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洗錢防制法修正案與中央政府總預算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0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上午主要繼續審查「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的保留條文,尤其聚焦於擴大沒收的心證證明程度與歐盟指令的引用方式,經協商後多數條文修正通過並附帶決議。下午則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包括立法院、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史館等單位收支部分,多項預算提案經討論後部分刪減或改為主決議,全案審查完竣後提報院會公決。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蔣萬安等10人擬具之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中保留的第12、17、18、22、23條進行逐條討論,特別是關於「擴大沒收」制度的心證證明程度、立法理由的具體文字引用及與國際標準接軌的議題。
- 討論內容涉及如何確保沒收程序符合法治原則,同時有效打擊犯罪並符合國際洗錢防制組織(FATF)的要求。
相關爭議
- 擴大沒收心證證明程度:周春米委員認為應「確信」犯罪所得來自違法行為,但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及檢察官蔡佩玲主張心證無須達到認定犯罪成立與否,應採「蓋然性權衡」以符合歐盟指令,司法院則指出「蓋然性權衡」多用於民事案件,刑法證明度應有穩定性。
- 立法理由文字引用爭議:委員質疑法務部對歐盟指令第五條及立法理由第二十一點的中文翻譯與詮釋,認為可能過度降低證明門檻,要求直接引用原文或僅簡述參酌,並確保翻譯的「信」度。
- 擴大沒收的適用普遍性:周春米委員擔憂擴大沒收制度未來可能普遍適用於其他法律,如貪污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務部回應已限縮於「常習性、集團性」犯罪。
- 沒收的法律性質:蔡易餘委員認為新制沒收仍屬「處罰」,陳明堂次長則解釋其本質為追索不法利得的「強制性手段」,帶有民事追償性質,不再是從刑。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對於擴大沒收的心證程度有疑慮,認為應確信所得來自違法行為。
- 質疑擴大沒收制度未來是否會普遍適用於其他法律。
- 建議立法理由應將歐盟指令及相關條文原文納入,供各界檢驗。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建議立法理由直接引用歐盟指令的中文、英文及德文版,避免自行詮釋。
- 質疑立法理由中「其心證無須達到認定犯罪成立與否之證明程度」這句話的妥適性。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關切立法理由中文翻譯是否忠實呈現歐盟指令原文意義。
- 建議將歐盟指令第五條及第二十一點原文納入立法理由。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認為洗錢防制法中擴大沒收的標準應與一般刑法不同,支持並列歐盟精神。
- 強調歐盟等注重人權的國家也給予檢察官或法官更寬鬆的法條執行防堵洗錢犯罪。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建議移除立法理由中關於心證程度的說明,讓實務操作自行形成運作方式。
- 質疑擴大沒收與FATF要求並無直接相關,不應以此壓縮通過。
- 認為新制沒收仍屬「處罰」,不應被視為非處罰的強制性手段。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解釋擴大沒收針對的是不法利得,心證無須達到認定犯罪成立與否。
- 強調歐盟指令要求擴大沒收,且已限縮適用於常習性、集團性犯罪。
- 建議立法理由納入中、英、德原文,作為法官裁定參考,避免未來不確定性。
蘇素娥 司法院廳長
- 說明歐盟指令是各國自行決定內國法證明程度的「低標」。
- 指出「蓋然性權衡」通常用於民事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刑法證明度應有穩定性。
- 尊重立法政策決定,但強調在說明部分應清楚闡釋心證程度。
- 指出「事實足認」在刑事訴訟法中用於證明事實存在可能性,與證明犯罪成立與否不同。
蔡佩玲 檢察官 法務部
- 強調引進擴大沒收制度是為與國際接軌,爭取加入FATF。
- 說明歐盟28國(含14個FATF國家)均採此制度,台灣應忠實反映國際立法原旨。
- 解釋「有事實足以證明」為國內法條不曾出現的詞彙,需立法理由引導法官參考國際標準。
- 重申歐盟指令是「制度的低標」,而非「心證度的低標」。
相關後續
- 洗錢防制法第12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並附帶決議。
- 洗錢防制法第17條照柯建銘委員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照柯建銘委員等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照柯建銘委員再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 關於第18條立法理由第五點,經協商後決定將歐盟指令第五條及立法理由第二十一點的中文、英文、德文原文並列,並將「依蓋然性的權衡」修正為「依個案權衡判斷」。
- 通過3項附帶決議(A, B, C)關於洗錢防制法。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收支部分 (不含中央研究院)
核心議題
- 審查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史館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等單位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歲入與歲出部分。
- 主要討論議題涵蓋各單位預算編列的合理性、人員編制、任務編組的必要性與合法性、以及相關業務的執行成效與政策方向。
相關爭議
- 總統府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與實際人數落差過大:林為洲委員等提案減列預算,認為總統府預算員額未配合實際人數覈實減列,與政府精簡政策不符。
- 總統府南、北廣場員工停車未收費:張宏陸、林為洲委員等質疑總統府提供員工免費停車,違反使用者付費原則及節能減碳政策,要求研議收費標準。
- 總統府任務編組的合法性與疊床架屋問題:林為洲、許淑華委員等質疑總統府下設多個任務編組(如年金改革、新南向、原轉會等),其運作是否違憲、預算編列不明,且與行政院相關單位功能雷同,造成組織疊床架屋。
- 國安會諮詢委員法制化與待遇爭議:尤美女、許淑華、林為洲委員等質疑國安會諮詢委員職務、性質、有給或無給等未於組織法中明定,僅以行政命令核定部長級薪俸,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五院權力分立體制。
- 國安局預算未獨立編列:林為洲、張宏陸委員等指出國安局預算仍寄列於國防部主管預算內,違反預算法規定及立法院決議,要求國安會督促國安局儘速依規定編製單位預算。
- 國史館史料數位化開放比例低與出版品銷售不佳:許淑華、林為洲、周春米委員等質疑國史館數位化史料開放線上閱覽比例過低,且出版品銷售狀況不佳,要求加速開放並檢討行銷策略。
- 總統府敬老經費與地方政府重複:林為洲委員等質疑總統府編列百歲人瑞敬老經費與衛福部及地方政府重複,建議檢討必要性或取消。
立法委員發言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肯定總統府主動刪減副禮車汰換預算,並建議檢討廢止不合時宜的「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 質疑國安局預算編列在國防部項下的合宜性。
- 提案要求總統府對員工停車收費,並建議檢討歲入預算低估問題。
- 提案要求國史館加速開放數位化史料並提升出版品銷售績效。
- 提案總統府應檢討「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存在合理性。
- 提案要求國安會督促國安局儘速依規定編製單位預算。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建議總統府在人才培育上應更大膽,不應過度保守,並鼓勵劉代理秘書長爭取真除職務。
- 提醒總統府執政決策協調會議可能導致行政院能見度降低、決策過於倉促,並應多討論促進經濟發展的政策。
- 提案要求總統府檢討國慶典禮籌備流程及評估由總統府統籌規劃的可行性。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總統府執政決策協調會議的憲法定位,認為有權責不相符的問題。
- 關切兩岸關係緊張,質疑政府在對岸軍機繞台、詐騙案等事件中未積極發聲。
- 認為台灣國際參與受阻,南向政策及TPP前景不明,令全民擔憂。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質疑總統府秘書長懸缺過久,影響政務運作。
- 批評蔡總統兩岸政策導致關係惡化,民調下滑。
- 質疑政府開放日本核食進口與選前承諾背道而馳,民眾信任度低。
- 關切同性婚姻議題導致社會撕裂,要求總統表態,不能放任衝突。
- 批評一例一休政策導致民意不滿,勞團指控背叛勞工承諾。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肯定總統府就司法改革召開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並關心意見徵集進度與分組討論方式。
- 希望總統府澄清對法官「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刻板印象,強調法官是司改夥伴而非對象。
- 提案要求立法院法制局與預算中心改善評估報告產量與品質,並上網公布。
- 提案要求國會圖書館將新興媒體納入輿情系統,並優化法源法律網文章下載機制。
- 提案要求立法院檢討公務車駕駛勞動條件,確保符合勞基法規定。
- 提案要求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官方網站定期公布意見徵集及會議結論。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關切總統府秘書長職務懸缺,影響協調工作,並建議應盡快真除。
- 質疑總統府資政聘任過程幕僚作業失誤,導致當事人不知情而對外表達。
- 質疑總統府與行政院多個任務編組功能雷同,造成組織疊床架屋,要求全面檢討。
- 提案要求總統府減列國家慶典預算10%,秉持撙節原則。
- 提案要求總統府全數減列交通及運輸設備預算,因公務車輛使用率低且汰換條件不符。
- 提案要求總統府提供11月29日總統與「日本交流協會」會長談話內容或會議記錄,以了解核災食品與台日EPA議題。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 肯定蔡總統向原住民族道歉及成立原轉會,但質疑原轉會缺乏法律授權、調查權,僅為諮詢性質,無法達成轉型正義目的。
- 對比促轉條例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為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有「大小眼」待遇,要求制定專法並賦予調查權。
- 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土地調查委員會未成立,要求總統府轉達蔡總統應落實原基法。
- 提案要求總統府研議辦公室清潔維護等招標案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以保障原住民族就業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進度,認為政府應明確表態設置地點與時程,不能無限期討論。
- 建議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應開放部分委員由民間產生,並予以機制及組織法制化。
- 提案要求國安會諮詢委員應納入組織法制化,明確訂定職務、性質及有給或無給等事項。
- 提案要求國史館應全面檢討「國史編纂」業務,擬訂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歷史研究出版之具體規劃。
- 提案要求總統府依實際員額需求覈實調整預算員額。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建議總統府加快資政與國策顧問的聘任作業,分批公布以避免等待。
- 批評法官對「司法不被國人信任」的言論過於「玻璃心」,擔憂司改國是會議淪為審、檢、辯、學混戰。
- 建議司改國是會議應納入「陪審制」的聲音,擴大非法律人參與審判的討論。
- 關切中共軍機頻繁挑釁,導致國軍飛行員辛苦,建議國安會前往鼓勵打氣。
- 提案要求總統府檢討典試委員長重複聘任問題,建議由考試院處理。
- 提案要求總統府逐步檢討「遙祭國父陵寢」等慣例儀式,端正民主制度價值觀。
- 提案要求總統府提出致贈百歲人瑞敬老狀及禮品的替代方案或取消可行性,以節省經費。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建議總統府應加速聘任戰略顧問,以激勵國軍士氣並有助於國防戰略規劃。
- 指出台灣保防工作缺乏主管機關及高位階法源,形成國安漏洞。
- 要求國安會加速推動保防專法立法,並在立法完成前強化當前保防作為與反制措施。
- 提醒總統府內部曾有共諜案,強調保防工作的重要性。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安會未提供總統正確資訊,導致總統在國際情勢(如川普當選)上「押錯寶」。
- 關切台灣加入TPP受阻後,政府對開放含瘦肉精美豬進口的因應措施。
- 要求國安會保證日本核災食品絕對不會進入台灣,並質疑政府在美日關係上放棄主權、犧牲民眾健康。
- 批評總統府設立多個任務編組是「黑機關」,與行政院組織疊床架屋,浪費公帑,要求檢討精簡。
相關人員回應
劉建忻 總統府代理秘書長
- 表示總統府主動刪減2輛副禮車汰換預算820萬元,並將檢討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 說明總統府執政決策協調會議為總統整合執政團隊意見的機制,憲法上無定位,但總統對全民負責。
- 澄清總統未將司法人員視為被改革對象,而是改革夥伴,並解釋「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是描述社會弱勢對司法資源不均的感受。
- 說明總統支持婚姻平權,尊重國會與社會討論修法路徑。
- 表示政府對日本食品進口尚未決策,會秉持食安最高標準,以國際標準及科學證據判斷。
- 承諾會後提供總統府任務編組的種類、人數、經費來源等詳細資料,並檢討組織疊床架屋問題。
- 回應關於國安局預算編列問題,表示沒有研究。
- 回應資政聘任過程,表示李遠哲院長因不知當天公布名單而有所誤會,承認幕僚作業有失誤。
- 同意將委員對司改國是會議納入陪審制聲音的建議帶回討論,並承諾後續階段會擴大民間參與。
- 同意將委員對戰略顧問聘任進度、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檢討、國慶典禮籌備流程檢討、人權委員會設置規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民間參與機制、百歲人瑞敬老經費檢討等意見帶回研議或報告。
吳釗燮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 說明國安局預算編列在國防部項下是為情報工作隱密性,符合先進國家做法,並有法源依據及行政監督。
- 表示國安會會議頻繁召開,處理國防、外交、兩岸及國家重大變故議題。
- 強調國軍對中國演訓有百分之百掌握及實力,請國人放心。
- 回應國際參與問題,指出除ICAO外,台灣在UNFCCC等國際場合仍有參與且成果豐碩。
- 說明國安會資通安全指導小組是依總統政策指導,確保國家數位安全,並與行政院資安辦公室互相協調。
- 說明諮詢委員由總統特聘,薪級比照部長級有行政院回函解釋,但同意將法制化建議帶回研究。
- 回應TPP問題,表示川普退出後日本仍堅持,台灣仍將努力加入所有區域經貿整合機制,包括RCEP。
- 強調政府將百分之百維護國人食品安全,對於任何污染食品絕不會進入台灣,並有相關部門能力處理。
- 表示台灣保防工作缺乏主管機關及高位階法源,但國安局和調查局等相關單位正在研擬保防專法,國安會將加速協助推動法制化。
- 強調在立法完成前,國安會已協調相關單位強化當前保防作為及反制措施。
吳密察 國史館館長
- 表示國史館已初步規劃以預定方式出版史籍,並將於12月25日舉辦促銷活動,以提升出版品銷售。
- 說明國史館特別費編列符合行政院標準,因僅有館長及副館長2人,平均數計算與一般部會不同。
- 回應白色恐怖史料整理問題,表示將在蔣中正、蔣經國檔案整理完畢後,開始整理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檔案,並於3個月內提出短中長程具體規劃報告。
張鴻銘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館長
- 說明臺灣文獻館網頁已提供身障者友善設施資訊。
相關後續
- 總統府歲入部分照列。
- 總統府歲出「交通及運輸設備」工作計畫預算減列820萬元。
- 總統府歲出「一般行政」項下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建議該府允宜依規定及實際人力需求「逐年檢討覈實減列」,以落實政府政策。
- 總統府「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存在合理性主決議照案通過。
- 總統府「遙祭國父陵寢」儀式主決議修正通過,文字修正為「為配合轉型正義之政策,爰請總統府逐步檢討既有的慣例儀式,端正民主制度之價值觀」。
- 總統府「國慶典禮籌備流程」主決議照案通過,要求總統府檢討評估由總統府統籌規劃之可行性。
- 總統府「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規劃時程」主決議照案通過,要求總統府提出規劃時程,並在成立前強化既有機制之人權促進與保障功能。
-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主決議修正通過,要求設計一套機制由民間產生具公信力之代表,並於後續階段擴大民間參與。
-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官方網站定期公布意見徵集情形及會議結論」主決議照案通過。
- 總統府「百歲人瑞敬老狀暨禮品」主決議照案通過,要求總統府提出替代方案或評估取消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納入組織法制化」主決議照案通過,要求國安會盡速制訂相關法律。
- 國史館「史料數位化開放與出版品行銷」主決議照案通過,要求研訂改善之道,加速開放線上閱覽,並積極謀求有效之出版品行銷策略。
- 國史館「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歷史研究出版規劃」主決議修正通過,要求國史館全面檢討「國史編纂」業務,擬訂短中長程具體規劃,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需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10501
- 卷/期/冊
- 105/105/1
- 發布日期
- 2016-12-2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