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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草案審查:未成年人死亡給付與天災議題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3-17

LawTrace 法律歷程:保險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多項「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未滿15歲未成年人因天災、重大意外或傳染病死亡時的保險給付問題,以及是否應溯及適用於0206台南地震受難者。金管會雖支持天災例外,但傾向限額理賠喪葬費用,並對溯及既往及「意外災害」定義持保留態度。會議亦觸及金融科技衝擊、保險資金投資公共建設等議題,最終決議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等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多項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未滿15歲未成年人因天災、重大意外災害或重大傳染病死亡時,保險公司是否應支付死亡給付,以及相關規定是否應溯及既往適用於0206台南地震受難者。
  • 同時也討論了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六十八條的修正,涉及保險資金投資公共建設的規範,以及金融科技對金融產業的影響與應對措施。

相關爭議

  • 道德風險與人道考量:現行法規為避免道德風險(父母為保險金加害子女)而限制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但0206台南地震引發對天災受難者家庭人道關懷的呼籲,委員主張應放寬限制,金管會則強調仍需兼顧道德風險。
  • 天災定義與範圍:委員提案中對「天災」、「重大意外災害」及「重大傳染病」的定義範圍不一,金管會傾向僅限於《災害防救法》明確定義的天然災害,對「重大意外」及「重大傳染病」的明確性存疑。
  • 溯及既往原則:多位委員主張修法應溯及適用於0206台南地震受難者,金管會則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契約安定性,表示實務執行上有困難且不宜任意擴張。
  • 給付金額與形式:金管會傾向僅開放天災受難未成年人的喪葬費用或固定限額保障,而非全額死亡給付,以維持保險法理基礎。
  • 保單設計與消費者期待:委員質疑保險公司將未成年人死亡給付與其他險種捆綁銷售,造成消費者錯誤期待,建議應將不予給付的死亡險部分切離。
  • 保險資金投資公共建設:曾委員提案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時擔任董監事的限制,吳秉叡委員則擔憂此舉可能導致保險公司利用大眾保費控制社會福利事業(如長照),形成托拉斯。
  • 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者權益:王榮璋委員質疑現行法規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的死亡給付限制,是否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並要求金管會釐清相關認定標準與執行細節。

立法委員發言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保險法第107條,允許未滿15歲被保險人因天災、重大意外災害或重大傳染病死亡時,保險人仍應支付死亡給付。
  • 認為現行法規因道德風險排除天災等情況過於矯枉過正。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07條,要求未滿15歲兒童因天災死亡時,保險公司應給予死亡給付。
  • 認為因道德風險而拒絕天災死亡給付的藉口非常可笑且離譜,不相信父母會為保險金加害子女,特別是天災情況。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07條,增加未滿15歲被保險人因風災、水災、震災等天然災害死亡時可理賠,並建議可採限額方式。
  • 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46條之5,放寬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建設時可派董監事,以紓解政府財政、活絡保險資金及促進經濟發展。
  • 建議金管會應督導金融機構提出1至3年轉型計畫,並提列特別盈餘公積0.5%至1%支應員工因應金融科技(FinTech)衝擊的轉型經費。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07條,主張天災造成的兒童死亡無道德風險,應予理賠。
  • 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78條,要求將修正條文溯及至2016年1月1日生效,以撫慰台南震災受難家庭。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07條,明定未滿15歲被保險人因天然災害死亡時,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額。
  • 提案增修保險法第178條之一,要求修法效力溯及至2016年2月6日高雄美濃地震,以適用台南震災受難者。
  • 強調0206地震中未滿15歲罹難者比例高達近七成,現行法規對天災排除給付顯失公平正義。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07條,主張未滿15歲未成年人及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者因天災死亡時,應排除道德風險並予以理賠。
  • 質疑現行法規中「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的認定標準與實務操作困難。
  • 詢問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是否違反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25條禁止歧視身心障礙者的規定。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07條,主張天災死亡應給付,並採最嚴格的天災標準,且應溯及既往。
  • 要求金管會提供回溯適用後,受惠兒童人數及預估理賠金額的科學數據,以作為修法參考。
  • 質疑金管會建議保險公司以捐款而非理賠方式處理,是否為以勢力壓迫企業解決政府責任的作法。
  • 詢問金管會主委對新內閣金管會主委人選的建議條件,並討論長照財源採稅收制(民進黨版)或社會保險制(國民黨版)的排擠效應與規模問題。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為24名兒童、2,000多萬元的理賠而修法是否必要,建議可透過捐款支應。
  • 提醒保險法第107條過去修法方向是限制道德風險,現在放寬應冷靜思考,並對「天災」定義的廣泛性表示擔憂。
  • 認同金管會主委對未成年人壽險開放的立場,並建議對保險業從業人員進行FinTech相關的升級培訓。
  • 主張RQFII及證券業全資全照應與服貿脫鉤,並爭取儘早開放。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批評保險公司銷售複合式保單,包含15歲以下兒童死亡給付,導致消費者產生錯誤期待,建議金管會應禁止此類產品或將死亡給付部分切離。
  • 質疑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可參與經營的限制,擔憂保險公司利用大眾保費控制被投資事業,形成托拉斯,尤其對長照事業的影響。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確認金管會主委傾向對天災造成的未成年人死亡給予限額喪葬費用給付。
  • 建議重新檢討兩岸金融業務計畫,特別是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如TRF)及投資大陸有價證券的比例限制,因其從避險工具變成投機,且大陸市場透明度不足。
  • 關切銀行內控內稽問題,建議應強制會計師受託專業審查,而非僅由銀行自行評估。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以母親立場質疑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是否保障未滿15歲未成年人的人權,認為現行規定不符社會型態。
  • 主張應規範未滿15歲未成年人投保死亡險的限額,而非完全不予理賠。
  • 關切天災定義的模糊性可能導致理賠爭議,以及在無法溯及既往情況下,如何協助台南地震受難兒童家屬爭取權益,建議可透過捐贈基金協助。

徐國勇 立法委員

  • 建議金管會應考慮禁止15歲以前簽訂死亡保險契約,以避免法律行為的模糊性及保險公司先期運用保費的問題。
  • 批評金管會未針對委員提案主動提出建議或說明態度,認為其準備不足。
  • 反對將「意外災害」納入理賠範圍,因其可能成為道德風險的最大原因。
  • 要求金管會積極道德勸說保險公司,在現有捐款之外,額外以「恩典」形式給付24位台南震災受難兒童的保險金,以取代溯及既往的修法,並維護法律安定性。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詢問保險法第107條在民國99年修法時刪除喪葬給付的原因與背景,以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對道德風險的看法。
  • 比較國際上禁止(法國、韓國)與限額(美國、日本、中國大陸)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的立法例,詢問金管會的立場。
  • 質疑金管會對「天災」定義的判斷,若天災期間的建築物倒塌涉及人為因素(建商施工不良),應如何認定為天災或人禍,以及對學界與業界看法不一的因應方式。
  • 提醒修法應一次到位,避免因應特殊事件倉促修法,造成未來問題。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擔憂金管會對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草案的考量情境不夠周延,未全面研究探討極端主義、恐怖主義或校園火災等意外災害情境。
  • 批評金管會僅提出原則性、概括性宣示,缺乏具體對案,擔心貿然通過修法可能製造更多道德風險。
  • 要求金管會應針對各種情境提出明確立場和對案,以供委員會充分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王儷玲 金管會主任委員

  • 支持在不增加道德風險前提下,研議將天災納入未滿15歲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例外情況,但強調天災範圍及定義需明確,並傾向限額理賠喪葬費用而非全額壽險給付。
  • 認為修法不宜溯及既往,因涉及法律安定性、契約穩定性及費率適足性,且已死亡保單在法律執行上會有困難。
  • 針對未滿15歲兒童死亡保單,認為兒童無經濟能力,壽險無必要性,但醫療等其他保險仍開放。
  • 回應金融科技(FinTech)衝擊,表示已要求金融機構提出在職員工教育訓練與轉型計畫,並將研議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支應相關經費。
  • 同意檢討兩岸金融業務計畫中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投資大陸有價證券的比例限制,但表示目前為過渡內閣,此議題處理時機不宜。
  • 認同銀行內控內稽的重要性,已要求銀行提改善計畫並進行重點檢查,但對於強制會計師專業審查則表示需評估研究。
  • 說明台灣保險密度為全球第一,市場成熟,但仍有4家保險公司(南山、三商美邦、安聯等)資本適足率介於200%至250%。
  • 表示已處理學貸問題,因天災死亡學生的學貸將由捐贈款全數處理。
  • 對於土壤液化區房屋貸款,表示銀行會納入授信考量,並將請銀行公會研議後續配套。
  • 回應委員對金管會未主動提供修法建議的批評,表示會立即安排說明並致歉。

詹庭禎 金管會銀行局局長

  • 同意提列金融業特別盈餘公積0.5%至1%支應員工轉型經費應無問題。
  • 說明目前電子支付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5億元,若不涉及儲值或帳戶間款項移轉則無此限制。
  • 指出華南銀行挪用客戶款項問題為個案,但有2至3家民間銀行有少量類似案件,已要求銀行提改善計畫並進行定點檢查。
  • 表示強制會計師對銀行內控制度進行專業審查涉及費用及其他考量,需評估研究。

李滿治 金管會保險局局長

  • 說明國外立法例對未成年兒童死亡保單有全面禁止(法國12歲以下、韓國15歲以下)或限額(美國、日本、中國大陸)等不同作法,主要考量為道德風險及兒童非經濟主要來源。
  • 解釋保險法第107條在民國99年修法的背景,係因當時發生道德風險案件,社會輿論呼籲限制兒童死亡保單,故修正為15歲後生效,並刪除喪葬費用給付。
  • 認為「重大意外災害」及「重大傳染病」的定義可能產生理賠爭議,建議天災範圍可援引《災害防救法》明確定義。
  • 說明0206震災中,有24位未滿15歲兒童投保死亡險,保障金額共2,582萬元,若非現行法令限制,應可理賠。

鍾瑞蘭 金管會法務處處長

  • 回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法規檢視進度,表示各局正在檢視中,尚未完成。

林春燕 衛福部保護司科長

  • 說明心智缺陷依照法律定義應經醫療鑑定,並提及身心障礙法中的ICF(國際功能、身心障礙與健康分類)。
  • 表示輕度慢性精神病有可能導致不能辨識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但需鑑定結果確認。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完成詢答及各修正草案之宣讀,但未進行逐條審查。
  • 保險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因尚未審查完畢,將擇期繼續審查。
  • 金管會需在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並提供相關資料。
  • 委員周春米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管會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51201
卷/期/冊
105/12/1
發布日期
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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