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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環委員會審查環保署基金預算與健保法修正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07

LawTrace 法律歷程:助產人員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口腔健康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基金預算案,並繼續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口腔健康法等修正草案。會議通過環境保護基金預算減列逾2億元並附帶46項決議,多項預算凍結待環保署提出報告。全民健保法修正案因陸生納保、外籍生保費全額自付等議題爭議大,擇期再審。口腔健康法與助產人員法修正案則獲共識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基金預算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的環境保護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環境教育基金及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等106年度預算案。
  • 審查重點涵蓋空氣污染防制成效、移動污染源管制、地方政府補助款效益、廢棄物回收去化問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以及溫室氣體減量策略與基金運用合理性。

相關爭議

  • 空氣品質惡化緊急防制辦法遲未公告施行,且指標標準不一,影響防制效能。
  • 移動污染源管制成效不彰,尤其大型柴油車污染佔比高,但汰換誘因及電動車推廣不足。
  • 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補助款編列浮濫,支用率偏低,且創新型計畫內容不明確,缺乏成本效益分析。
  • 廢輪胎去化問題未解,電子廢棄物回收率有待提升,且總鉻管制標準未能區分高毒性六價鉻,與國際脫節。
  • 農地污染整治成效不彰,部分場址重複污染,且整治方式不友善環境。
  • 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與能源政策不明,空污基金撥款予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的正當性受質疑,碳稅/能源稅徵收政策建議遲未提出。
  • 環保集點制度推廣效益及預算編列合理性存疑,國際交流旅費項目內容不明確,有浮編之嫌。

立法委員發言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要求環保署公告《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並提出空氣污染指標修正計畫。
  • 提案凍結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要求環保署提出廢輪胎去化問題的具體解決方法。
  • 提案凍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要求環保署加速推動三價鉻與六價鉻分開管制標準及修法。
  • 提案要求將「海洋」項目納入環境教育基金補助計畫主題。
  • 提案要求環保署研議針對一、二期柴油車提高空污防制費,加速淘汰。
  • 提案要求環保署針對老舊柴油車污染改善規劃具體解決方案並實施。
  • 提案要求環保署檢討清淨空氣行動計畫執行現況並提出書面報告。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要求環保署研議推動「季節性管制方案」並擬定全國一致性標準作業流程計畫。
  • 提案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要求環保署針對PM2.5修訂《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並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 提案凍結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要求環保署針對提升廢棄電子產品回收率提出具體有效方案。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要求環保署針對移動污染源提出專案報告,尤其關注大貨車汰換誘因及電動車推廣問題。
  • 提案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質疑地方政府執行空污防制工作經費編列虛浮,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要求環保署針對能源政策不明、人均排放量高問題提出低碳路徑專案報告。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指出老舊大貨車對PM2.5影響遠大於二行程機車,要求環保署會商交通部提出合理可行方案。
  • 提案要求環保署檢討清淨空氣行動計畫各項措施執行現況,並每半年提出執行狀況報告。
  • 提案要求環保署檢討全國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地點、數量及密度,規劃未來設置目標。
  • 提案要求環保署全面檢討國內廢輪胎回收機制,儘速提出解決之道並提交書面報告。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質疑空污基金用於電動車產業補貼,要求提出直接減少污染排放的其他可行計畫。
  • 提案凍結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質疑空污費未專款專用於空氣污染源減少,要求溫減辦公室提出各部門具體減碳目標及碳稅/能源稅徵收政策建議。
  • 提案要求環保署於105年12月31日前完成至少1場次相關團體諮商討論會議,加速六價鉻管制標準修訂。
  • 提案要求環保署積極稽查工廠非法排放廢污水,有效杜絕農地污染源,並加強督導地方環保機關加速辦理農地污染改善計畫。
  • 提案要求環保署研議提出針對一、二期柴油車提高空氣污染防制費,以增加淘汰誘因。
  • 提案要求環保署考量將「海洋」項目納入107年度環境教育基金補助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學校計畫之主題。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指出地方政府執行空污防制計畫經費支用率未達八成,經費編列明顯虛浮。
  • 提案要求環保署加強輔導納管回收處理業,並督促回收處理業者將資源回收物納入稽核認證體系管控。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質疑「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20億元預算未詳述計畫內容及推估依據。
  • 提案建請環保署應用最新監測及資訊科技,針對高雄市大林蒲地區提供即時空品資訊,發展空品物聯網系統。
  • 提案要求環保署於4個月內重行設置臺東森林公園懸浮微粒監測儀器,以利臺東地區揚塵防制作業。
  • 提案要求環保署澈底檢討整個紙杯回收機制、中央及地方資源回收宣導工作及資源回收稽核等機制。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指出104年度「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執行率低,且推廣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成效不佳。
  • 提案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質疑「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預算歲出寬列,有浮濫之嫌。
  • 提案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要求環保署針對國內污染源減量及減少境外傳輸影響提出檢討改進方案。
  • 提案要求環保署督導地方政府加強辦理資源回收工作計畫,提升民眾對分類方式的認知,促進資源循環。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全國資源回收率應以48%做為目標值,六離島應達45%資源回收率。
  • 提案凍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要求環保署擬定計畫、投入資源建置地方環保量能,並提出創新型計畫方向、目標。
  • 提案要求環保署擬定計畫、投入資源建置地方環保量能,並提出創新型計畫的方向、目標。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固定污染源管制」項下應加強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研議相關排放標準。
  • 提案要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固定污染源」管制項下應建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資訊管理機制。
  • 提案要求環保署公開每年執行使用中車輛召回改正計畫成果,並檢討機車排氣定檢站管理機制。
  • 提案要求環保署提供最新之「社區大學氣候變遷調適教育推廣計畫」結案報告及「臺美環境教育合作與交流出國報告」。
  • 提案要求環保署審慎評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旅運費」各參訪研習計畫之效益及實際成效。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提出書面資料說明加強推廣環保集點制度之精進作法。
  • 提案要求環保署在撙節經費原則下,加強人員專業訓練,推動更具成本效益的空氣品質管理政策。
  • 提案要求環保署秉持撙節原則,謹慎評選專業資安防護及資訊設備維護廠商,並全程監督管控績效。
  • 提案要求環保署針對近3年出國計畫之成果提出書面報告並撙節預算使用。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要求環保署分析105年度績效達成情形,並提出檢討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基金來源7,185,347,000元照列,基金用途原列10,387,110,000元減列200,360,000元,改列為10,186,750,000元。
  • 本期短絀原列3,201,763,000元減列200,360,000元,改列3,001,403,000元。
  • 通過46項決議,多項預算凍結,要求環保署於3個月內或定期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民進黨黨團及親民黨黨團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議題為將中國大陸學生納入全民健康保險體系,並同步檢討僑生及外籍學生之保費負擔方式,研議改為全額自付。
  • 討論重點包含修法在法律體系上對「居留」與「停留」身分定義的適用性、保費全額自付對境外學生權益及招募的影響,以及健保財務的可負擔性與社會公平性。

相關爭議

  • 陸生納保的法律依據:陸生目前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屬「停留」身分,健保納保需「居留」滿6個月,行政部門擬透過施行細則公告認定,被質疑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境外學生保費全額自付的公平性:現行僑外生政府補助4成保費,改為全額自付將加重其負擔,且與其他第六類二目經濟弱勢外籍人士仍獲補助的原則不符。
  • 對僑外生招募與新南向政策的衝擊:提高保費可能降低僑外生來台就學意願,與教育部推動新南向政策及國際化目標相悖。
  • 健保財務負擔與效益:衛福部推估境外學生納保對健保財務無負面影響,甚至有盈餘,但仍主張全額自付,被質疑不符人道精神且有賺錢之嫌。
  • 行政院版本缺席:多位委員質疑此重大政策由總統宣示,卻無行政院版草案,顯示政策制定過程缺乏專業評估,政治考量凌駕專業。
  • 保費金額合理性:學生群體經濟能力普遍較弱,每月1,249元的健保費相當於月薪8萬元國人的保費水準,且高於商業保險,恐導致陸生不願納保。
  • 僑委會及教育部對補助的立場不明:各部會對未來是否提供補助態度不一,可能造成補助混亂或歧視陸生,影響政策執行效益。
  • 實務操作困境:部分東南亞學生因原屬國行政程序,無法及時取得正式畢業證書,導致無法取得居留證納保,形成健保空窗期。

立法委員發言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親民黨支持陸生納保,認為是彰顯台灣人權、高教軟實力的作法,可創造國家社會、高等教育發展及人道考量三贏。
  • 主張陸生比照僑外生納保,但保費應全額自付,且不會稀釋醫療資源或造成健保負擔。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關切兒少保護安置比例低、資源不足及費用不均問題,要求衛福部檢討地方政府補助費用及寄養家庭不足的應對策略。
  • 指出收出養程序耗時,跨縣市資訊不流通,要求衛福部改善資訊平台與統一政策,以縮短媒合時間。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民進黨黨團版本將僑外生拖下水,取消政府補助,認為是「偽善」且「為德不卒」的修法,倒退對外籍生的善意。
  • 質疑修法違反健保「量能負擔」精神,指出外籍傳教士等仍獲補助,獨獨苛刻學生不公。
  • 批評蔡英文總統被政治意識形態綁架,未理解健保實施原則,要求行政院提出版本。
  • 指出僑外生納保對健保有盈餘,無必要加重其負擔,質疑政府賺窮學生的錢,呼籲維持現行補助。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陸生納保在法律上適用性,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將陸生定義為「停留」而非「居留」,衛福部以施行細則處理恐逾越法規。
  • 認為學生經濟能力不足以負擔100%健保費,此修法打破健保量能負擔原則,對學生不公平。
  • 擔憂新南向政策將受阻礙,因加重東南亞學生健保負擔,教育部、僑委會的補助配套不明確。
  • 主張應一視同仁補助陸生與外籍生,避免歧視,並先由內政委員會處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修訂。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認同陸生納保方向,但質疑為何不能比照現行僑外生由政府補助4成,指出健保收入大於支出,不會造成負擔。
  • 質疑民進黨團版本僅修改健保法第27條,未明確定義陸生為被保險人,恐有法律授權不足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
  • 提出實務問題,指出部分東南亞學生因原屬國行政程序無法及時取得正式畢業證書,導致無法取得居留證納保,形成健保空窗期,建議透過修正動議解決。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部門未向蔡英文總統反映民情,導致陸生納保政策被動搖,僑外生反彈,陸生不買單,認為這是「髮夾彎」。
  • 質疑健保費率1,249元未經精算,高於商業保險,且不符學生經濟狀況,要求衛福部降低費率或提供便宜的健康保險方案。
  • 指出台灣對留學生保費比中國、英國、日本高2至3倍,恐影響台灣高等教育國際化和新南向政策。
  • 建議健保署應思考如何降低健保費率,或維持原來40%的部分負擔,避免政府美意大打折扣。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對陸生納保後的健保財務影響評估不夠明確,無法保證健保能負擔,要求提出具體數據。
  • 關切陸生納保取消僑外生補助後,會否影響台灣招募國際學生及新南向政策,要求教育部提出配套措施。
  • 要求衛福部心口司針對長照中老人口腔照顧提出具體執行計畫,尤其關注機構住民的口腔健康。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保費1,249元相當於月薪8萬元國人的投保薪資,對無收入的境外學生是沉重負擔。
  • 質疑衛福部以函示公告方式認定陸生「居留」身分,恐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停留」定義產生法律位階衝突。
  • 關切境外學生欠繳保費的配套措施,以及學校作為投保單位、防範陸生非法打工等實務問題,要求衛福部與教育部、勞動部建立橫向聯繫平台。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陸生納保後,僑外生補助取消,各機關是否會自行編列預算補助,並要求衛福部評估對生源的影響。
  • 提出金門大學交換生境外緊急開刀核退金額過低,建議健保應考量疾病嚴重度給付開刀費用而非僅住院天數。
  • 質疑出國停保復保者回國享用健保資源的公平性,要求衛福部研議。
  • 要求衛福部針對酒醉者送急診,醫院護理人員照顧至酒醒卻無費用支付的問題,提出明確處理方式。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建議將陸生、僑生、外籍生統一視為國際學生處理,簡化複雜性,並降低國際學生健保費,以鼓勵其來台就學。
  • 指出台灣提供國際學生的獎學金相較他國有限,若再增加健保費負擔,將嚴重影響私立大學招生及教育國際化。
  • 主張教育部應編列預算補助國際學生健保費,僑委會也應照顧僑生,並降低健保費率以反映成本,不應賺弱勢學生的錢。

楊曜 立法委員

  • 對總統宣示陸生納保政策卻無行政院版草案表示遺憾,質疑衛福部欲藉民進黨團版本擴張解釋法律適用範圍。
  • 強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確區分陸生為「停留」身分,衛福部以施行細則處理「居留」定義恐有法律疏漏,要求擱置法案待行政院提出院版。
  • 批評衛福部對離島、偏鄉醫療資源分配不公,去年澎湖假日診所補助取消,今年卻欲全國實施,要求公平對待。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建議健保署在發布醫界違規訊息時更謹慎,並解決醫療院所點數給付不足的問題。
  • 建議對境外學生健保實施「小總額」概念,評估實際收支,確保公平對待且健保永續發展。
  • 請託部長督促長照2.0應全民總動員,整合基層社區資源,放寬示範計畫讓社區醫療群加入長照。
  • 要求健保署加強宣導提升部分負擔的原因,讓民眾了解其效益,並強調分級醫療轉診可減少負擔。
  • 認為假日診所開診不應強制,應擴張家庭醫師社區醫療群的24小時諮詢服務,落實分流。

相關人員回應

林奏延 署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對陸生納保朝野有共識,問題在於納保方式及比例,衛福部支持陸生納保。
  • 強調健保是基本人權,但政府資源有限,若有政策性、經濟或特定國家考量,各機關可自行編列預算補助。
  • 表示健保費1,249元是考量經濟弱勢者,未調高;商業保險與全民健保涵蓋範圍差異大,不能相比。
  • 承諾會與牙科醫學會合作,補足身障或失能、失智者口腔照顧的牙科人力,並將長照2.0納入口腔教育。
  • 說明長照人力不足問題,將吸引相關科系畢業生,並考量基層輔佐性勞動力,如越南護理專業年輕人透過建教合作協助照護。
  • 同意長照2.0第二波示範計畫會放寬,讓各縣市提出因地制宜的創新方式,例如讓社區醫療群加入長照。
  • 說明健保部分負擔調整將從轉診減少部分負擔開始宣導,並考量假日門診從大角度來看,而非強制診所開診。
  • 承諾會將金門大學交換生境外緊急開刀核退問題帶回研商,考量疾病嚴重度給付。
  • 承諾會將酒醉者送急診的處理方式帶回研商。
  • 說明公費生待遇低是因為部立醫院預算長期統刪,建議恢復預算給偏鄉部立醫院。

商東福 司長 衛福部保險司

  • 目前僑外生自付額實收保費金額大於醫療支出,健保有盈餘,但基於人道考量與健保永續經營,仍需財務推估。
  • 回應陸生目前以「停留」身分來台,若同意納保,衛福部將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8條公告認定其健保身分,完備法律程序。
  • 強調政府資源有限,健保財務問題及社會保險公平性需考量,故希望境外生一律全額自付保險費。
  • 說明健保法第9條規定有居留證明文件且居留6個月以上即可參加健保,施行細則可依此認定陸生身分,並非逾越法規。
  • 表示對於修法前已在台就學的境外生,其權益將不受影響,仍可依原規定負擔保費。
  • 說明健保費1,249元是參考一至三類保險對象平均值,考量六類二目多屬經濟弱勢,故未調高。
  • 承諾會與教育部協調,讓學校作為境外學生的投保單位,並針對欠費者提供協助,不會鎖卡,但會催繳。
  • 表示會將委員提出復保、給付公平性問題納入考量。
  • 回應衛福部對將陸生、僑生、外籍生統一視為國際學生處理的建議予以尊重,但需考量修法方向。

楊敏玲 司長 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 回應教育部新南向政策希望吸引更多東南亞學生來台,但健保費增加確實會造成負擔。
  • 強調台灣高等教育優質、學費相對便宜、獎學金機會多,是吸引境外學生的主要誘因,對國際招生仍有信心。
  • 表示教育部支持清寒學生,會以獎學金方式提供配套補助,而非直接在健保中補助。
  • 說明目前國際學生人數高達11萬名,且逐年增加,主要分布在銘傳大學、台科大、中原大學等私立大學。
  • 回應台灣提供國際學生的獎學金有限,但會擴大編列清寒優秀學生的獎學金。

華士傑 處長 陸委會文教處

  • 說明陸生來台就學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規定為「停留」身分。
  • 解釋兩岸關係特殊,陸生雖為停留身分,但經延長可持2年簽證,與一般境外人士停留概念不同。
  • 表示陸委會曾與陸生座談,解釋全民健保與商業保險差異,陸生大致能接受納保,但對費率有意見。
  • 說明以往衛生署時期曾針對長期居住的停留人士,依健保法施行細則公告函釋納入全民健保,有前例可循。
  • 強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原則性規範,全民健保法規定納保對象與保費計算,在結構上用全民健保法檢討調整較合適。

張良民 主任秘書 僑委會

  • 承認僑生對保費全額自付會有不同意見。
  • 表示僑委會一直有編列預算補助僑生健保,未來會考量是否擴大補助比例,但會導入清寒與排富條款。
  • 說明會評估新政策對僑生生源開拓的影響,如有需要且能籌到足夠預算,就會強化誘因。

李明芳 專門委員 內政部移民署移民事務組

  • 說明移民署原則上發給陸生的是入出境許可證,性質上屬於停留的相關證明文件。
  • 解釋《移民法》中停留指居住未逾6個月,居留指超過6個月。

李伯璋 署長 衛福部健保署

  • 承認2015年健保署統計,醫療院所申請點數高於實際給付金額,醫界經費有被詐取情況。
  • 承諾會整理虛擬小總額的資料,認為這是個好想法,可評估政策效益。
  • 說明境外緊急就醫核退標準為門診3,300元/天,住院8,000多元/天,為上限,不依疾病類別給付。
  • 同意可研議境外緊急開刀費用是否依疾病嚴重度考量給付,而非僅住院天數。
  • 表示健保署宣導將推出,包括分級醫療等相關事項,讓民眾了解部分負擔提高的原因。

蔡淑鳳 司長 衛福部照護司

  • 說明台灣目前有證照的助產師約5萬名,但真正在執業的約200位,其中九成兼具護理師證照。
  • 表示衛福部政策方向是推動婦產科醫師與助產師的「共照制度」,不互相排斥,並逐步開放試辦。
  • 為鼓勵助產師執業,會請設有產科的醫院優先任用助產師。
  • 說明護理教育以大學為主,鼓勵國際產學合作計畫,接受實習學生在專業人員指導下從事輔助性工作。

諶立中 司長 衛福部心口司

  • 說明老人口腔健康狀況已逐年改善,全口無牙率從80年的21%降至105年的6.4%。
  • 表示長照規劃中包含老人口腔健康教育,並補助30家診所針對身心障礙者提供牙科協助。
  • 說明口腔健康計畫每2年會針對不同對象群進行調查,6年完成一個循環,認為「定期」或「每6年」提出報告較合適。
  • 解釋口腔健康計畫採用兒童齲齒盛行率而非DMFT指數,是因盛行率對兒童防齲較敏感,能有效看出政策成效。
  • 承認以「無牙率」作為老人牙齒健康指標較消極,可採更積極的「真牙保留數」角度。
  • 說明口腔癌防治業務目前由國健署負責,但心口司與國健署有合作,未來可考慮併入口腔健康促進計畫。

張國明 副組長 勞動部職安署

  • 說明勞動部無法依《癌症防治法》強制雇主進行口腔癌篩檢,因《職業安全衛生法》目的為預防職業災害,口腔癌主要為個人原因導致。
  • 表示勞動部可協助提供訊息、平台及管道,告知事業單位衛福部有相關資源,可一併納入勞工健檢。

游麗惠 副署長 衛福部國健署

  • 表示可接受由勞動部協助推行口腔癌篩檢。

相關後續

  • 助產人員法第四條修正通過,主管機關改為衛生福利部。
  • 助產人員法第十二條修正通過,助產人員執業處所新增產後護理機構,並維持一處執業原則。
  • 助產人員法第十二條之一修正通過,規範助產人員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及死亡之處理程序。
  • 助產人員法第十八條修正通過,增訂助產機構停業、歇業期間及主管機關逕予歇業之規範。
  • 助產人員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修正通過,配合條文調整罰則文字。
  • 助產人員法第四十五條修正通過,助產人員公會區域依現有行政區域,不限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
  • 助產人員法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黨團協商,直接送院會。
  • 口腔健康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八條、第九條部分條文修正通過。
  • 口腔健康法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就進入二讀。

討論事項三

審查「口腔健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吳玉琴等18人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口腔健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促進及維護國民口腔健康,強化口腔健康危害因子防制、衛教宣導與預防工作。
  • 討論重點包括國民口腔健康狀況調查週期、口腔癌高危險群篩檢服務的推動,以及老人與兒童口腔保健措施的加強。

相關爭議

  • 口腔健康狀況調查報告週期:提案原訂「每5年」,衛福部建議改為「定期」,最終決議改為「每6年」以反映實際調查頻率及變化差異度。
  • 口腔癌篩檢服務的推動:勞動部職安署表示依《癌症防治法》無法強制雇主進行口腔癌篩檢,僅能協助宣導,與提案條文原意有落差。
  • 老人牙齒健康指標:委員質疑衛福部以「無牙率」作為老人牙齒健康指標過於消極,建議應改為更積極的「真牙保留數」指標。
  • 口腔癌防治業務分工:委員質疑衛福部內部心口司與國健署對口腔癌防治業務分工過細,導致計畫中未提及口腔癌,影響整體政策推動。
  • 口腔政策預算逐年下降:委員關切口腔政策預算逐年下降,影響口腔健康推展工作。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強調口腔健康危害因子的衛教宣導機制,並希望加強口腔健康維護以降低失智症風險。
  • 指出口腔癌篩檢的重要性與有效性,應積極推展預防措施。
  • 質疑衛福部對口腔政策的重視度,並指出國民口腔健康促進五年計畫中間空了五年,且部長未看過已審定通過的計畫書。
  • 要求衛福部心口司應用健保資料庫,分析近十年口腔醫療或口腔現況數據,並於一個月內提供資料。
  • 建議將口腔癌防治納入口腔健康促進計畫,並爭取相關預算。
  • 質疑老人牙齒健康指標不應使用「無牙率」,應改為更積極的「真牙保留數」指標。
  • 建議將國民口腔健康狀況調查報告週期改為「每6年」以確保政策落實。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口腔健康法》第6條,建議各級各類學校應加強學校口腔健康教育之推展及定期實施口腔檢查。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弱勢人口(發展遲緩兒童、長照機構住民、離島偏鄉)的口腔健康問題,建議將其與長照結合,並加強照護人員教育訓練。
  • 質疑國民口腔健康狀況調查報告週期「每5年」過長,建議縮短或有其他處理方式。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關切衛福部心口司「成年與老人人口口腔健康調查計畫」後續如何與長照結合,尤其關注機構住民的口腔照顧。
  • 要求衛福部提出針對長照中老人口腔照顧的具體執行計畫,並在本會期結束前送交委員會參考。

相關人員回應

諶立中 司長 衛福部心口司

  • 同意修法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文字內容。
  • 建議第五條將「教育訓練」修正為「宣導」。
  • 說明國民口腔健康狀況調查每2年會針對不同對象群進行一次,6年完成一個循環,認為「定期」或「每6年」提出報告較合適。
  • 解釋採用兒童齲齒盛行率而非DMFT指數,是因盛行率對兒童防齲較敏感,能有效看出政策成效。
  • 承認以「無牙率」作為老人牙齒健康指標較消極,可採更積極的「真牙保留數」角度。
  • 說明口腔癌防治業務目前由國健署負責,但心口司與國健署有合作,未來可考慮併入口腔健康促進計畫。
  • 表示長照規劃中包含老人口腔健康教育,並補助30家診所針對身心障礙者提供牙科協助,但老人部分仍有很大努力空間。

林奏延 署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表示全力支持牙科照顧政策,會想辦法將其納入長照2.0,尤其是身障人士。
  • 承諾會將老人口腔健康照顧的具體可行方案在年底前提出,並在本會期結束前送交委員會。
  • 承諾會與委員溝通,並爭取口腔政策相關預算。
  • 說明《口腔健康法》第5條建議將「教育訓練」修正為「宣導」。

張國明 副組長 勞動部職安署

  • 說明勞動部無法依《癌症防治法》強制雇主進行口腔癌篩檢,因《職業安全衛生法》目的為預防職業災害,口腔癌主要為個人原因導致。
  • 表示勞動部可協助提供訊息、平台及管道,告知事業單位衛福部有相關資源,可一併納入勞工健檢。

游麗惠 副署長 衛福部國健署

  • 表示可接受由勞動部協助推行口腔癌篩檢。

相關後續

  • 口腔健康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八條、第九條部分條文修正通過。
  • 口腔健康法第六條修正為「各級各類學校應加強口腔健康、危害因子防制教育之推展及定期實施口腔檢查。」
  • 口腔健康法第六條之一修正為「主管機關應對口腔癌高危險群提供具成本效益之口腔癌篩檢服務,勞工主管機關應於辦理勞工健康檢查時協助推行。」
  • 口腔健康法第九條第二項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六年提出國民口腔健康狀況調查及研究之報告,並對外公布,以作為口腔健康促進工作之參考。」
  • 口腔健康法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就進入二讀。

討論事項四

審查「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王育敏等16人及顏寬恒等17人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加強助產人員管理、提升照護品質,並符實際運作需要。
  • 討論重點包括助產人員執業處所的擴增、停業歇業規範的增訂,以及助產人員公會行政區域調整後的名稱處理。

相關爭議

  • 助產人員執業處所是否納入「坐月子服務機構」:衛福部認為「坐月子服務機構」非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非法定名稱,恐誘發業者不願轉型為產後護理機構,建議刪除。
  • 助產人員公會名稱更名期限:顏寬恒委員提案增訂落日條款,要求公會於下屆理監事任期屆滿前完成更名,但衛福部表示其他醫事人員法規無此規定,建議沿用慣例。
  • 助產人員兼具其他醫事人員執業資格:顏寬恒委員提案增列此條文,衛福部認為現行《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已有明訂,不需再增列於法條中。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主張將產後護理機構新增為助產人員執業處所,以提供婦女連續性完整照護,強化管理並符合實務需要。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建議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為衛生福利部。
  • 提案修法,建議增訂助產人員執業處所包含產後護理機構、坐月子服務機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 提案修法,建議增訂助產人員公會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最遲應自本法修正施行起至下屆理監事任期屆滿前完成更名。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助產師有證照者眾多但實際執業者少,詢問衛福部對助產師的定位、與婦產科醫師的競合關係及政策方向。
  • 肯定助產師試辦計畫成效良好,如降低剖腹產率、提升母乳哺育率,希望政策能持續向後延伸。

相關人員回應

林奏延 署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說明衛福部推動助產師與婦產科醫師「共照制度」,在產前、產中、產後合作,不互相排斥。
  • 表示助產師試辦單位減少是因規定嚴格,若有成效應逐步開放。
  • 說明助產師執業處所納入「坐月子服務機構」有疑慮,因其非法定醫療單位,衛福部輔導其轉型為產後護理機構。
  • 說明助產人員公會行政區域名稱沿用其他醫事人員公會慣例,不強制更名。

蔡淑鳳 司長 衛福部照護司

  • 說明目前有證照的助產師約5萬名,真正在執業的約200位,其中九成兼具護理師證照。
  • 表示為鼓勵助產師執業,會請設有產科的醫院優先任用助產師。
  • 說明助產人員法增訂停業、歇業規範是為使法制更完整。
  • 確認助產人員公會行政區域名稱沿用其他醫事人員公會慣例,不強制更名。

相關後續

  • 助產人員法第四條修正通過,主管機關改為衛生福利部。
  • 助產人員法第十二條修正通過,助產人員執業處所新增產後護理機構,並維持一處執業原則,刪除納入「坐月子服務機構」之建議。
  • 助產人員法第十二條之一修正通過,規範助產人員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及死亡之處理程序。
  • 助產人員法第十八條修正通過,增訂助產機構停業、歇業期間及主管機關逕予歇業之規範。
  • 助產人員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修正通過,配合條文調整罰則文字。
  • 助產人員法第四十五條修正通過,助產人員公會區域依現有行政區域,不限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未增訂更名落日條款。
  • 助產人員法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黨團協商,直接送院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0510501
卷/期/冊
105/105/1
發布日期
2016-12-29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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