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公聽會:權益爭議、文化保存與修法方向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3-23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召開公聽會,聚焦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實施20年來的爭議,包括不同意改建眷戶權益受損、眷村文化保存困境及軍宅買賣閉鎖期等議題。各界專家學者與立法委員提出多項修法建議,行政部門則就法規限制、財政考量與既有措施進行回應。會議強調修法勢在必行,並要求相關部會積極研議解決方案。
討論事項一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旨在廣納各界意見,通盤檢討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實施20年來所衍生的法律爭議、眷村文化保存困境,以及軍宅購買相關爭議。
- 核心問題包括大法官釋字第727號解釋所揭示的體系失衡不正義,即不同意改建的原眷戶權益可能劣於違占建戶,以及眷村文化如何定義、保存與活化,並解決改建後續的法律糾紛。
相關爭議
- 不同意改建原眷戶權益爭議:大法官釋字第727號解釋指出,不同意改建的原眷戶待遇可能劣於違占建戶,形成體系失衡,引發多數委員和眷戶代表主張應恢復其資格或給予合理補償。
- 眷村文化保存困境與權責劃分:文化部與國防部在經費編列、專業能力及權責上互有推諉,地方政府也面臨經費不足、託管規定限制等問題,導致13處保存區進度停滯,許多眷村面臨拆除危機。
- 容積移轉制度的障礙:現行眷改條例第11條第4項規定的「等值容積移轉」成為眷村文化保存的最大障礙,因實務上難以達到等值或找到足夠基地,導致土地無法順利撥用與活化。
- 軍宅購買閉鎖期與轉售圖利:部分委員與民眾質疑5年閉鎖期不足以杜絕軍宅買賣圖利行為,建議延長閉鎖期或建立回繳機制以確保公平性。
- 改建後新社區品質與管委會權益:已改建完成的社區面臨工程缺失、國防部拒絕驗收移交、土地界線不清等問題,導致住戶需自行承擔高額維護費用且求助無門。
- 違占建戶居住權保障:國防部對違占建戶採取強制拆遷,部分委員認為此舉侵犯基本居住權,呼籲政府應考量兩公約精神,協助弱勢違占建戶尋找安置方案。
- 行政程序瑕疵與訴訟爭議:國防部在註銷眷戶資格和強制搬遷程序中,被質疑未依行政程序法合法送達通知書,並過度依賴訴訟解決爭議,浪費公帑且造成眷戶身心煎熬。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作為主席,提供公聽會背景,指出眷改條例實施20年來爭議不斷,需通盤檢討。
- 建議成立國防部、文化部、各縣市政府跨部會文化資產保存諮詢委員會,廣邀專家推動眷村文化保存。
- 建請文化部成立眷村文化資料庫並編列預算,持續發展眷村文化。
- 強調修法勢在必行,應針對眷改條例不公平之處提出積極且正面的修法方向,創造雙贏。
- 呼籲在修法完成前,強制執行部分應找立法委員協助協商,並請退輔會、文化部、營建署與地方政府共同協助弱勢眷戶。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強調兩公約對居住權的保障,認為不應區分是否為違占建戶或法定弱勢,只要欠缺落腳處能力,政府就應保障其居住權。
- 批評國防部以不符規定為由強拆,未真正了解每戶狀況,應與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協調機制。
- 指出九號基地內真正為商業利益不走的為少數,應先確定居民去向再進行下一步驟。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對臺南眷村改建後文化流失感到可惜,質疑國防部與文化部在眷村文化活化與資產保存上的角色與經費投入不足。
- 批評國防部對原眷戶和違占建戶統一提告,且未成功溝通,造成民眾權益受損。
- 呼籲國防部放下本位主義,思考如何協助權益受損的眷戶,而非僅以法律訴訟處理。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主張憲法規範應公平適用,不能選擇性引用大法官解釋,應全面恢復因不同意而被註銷資格的原眷戶權益。
- 認為政府應追究生活優渥、有照顧能力或曾利用華夏貸款者,而非漠視一般士官兵。
- 建議將眷村文化資產移撥給文化部負責保存,因國防部缺乏專業且有土地變賣壓力,不利文化保存。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建議延長眷戶5年閉鎖期至10年,以杜絕軍宅買賣圖利風氣。
- 主張眷村文化保存應著重於當地居民續住,而非僅硬體維護或公關活動。
- 呼籲文化部應重新思考眷村文化保存定義,並要求國防部依《文資法》編列預算,否則應受處罰。
- 指出新改建社區由國防部代為驗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且未落實相關罰則,應予糾正。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擔憂文化部在眷村文化保存上過於消極,國防部缺乏專業與經費,建議成立基金會或回歸文化部主導。
- 認為強制註銷眷戶資格是否違憲仍有爭議,建議專案檢視280戶不同意戶的特殊理由,尋求更好的解決方案。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肯定國防部在眷改上的努力,但要求重視少數異聲,呼籲國防部放下既定堅持,從法理均衡角度解決爭議。
- 要求國防部縮短修法時程,於3月底前提出行政院版修正案,並據大法官釋字第727號及第725號精神,全面檢討條文、暫停興訟。
- 建議全面逐戶查察未收到正式通知的眷戶,補正程序,並考量免除不同意改建戶的不當得利,增設溯及條款。
- 要求國防部澄清眷村文化保留與地方文化園區是否為同一事務,明確保存核心價值,避免商業化,並建議成立專責基金會管理。
相關人員回應
楊坤樵 法官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說明大法官釋字第727號解釋意旨,強調現行條例對同意、不同意改建原眷戶及違占建戶的權利義務未為合理差別待遇,導致體系失衡。
- 指出大法官解釋並未具體指出改正方式,立法機關有充分的「立法形成自由」進行制度完善。
- 對黃昭順委員版第22條第5項提出疑慮,包括零星餘戶承購順序、無餘戶時是否仍有購宅款補助,以及「完工決算價」與「成本價格」的差異。
- 對王定宇委員版第5條第2項關於原眷戶子女、配偶承受權益的審核條文文字提出調整建議。
王信龍 次長 國防部
- 感謝各界對眷改的關心與支持,表示國防部將依法行政,並考量公平性、一致性及有限資源。
- 承諾會召集相關部會及業管單位,共同研討可行方案,儘早完成眷改條例律定事項。
張仁吉 副局長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 報告依眷改條例與《文化資產保存法》選定13處眷村文化保存區,並編列眷改基金作為開辦費用,由地方政府管理維護。
- 已補助縣市政府清查眷村文化性資產,目前有39處眷村具文化資產身分。
- 成立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與活化工作平台及全國眷村文化保存輔導團,推動跨部門合作。
- 表示將在跨部會平台追蹤意見,研析眷村文化資料庫建置,並依《文資法》訂定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 指出《文資法》第8條規定,眷村保存區的管理機關國防部應負責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工作,需仰賴國防部編列經費。
房明德 處長 國防部政戰局軍眷服務處
- 說明眷改條例主要任務是安置眷戶,已完成約6萬9,000戶,52處基地完成51處,大部分眷戶配合良好。
- 強調眷改預算來自土地作價,若土地無法回收將導致資金缺口擴大,目前仍有352億元欠款。
- 表示對不同意改建眷戶,在無其他方法下,仍需依條例訴法強制搬遷,但會廣納意見處理收尾工作。
- 澄清眷村文化保存經費行政院核定為4億元開辦費,後續增加需再研究,國防部專業性與經費不足。
- 指出已將基隆要塞司令官邸及校官眷舍土地無償撥用給地方政府,但費用需地方編列。
- 說明容積移轉是為彌補資金缺口,且經過法條修正討論。
- 強調提告是因審計責任,且已盡溝通之責,送達程序及改建認證均已完備,否則訴訟難以成立。
- 指出不同意改建眷戶比例極低(約280戶),若權益回復,恐影響已同意改建者的公平性。
- 說明九號基地多數違占建戶已領取第一期拆遷補償款,國防部將依規定通知搬遷,並非不願協助。
陳繼鳴 分署長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 說明眷改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眷村文化保存土地及建物應無償撥用給地方政府,但第4項規定地方政府須辦理等值容積移轉。
- 指出等值容積移轉在實務上遇到困難,包括難以達到等值或周邊基地不足以承接移轉容積,導致文化保存計畫卡關。
- 強調若取消等值容積移轉,國防部眷改基金的資金缺口將更嚴重,需審慎考量修法對策。
- 表示文化保存需要長期經費與軟體建構,建議整體審慎考量條文修改方向。
陳平 專門委員 退輔會就養養護處
- 說明退輔會對榮民提供公費就養(年滿61歲且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可入住榮家並領取就養金)與自費就養(年滿61歲繳交服務費入住榮家)兩種方案。
- 表示所屬7所榮家已與地方政府簽訂資源共享計畫,可公費安置各縣市中低收入戶,不限榮民身分。
相關後續
- 主席裁示修正眷改條例勢在必行,立法院不同黨派委員已有3個以上提案,未來將持續增加。
- 要求國防部、文化部及內政部營建署等相關部會,針對公聽會所提意見(包括眷村土地容積移轉、文化保存經費、眷戶救濟補償及安置等),提出積極且正面的修法方向。
- 主席呼籲各部會應盡力協助眷戶,特別是弱勢眷戶,並在修法完成前,若遇法律強制執行,可尋求立法委員協助協商。
- 主席期待在短時間內確定修法方案,並請國防部與文化部提出修法意見與方向。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1001
- 卷/期/冊
- 105/10/1
- 發布日期
- 2016-04-0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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