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委員會審查金融法規修正與106年度預算案,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1-28
LawTrace 法律歷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多項金融法規修正草案,包括保險法、信託業法等,並針對金管會及其所屬單位的106年度預算案進行細部審查與凍結。會議核心亦聚焦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的逐條協商,確立納稅者基本權利、稅捐調查程序、推計課稅原則、救濟保障及稅保官設置等重要條文,旨在強化納稅者權益保障與行政救濟效率。
討論事項一
審查「保險法」、「信託業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了多項金融法規修正草案,涵蓋保險業條文、信託業增訂條文、金融消費者保護及國際金融業務等面向的法規調整。
- 討論內容包括保險經紀人書面分析報告義務、金融消費者定義、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的修訂,以及處理櫃買中心電腦異常及美國FATCA協議簽署進度等臨時提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說明「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 說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說明「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提案要旨。
- 說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就櫃買中心電腦異常提出檢討報告與配套措施。
- 提案要求金管會報告美國FATCA跨政府協議簽署進度及協助業者申報方式。
相關人員回應
李瑞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回應委員及黨團提案內容。
楊金龍 中央銀行副總裁
- 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第7、8項,其餘照案通過。
- 「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不予增訂。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增訂第4條第3項及第30條之1第2項罰鍰規定。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通過,增列條文並調整主管機關權責。
- 所有審查完竣的法案將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通過2案臨時提案,要求金管會就櫃買中心電腦異常及FATCA協議簽署進度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部分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的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主要針對歲入、歲出各項預算進行審核、減列及凍結。
- 核心議題包括撙節公部門開支、提高行政效率、改善金融監理效能以及強化金融科技與資安管理等。
相關爭議
- 文康活動費與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黃國昌委員提案全數減列,認為此類費用編列社會觀感不佳且無法源依據,但最終保留送院會處理。
- 金融監理預算與效能:多位委員(盧秀燕、費鴻泰、曾銘宗、賴士葆等)提案凍結金管會「金融監理」經費,質疑金管會未確實做到督導監理之責,導致兆豐銀、樂陞案、TRF案等重大金融缺失。
- 大陸地區旅費:黃國昌、盧秀燕等委員提案凍結金管會及銀行局、檢查局的大陸地區旅費,認為兩岸關係冷凍,該項支出無急迫性。
- 資訊服務與設備費用:多位委員(曾銘宗、費鴻泰、賴士葆、羅明才等)提案凍結金管會及銀行局、檢查局的資訊服務費、設備購置費等,強調政府財政困難應撙節使用。
- 無障礙金融服務:陳賴素美、王榮璋等委員質疑視障語音ATM數量與分布不均,以及銀行網站未符無障礙規範,要求金管會提出改善報告並積極協調銀行增設與改善。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金管會資訊服務費、電腦設備維護費、資料庫系統維護費、通訊費、大陸地區旅費、國外旅費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以撙節政府開支。
- 提案凍結銀行局獎金、進修學分補助費、水電費、一般事務費、辦公場所環境綠美化費、資訊服務費、銀行監理費、國外旅費、大陸地區旅費,並要求提出改善報告。
- 提案凍結檢查局水電費、資訊服務費、一般事務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金融機構檢查費、大陸地區旅費、國外旅費,以撙節政府開支。
- 提案要求金管會調高證券周邊機構監理年費並研議徵收特許費。
- 提案建議金管會派任周邊財團法人董事長、總經理時,初任年齡不得逾63歲,逾65歲者3個月內須離職。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提案全數減列金管會及銀行局文康活動費、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認為其編列社會觀感不佳且無法源依據。
- 提案凍結金管會大陸地區旅費、國外旅費,質疑其提升金融監理成效不明。
- 提案凍結銀行局獎金、進修學分補助費,指出其對TRF監管不力,不符獎金發放對象。
- 提案要求金管會就「我國金融業在新興亞洲地區經營策略與風險管理」委託研究案提交期中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對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落實一行為一罰,並評估設置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整合資源設專線、定期報告保護成效。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金管會「金融監理」經費,因兆豐、第一銀行、樂陞案及TRF案等重大金融缺失,金管會未加強管理。
- 提案凍結銀行局辦公場所環境綠美化費及電腦硬體相關資訊服務費,以撙節政府開支。
- 提案凍結銀行局、檢查局大陸地區旅費,認為兩岸關係冷凍,屬非必要業務。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金管會委辦經費,認為一般性業務無委外必要。
- 提案要求金管會就如何提高視障語音ATM機器分布率與降低設置數量差異性提出改善檢討報告。
- 提案凍結銀行局「銀行監理」預算,質疑金管會推廣行動支付不力。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提出金融科技發展策略方向與完整報告,檢討計畫方向改進策略運用。
- 提案要求銀行局會同內政部營建署訂定ATM無障礙規範,並協調公股銀行增設語音ATM。
- 提案要求銀行局協調各銀行檢視並改善網頁與程式設計,符合行動版無障礙規範。
相關人員回應
李瑞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答復。
相關後續
- 金管會歲出預算減列68萬5千元,其餘照列;2案提案保留送院會處理,25項決議通過,多為凍結部分預算並要求提交報告。
- 銀行局歲出預算減列63萬9千元,其餘照列;2案提案保留送院會處理,17項決議通過,多為凍結部分預算並要求提交改善計畫。
- 檢查局歲出預算減列61萬2千元,其餘照列;2案提案保留送院會處理,7項決議通過,多為凍結部分預算並要求提交專案報告。
討論事項三
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財政資訊中心歲出預算部分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五區國稅局及財政資訊中心的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 核心議題聚焦於各單位預算的細部調整,特別是針對大陸地區旅費和稅務獎勵金的編列與合理性進行協商。
相關爭議
- 大陸地區旅費:財政部編列95萬9千元,主要用於研討會及洽談兩岸重複課稅問題。賴士葆委員主張全數凍結,黃國昌委員建議減列三分之一、餘額凍結二分之一,待兩岸租稅協議通過後再解凍。最終決議為減列三分之一,餘額凍結二分之一。
- 稅務獎勵金:賦稅署及五區國稅局共編列約1億3千萬元。黃國昌委員主張全數凍結,直至有法源依據後再解凍。費鴻泰、曾銘宗委員認為此類獎勵金難有法源依據,建議凍結部分預算。最終決議9案(含賦稅署、五區國稅局、臺北、高雄、北區、中區、南區國稅局)全數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主張全數凍結財政部大陸地區旅費,認為兩岸關係不來往,該預算無必要。
- 認為稅務獎勵金不可能立法取得法源依據,若要凍結應凍結一部分,而非等待法源。
- 指出稅務人員因擔心圖利他人而不敢輕罰,建議將減輕罰則具體化,設罰鍰下限,以給予基層稅務人員遵循依據。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建議財政部大陸地區旅費減列三分之一,餘額凍結二分之一,待兩岸租稅協議在立法院通過後再解凍。
- 主張稅務獎勵金在沒有法源基礎前應全數凍結,待有法源依據後再解凍,不應無限輪迴。
- 針對推計課稅中的「調查費用過鉅」概念,要求財政部提供具體案例,並建議將其寫入立法理由以作為未來解釋指引。
- 對於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設置,強調其職權定位與功能應明確,避免角色衝突,並接受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保護官。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支持財政部大陸地區旅費不刪減,認為兩岸重複課稅及租稅議題溝通是固定業務,對台商權益很重要。
- 建議稅務獎勵金可以凍結三分之一,待提出檢討報告後再解凍。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贊成費委員關於稅務獎勵金難有法源依據的說法,建議若要凍結就凍結一部分。
- 認為稅務減輕罰責應具體化並法定化,以避免基層稅務人員因擔心圖利他人而不敢調整罰則。
- 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設置於稽徵機關內會產生角色衝突表示擔憂,但接受以任務編組方式解決。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修正動議建議「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第9條公開解釋函令及行政規則,並納入財政部建議文字。
- 針對受調查者錄音錄影權利,主張被調查人應有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錄影錄音的權利,亦可要求稅捐稽徵機關進行錄影錄音。
- 針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第21條行政救濟時效,建議將10年延長至15年,以平衡各方考量。
相關人員回應
宋秀玲 司長
- 說明財政部大陸地區旅費主要用於研討會及洽談兩岸重複課稅問題,希望保留預算以應變。
- 說明稅務獎勵金每半年核發一次,依績效核發,平均每人1千至2萬元,總預算約1億3千萬元。
李慶華 署長
- 說明所得中位數考量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合併計算,較符合現行稅法涵蓋範圍,若用平均數會造成稅損過大。
- 說明稅捐稽徵法已明訂不當取得證據不能作為課稅或處罰依據,實務上稅捐機關不會憑此類證據處分。
- 解釋推計課稅中「調查費用過鉅」可能包含境外調查、資金調查及銀行不配合提供資料等情況。
- 說明扣繳義務人如未履行扣繳義務,特別是境外居住者及分離課稅所得,將導致稅收損失龐大,不宜設處罰上限。
- 建議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設在各稅捐稽徵機關,以便即時處理爭議,並承諾將業務列入考核。
許虞哲 部長
- 支持大陸地區旅費凍結二分之一。
- 說明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已對各稅視情節給予減免,並制定倍數參考表確保裁處一致性。
- 建議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條文取消但書,將時效延至15年,以簡化執行。
- 支持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不需修編組織法,以達成立法目的。
陳慧琦 組長
- 說明解釋函令通常會公開,例外情況會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 解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第10條第5項修正,是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第97條,排除大批開徵行為逐案書面敘明理由的規定。
- 解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設置為「專人」而非「官」,是因涉及官制官規及編制表修改問題,希望保持彈性。
歐陽漢菁 調辦事法官
- 說明司法院支持審判專業化,已研擬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因案量與獨任制,難以設置專庭。
- 建議稅務專庭或指定辦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法官每年應參加相關研習課程。
- 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第21條總額主義表示疑慮,認為計算稅額是稅捐稽徵機關的專業,法官自行核定稅額可能違反稅捐法定主義且人力不足。
- 建議在行政法院審理後事證明確的情況下,法官可定稅額,但對於案情複雜難以查明者,仍有困難。
- 說明目前法官專業證明書皆由法官主動申請,擔心若強制要求會因人數不足造成專業法庭無法組成。
劉成焜 參事
- 從刑事案件角度,不建議開放當事人自行錄音錄影,恐引起混亂,且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自行錄影錄音產生爭執情況很少。
- 說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作用法中不能有組織,因此設置諮詢會不宜涉及組織名稱、任期、選任等,但任務編組則無問題。
相關後續
- 財政部大陸地區旅費:減列三分之一,餘額凍結二分之一。
- 稅務獎勵金:賦稅署第2案、五區國稅局第3、4、5案、臺北國稅局第2案、高雄國稅局第2案、北區國稅局第3案、中區國稅局第2案、南區國稅局第2案,共9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臺北國稅局大陸地區旅費:比照財政部大陸地區旅費處理原則,減列三分之一,餘額凍結二分之一。
- 中區國稅局預算:維持上次會議決議,減列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 通過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五區國稅局、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南區國稅局、財政資訊中心等單位的歲入歲出預算協商結論,多為減列、凍結或照列,部分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逐條協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確立納稅者基本權利、稅捐調查程序、推計課稅原則、行政救濟保障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與諮詢會的設置。
- 核心目標為強化納稅者權益保障,提升行政救濟效率,並確保稅捐稽徵程序的合法性與透明度。
相關爭議
- 基本生活費用計算標準:江永昌委員建議刪除「平均」二字,費鴻泰委員主張採用平均數而非中位數,認為對人民權益更有利,但財政部考量稅損與現行稅法涵蓋範圍,最終決議刪除「平均」二字。
- 解釋函令公開與檢視:曾銘宗委員質疑現行規定是否限縮而非放寬,財政部認為與現行作法一致。江永昌委員提案納入個案解釋函不得援引他案的規定。最終決議明訂解釋函令應公開,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每4年檢視其合法性。
- 違法取證證據能力:財政部建議參考刑事訴訟法,在排除證據能力時審酌人權與公共利益均衡,避免輕微程序違反即排除。黃國昌委員則認為財政部所提「除法律別有明文規定者外」範圍不明,主張應明確列出嚴重違法態樣,並建議但書修正為「違法取得證據之情節輕微,排除該證據之使用明顯有違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 受調查者錄音錄影權利:財政部擔心被調查者自行錄影錄音可能洩漏稅捐秘密或造成調查混亂,建議由稅捐機關錄影錄音。黃國昌、江永昌委員強調被調查者應有告知後自行錄影錄音的權利,並可要求稅捐機關錄影錄音。最終決議雙方皆可錄影錄音,但被調查者需告知稅捐機關,且稅捐機關不得拒絕,但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推計課稅「調查費用過鉅」定義:黃國昌委員要求財政部具體說明「調查費用過鉅」的案例與適用情境,以避免過度擴張推計課稅範圍。財政部解釋包含境外調查、資金調查及銀行不配合等情況,並承諾將立法理由寫清楚。
- 減責事由與罰鍰裁量權:費鴻泰、曾銘宗委員認為現行稅務人員裁量權過大,或因擔心圖利而不敢輕罰,主張減輕罰則應具體化並法定化,設罰鍰下限。財政部則表示已有減免處罰標準與倍數參考表,最終決議維持財政部建議條文。
-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設置與定位:曾銘宗委員質疑保護官設於稽徵機關內會產生角色衝突。財政部主張設於稽徵機關可即時處理。黃國昌委員不在意名稱,但強調其職權定位與功能應明確,最終同意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與法官專業性:司法院代表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設置專庭及強制法官取得專業證明書表示困難,建議改為指定專人或每年參加研習。黃國昌、曾銘宗委員堅決主張應設置專庭,並由司法院訂定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標準及訓練辦法,確保法官專業性。最終決議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法官應接受專業訓練,證明書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 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總額主義與行政救濟時效):司法院對行政訴訟採總額主義(法官自行核定稅額)表示疑慮,認為計算稅額是稽徵機關專業。黃國昌委員主張此舉可避免案件無限期拖延,並參考民事訴訟法,賦予法院在案情複雜時定稅額的權限。最終決議行政法院應查明事證核實確認稅額,但案情複雜難以查明者不在此限;行政爭訟案件逾15年未能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核課,但故意延滯訴訟或不可抗力者不在此限。
立法委員發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正第4條,將「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的「平均」二字拿掉,避免混淆。
- 修正動議第9條,建議將個案解釋函不得援引作為他案使用納入,並與財政部協商條文。
- 主張被調查者應有權利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錄影錄音,也可要求稅捐稽徵機關錄影錄音。
- 修正動議第11條之1,關於納稅者申請復查或訴願後閱覽核課資料之權利,並接受財政部對文字的補充建議。
- 建議第21條行政救濟時效,將10年延長至15年,以平衡各方考量。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主張基本生活費用應使用平均數而非中位數,認為對人民權益更有利,在立法時應從對人民有利的方向思考。
- 針對第14條減責事由,建議減輕處罰的罰鍰應有具體上下限,不宜讓行政機關裁量權過大,以保障基層稅務人員執法依據。
- 對於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建議應有特定名稱與正當性,並對其職掌事項與資格條件有明確規定。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建議第9條解釋函令應公開,並同意財政部建議,在但書中納入「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作為例外。
- 建議第10條(後改為第11條)違法取證之證據能力,應修正但書為「違法取得證據之情節輕微,排除該證據之使用明顯有違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 針對受調查者錄影錄音權利,主張被調查者應有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錄影錄音的權利,並可要求稅捐稽徵機關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
- 針對推計課稅中「調查費用過鉅」的概念,要求財政部提供具體案例說明,並建議將其寫入立法理由。
- 堅決主張稅務專業法庭應設置,法官應具備專業性,不接受司法院因法官意願或人數不足而無法組成的理由,認為司法院應透過行政手段確保專業法庭的組成。
- 針對第21條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主張行政法院應直接查明事實核實確認稅額,以避免案件無限期拖延,並接受將行政救濟時效延長至15年,但保留故意延滯訴訟的但書。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第9條解釋函令公開規定是否限縮現行作法,認為現行幾乎所有解釋函令都已公開。
- 同意第9條第3項應定期檢視解釋函令,並建議定每4年檢視一次。
- 對第10條(後改為第11條)第1項「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的範圍表示疑慮,認為應限縮為稽核組。
- 贊成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的基本方向,但關心每年稅務訴訟案件量及各地區分布情況,以評估設置必要性。
- 贊成費委員關於稅務減責事由的說法,認為應將減輕罰則法定化,給予基層稅務人員具體遵循目標。
- 建議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有特定名稱,使其對外界具正當性,並接受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保護官。
相關人員回應
李慶華 署長
- 說明所得中位數考量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合併計算,較符合現行中位數金額,若用平均數會拉高稅損。
- 說明稅捐稽徵法已明訂不當取得證據不能作為課稅或處罰依據,實務上稅捐機關不會憑此類證據處分。
- 解釋推計課稅中「調查費用過鉅」可能包含境外調查、資金調查及銀行不配合提供資料等情況。
- 說明扣繳義務人如未履行扣繳義務,特別是境外居住者及分離課稅所得,將導致稅收損失龐大,不宜設處罰上限。
- 建議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設在各稅捐稽徵機關,以便即時處理爭議,並承諾將業務列入考核。
許虞哲 部長
- 說明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已對各稅視情節給予減免,並制定倍數參考表確保裁處一致性。
- 支持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不需修編組織法,以達成立法目的。
歐陽漢菁 調辦事法官
- 說明司法院支持審判專業化,已研擬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因案量與獨任制,難以設置專庭。
- 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第21條總額主義表示疑慮,認為計算稅額是稅捐稽徵機關的專業,法官自行核定稅額可能違反稅捐法定主義且人力不足。
- 說明目前法官專業證明書皆由法官主動申請,擔心若強制要求會因人數不足造成專業法庭無法組成。
劉成焜 參事
- 從刑事案件角度,不建議開放當事人自行錄音錄影,恐引起混亂。
- 說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作用法中不能有組織,因此設置諮詢會不宜涉及組織名稱、任期、選任等,但任務編組則無問題。
黃惠琴 簡任視察
- 說明新增職稱涉及修編組織法及報考試院銓敘部,若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人員則可在既有編制內調整運用。
鍾振芳 處長
- 建議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可透過任務編組方式設置,由現有相關人員派充,以解決職稱問題。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通過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
- 第4條基本生活費用不受課稅權利,刪除「平均」二字,維持以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每2年檢討。
- 第7條租稅規避條文修正通過,增訂第10項處理本法施行前之租稅規避案件。
- 第9條解釋函令應公開,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每4年檢視其合法性,修正通過。
- 第10條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協助,確保其正當程序保障,修正通過。
- 第11條稅捐稽徵機關調查證據方法須合法必要,違法取證證據能力修正但書,並給予納稅者事先說明機會,修正通過。
- 第12條受調查者權利,被調查者得於告知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修正通過。
- 第13條納稅者申請復查或訴願後,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相關資料,修正通過。
- 第14條推計課稅條文修正通過,納稅者已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 第16條減責事由條文修正通過,非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但不知法規仍應審酌減免。
- 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2/3,修正通過。
- 第18條稅務專業法庭,最高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法官應取得證明書並接受專業訓練,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修正通過。
- 第19條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之設置,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委員組成政府部門代表不得超過1/3,修正通過。
- 第20條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稅捐稽徵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保護官,辦理協助溝通協調、申訴陳情、諮詢協助及成果報告等事項,修正通過。
- 第21條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行政法院應查明事證核實確認稅額,行政爭訟案件逾15年未能確定者不得再核課,修正通過。
- 第22條施行細則及第23條實施日期(公布後1年施行)修正通過。
- 通過3項附帶決議及1項臨時提案,包括財政部賦稅署須於本法施行前半年內檢視相關法規並送立法院審議,以及各稅捐稽徵機關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績效列入考核。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10101
- 卷/期/冊
- 105/101/1
- 發布日期
- 2016-12-2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