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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集會遊行法修正與土壤液化防治措施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3-17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4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及「集會遊行法」修正/廢止案,並聽取內政部關於土壤液化防治與公私有建築物耐震評估的專題報告。會議中,委員們就集遊法採報備制、禁制區劃定、土壤液化潛勢圖公布及其配套措施等議題進行激烈質詢,行政部門則說明其政策考量與執行計畫。最終,部分選罷法修正案審查完竣並提報院會,集遊法修正案則擇期繼續審查,多項臨時提案經協商後通過,要求相關部會提出報告或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審查多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重點聚焦於該法第47條關於選舉公報政見內容的規範調整,以及其他未具體說明的條文修正提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7條條文。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條文。

徐國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部長 內政部

  • 針對法案修正提案進行報告。

劉義周 主任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針對法案修正提案進行報告。

相關後續

  • 第1案(Kolas Yotaka等22人提案)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7條部分審查完竣,決議刪除第3項「政見內容以600字為限」等字,並增訂第4項規範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且應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
  • 本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推請陳其邁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第2案至第7案併案審查,並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第一案:撤銷2014年割闌尾計畫罷免立委活動之裁罰

核心議題

此案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對「2014年割闌尾計畫罷免立委活動」的裁罰,理由是該裁罰可能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且相關法律條文刻正修改中。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選會撤銷對2014年割闌尾計畫罷免立委活動的裁罰,因其裁罰理由恐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意旨。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一案於最末句「規定」後增列「研處」二字,其餘照原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第二案:恢復國民黨不當黨產註記

核心議題

  • 此案要求內政部恢復「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之國家資產」的註記,以保全國家資產,維護全民利益及善意第三人的權益。
  • 提案指出國民黨過去曾無償取得國家財產,監察院報告曾指出其涉有違失;內政部曾於2005年增訂註記代碼,但於2009年馬政府執政後取消,導致國民黨名下資產銳減,影響全民利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立即恢復「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之國家資產」註記,以保障善意第三人買方權益及民眾知的權益。
  • 指出國民黨於2009年取消註記後,名下土地房屋價值從66億元銳減至10億元,影響全民利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二案決議將末句修正為「爰此,為保全國家資產,維護全民利益,要求財政部應立即提供『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之國家資產』資訊檔送內政部於土地參考資訊檔登錄,以保障善意第三人之買方權益及民眾知的權益。」,其餘照原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土壤液化防治與公私有建築物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其配套措施」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內政部就0206地震後民眾對建築安全的高度關注,提出土壤液化潛勢地區改善措施及公私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與補強方案,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 報告詳細說明公開土壤液化潛勢地圖、補助地方政府進行中級精度調查、地質改善示範計畫、協助民眾自主檢查、都市更新及長期配套等措施,並規劃投入約280億元經費。

相關爭議

  • 土壤液化潛勢圖公布時機與配套不足:賴瑞隆委員質疑政府在任期將屆時公布潛勢圖,且配套措施太慢、經費不足,導致民眾恐慌;陳威仁部長則強調資訊公開的必要性,並說明計畫已提報行政院。
  • 潛勢圖精確度與資料差異:陳怡潔委員、劉建國委員質疑內政部公布的潛勢圖與台北市資料差異大,且比例尺粗糙,恐造成民眾誤解及房價下跌;內政部解釋差異源於鑽孔數不同,並承諾會同金管會與銀行溝通,避免不當影響房貸及保費。
  • 老屋健檢與補強進度:賴瑞隆委員、陳其邁委員關切老屋健檢與補強速度過慢,特別是高風險建築物;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初評需3至4年完成,並會與地方政府合作加速,但強調需中央、地方及屋主三方配合。
  • 經費來源與優先順序:陳其邁委員質疑長期性計畫不應全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應有穩定財源,並要求內政部訂定整合指標,明確優先處理地區;陳威仁部長同意應有穩定財源,並承諾將研究訂定綜合指標。
  • 土壤液化與地震風險評估:吳焜裕委員質疑內政部公布的潛勢圖未充分轉化為地震風險評估,配套措施不足可能加劇民眾焦慮;內政部表示潛勢圖已綜合考量地震規模、斷層等因素,並承諾提供相關報告。
  • 地方政府資源不均:劉建國委員質疑中央政府公布初級資料,而台北市因財力雄厚能做中級資料,對窮縣不公;內政部回應將補助地方政府進行更精細的調查,並鼓勵地方政府積極申請。
  • 工業區、交通設施及斷層帶風險評估不足:陳超明委員、黃昭順委員質疑報告未涵蓋苗栗等地區的土壤液化狀況,也未針對工業區、高鐵沿線及活動斷層帶提出細部風險評估;內政部表示將協調經濟部、交通部提出書面報告,並將活動斷層納入國土計畫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公布土壤液化潛勢圖的配套措施太慢且經費不足,要求加快速度並編足經費。
  • 關切民眾自主檢查後,若房屋位於紅色區域且未達標準,政府應如何進一步協助補強。
  • 認為應加速清查全台「軟腳蝦」建築物,優先處理結構有問題的大樓,避免重大傷亡。
  • 質疑買賣契約中是否應納入土壤液化資訊,並擔心公布後房貸利率及地震險保費可能受影響。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公布的土壤液化潛勢圖與台北市資料差異大,且外界質疑「遇到豪宅就轉彎」。
  • 要求內政部跨部會協調金管會及財政部,避免因潛勢圖公布導致房貸利率調漲或保費增加。
  • 主張應儘速公布更精細的液化潛勢圖,如同台北市政府計畫進行的。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肯定政府公布土壤液化資訊的透明化,但關切公布後民眾的恐慌情緒及如何有效化解。
  • 建議內政部應開設「房屋健檢資訊網」,整合土壤液化查詢、申請表格、專業檢查單位等資訊,方便民眾快速解決問題。
  • 呼籲中央與地方應統一土壤液化潛勢圖的標準,並加強耐震標章認證制度的推廣。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在任期將屆時分階段公布土壤液化資訊,配套措施不完備,造成民眾恐慌且不負責任。
  • 質疑政府公布潛勢圖後可能導致貸款成數下降、利率受影響及房價下跌,質疑政府未與金管會協調。
  • 認為政府應一次性公布所有資訊,而非分3波,並應優先解決公部門建築物補強進度落後的問題。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建議土壤液化防治與建築耐震補強應有穩定財源,不應全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 要求內政部訂定整合性指標,列出建築物安全等級,規劃優先補強地區,提供各縣市遵循依據。
  • 質疑中央與地方公布的潛勢圖精確度差異,要求中央整合資訊,並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
  • 肯定部長的專業,但提醒在政權交接期應儘速訂定詳細計畫,避免地方無所適從。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土壤液化潛勢圖未將苗栗縣列入第一波公布,認為城鄉待遇不均。
  • 強調斷層帶才是真正的危險,要求政府應同時關注斷層帶上的房屋補強與修建。
  • 建議在社會住宅及青年住宅興建時,應納入土壤液化因素,並優先考慮苗栗縣、花蓮縣等非六都示範縣市。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公布土壤液化資料後,配套措施不足,未充分轉化為風險管理,造成民眾焦慮。
  • 主張政府應結合地震頻率、震幅等科學評估,優先處理地震機率高且土壤液化風險高的地區。
  • 要求內政部及中央地質調查所提供土壤液化及地震風險評估報告,以確保決策基於科學資料。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央公布的土壤液化潛勢圖精確度與台北市資料差異大,詢問民眾應以何者為準。
  • 批評中央政府公布初級資料,而台北市因財力能做中級資料,對雲林等窮縣不公,要求內政部提供統一的補助標準和鑽孔公式。
  • 要求內政部明確補助地方政府進行中級精度鑽孔的基準與流程,確保各縣市都能達到中級標準。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土壤液化潛勢圖主要依據公共工程鑽孔紀錄,未涵蓋所有地區,導致綠色區域不一定安全。
  • 指出潛勢圖未依「地質法」公告為地質敏感區,導致無法進行土地利用管制、開發審查及安全評估。
  • 強調大台北地區活動斷層的威脅可能更大於土壤液化,要求中央地質調查所提供相關調查資料與公告計畫。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應學習與地震共存,將地震防範與民主生活視為一體。
  • 建議地震早期預警系統應全面推廣,包括連結到手機APP,擴大運用範圍。
  • 要求地震工程研究中心提供地震預警系統的研發過程與相關資料。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指出公部門建築物耐震補強完成率偏低,凸顯財政壓力,要求政府加強。
  • 建議地方政府可依其城市建築樣態決定老舊住宅健檢優先順序,而非一味以公寓大廈優先。
  • 建議政府應重新評估補強補助,誘之以利,確保詳評後有能力進行實際補強。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部長 內政部

  • 表示土壤液化潛勢圖是粗略資料,主要供政府與專業單位參考,呼籲民眾勿過度恐慌,並提供多項配套措施協助民眾諮詢與評估。
  • 說明已規劃6年約280億元經費,補助地方政府進行中級精度調查、地質改善示範計畫及老屋健檢,並將採滾動式檢討。
  • 同意應建立穩定財源支應長期計畫,並將研究訂定綜合指標,協助地方政府規劃優先順序。
  • 強調公有建築物補強已指示2年內完成,並鼓勵透過都更解決土壤液化與結構問題。
  • 表示將會同金管會與銀行、產險業溝通,說明潛勢圖的正確解讀,避免不當影響房貸利率與保費。
  • 回應關於地方政府資源不均的質疑,表示將補助地方政府進行更精細的鑽孔調查。

許文龍 署長 內政部營建署

  • 說明已與地方政府溝通合作,初步撥20億元進行鑽探、土壤改良及都更補強計畫,並將滾動式檢討。
  • 表示老屋健檢預計76.9萬件,需3至4年完成初評,並將透過技師公會提供專業諮詢。
  • 承諾將研究建置「房屋健檢資訊網」,整合相關查詢、申請及專業單位資訊。
  • 說明土壤液化潛勢圖公布後,將於本週內將計畫報行政院核定,並將研究納入綜合執行計畫。

謝凱旋 副所長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 說明地調所公布的潛勢地圖為初級精度,主要依據過去公共建設鑽探資料,將繼續進行其他地區調查。
  • 解釋潛勢圖差異源於鑽孔孔數與密度不同,強調資料純粹以標準製作,無「遇到豪宅就轉彎」問題。
  • 表示地質調查所的第一級資料預計到2019年完成全台,中彰雲嘉地區資料將提前於今年底公開。
  • 說明土壤液化評估已考慮地震、活動斷層和地下水位等因素,並承諾提供風險評估報告。
  • 表示台北市等地方政府若增加鑽孔數可做出更高精度的中級資料,地調所將提供協助。

陳星宏 簡任秘書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 初步認定目前土壤潛勢分布圖屬初級精度,若納入定型化契約恐引起不必要恐慌與賠償責任問題。
  • 表示待中級或高級精度資料完備後,必然會考慮納入定型化契約或相關法律規範。

黃世建 副主任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 說明地震早期預警系統EEWS可提供地震預警時間,讓高鐵減速或學童疏散,目前已達日本等級。
  • 表示系統已在學校及科技廠房有成功案例,未來將朝大廈管理及商業化推動,並努力與電信系統連結。
  • 說明地震災害每年約發生1至2件,強調房屋耐震力補強的重要性。

賴宇亭 副司長 科技部研發司

  • 表示地震預警系統連結到手機APP的技術可行,但需與NCC及電信業者商討努力。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第4案(陳超明等5人提案),將「並以苗栗縣、花蓮縣為優先非六都之示範縣市」修正為「並協助苗栗縣、花蓮縣為優先非六都之示範都市」,其餘維持原提案文字。
  • 臨時提案第5案(賴瑞隆等3人提案),修正為要求內政部於2週內邀請地方政府研商,將「軟腳蝦」建築物列為優先辦耐震安檢對象,並盡速協助相關補強措施。
  • 臨時提案第6案(林麗蟬提案),要求內政部營建署於1個月內研議建置「房屋健檢資訊網」,整合相關資訊。
  • 臨時提案第7案(黃昭順等3人提案),將「相關主管機關應同時建立單一服務窗口」修正為「相關主管機關應同時指定單一服務窗口」,其餘照原提案文字。
  • 臨時提案第8案(黃昭順等3人提案),要求內政部協調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工業區地震高危險區土壤液化風險評估書面報告」並公開上網。
  • 臨時提案第9案(黃昭順等3人提案),要求內政部協調交通部於1個月內向內政委員會提出「交通設施地震高危險區土壤液化風險評估書面報告」並公開上網。
  • 臨時提案第10案(黃昭順等3人提案),要求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針對兩份土壤液化潛能圖差異進行再次檢測或說明原因,以確保民眾獲得正確資訊。
  • 關於吳焜裕委員要求的風險評估報告,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和吳委員參考。
  • 關於趙天麟委員、尤美女委員對警方執法方式的質疑,警政署承諾將檢討並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五

審查「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委員林淑芬、委員鄭麗君等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行政院、林淑芬委員及鄭麗君委員等提出的「集會遊行法」修正或廢止草案,核心議題包括集會遊行是否應廢止、主管機關的重新界定、許可制改為報備制、禁制區的存廢與範圍,以及命令解散權的限制等,旨在落實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
  • 討論聚焦於如何平衡人民集會自由與社會秩序維護,以及警方在集會遊行中的角色與執法界線。

相關爭議

  • 廢止或修正集會遊行法:林淑芬委員主張廢止集會遊行法,認為其為「惡法」,箝制人民基本人權;行政院及警政署則傾向修正為報備制,以保障人民權利並兼顧社會秩序維護。
  • 許可制與報備制:行政院版採強制報備制,鄭麗君委員則主張自願報備制,認為強制報備本質仍是申請制,且若無警察協助需求則無須報備。
  • 命令解散權:鄭麗君委員反對保留命令解散權,認為強制報備加上命令解散與原許可制無異,且現有刑法等足以處理違法行為;行政院版則保留命令解散權,但強調應符合比例原則,並先警告2次無效始得為之。
  • 禁制區的存廢與範圍:鄭麗君委員主張廢除禁制區,認為300公尺安全距離過長,阻礙民意表達;行政院版維持禁制區,但修正為「安全距離」,範圍仍為總統府、行政院等300公尺以內,引發立法委員質疑其必要性與合理性。
  • 偶發性與緊急性集會認定:顧立雄委員質疑警政署對偶發性與緊急性集會的判斷標準模糊,尤其在強制報備制下,若民眾主張偶發或緊急,警方難以現場判斷,恐違反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
  • 警方執法手段與蒐證爭議:尤美女委員質疑警方在圖博遊行中以偵防車插入隊伍蒐證,且未依規定穿制服或出示證件,構成妨礙遊行;同時質疑警方與軍方合作進行反抗暴演習,將人民陳抗預設為抗暴勤務。
  • 妨害公務罪移送浮濫:黃國昌委員擔憂集遊法廢止後,警方可能浮濫以妨害公務罪移送民眾,造成當事人司法煎熬,要求警政署提供相關統計數據並加強內部教育宣導。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廢止「集會遊行法」,認為其為限制人民基本人權的「惡法」,與憲法及國際公約相悖。
  • 主張社會秩序的維持不應透過限制人民權利,政府可另訂行政法規處理。
  • 質疑「和平遊行」與「社會秩序」的定義模糊,易被當權者詮釋,導致官逼民反。
  • 認為政府不應以保護他人自由或維持社會秩序為藉口,無限框限人民集會遊行權利,主張行政部門管理集遊可透過行政規定而非法律。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集會遊行法」,強調積極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並將法律名稱更正為「基本人權保障法」。
  • 主張廢除許可制改採自願報備制,並重新界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和縣市政府,廢除禁制區限制和命令解散制度。
  • 批評行政院版集遊法「換湯不換藥」,本質仍是申請制,且保留強制命令解散權。
  • 認為集遊法第14條規定集會遊行應以和平方式為之是盲腸條文,因和平集會是憲法保障主體,違法行為應回歸刑法等處理。
  • 主張集遊法課以警察過多責任,使警察成為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拒馬與柵欄」,應回歸保護人民職責。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詢問內政部對集會遊行法廢止或修法的立場,並質疑民進黨執政後對集遊法的態度。
  • 關切警察值勤時購買餐點或飲料遭檢舉問題,要求部長公開宣示支持警察同仁,不應剝奪其人權。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將「集會、遊行之目的」改為「事由」的意義,並詢問報備制下警方是否會不許可報備。
  • 指出婚喪喜慶等活動基層員警仍要求路權申請,質疑主管機關層級過低,建議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擔任。
  • 質疑行政院版禁制區只保護中央重要機關,未將地方政府納入,認為應一併考量。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肯定集會遊行法應由限制改為保障,但質疑行政院版報備制中,若有多個團體同時報備,以時間先後為準可能導致有人惡意搶先報備。
  • 質疑行政院版對偶發性與緊急性集會的判斷標準,以318學運為例,認為警方判斷可能導致實質審查,與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精神不符。
  • 質疑老屋健檢項目與當初使用執照核發標準的差異,擔心可能製造民眾恐慌。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透過歷史事件(吳鳳銅像拆除、原住民族正名運動)質疑集會遊行法過去對人民運動的限制與打壓。
  • 認為過去被集遊法污名化的原住民族運動,最終證明對台灣民主化與社會進步有貢獻。
  • 批評行政院版集遊法仍保守,未能廢止強制命令解散權或禁制區,是不及格的修法。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表示時代力量黨團支持鄭麗君委員提出的集會遊行保障法版本。
  • 質疑行政院版集遊法第6條禁制區規定,認為僅作文字調整,未改變管制心態,且區別對待不同行政機關缺乏邏輯正當性。
  • 指出警方在公開場所執勤時,民眾反蒐證是合法行為,要求警政署加強內部教育宣導。
  • 擔憂集遊法修正後,警方可能浮濫以妨害公務罪移送案件,對民眾造成司法煎熬,要求提供相關統計數據。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警方在圖博遊行中,以偵防車插入隊伍蒐證,且未穿制服、未出示證件,構成妨礙遊行,要求警政署提供勤務規劃與蒐證依據報告。
  • 質疑警政署與軍方在金門合作進行反抗暴演習,以人民陳抗事件為腳本,將人民視為敵人,要求提供法律授權依據。
  • 強調集會遊行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政府應保障其順利進行,而非加以干擾。
  • 認為集遊法第14條規定集會遊行應以和平方式進行,與公政公約精神不符,且現有法律足以處理違法行為,不需集遊法高度管制。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改為報備制是否等同解除警察武裝,並詢問太陽花學運霸佔立法院、行政院的行為是否合法。
  • 批評民進黨在野時主張廢止集遊法,執政後卻傾向修正,認為是「時光錯亂」和「雙重標準」。
  • 個人主張廢止集會遊行法,讓人民自由集會,並認為警察不應承擔過重責任,應由新政府處理。
  • 質疑報備制中「偶發性集會無須報備」過於寬鬆,且對妨害集會者的排除機制不明確。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對偶發性與緊急性集會的判斷標準,認為第一線員警難以在現場做出判斷。
  • 指出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已放寬偶發性與緊急性集會不需事先核定,行政院版強制報備制恐無實踐可能性。
  • 批評現行過渡期間處理原則仍要求緊急性集會申請核定,已違反大法官解釋,要求立即修改。
  • 主張應承認集會遊行基本表意自由,只要不違反交通安全或刑法,應容忍,警方職責在處理犯罪行為而非管制集會。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部長 內政部

  • 傾向採用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認為在實務操作上較可行。
  • 說明行政院版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目的在於讓警方有時間籌劃安全與交通配套,但不會不許可。
  • 表示集會遊行法修正目的在保障人民和平集會,同時確保社會秩序,避免暴力或衝突。
  • 回應對禁制區的質疑,表示禁制區的劃定是為保護重要機關安全,但其範圍可以討論。
  • 承諾將研究修改條文文字,以避免對偶發性與緊急性集會的判斷造成混淆,強調目的是知會而非許可。
  • 表示尊重委員會對集會遊行法修正或廢止的討論決定。

陳國恩 署長 內政部警政署

  • 支持行政院版報備制,認為可讓警方事先了解活動資訊,以便進行勤務規劃、交通疏導及協調,保障合法集會遊行。
  • 說明行政院版集遊法第6條禁制區規定,總統府、行政院等重要機關仍維持300公尺安全距離,主要考量為警衛區域安全。
  • 表示警方在公開場所執勤時,民眾進行反蒐證不會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並承諾加強內部教育宣導。
  • 澄清警方未與軍方合作進行反抗暴演習,強調警察是單獨執行勤務,旨在保護人民合法集會遊行。
  • 說明對偶發性集會與緊急性集會的認定,偶發性是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緊急性是事起倉促,無法即刻舉行無法達成目的。
  • 表示目前對緊急性集會仍要求報備,是為讓警方有時間準備,但已非許可,僅為確認知會,並承諾檢討現行過渡處理原則。

謝榮隆 組長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 說明保安機動警力檢測是警察單獨執行,未與軍方聯合。

相關後續

  • 「集會遊行法」名稱由「集會遊行法」改為「集會遊行保障法」通過。
  • 第1條修正動議通過,將條文中「維持社會秩序」等字刪除,修正為「為積極落實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特制定本法。」。
  • 第2條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3條及後續條文,因時間關係及委員意見分歧,擇期繼續審查,並將行政院提案與鄭麗君委員提案併案處理,林淑芬委員的廢止案另定期處理。
  • 臨時提案第1案(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未修正通過,旨在檢討刑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以符合集遊法修法精神。
  • 臨時提案第2案(尤美女等5人提案),未修正通過,要求警政署提供圖博遊行當日勤務規劃及蒐證認定基準資料。
  • 臨時提案第3案(尤美女等5人提案),未修正通過,要求警政署提供警方與軍方合作防暴演習的法律授權依據資料。

原始資料

公報
1051201
卷/期/冊
105/12/1
發布日期
2016-04-08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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