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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洗錢防制法與民事訴訟法修正案,並檢討總統府預算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05

LawTrace 法律歷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會議,主要審查了「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並通過部分條文及3項附帶決議,重點涵蓋非金融事業納管、洗錢防制辦公室設立及邊境管制強化。同時,會議也審查106年度總統府主管預算案,針對國史館史料開放、原住民採購權益、國父陵園條例、遙祭國父陵寢儀式、總統府人力精簡、國慶籌備、國家人權委員會、司改國是會議透明度及人瑞敬老專案等多項議題提出多個決議。此外,會議也深入討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聚焦於訴訟繫屬登記的公示方式及對人民權益的影響,並就廢除新聞紙公告方式進行討論。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旨在全面修正洗錢防制法,以提升我國洗錢防制法制完備性,強化防制體質,並回應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組織(FATF)第三輪相互評鑑需求,將非指定金融事業及人員納入規範,同時處理跨境現金管制及組織層級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非指定金融事業納管:修法將非指定金融事業納入洗錢防制規範,雖提升法制完備性,但被視為重大政策決定,需充分溝通及輔導期,並於評鑑後檢視利弊得失。
  • 洗錢防制組織層級:國內洗錢防制處層級過低,恐無法應付國際評鑑需求,建議行政院應儘速研擬設立行政院直屬的「洗錢防制辦公室」。
  • 邊境管制與人權:人肉運鈔集團影響邊境管制,但現行邊境沒入案件缺乏犯罪事證,引發人權爭議,需研擬更周全的申報通知與行政救濟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各主管機關應充分與非指定金融事業溝通,訂定相關授權命令,並於法施行後1年內以輔導為優先。
  • 提案建議行政院儘速研擬在行政院下設「洗錢防制辦公室」之可行性。
  • 提案要求法務部等機關研擬對出入境旅客更周全的申報通知及行政救濟措施。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各主管機關應充分與非指定金融事業溝通,訂定相關授權命令,並於法施行後1年內以輔導為優先。
  • 提案建議行政院儘速研擬在行政院下設「洗錢防制辦公室」之可行性。
  • 提案要求法務部等機關研擬對出入境旅客更周全的申報通知及行政救濟措施。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各主管機關應充分與非指定金融事業溝通,訂定相關授權命令,並於法施行後1年內以輔導為優先。
  • 提案建議行政院儘速研擬在行政院下設「洗錢防制辦公室」之可行性。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等機關研擬對出入境旅客更周全的申報通知及行政救濟措施。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等機關研擬對出入境旅客更周全的申報通知及行政救濟措施。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等機關研擬對出入境旅客更周全的申報通知及行政救濟措施。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12條及第22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17條、第18條、第23條經修正後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3項,包括要求各業別主管機關充分與非指定金融事業溝通,於法施行後1年為輔導期間,並於第三輪相互評鑑後檢視本法施行成效。
  • 通過附帶決議建議行政院儘速研擬在行政院下設「洗錢防制辦公室」之可行性。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財政部關務署、金管會、中央銀行、內政部警政署研擬對出入境旅客更周全的申報通知及行政救濟措施,並加強邊境執法與定期提出執法數據及成果。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檢視總統府及所屬單位(國家安全會議、國史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的2017年度歲入與歲出預算,並針對各項預算編列的合理性、政策執行成效及相關制度議題進行質詢與討論。
  • 主要議題涵蓋國史館史料開放、原住民族採購權益、國父陵園條例存廢、遙祭國父陵寢儀式、總統府人力精簡、國慶典禮籌備、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透明度及人瑞敬老專案等。

相關爭議

  • 國史館史料開放與出版品銷售:國史館已數位化史料開放線上閱覽比例低(不到2%),出版品銷售不佳,影響推廣目標與國庫收入。
  • 原住民族採購權益:政府採購法保障原住民族勞務採限制性招標的美意未有效落實,行政機關常忽視此規定。
  • 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存廢:該條例規定與現今時空背景脫節,治權不及於中國,已無繼續施行必要。
  • 遙祭國父陵寢儀式:該儀式恐加深單一人物偶像化疑慮,與多元文化及轉型正義政策不符,建議總統府檢討。
  • 總統府人力精簡:總統府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與實際人數差距大,未配合政府精簡政策覈實減列。
  • 國慶典禮籌備:國慶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立法院長擔任,但典禮由總統府舉辦且預算編列於總統府,建議由總統府統籌規劃。
  • 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聯合國「巴黎原則」強調國家人權機構獨立性,總統府應提出設置規劃時程並強化既有機制。
  •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組成與透明度:籌備委員會組成缺乏民間討論參與,且網站未定期公布意見徵集與會議結論,恐影響司改意見全面性。
  • 總統府人瑞敬老專案:地方政府已有類似敬老措施,總統府重複編列預算致贈敬老狀及禮品,造成財政負擔。
  • 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法律定位:組織法未明定諮詢委員性質、職務及有無給職,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應儘速制訂相關法律。
  • 國史館白色恐怖歷史研究:解嚴30年,國史館對白色恐怖歷史研究投入資源少,缺乏整體圖像,應全面檢討並擬訂具體規劃。
  • 國史館史料數位化開放比例:已數位化史料僅1.47%提供線上閱覽,遠低於所屬臺灣文獻館的77.42%,與預期成果相悖。

立法委員發言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史館研訂改善之道,加速開放線上閱覽史料,並積極謀求有效出版品行銷策略,以增裕國庫收入。
  • 提案要求國家安全會議儘速制訂其諮詢委員之性質、職務及有給或無給之相關法律。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總統府檢討「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存在之合理性。
  • 提案建議總統府逐年檢討覈實減列技工、工友及駕駛之預算員額。
  • 提案建議總統府檢討國慶典禮籌備流程及規定,評估由總統府負責統籌規劃之可行性。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行政機關採購一般性勞務時,應將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國際趨勢意旨,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落實,作為裁量辦理方式之一。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總統府逐步檢討既有慣例儀式,配合轉型正義政策,端正民主制度價值觀。
  • 提案要求總統府允宜依規定及實際人力需求逐年檢討覈實減列技工、工友及駕駛之預算員額。
  • 提案建議總統府應設計一套機制由民間產生具公信力之代表,以更全面收集司法改革之建議。
  • 提案要求總統府,針對致贈百歲以上人瑞之敬老狀暨禮品,提出替代方案或評估取消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國史館加速開放史料文物檔案線上閱覽,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總統府檢討國慶典禮籌備流程及規定,評估由總統府負責統籌規劃之可行性。
  • 提案要求國史館全面檢討「國史編纂」業務,擬訂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歷史研究出版之短中長程具體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總統府提出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規劃時程,並於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前,強化既有機制之人權促進與保障功能。
  • 提案要求國家安全會議儘速制訂其諮詢委員之性質、職務及有給或無給之相關法律。
  • 提案要求國史館全面檢討「國史編纂」業務,擬訂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歷史研究出版之短中長程具體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官方網站應定期公布意見徵集情形,及籌備委員會每次會議之主題、討論事項與最後結論。

相關人員回應

劉建忻 總統府代理秘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釗燮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密察 國史館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鴻銘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幸敏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歲入部分,第2、3、4、7款均照列,其中第7款第3項國史館部分,通過決議要求國史館應研訂改善之道,加速開放線上閱覽史料並積極謀求出版品行銷策略,以增裕國庫收入。
  • 歲出部分,總統府原列9億6,763萬4千元,減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820萬元,改列為9億5,943萬4千元。
  • 總統府主管通過9項決議,包括落實政府採購法保障原住民族勞務、檢討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檢討遙祭國父陵寢儀式、覈實減列技工工友駕駛預算員額、檢討國慶典禮籌備流程、提出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規劃時程、強化司改國是會議民間參與與資訊公開、以及評估取消人瑞敬老專案等。
  • 國家安全會議主管通過1項決議,要求儘速制訂諮詢委員之性質、職務及有給或無給之相關法律。
  • 國史館主管通過2項決議,包括擬訂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歷史研究出版規劃,以及加速開放史料文物檔案線上閱覽。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三

審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五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註記)制度,包括其公示效果、對不動產交易的影響、是否被濫用,以及應否廢除新聞紙公告方式、改採電子公告等議題。
  • 討論聚焦於如何平衡善意第三人保護與權利人處分權益,並探討現行條文在實務運作上的問題與潛在弊端。

相關爭議

  • 訴訟繫屬登記制度存廢:陳超明委員主張刪除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至9項,認為訴訟註記與土地法不合,且易被有心人士濫用為詐欺工具,造成土地所有權人無法處分不動產。司法院則認為訴訟繫屬登記有公示效果,能防止紛爭擴大,保障受讓人及原告權益,不宜輕易廢止。
  • 登記或註記的法律性質:委員質疑民事訴訟法規定「登記」訴訟繫屬事實,但土地法僅規範不動產權利登記,地政機關實務上以「註記」處理。爭議點在於訴訟繫屬事實是否應歸屬於土地登記範疇,以及「登記」與「註記」的法律效力與依據。
  • 濫訴與把關機制:有委員擔憂現行制度下,即使104年修法加嚴要件,仍有「海蟑螂」利用濫訴進行訴訟繫屬登記,影響不動產交易。委員質疑法院在審查「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時的把關強度,以及「得」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是否足夠。
  • 新聞紙公告制度的存廢:鄭運鵬委員提案廢除民事訴訟法中新聞紙公告規定,改以法院網站電子公告取代,認為新聞紙公告流於形式、浪費金錢且不合時宜。司法院則建議將新聞紙與法院網站「併列」為公告方法,考量部分當事人可能不熟悉電腦操作。
  • 公示效果與查詢系統:若取消土地登記簿上的註記,如何確保善意第三人能知悉訴訟繫屬事實?地政司建議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司法院)建立專屬查詢系統,並可與地政機關網站連結,但委員對查詢便利性(如能否以地號查詢)提出疑慮。
  • 對他造當事人保護不足:黃國昌委員指出,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未賦予「他造當事人」聲請命特定繼受人承當訴訟的權利,導致保護不周,且實務上需透過當事人追加,產生不必要爭議。
  • 司法院對修法遲延的責任:黃國昌委員批評司法院對民事訴訟法全面盤整及修法計畫缺乏積極性,導致當事人訴訟地位不平等情況延續。

立法委員發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案廢除民事訴訟法中新聞紙公告之規定,認為其訂於民國19年,已不合時宜、流於形式且毫無公告周知意義。
  • 主張應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新聞紙公告,因其資料不會消失、保證真實且便於查詢,符合電子e化趨勢。
  • 指出目前仍有19部老舊法律的公告刊登未納入網際網路,其中司法院佔7部,顯然落伍。
  • 強調現行新聞紙公告無發行量及地區要求,導致當事人刊登在無實質效用的報紙上,浪費金錢與時間。
  • 建議司法院應就新聞紙刊登規定進行法律盤點,統一修正,並將此視為司法改革的一環。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至9項,認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載於土地登記簿與土地法不合,且被扭曲為權利限制登記。
  • 指出訴訟註記制度常被有心人士利用濫訴,作為詐欺及訛詐工具,導致土地所有權人無法處分不動產,案件有增無減。
  • 主張訴訟註記僅為告知訴訟事實,司法院應設立公告專區或查詢系統即可達到目的,無需在土地登記簿上註記。
  • 強調假扣押、假處分需成本,訴訟註記不用成本,容易被惡意利用,影響人民權益甚鉅。
  • 建議在法院判決確定前,訴訟繫屬資訊應僅於司法院公示欄公布,判決確定後再行登記,以避免模糊地帶和惡意利用。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蔡總統「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說法對司法體系造成打擊,認為多數法官潔身自愛,不應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 認為司法人員應對社會的曲解勇於表達看法,說明判案依據,以拉近司法與民眾期待的落差,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同陳超明委員所提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修正案的弊端,尤其在中南部農地繼承等案件中,易被利用造成交易障礙。
  • 主張法院應負起把關責任,審查原告請求的合理性,不該核准的案件就不能讓其登記。
  • 支持廢除新聞紙公告,認為其不符合時代需求,並建議除法院網站外,其他行政機關網站也應納入考量以擴大公示效果。
  • 建議訴訟繫屬公示應由司法院與地政機關共同告知民眾,並透過網站連結提供double check機會,因其屬變動中資訊,與既成事實不同。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認同陳超明委員修正第254條的用意,旨在防止有人利用訴訟繫屬製造不動產糾紛並限制登記,以獲取不當利益。
  • 指出訴訟繫屬註記對不動產所有權人影響重大,導致無法處分、買賣或貸款,且與假扣押等確定法律事實不同,制度設計顯不對稱。
  • 建議司法院應調查訴訟繫屬註記案件的最終結果,評估其是否有效保護第三者,或僅限制當事人權利,以調整法條強度。
  • 強調民眾對登記與註記觀念不清,只要看到註記即會影響購買意願,故應更嚴格審查註記申請。
  • 建議若改變公示方式,應讓全國代書業者知悉,以便提醒消費者查詢相關資訊。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釐清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登記」與地政機關實務「註記」的法律泉源與一致性問題,要求司法院與地政司會後研究明確化。
  • 質疑訴訟繫屬事實是否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個人資料,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釐清此疑義。
  • 要求司法院提供104年修法後,法院以「顯無理由」駁回起訴證明聲請的案件數,以及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次數。
  • 建議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中「得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改為「應使」,以強化對當事人的保障,避免制度被濫用。
  • 認為訴訟繫屬登記制度本質正確,但法院在核發起訴證明時應更嚴謹把關,特別是針對濫訴情況,並應加強相關配套措施。
  • 建議司法院將訴訟查詢系統與地政機關系統連結,並以地號、建號作為查詢對象,以方便民眾查詢不動產訴訟繫屬資訊。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贊同公布終審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認為這是鼓勵法官思考的好想法,應儘速推動,不必等到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定。
  • 質疑蔡總統「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說法重傷司法尊嚴,認為司法應謙卑接受意見,但對無理攻訐不應沉默。
  • 主張司法改革首要目標是排除政客黑手,並引用興航案與黨產會案例,批評行政機關濫權干預司法。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認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至9項立法目的為保護善意第三人,避免訴訟標的物遭移轉。
  • 指出若刪除此條文,可能導致原告勝訴後仍無法請求善意第三人歸還財產,只能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對原告不利。
  • 建議在登記公示方式上,可保留報紙與網路並存,讓不習慣網路者有適應時間。
  • 關切台日未簽訂司法互助協議下,若開放核災食品進口發生糾紛,台灣民眾跨海求償的司法途徑與風險承擔問題,建議政府應有法律訴訟保障。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法院在訴訟繫屬登記案件中把關不力,且缺乏相關統計資料,導致制度被「海蟑螂」利用勒索。
  • 指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得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並無通知當事人說明的資料,認為程序不夠嚴謹。
  • 認為土地登記簿只能登載權利,訴訟繫屬事實不應登記於其上,地政司應明確說明法律依據。
  • 主張新聞紙公告已流於形式、虛應故事,建議應跟上時代,以網路公告取代,並確保公示效果。
  • 建議司法院應建立以地號、建號為查詢對象的訴訟繫屬專區,並與地政機關網站連結,方便民眾查詢。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廢除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以下關於訴訟繫屬登記公示的制度,認為其是處理當事人恆定主義下對第三人產生問題的重要機制。
  • 解釋該制度旨在避免第三人善意受讓,保護真正權利人,若廢除將導致第三人難以知悉訴訟,原告勝訴後執行困難。
  • 提案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54條,增訂「他造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第三人承當訴訟」,以解決實質當事人與形式當事人脫節問題,強化他造當事人程序保障。
  • 批評司法院修法遲延,導致當事人實質訴訟地位不平等,例如發回更審後附帶上訴與擴張不服聲明的規範不對稱。
  • 呼籲司法院應全面盤整民事訴訟法需要修正的條文,提出完整修法計畫,並勇於任事,加速推動改革。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認為新聞紙公告效果不佳,律師執業階段登報公告常流於形式,且為規避大報曝光,反而選擇小型報紙,失去公示意義。
  • 主張若以網站電子公告取代傳統報紙,雖會衝擊相關產業,但不應因此保留不健康的制度,應以公示效果為出發點。
  • 建議司法院檢討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在制度本質正確的前提下,應思考如何避免濫訴導致原所有權人土地處分困難,但不支持完全拿掉該制度。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報告中稱部分當事人未必有電腦設備,無法閱覽法院網站的理由,認為現行新聞紙公告在原住民族地區亦難以觸及,兩者併列仍無法達到效果。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應尊重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要求司法院加強法院對此的落實。
  • 建議人民觀審制或參審制應優先適用於涉及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的案件,而非僅以刑期決定,以彌補法官對原住民風俗民情認知落差。
  • 以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為例,說明法官對原住民族文化、部落結構及會議功能不瞭解,導致冗長訴訟,要求司法院納入參考。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關切原住民狩獵案件判決結果不一(有罪、無罪),認為法官對原住民文化傳統祭儀需求理解不足,導致法律見解不統一。
  • 建議司法院應針對原住民權益相關法規進行檢討,並為法官辦理講習,加強其對原住民傳統習俗、文化及狩獵權益的認識,以確保判決能尊重原住民文化。
  • 要求法務部評估監獄內原住民收容人能否收看原住民電視台,並以書面回報可能性。

相關人員回應

林勤純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訴訟繫屬登記制度旨在解決當事人恆定主義問題,保護不動產受讓人及原告權益,並防止紛爭擴大。
  • 指出訴訟繫屬登記僅生公示效果,不限制權利人處分權,且現行登記方式與條文規定無必然重大關聯。
  • 認為訴訟繫屬事實公示應由登記機關辦理最具效果,若改由法院辦理不易發揮公示作用。
  • 贊同鄭委員運鵬提案以法院網站電子公告取代新聞紙公告的理念,但建議兩者併列,由法院酌情選定,並需時間修正內部系統。
  • 回應蔡總統對司法期許,認為法官應自省,努力讓判決決定透明化,包括審判程序、判決書說明及法律適用。
  • 說明法官協會為社團法人,其聲明與司法院立場不同,但尊重所有聲音,並強調法官團體應維持平和理性。
  • 承認司法判決與民眾期待存有落差,認為法院有說明義務,應在重大案件宣判時透過新聞稿向媒體說明判決心證與量刑理由。
  • 表示司法院尊重立法院對業務過失致死刑度調整的決定,但強調法官量刑受罪刑法定原則限制。
  • 承諾將收集訴訟繫屬登記案件的數量與最終勝訴比例等資料,以評估法律保障對象及制度必要性,並研究更進一步的執行方式。
  • 說明司法院設有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並注重原住民族相關知識傳遞與研習活動,持續努力中。
  • 表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已是不可逆趨勢,將於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決定採用參審制或陪審制,並盡快推動。
  • 承諾將委員關於原住民族案件優先適用參審制或陪審制的意見帶回司法院研議。
  • 指出土地登記規則中與「註記」相關的條文有第104條第2項、第144條第2項及第155條之4第2項。

邱瑞祥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解釋訴訟繫屬登記制度為解決不動產移轉後,判決效力及於受讓人,但讓與人攻擊防禦不力導致受讓人權益受損的問題。
  • 說明104年修法後,法院審查起訴證明聲請已加嚴,要求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每年約有2,000件聲請。
  • 同意廢除新聞紙公告的理念,但建議與法院網站「併存」,並將檢視司法院業管的7部法律,整理「併列」文字。
  • 解釋若廢除訴訟繫屬公示制度,善意第三人可能在不知情下購買不動產,後續權利受損,對原告不利。
  • 認同黃國昌委員關於應賦予他造當事人命第三人承當訴訟權利的修法倡議,表示會朝此方向努力。
  • 回應委員質疑,說明法院在實務上會透過書狀寄送或訊問庭讓當事人陳述意見,但因法條規定為「得使」,故非強制。
  • 表示若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的「登記」視為「註記」,並由司法院設立查詢專區,再由地政機關網站建立連結,可兼顧公示與民眾權益。
  • 承諾將統計從訴訟繫屬登記到終結的時間、聲請准駁數據,以及濫訴情況,以利檢討制度。
  • 說明司法院公報可作為公告平台,但一般多登載於新聞紙,會再仔細考慮新聞紙公告的必要性。

施明賜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

  • 說明土地法第37條規定土地登記指土地、建物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的「登記」,地政機關實務上是以「註記」方式處理。
  • 表示只要法院核發已起訴證明,地政機關就會在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屬被動配合辦理。
  • 認同若刪除土地登記簿註記,可由司法院設置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以達到公示效果,並舉例輻射屋、污染場址等查詢系統。
  • 強調土地登記簿不應淪為雜記簿,與不動產權利不相關的事項(如訴訟繫屬事實、漏水等)原則上不應註記,需有法律依據。
  • 建議若司法院設立訴訟繫屬查詢專區,地政機關可建立連結,方便民眾查詢,以兼顧民眾權益。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說明行政程序法公示送達的研修小組,計畫在行政機關網站設置專區進行公告,並會參考民事訴訟法修正情形。
  • 解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包含財務狀況,但民事訴訟法授予起訴事實登記的法律權限,故可辦理。
  • 強調法務部對人權保障及原住民保障非常重視,在刑事訴訟中規定檢察官必須讓原住民接受強制辯護,並舉辦講習瞭解原住民文化。

陳麗玲 陳調辦事法官

  • 說明去年民事訴訟法修法後,當事人隨時可對訴訟繫屬登記提出異議。
  • 解釋「發給起訴證明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是指在發證明前,先將兩造找來陳述意見。

相關後續

  • 對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會決定另定期審查,待司法院與地政司就公示方式、查詢系統建立、以及修法文字等細節進行協調與研究後,再排審議。
  • 對於鄭運鵬委員所提廢除新聞紙公告的提案,司法院將回去仔細考慮,並整理出「併列」網路公告與新聞紙公告的文字版本,以供下次審查周延討論。

原始資料

公報
10510501
卷/期/冊
105/105/1
發布日期
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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