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安中心與海洋委員會籌備報告及總統交接條例審查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務部3項預算凍結案並准予動支。會議邀請行政院秘書長、科技部、海巡署等單位報告海洋委員會及國家資安體系籌備情形,委員就資安中心行政法人化、海洋委員會組織定位與人員配置提出多項質疑。下午則併案審查總統交接條例草案,針對條例名稱、交接期間定義、交接小組組成、總統辦公室經費與人員,以及機密文件移交等關鍵條文進行逐條討論與協商,部分條文經修正後通過,部分保留待續。
討論事項一
處理法務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法務部105年度預算中,法醫病理鑑定、矯正業務(醫師不開業獎金)及檢察卷證數位化暨獄政假釋無紙化計畫等3項凍結十分之一預算案,需經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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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一案至第三案均准予動支。
- 第一案請法務部就醫師及不具醫師資格之法醫師相關爭議召開協調會,並提供書面說明。
討論事項二
研議檢討修正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2條第5款規定 (提案一)
核心議題
現行外役監受刑人遴選辦法第2條第5款規定,受刑人另涉刑事案件在偵查、審理中即不符遴選資格,此規定被認為逾越母法授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並與無罪推定原則有違,甚至阻礙受刑人行使再審訴訟權。
相關爭議
現行辦法排除另涉刑事案件受刑人參與外役監遴選,與其悛悔實據、身心健康無關,被指逾越母法授權,增加法律限制,不符無罪推定原則。
立法委員發言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修正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2條第5款,認為該款規定逾越母法授權範圍,增加法律所無限制,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且形同處罰受刑人行使再審權。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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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研議檢討修正,並將結果送交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討論事項三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法草案進度與行政院協調立法進度結果報告 (提案二)
核心議題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新修正後保護需求增加,而法務部委託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近年會計及人事缺失未改正,顯示缺乏追蹤機制與行政監督不足,故要求法務部說明「財團法人法」草案立法進度。
相關爭議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近3年度實地查核報告顯示會計及人事缺失未改正,缺乏後續追蹤機制,政府對此類法人監督管理不足。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協調行政院,於2週內送交「財團法人法」草案立法進度結果,以加強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監督管理。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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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要求法務部於2週內送交「財團法人法」草案進度與行政院協調立法進度之結果。
討論事項四
法務部就所屬財團法人單位行政監督及預算比重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三)
核心議題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新修正後,法務部主管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預算比例失當,且會計及人事缺失未改正,要求法務部提出檢討報告,並提供會計資訊化進度與各分會人力編制資料。
相關爭議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預算比例失當,對司法宣導等非直接保護業務的預算比重過高,且近3年度會計及人事缺失未改正,顯示行政監督不確實。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說明所屬財團法人單位行政監督是否確實,以及司法宣導等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無直接相關之預算比重是否允當。
- 要求法務部於2週內提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會計資訊化進度與各分會人力編制相關資料。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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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於2週內提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會計資訊化進度與各分會人力編制資料。
討論事項五
法務部提供同性婚姻合法化相關法令修正進度與時間表 (提案四)
核心議題
法務部至今未提出同性婚姻合法化相關法令修正版本與時程表,違反國際兩公約及CEDAW審查意見,且已有7個縣市開放同性伴侶註記,相關法令配套修正刻不容緩。
相關爭議
法務部在同性婚姻合法化議題上缺乏具體行動與時間表,未回應國際專家審查意見及國內地方政府已開放同性伴侶註記的現況,被質疑進度遲緩。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1個月內提交目前整理相關法令進度、修改研議結果及後續研議同性婚姻法制時間表,以回應國際公約審查意見及地方政府已開放同性伴侶註記的現況。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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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要求法務部於1個月內提交相關法令修正進度、研議結果及時間表。
討論事項六
法務部統計檢察官借調、轉任及派駐情形並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五)
核心議題
鑑於檢察官借調、轉任及派駐過於頻繁,要求法務部統計所有檢察官於各部會之借調、轉任及派駐情形,並提出檢討報告。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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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1個月內統計檢察官借調、轉任及派駐情形,並提出檢討報告,以解決檢察官頻繁異動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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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要求法務部於1個月內統計檢察官借調、轉任及派駐情形,並提出檢討報告。
討論事項七
邀請行政院秘書長、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署長、銓敘部次長列席就「海洋委員會籌備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報告海洋委員會的立法過程、設立目的、組織架構、籌備概況,包括組織法規、員額移撥安置、概預算籌編、駐地規劃、法制作業、通資訊設備調整及檔案作業等,並備質詢。
相關爭議
-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過程被批評為「糊塗大立法」,行政院原版本僅設海巡署為三級機關,立法院後續增設海洋保育署與國家海洋研究院,導致組織架構混亂。
- 海洋委員會人員配置及職掌規劃不明確,特別是海洋保育署與國家海洋研究院的員額、船隻、法定職權皆未明朗,質疑其運作能力。
- 海洋委員會的設立日期與軍職人員晉任權益掛鉤,被質疑為配合人事而非實際業務需求。
- 海洋委員會的定位與功能被質疑,缺乏對台灣海洋經濟的整體戰略規劃,且海巡署人員佔比過高,被擔憂將海洋委員會限縮為管制性單位。
- 海洋觀光與休憩產業的統合規劃未納入海洋委員會職掌,被認為不符海洋國家發展方向。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質疑海洋委員會成立後缺乏作用法,組織運作將是空的,應與組織法一併處理。
- 批評組織再造搞了4年,作用法完全沒有著墨,質疑其功能性。
- 關切海洋委員會的人力來源,特別是海洋保育署、海洋研究院的人才羅列,並指出軍人直接轉任文職組織恐有違憲問題。
- 呼籲海洋委員會不應持續安插軍方人士,尤其是在新設的海洋保育署和海洋研究院。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批評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為「糊塗大立法」,質疑其合議制委員會的性質與委員職務(有給/無給)未明訂。
- 指出立法院在行政院原版本基礎上,逕付二讀並透過政黨協商增設海洋保育署與國家海洋研究院,導致組織架構混亂且違法。
- 質疑海洋保育署與海巡署在海洋保育巡護上的職責劃分不清,且海洋保育署的員額、船隻、分署設置皆不明朗。
- 批評海洋委員會副主委兼任海巡署署長,以及海洋保育署署長職等較低的不合理性。
- 建議未來立法院應召開全院聯席會,對大規模組織再造法案進行整套審查,避免零碎修改造成四不像。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在南海釣魚台爭議中海洋資源的掌握能力,以及在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時如何爭取優勢。
- 詢問台灣海軍武力是否足以保護海權地位,並質疑是否需要加強武力展示。
- 質疑海洋委員會能否提前成立,並詢問新國會對組織改造有意見是否可再提修法。
- 關切新總統對海洋委員會缺乏明確角色定位的疑慮,是否會影響其實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以海洋立國的目標,不應僅限於海岸巡防,而應包含海洋資源保護利用、科學調查研究、海域整體規劃、能源開發及觀光休憩等廣泛範圍。
- 質疑海洋委員會由海巡署主導規劃,擔憂其專業能力不足以涵蓋廣泛的海洋事務,而非僅限於安全防護。
- 關切海洋委員會人力配置,特別是海洋研究院及保育署尚未成立,但人員配置已用掉,質疑未來人力來源。
- 要求行政院將目前海洋委員會的規劃流程以文字呈現,以利各方理解。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質疑海洋委員會在海洋資源保育與污染防治業務上,與漁業署、環保署的職責重疊與分工問題。
- 詢問當初成立海洋委員會為何未將漁業署及海運相關業務納入,擔憂未來管理上可能出現衝突與互踢皮球現象。
- 強調應有足夠且具國際海洋法認識的海洋人才,協助政府運作。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質疑海洋委員會總員額237人中,海巡署人員佔近三分之二,擔憂海洋委員會將淪為海巡署的擴大,而非開放性、開發性的海洋事務發展機構。
- 指出國家海洋研究院與科技部海洋中心在研發功能上可能重疊,且海洋委員會組改時未將海洋中心納入思考,擔憂資源重複投入。
- 強調遊艇、郵輪、藍色公路、休閒漁業等海洋產業發展的重要性,認為不應僅由海巡署管制,應擴大海洋委員會職掌,以發展台灣海洋優勢。
相關人員回應
簡太郎 行政院秘書長
- 回應海洋委員會組織再造有考量作用法,目前正在制定資安管理法,但資訊基本法尚未規劃。
- 說明海洋委員會採合議制委員會方式,旨在擴大海洋與海域管理範圍的概念與知識,並重視海域安全維護,範圍比現有海巡署廣泛。
- 承認海洋保育署及海洋研究院的設立存在許多盲點,如人員、實際執行等問題,需強化規劃。
- 表示漁業署主管產業,海洋保育署負責保育,兩者業務雖有衝突,但需取得平衡點,並將逐步整合環保署與漁業署相關業務。
- 同意海洋委員會的設立應暫緩,進行通盤考量。
尤明錫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署長
- 說明海洋委員會籌備小組由行政院成立,幕僚作業由海巡署負責,目前正依政策指導辦理各項籌備工作。
- 解釋海洋委員會及海巡署成立日期定於105年7月4日,是考量新設機關籌備繁複及兼顧軍職人員定期晉任權益。
- 說明海洋委員會本部設綜合規劃處、海洋資源處、海域安全處等業務單位,旨在整合海洋相關業務。
- 表示海巡署人員配備多元化,未來海洋委員會的三個業務處將從外部徵才,進用海洋方面人才。
- 同意海洋委員會的設置應暫緩,再做通盤考量。
林桓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國發會協助規劃海洋委員會組織調整事宜,並已核定海洋委員會及海巡署組織法定於105年7月4日施行。
- 指出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將於海洋委員會成立後12個月內另案報核。
- 說明海洋委員會組織架構規劃與行政院原版本有差異,國發會會同相關機關審議處務規程等組織法規草案。
朱永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說明行政院已核定海洋委員會與海巡署組織法自105年7月4日施行,人事總處將配合審定編制表。
- 表示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編制員額的審議中資料,稍後會提供給委員會。
相關後續
- 提案B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過程倉促,應暫緩施行) 照案通過,行政院表示尊重,將不於7月4日實施。
- 提案D (海洋委員會職掌未包括海洋觀光與休憩,應儘速檢討納入) 通過,要求行政單位在暫緩實施時一併檢討。
討論事項八
邀請行政院秘書長、科技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內政部警政署列席就「國家資安體系及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籌備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三)
核心議題
- 報告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資安科技中心)的立法過程、業務範圍、董監事會組成、監督機制及人力現況,並說明國家資安體系的防護機制與組織三級化進程。
- 討論資安科技中心行政法人化的必要性、其在國家安全中的定位、人員忠誠度與機密資訊保護,以及資安管理法規的制定進度。
相關爭議
- 資安科技中心行政法人化被質疑為「換湯不換藥」,僅將資策會技術服務中心人員轉任,缺乏實質功能加強。
- 資安科技中心董監事會組成被質疑,民間產業及學者佔比過高,可能導致國家機密外洩風險,且有業界人士擔任監事,被指違法。
- 資安科技中心人員不具公務員身分,其忠誠條款、洩密規範及旋轉門條款(離職後1年內)被質疑過於寬鬆,不足以保護國家安全資訊。
- 國家資安體系缺乏上位法規(如資訊基本法、資安管理法),資安科技中心在權責範圍未明下急於成立,被質疑為趕在520前安插人事。
- 政府機關採購資安設備原則上不買大陸製品,但法律層級規範不足,存在漏洞。
- 資安中心成立後,對於政府單位發現駭客入侵時間過長的問題,缺乏具體目標與時程來改善。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質疑資安中心成立後缺乏作用法,組織運作將是空的,應與組織法一併處理。
- 批評組織再造搞了4年,作用法完全沒有著墨,質疑其功能性。
- 指出資安中心僅是技術服務中心轉型,沒有法令可管,質疑其研發能力與統合能力。
- 要求科技部提出資安管理法相關資料,包括立法過程與現有看法。
- 建議資安中心暫停增加新聘人員,待520後重新檢討國家資安組織架構與政策。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資安中心在中國網軍、駭客持續挑釁下,不應有暫緩掛牌的空窗期,應及早實施。
- 呼籲行政院應多加說明,以釋外界對資安中心掛牌的疑慮。
- 強調新政府交接小組參與資安會議的重要性,以避免政權交接時產生資安漏洞。
- 詢問行政院在520前是否會提出資訊安全管理法草案,並關切資安中心掛牌與資安管理法施行的同步必要性。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資安科技中心定位為科技部下的行政法人,而非國安層級,其業務涵蓋國安、犯罪偵防甚至政治偵防,權責範圍不明。
- 擔憂資安中心董監事會民間產業和專家學者佔比過高,可能導致國家機密外洩。
- 批評資安中心行政法人化是將過去委外的不正常現象就地合法化,且在資訊基本法、資安管理法等母法未通過前成立,權力範圍未確定。
- 質疑資安中心急於在1月成立、4月掛牌,是為趕在520前安插人事,卡位3年董監事任期。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資安科技中心人員的忠誠條款和洩密規範不足,特別是離職後1年的旋轉門條款過於寬鬆,可能導致國家機密洩漏。
- 指出政府單位發現駭客入侵需8.5個月,要求資安中心設立具體目標與時程來改善此問題。
- 關切政府官員使用LINE、微信等APP的資安風險,建議應禁止政府官員使用部分APP軟體以確保資訊安全。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資安等於國安,但台灣資安體系混亂,政策規範薄弱,營運管理分散,技術仰賴委外,權責分散,無法打整體戰。
- 質疑資安中心行政法人化只是將資策會技術人員搬過來,換湯不換藥,且不具公務員身分卻行使公權力。
- 擔憂資安中心董監事會民間人士佔三分之二,對國家最高機密資訊安全維護構成風險。
- 要求行政院檢討資安中心在政策規範、管理營運和技術發展三方面的問題,並釐清資安會報、資安辦公室與資安中心之間的疊床架屋情況。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疑資安中心行政法人化的必要性,以及在總統交接時機點成立的合理性。
- 強調資安在國家安全中佔有極高戰略地位,但台灣企業遭受網路攻擊比例全球最高,政府網站被攻擊次數頻繁,對資安現況表示擔憂。
- 建議資安中心應將國家的資訊安全列為國安極為重要的關鍵點,並納入無人機、IOT、Mobile APP被駭入等新興威脅的規劃。
- 要求科技部提出報告,說明資安中心如何將資安置於國家制高點,以及具體的補強措施,以讓人民安心。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質疑資安科技中心行政法人化的最重要理由僅為「用人方便」和「專業需求」,不完全符合行政法人法中「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的條件。
- 擔憂資安中心人員不具公務員身分,以契約方式規範離職後1年內不得任職陸資事業,其違反效果不明,難以有效防堵國家機密洩漏。
- 強調資安業務涉及國安層級,應以國安層級對待承辦人員,而非僅以用人方便為考量,要求更嚴謹的規範以防堵國安洩漏風險。
- 批評政府在資安管理法未通過前,急於推動資安中心行政法人化,可能導致權責不清、管理失當。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關切政府採購資安設備(如伺服器、雲端伺服器)時,對可能危及資安的廠商(如大陸廠商)是否有明確的排除條款及法律層級規範。
- 要求行政院提供相關規定,以了解規範層級是否足夠。
- 詢問總統交接條例草案若通過有違憲之虞條文,行政院態度及是否會執行,並關切行政院是否有權提覆議及立法院提釋憲的時機點。
- 呼籲各方應取得共識,避免造成虛耗或焦土政策,影響新政府拚經濟。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資安中心行政法人化不符「行政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的規定,認為資安業務涉及國家安全層次,應由政府機關推動。
- 指出「行政法人法」並未規定政府機關董事不能超過三分之一,與秘書長認知不同,並以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為例,指出其規定民間部分不得超過三分之一,與秘書長說法相反。
- 要求在資安中心新聘人事凍結前,釐清已聘任人員與剩餘員額的狀況,並確保新人事符合資安架構通盤檢討後的規範。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資安科技中心人事聘案尚未完成,且資策會技服中心人員轉任行政法人,應視為「新聘」,因此應受臨時提案A案的凍結規範。
- 批評科技部將「團進團出、無縫接軌」的建議誤認為立法院決議,在沒有客觀考核標準下全盤接收原班人馬,處理方式草率。
- 強調臨時提案A案的射程範圍應包括所有尚未完成聘用程序的資策會技服中心人員,以避免蒙混過關。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批評資安中心將資策會人員「移轉」至行政法人,是人事制度上的「新聘」,而非「改制」,質疑其混淆視聽。
- 指出資安中心在資安管理法未通過、權責不明確、無罰則約束下,急於成立並聘用人員,擔憂其安全疑慮。
- 批評資安管理法被留中不發,是為了偏袒業界,不讓業者受資安管理規範,導致國家資安體系無法可管。
- 質疑資安中心監事會違法讓業界人士擔任,影響國家對機房服務等產業的監督,擔憂國家資安能力被矮化。
- 痛批資安中心在沒有篩選機會下「團進團出」接收原技服中心人員,是機關成立的最大醜聞,分贓到極點。
相關人員回應
簡太郎 行政院秘書長
- 說明資安會報下設網際防護及網際犯罪偵防二體系,並於100年3月設置資通安全辦公室強化政策規劃。
- 解釋資安組織已形成資安會報、科技部及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三級制,各司其職又緊密合作。
- 指出資安中心行政法人化目的是融合公私組織優點,強化國家資安防禦能量,具有公權力行使,且用人較具彈性,可排除民間機構困難。
- 強調資安中心人員承辦業務均須簽訂保密協定,外洩機密資訊將負刑事責任。
- 同意資安中心若有新聘人員,應按照臨時提案A案內容來做。
- 表示資安會報、資安辦公室與資安中心將繼續存在,資安會報是中央政策決定之處,資安辦公室是決策幕僚單位。
徐爵民 科技部部長
- 說明資安科技中心設置條例已於104年12月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5年1月20日施行,並非趕在520前成立。
- 強調資安在國土安全中具極高地位,如同神經系統,是國家重要戰略。
- 表示資安中心主要任務是資安技術研發、整合與應用,支援關鍵基礎設施防護,而非犯罪偵防。
- 說明資安中心董監事會由產官學界代表組成,董監事會議不含國家機密資訊,主要監督行政法人執行任務。
- 指出資安中心人力現況為100人,預算人力130人,原技術服務中心人員將持續辦理業務,具專業能力。
- 承認資安技術研發仍不足夠,需結合學術研究機構,並將資安管理法列入討論。
- 表示資安中心將持續列入交接事項,並認為新政府參與資安會議非常重要。
黃嘉祿 內政部警政署刑警局副局長
- 說明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防治網路犯罪組」成員,負責網路犯罪偵防工作,並與資安科技中心合作查處資安事件。
- 表示LINE在部分協助上有限,微信因資料在中國大陸問題較大,政府官員應儘量避免使用,並同意應有限制政府官員使用部分APP軟體。
蕭秀琴 行政院資安辦公室主任
- 說明技服中心人員名義上由資策會聘用,但專責執行資安會報工作,目前有115位。
- 表示政府採購原則上不買大陸資通訊設備,透過工程會解釋,將大陸製品排除在外。
- 澄清資安管理法並非故意留中不發,院長曾指示不能因業界反彈而刪除對業者的約束條文。
- 說明資安科技中心人員進用時皆經嚴格篩選,且轉任人員皆經過委辦單位同意。
劉培文 科技部國家資安科技中心執行長
- 說明資安中心人事聘案仍在處理中,資策會人員離職日訂於3月31日,尚未完成轉任程序。
- 表示資安中心會訂立目標,並透過董事會專家學者及績效考核委員會進行評估與執行。
陳德新 科技部次長
- 說明資安中心人員移轉至行政法人,是基於將技術單位法人化的性質,並非新聘,但仍需經過一定的行政程序與重新簽訂合約。
- 強調資安中心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將依國家安全涉密人員管制相關規定辦理,違反者將受法律規範。
- 表示資安中心掛牌是單純的事,該單位已運作十幾年,且行政法人化將使其管理更嚴格。
- 說明資安管理法因牽涉眾多組織,較為複雜,520前難以完成立法。
蔡麗清 法務部辦事檢察官
- 說明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1條規定,其他機關需使用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同意;第24條規定,對提供之國家機密,僅限辦理該機密人員知悉、持有或使用,並按核定等級處理及保密。
相關後續
- 提案A (資安中心人事甄選應考量國安查核機制,520前新聘人事應凍結) 通過,科技部表示同意。
- 提案C (法務部說明資安中心離退職人員管制措施,以防範國家機密洩露) 通過,要求行政院及科技部於2週內提出報告。
- 要求科技部提供資安管理法立法過程、看法及相關資料。
- 要求科技部針對資安中心定位、補強措施等質詢內容,提出報告。
- 要求行政院提供政府採購設備排除大陸廠商的相關規定。
討論事項九
併案審查「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等6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李應元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親民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及李俊俋等28人所提「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旨在建立總統職務交接的制度化、法制化規範。
- 討論內容涵蓋條例名稱、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定義、交接期間、主管機關、交接小組組成、總統當選人辦公室設立與經費、與聞國政權限、機密文件移交程序及保密義務等關鍵議題。
相關爭議
- 條例名稱:「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與「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條例」之爭議,涉及副總統是否具憲政職權。
- 交接期間定義:是否明確定義交接期間,以及其長短對實務運作的影響,如本次交接期長達4個月。
- 主管機關:各黨團對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司法院等)意見分歧,導致相關條文(如辦公室經費)難以確定。
- 總統當選人辦公室設立與經費:是否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及調用公務員,總統府擔憂額度難定,部分委員反對增加政府開銷。
- 與聞國政權限:總統當選人了解國政的範圍與發動主體,國民黨主張限於總統職權所涉國家安全大政方針並由現任總統指定機關簡報,民進黨主張中央政府各機關應主動簡報,擔憂架空現任總統。
- 機密文件移交與保密義務:總統當選人是否有權調閱國家機密文件,以及原核定機關是否能拒絕提供,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與特別法授權的衝突,以及知悉者如何負保密義務。
- 條文規範對象:部分委員質疑「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業務的適當性,認為應限縮於總統職權,否則應另訂「行政院交接條例」。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認為交接時間長短與此條例無關,應在「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處理。
- 表示若時代力量黨團要明訂交接期間的定義,民進黨團接受。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建議條例名稱應為「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條例」,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體例。
- 主張刪除第一條中「維護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之安全」文字,因特種勤務條例已有規定。
- 認為「交接期間」不宜過長,若定義為當選到上任,則應為「適用期間」而非「交接期間」。
- 建議交接小組應由總統當選人與總統各自指派相關人員共同組成。
- 質疑民進黨版本讓中央政府各機關直接向總統當選人簡報,可能架空現任總統,造成體制混亂。
- 建議修正條文,讓總統當選人可針對總統職權所涉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及中央行政機關主管業務要求提供資料或說明,並由現任總統指定適當機關簡報。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強調總統任期4年是憲法規定,交接條例不能違反憲法。
- 質疑交接期間的定義,以本次交接為例,接任方在1月16日當選後,到3月21日仍未確定所有交接窗口,實務上準備期可能不足。
- 認為「公正誠信之原則」在法律用語上不夠嚴謹,應討論其意涵。
- 建議總統當選人辦公室相關經費條文應一同保留,待主管機關確定後再討論。
- 主張與聞國政應由總統當選人針對重大事項主動發動要求簡報,而非中央各機關主動簡報,以尊重現任總統職權。
- 建議將交接條文中的「中央政府各機關」修正為「中央各行政機關」,以更符合交接實務對象。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交接期間很重要,應明確訂出從當選到宣誓就職的期間。
- 主張總統了解的事項不應限於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應包含所有中央政府各機關主管業務,以符合總統作為憲政機關的職責。
- 認為中央政府各機關應準備好向總統當選人簡報,這是制度化的一部分,而非被動等待要求。
- 強調應在法律上明文授權總統當選人有知悉、持有國家機密文件的權利,否則原核定機關可能拒絕提供,導致無法取得機密資料。
- 建議將行政院提供的交接流程寫成文字,以作為條文依據。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認為總統就職日期是慣例而非憲法規定,交接時間長短應在「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處理。
- 主張總統當選人辦公室應有法定地位,並應由主管機關編列經費。
- 認為總統當選人應有權限關心並了解各院業務,例如監察委員、大法官缺額等,不應限縮其權限。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基於立法精準與精簡,建議明確定義「交接期間」,以避免在後續條文中重複贅述。
- 說明「公正誠信之原則」在法律中具有指導性作用,為各行為規範的最高指導原則。
- 強調國家機密文件移交應處理兩個層次問題:一是原核定機關不得拒絕提供,二是知悉者應負保密義務,建議條文應明確授權總統當選人取得機密文件。
- 批評部分黨團在已同意編列預算的情況下,又爭論是否編預算,質疑其討論動機,並表示無法承受交接條例未編列預算所帶來的歷史責任。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建議總統當選人辦公室應設立,以賦予其法定地位。
- 建議將第六條與聞國政的條文修正為:「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針對總統職權及中央行政機關主管業務,要求提供資料或做說明。」
- 認為國家機密文件移交條文應更明確,確保總統當選人有權取得機密資料,而非僅規範保密義務。
- 指出國安局每天提供國安日報給總統當選人,證明總統當選人持有密件是現行慣例,彰顯其與聞國政地位。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總統辦公室應由政府編列預算,並制度化地提供給當選人。
- 建議將與聞國政條文修正為:「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針對總統職權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所涉主管業務提出要求,並由相關權責機關向總統當選人進行簡報,並提供相關文書及其他物件。」
- 建議國家機密文件移交條文應斟酌「使用」一詞,因交接僅為知悉、持有,而非行使職權。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贊成明訂「交接期間」,以確保政務正常運作,避免過長或過短。
- 建議國家機密文件移交條文應明確規範,避免副總統直接持有機密文件,應透過總統指定。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強調憲法保留原則,總統只有一個,總統當選人權力應在520後才行使。
- 指出國安日報等機密資料是由現任總統發動提供給當選人,主導權在現任總統。
- 認為總統職權主要聚焦國安、國防、外交、兩岸事務,交接也應以此為重點。
- 對副總統是否應與總統同等列入機密文件知悉權限持有保留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熊光華 總統府副秘書長
- 說明目前交接實務是卸任政府成立交接小組,並與接任方進行非正式磋商,已做好交接原則準備。
- 表示交接條文應簡化,以利交接工作完成。
- 指出實務上總統府已提供29個聯繫窗口,並準備好第一步資料,簡報時間尊重接任政府安排。
- 說明總統職權部分交接主要與國安會相關,總統府內部事務性交接則另處理。
- 對於總統當選人辦公室經費,表示若主管機關確定,總統府可配合編列預算,但額度標準需考量實務運作可能造成的困擾。
- 表示現任總統未曾要求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業務單位進行簡報,目前交接實務也未邀請。
宋餘俠 行政院副秘書長
- 說明行政院交接工作分準備期、前置期、交接期三階段執行,目前運作順暢。
- 表示行政院已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準備本部及28部會概括性資料,並透過總統府交接小組提供給接任方。
- 指出國家機密保護法對提供國家機密文書或檔案有詳細規定,需經權責人核定,並善盡告知與保密責任。
- 建議將交接條文中的「中央政府各機關」修正為「中央行政機關」,以符合現行法規體例,並更為明確。
劉義周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若中選會擔任主管機關,可在編列選舉經費時一併編列總統辦公室經費,預估4個月約1,800萬元,用於人員、辦公室及設備租金,標準由主計總處訂定。
郭宏榮 立法院法制局組長
- 說明時代力量黨團版本對「交接期間」的定義較為清楚,符合法制作業。
- 指出「公正誠信」在現行法律中雖未連續使用,但在行政程序法等法規中有分別使用,可作為基本立法原則宣示。
-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27號解釋,總統在憲法賦予的行政權範圍內是憲法上的行政機關,交接範圍應包括行政機關。
- 建議將「調閱」改為「提供」以避免調閱權爭議,並支持將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規定簡明扼要地納入條文。
李玉卿 法務部處長
- 表示司法院作為爭議解決的最終機關,應保持獨立性和中立性,不宜將其成員納入交接小組。
- 說明中央部會向總統當選人簡報政策面資料有助於國政延展,但審判核心部分須區隔。
相關後續
- 第一條:暫時保留。
- 第二條:照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通過,定義總統、副總統當選人為經中選會公告當選之日起至宣誓就職日止。
- 第三條:暫時保留(主管機關)。
- 第四條:修正通過,規定總統當選人與總統協調後,由雙方指派相關人員共同組成交接小組。
- 第五條:第一項採用民進黨版本通過(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成立辦公室),第二項保留(經費與人員)。
- 第六條:修正通過,規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指定人員如要求提供資料或說明涉及國家機密者,原核定機關應以書面核准其知悉、持有,並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及保密。
- 第七條:修正通過,規定總統應移交事項包括印信、國防外交兩岸情報特殊檔案、總統府文件檔案、會計報表存款、進行中重要案件、總統府及中央行政機關當年度施政計畫與實施報告、總統府及中央行政機關簡任12職等以上人員名冊、其他重要文件檔案。並規定違反移交義務涉及刑責者移送檢調偵辦。
- 要求將第六條修正後的文字印發給委員確認,若無異議則通過。
- 定期繼續討論未完條文。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1401
- 卷/期/冊
- 105/14/1
- 發布日期
- 2016-04-1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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