嫌,吃相難看。
  • 主張立法委員沒有遞補制度,若原住民立委採遞補,其他地區是否也應比照,應更周延、圓滿,一個國家應只有一個制度。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強調其自2012年起即主張原住民立委出缺應補選,態度始終如一,並對民進黨此次提案遞補表示遺憾。
  • 建議若要修法,不論遞補或補選,都應從下一屆開始適用,以避免外界有「為某人量身訂做」的政治操作疑慮,強調其為持平建議。
  • 認為遞補方式對幅員遼闊的原住民地區不公平,剝奪許多族人被選舉的權利,應採補選以體現民主可貴。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認為原住民立委缺額的遞補或補選議題,因涉及16個族群的利益,觀點不同,應作廣泛討論,避免引起爭議或被抨擊為「針對性」或「換位子換腦袋」。
  • 指出原住民立委選區是全國性,花費龐大,曾參與95年修憲,當時未能達成單一選區是因各黨競合,希望未來能再修憲改為單一選區。
  • 強調憲法保障原住民參與政治的權利,不應強制通過爭議性議題,應透過公聽會廣泛討論。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原住民立委缺額由落選人遞補的提案,認為應重新選舉以確保代表性充足,而非直接遞補。
  • 認為若修法通過遞補制度,應從下一屆開始適用,不應為本屆特定人士「量身訂作」,避免社會觀感不佳。

陳瑩 立法委員

  • 澄清民進黨主張原住民選舉應採族群代表制,而非單一或複數選區制。
  • 指出原住民選區幅員遼闊,若有委員出缺,剩餘委員需分擔大量業務不公平,且補選成本高昂。
  • 傾向因不法原因(如賄選)導致出缺時應遞補,其他原因則補選。
  • 認為遞補門檻設為得票數二分之一合理,但當選門檻可再討論,以確保遞補者有足夠正當性。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選區劃分不易,山地與平地原住民區分意義不大,且造成族群人數多者佔優勢,部分族群未被代表,中選會應重新思考劃分方式。
  • 認為原住民選區劃分與不在籍投票問題,中選會應深入思考,放棄過去族別劃分選區的想法,並研究不在籍投票對象與實施方式。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好奇為何同樣是複數選區的原住民選舉,不能比照縣市議員因賄選等不法情事導致缺額時採遞補方式處理。
  • 認同因賄選等影響選舉公平性原因造成的缺額應採遞補,但其他原因(如辭職、死亡)則不認同遞補。
  • 指出有原住民委員被起訴,新聞具針對性,但法律不應針對性,應比照地方民意代表遞補制度。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堅決反對原住民立委遇缺採遞補方式,主張應補選,認為遞補缺乏民意基礎且可能涉及政治操作。
  • 建議若要修法,不論遞補或補選,都應從下一屆開始適用,以避免外界有「為特定人士量身訂做」的聯想。
  • 認為原住民選區幅員遼闊,補選才能讓更多族人有被選舉的權利和參政權。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部長 內政部

  • 現行法規規定若當選人因賄選當選無效則有遞補規定,其他部分則無,一律採遞補需周延考量,可能涉及道德風險或民意代表性問題。
  • 認為選舉應一體適用,若原住民立委不論原因皆可遞補,其他選舉是否比照也需考量,且可能產生道德風險。
  • 對於因賄選等影響選舉公平性的原因導致缺額,內政部贊成遞補;對於死亡、辭職等其他原因,為確保代表性,則贊成補選。

劉義周 主任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

  • 認為原住民立委於就職後出缺採遞補方式辦理,若缺額是因賄選造成當選無效,邏輯上與地方民意代表遞補制度一致,可以支持。
  • 對於其他原因(如辭職、死亡)導致的缺額,則認為應考慮補選,因補選能再經過一次民意考驗,正當性更高。
  • 承認原住民選舉區劃分複雜,曾接到許多相關問題,個人認為可考慮做單一選區劃分,但需考量區域立委以行政區劃分,原住民立委依身分考量之不一致性。
  • 對於原住民立委出缺,若因賄選導致當選無效,應採遞補;其他原因應補選,且遞補門檻設為得票數二分之一合理。
  • 認為修法應保障原住民參政權,但對於委員遴選則屬行政院長權責,中選會希望委員背景多元。

鍾興華 副主任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指出憲法規定有平地山胞和山地山胞的區分,但現在交通發達,區分意義值得討論。
  • 認為原住民立委選舉區涵蓋全國,花費精神、體力、財力龐大。
  • 認為應保障原住民參政權,至於缺額採遞補或補選,尊重主管單位決定,但未表達個人傾向。

相關後續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五案另定期審查。
  • 廖國棟委員等、尤美女委員等、顧立雄委員等、趙天麟委員等、親民黨黨團等5項修正動議併案討論。
  • 主席宣告親民黨黨團的修正動議,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9條,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連署或附議人數限制,委員會受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51001
卷/期/冊
105/10/1
發布日期
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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