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草案聯席審查:聚焦黨產爭議、財務透明與運作規範
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3-21
LawTrace 法律歷程:政黨法
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政黨法草案」,會議核心議題為政黨財務公開透明、營利事業禁制、不當黨產處理、政黨設立與退場機制,以及黨職併公職等。多位立委質疑行政院版本對不當黨產處理的態度,認為其可能導致黨產合法化,並對政黨補助門檻、附隨組織定義及歷史資產取得合法性提出詰問。內政部則強調政黨法旨在規範未來政黨運作,建議不當黨產應由專法處理,並對多項爭議點表示尊重立法院審議結果。
討論事項一
審查「政黨法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共7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個版本的「政黨法草案」,旨在確立政黨組織與運作的民主原則,建立公平競爭機制,並推動政黨財務公開透明。
- 討論重點涵蓋政黨的設立條件、組織運作、財務來源、禁止經營營利事業、退場機制,以及最受關注的歷史不當黨產處理問題。
相關爭議
- 不當黨產處理機制:行政院建議不當黨產應由專法(黨產條例)處理,政黨法僅規範未來,但多位立委擔憂此舉可能導致現有不當黨產就地合法或無法有效追討。
- 政黨經營營利事業與信託條款:行政院版本禁止政黨經營營利事業,但允許既有事業在2年內轉讓或信託,引發立委質疑信託收益仍歸政黨所有,形同變相合法化。
- 附隨組織認定與規範:對於婦聯會、救國團等被質疑為特定政黨附隨組織的團體,其資產來源與政治影響力引發爭議,內政部對其定義與處理權限模糊。
- 黨職併公職爭議:部分立委提出過去黨職併公職領取退休金的不合理現象,要求內政部支持取消並返還不當得利,內政部表示現已無此情況,但對既有案例未明確表態。
- 政黨補助門檻:行政院版本維持3.5%的政黨補助門檻,但多位立委認為此門檻過高,不利小黨發展,建議應予調降。
- 政黨設立與退場機制:對於政黨成立人數下限(100人)和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未推薦候選人即視為解散的退場機制,有委員擔心可能導致小黨被「消滅」。
- 歷史資產取得合法性:多位立委舉例特定政黨在日治時期或戰後透過「總登記」、「徵收」等方式取得原住民族土地或國家資產,質疑其合法性與公平性,要求內政部清查。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代表國民黨團說明提案旨趣,強調政黨法應建立政黨公平合理良性競爭,明確規範政黨設立、財務透明、處分、解散及合併。
- 認為現行296個政黨中,僅少數活躍,支持政黨退場機制。
- 呼籲民進黨在討論法案時不應極盡誣衊,應以寬廣正面態度處理。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人民團體法」對政黨規範不足,應制定專法促進政黨公平競爭、財務透明。
- 提案版本將不當黨產處理列入政黨法第七章,但表示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通過,此章節可調整。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強調政黨應公開透明,接受人民監督,特別是政黨補助款運用。
- 提案版本希望明定政黨經費來源、會計制度、財產申報,並禁止經營事業或購買不動產。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親民黨版本基於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原則,不獨厚小黨,不清算特定政黨。
- 批評過去特定政黨因歷史因素和法令不完備,合理化徵收民產或接收國產,破壞民主憲政。
- 質疑內政部對不當黨產的態度,認為其迴避將不當黨產納入政黨法處理,且對信託條款表示擔憂。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政黨法草案對海外黨部、黨員名冊管理、內部賄選、人頭黨員問題的規範不足。
- 詢問政黨負責人年齡(20歲)與入黨年齡(16歲)的合理性及投票權下修的民意基礎。
- 關切政黨補助金門檻與立法委員上繳黨費是否牴觸政治獻金法。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擔憂現行制度漏洞可能允許黑道、財團甚至敵對勢力透過代理人成立政黨。
- 批評行政院版關於政黨已營利事業信託的規定,認為財產和收益仍歸政黨,形同合法化。
- 認為政黨法不應只重黨產和補助,對小黨的保障不夠,建議降低政黨補助門檻。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對不當黨產處理的立場模糊,認為其迴避「轉型正義」核心。
- 批評內政部將不當黨產問題推給司法或政治協商,忽略時效問題,且信託機制恐使黨產合法化。
- 指出中國國民黨長期阻擋政黨法,其黨產被黨內人士形容為「毒瘤」、「魔戒」、「奶嘴」。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主張政黨不應經營事業或在海外擁有資產,認為國民黨過去利用黨國不分搜刮資產,甚至隱匿海外資產。
- 要求內政部應有立場,對違法狀況主張保全證據及扣押,並清查附隨組織如婦聯會。
- 批評內政部過去是捍衛黨產的最前線,期望未來能積極清理不法黨產。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釐清政黨法與黨產條例應分開處理,政黨法應建立未來公平競爭機制,黨產條例處理過去不當黨產。
- 質疑行政院版政黨法中關於政黨不得經營事業的規定,是否能有效處理國民黨旗下投資公司及附隨組織(如婦聯會)的問題。
- 批評政黨法第45條的信託條款恐讓不法黨產「就地合法」,變成「黨產不處理條例」。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強調七成國人支持處理不當黨產,擔憂行政院版政黨法若單獨通過,可能使不當黨產合法化。
- 呼籲行政院應盡速提出黨產條例版本,或支持將處理不當黨產的條文納入政黨法。
- 建議降低政黨補助門檻(如2%),以促進多元聲音呈現。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支持政黨法規範正常運作且接受政府補助的政黨,但認為內部管理細節應由政黨自律。
- 同意將政黨內部選舉賄選行為納入政黨法規範。
- 關切政黨成立門檻過低及退場機制不足,導致泡沫政黨過多。
- 重申婦聯會、救國團等團體已獨立運作,不應與國民黨黨產混為一談,若有不法應由政府清查。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比較現行與過去政院版政黨法在處理非辦公使用不動產的差異,擔憂現行版本無法處理歷史遺留的不動產。
- 認為政黨法應納入「非專供辦公使用不動產應予轉讓」的精神,以避免不當黨產因時效等因素未被清算而合法化。
- 批評政黨法第45條的信託規定,認為其允許信託收益歸政黨所有,形同就地合法,建議應取消信託,改為裁罰至轉讓完畢。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引用民調指出民眾歸咎政黨對立,期望政府效率改革。
- 質疑在行政院下設委員會調查黨產的作法,認為其繞過司法程序,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不當),有違法治原則。
- 強調人民財產受憲法保障,處理黨產應回歸既有司法體制,避免政治操作。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質疑政黨法草案中政黨設立人數(100人)、入黨年齡(16歲)與投票權年齡(18歲)的合理性與一致性。
- 擔憂政黨退場機制(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未推薦候選人)可能導致小黨被強制解散。
- 批評內政部對國民黨黨產的處理態度過於中立,認為第45條的信託規定是為現有政黨財產尋找活路。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肯定政黨法與黨產條例分開處理的原則,但強調政黨法應明確規範「附隨組織」及「間接黨營事業」。
- 詢問民進黨執政時期對「不當黨產」的定義與處理方式,認為應考量歷史背景,不應擴大解釋。
- 主張不依戀黨產,但應客觀評價歷史功過,並強調日據時代直接轉撥給國民黨的財產才應認定為不當黨產。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舉例南投魚池鄉、屏東內埔鄉、苗栗南庄鄉等多筆土地,質疑國民黨透過「總登記」、「向鄉公所購買(鄉公所向台糖購買)」等方式取得原住民族地區土地的合法性。
- 指出這些土地後來成為國民黨民眾服務站或候選人服務處,對其他政黨造成不公平的選舉競爭。
- 要求內政部清查國民黨黨產土地的原始取得來源,認為若無法回顧歷史,政黨法草案將缺乏說服力。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批評內政部對救國團的報告斷章取義,未說明其前身為國民黨附屬組織「三青團」。
- 要求內政部清查救國團所有土地的原始登記來源,並質疑黨職併公職(黨職年資計入公務員退休金)的不合理性,要求取消並返還不當得利。
- 批評國民黨黨團版本對不當黨產的處理,例如請求權時效壓縮、價金計算方式不合理。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支持政黨應合法、公開、透明,並認同國民黨捐出黨產的決議,但認為不應擴大黨產影響力或將其視為政黨對抗議題。
- 關切政治人物資助成立的基金會、NGO等可能透過贊助操控社群媒體、撕裂族群。
- 支持行政院版禁止政黨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包括媒體),反對民進黨委員版本開放政黨經營出版事業。
- 強調黨政軍退出媒體應徹底落實,並呼籲加速訂定政黨法與財團法人法以彌補法制缺漏。
相關人員回應
陳純敬 次長 內政部
- 政黨法旨在建立政黨公平合理競爭,規範其設立、組織、運作及財務透明,不應與黨產條例混為一談。
- 建議不當黨產應由專法(黨產條例)處理,政黨法主要規範施行後的政黨發展,對此持開放態度,尊重立法院審議結果。
- 政黨補助門檻3.5%是去年各黨協商結果,但承認各國門檻不一,有再討論空間。
- 政黨應採低度管理,內部事務如黨員名冊、人頭黨員、負責人及黨員年齡等,原則上由政黨自律或依憲法保障結社自由。
- 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包括媒體,認為行政院版本較佳,不贊成開放政黨經營出版事業。
- 對於政黨已營利事業的信託條款,解釋為針對合法但無法轉讓的資產,其收益仍歸政黨所有,但若有疑慮,文字可再討論。
- 對於婦聯會、救國團等團體,內政部依法行政,婦聯會已發函要求申報財務但未獲回應,將持續協調拜訪;救國團屬社會團體,不適用政黨財務申報要點。
- 對於黨職併公職的不當得利,表示現行已無此制度(自2006年起不得採認),但對既有案例未明確表態是否追討。
- 承認「不當」在法律上是不確定概念,應謹慎使用,處理黨產應循司法途徑,舉證責任在起訴方。
- 同意加速政黨法通過,但黨產條例主管機關仍需行政院協調。
謝美玲 副處長 中選會選務處
- 募款餐會仍適用政治獻金法規定。
宋文宏 檢察官 法務部法制司
- 地檢署檢察官若收到相關情資會處理。
林清淇 司長 內政部民政司
- 內政部曾兩度去文婦聯會要求申報財務(3月10日、3月14日),但至3月21日止未獲任何回應。
相關後續
- 關於政黨法草案,主席將於星期四安排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發表意見,提供委員審查參考。
- 待公聽會舉行後,將擇期繼續審查政黨法草案。
- 委員段宜康、陳亭妃、吳琪銘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
- 本日會議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1201
- 卷/期/冊
- 105/12/1
- 發布日期
- 2016-04-0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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