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委員會審查會計師法與記帳士法修正案及浩鼎案、金融監理報告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3-23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記帳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討論會計師全國執業、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確信簽證,以及記帳士任職消極要件的合理性。同時,多位委員就浩鼎案內線交易疑慮、中資企業財報不實、國債問題、金融機構曝險及地震險理賠等議題向金管會與財政部提出質詢。最終,會計師法部分條文通過,記帳士法保留擇期再審,並要求金管會研議企業社會責任母法。
討論事項一
行政院改善所得分配具體方案之執行與檢討 (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行政院就改善所得分配的具體方案進行專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討論方案的執行成效與檢討。
- 會議中臨時提案要求金管會發函銀行與保險公司,不得以土壤液化區域為由任意調整利率或保費。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發函銀行與保險公司,不得以土壤液化區域為由任意調整利率或保費,以避免影響民眾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針對所得分配方案進行專題報告。
王儷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針對所得分配方案進行專題報告。
高仙桂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針對所得分配方案進行專題報告。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部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請各相關部會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金管會發函銀行與保險公司,如無正當理由不得任意作為調整利率或保費之理由。
討論事項二
審查「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次修正旨在放寬會計師執業限制,允許會計師加入一個公會即可全國執業,並將會計師承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等確信案件之簽證納入規範範圍。
相關爭議
- 第48條增訂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確信案件簽證的必要性與適用性:委員質疑會計師專業是否足以涵蓋多面向的CSR報告,擔心可能造成不公平競爭,且「確信」一詞恐成會計師脫責利器。
- 立法技術問題:委員指出第48條將正面規定置於負面規定之後,立法技術有疑慮,且「應依相關法令」等語句被認為是贅文。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會計師法,放寬會計師加入一個公會即可全國執業。
- 提議將會計師執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確信服務納入規範範圍。
- 質疑浩鼎案中英屬維京群島商的持股情況,要求金管會繼續追查。
- 揭露翁啟惠院長女兒翁郁琇持有浩鼎公司3,000張股票,要求金管會及財政部追查資金來源及轉讓價格。
- 關心浩鼎案借券放空是否涉及內線交易,要求金管會查明10大外資背後委託人與中研院、浩鼎團隊的關係。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企業在中國子公司財會報表查核問題,擔心作假導致隱藏性金融風險。
- 質疑金管會對中國租賃公司虧損數據的真實性,要求揭露嚴重問題公司資訊,避免投資人踩雷。
- 關心國家財政狀況,指出國債增加,要求財政部加強支出結構調整。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肯定會計師法修正放寬會計師全國執業的修法方向。
- 質疑律師法仍要求律師在地方公會登錄,造成不合理限制,要求法務部參考會計師法鬆綁。
- 贊成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應有規範必要性,但認為應全盤性規定,避免不同業別責任不同。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調查蔡英文主席家族在浩鼎案中的持股情況,並適當揭露資訊。
- 批評台苯股權之爭吃相難看,質疑公司治理中人頭董事長問題,要求金管會有所作為。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關心歐美恐攻事件對台灣金融財政的影響,要求財經部會提出因應對策。
- 指出巴克萊撤出台灣顯示經濟面不佳,並要求金管會盤點整個歐洲的曝險部位。
- 質疑國營事業發票對獎宣導與實際收據不符,要求財政部釐清條碼對獎問題。
- 肯定金管會接見TRF自救會成員,並要求調查不當銷售情形及書面答復疑慮點。
徐國勇 立法委員
- 贊成會計師法修正放寬一地登錄全國執業,但質疑是否需設事務所及是否應通盤檢討所有專門職業人員法規。
- 質疑會計師法第48條增訂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確信案件簽證的立法技術問題,認為「確信」一詞恐反讓會計師脫責。
- 建議會計師法第48條應暫時保留,先通過其他無爭議條文。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將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確信簽證納入會計師法第48條的妥適性,認為會計師專業不足以涵蓋多面向的CSR報告。
- 指出此修正可能造成不公平競爭,且與現行行政命令矛盾,誤導民眾以為僅會計師能做簽證。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6個月內研議全面性的企業社會責任母法及相關管理辦法。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在浩鼎案中言論是否違反證交法第155條,要求金管會查明。
- 要求金管會追查浩鼎解盲前借券放空是否涉及內線交易,查明10大外資背後委託人與浩鼎、中研院團隊關係。
- 建議會計師法第48條修正方向正確,但應考量立法技巧與對會計師懲處的公平性。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持續追查浩鼎案借券放空及內線交易疑慮,並要求翁啟惠院長就其女兒持股爭議下台道歉。
- 關心數位金融發展趨勢下金融人才培訓與行員轉職問題,要求金管會提供書面資料。
- 反對主計總處修改統計法增訂拒答罰則,認為不應處罰民眾。
- 建議金管會應加強校園金融詐騙防範教育,並積極主動查辦吸金詐騙案,勿以「外國公司無法可管」推諉。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心上市櫃公司海外保留盈餘高達5兆元,要求金管會研議如何鼓勵資金回台投資,改善失業問題。
- 質疑壽險公司海外投資高達10兆元,要求金管會加強監督,並關心台幣升值對匯損的影響。
- 關心比利時恐攻事件對台灣金融業的曝險部位,要求金管會提供詳細資料並加強預防措施。
- 贊成會計師法放寬一地登記全國執業,但對第48條增訂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簽證持保留態度,認為會計師不具食安、空污等專業,不應包山包海承擔責任,且配套措施未臻完善。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關心台南震災後住宅地震保險理賠問題,質疑現行全損理賠門檻過高及保險基金運用效率。
- 指出地震保險基金收入3百多億,僅理賠少數案件,且基金人事開銷過大,要求金管會具體提出擴大收益或降低理賠門檻政策。
- 質疑金管會長期檢討地震險卻無具體改善作為,要求其對新政府提出明確建議。
相關人員回應
王儷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浩鼎案已調查完畢並移送檢調併案處理,因有疑慮故移送,若有新事證會繼續追蹤。
- 針對企業在中國財報問題,表示目前難以跨境查核,但台灣會計師仍需負責簽證品質,並要求金融機構強化內控內稽。
- 回應浩鼎案中翁啟惠女兒持股資訊已公開揭露,會持續追蹤不法炒作或內線交易疑慮。
- 針對台苯股權爭議,表示會釐清並調查是否違反相關法規要求。
- 認同歐洲恐攻對金融市場影響,已盤點比利時曝險部位(銀行53.3億元,保險1,100億元),將再盤點整個歐盟曝險。
- 表示TRF壓力測試是為監理金融穩定性,已接見自救會成員,將專案處理不當銷售情形,由評議中心調處。
- 肯定會計師法放寬一地登記全國執業,認為可減少資源浪費與會費。
- 贊成會計師承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確信簽證,認為可提升CSR品質與公信力,並表示相關配套措施研議中。
- 回應數位金融轉型計畫要求銀行提列教育訓練與員工保障費用,並持續推廣校園金融教育。
- 表示金管會不會對民眾拒絕問卷調查處以罰鍰,並將努力推廣防範金融詐騙教育。
- 將了解馬勝金融集團吸金案民眾檢舉回覆問題,強調金管會職責是積極示警。
吳裕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局長
- 浩鼎案相關資訊已彙整並移送檢調併案處理,後續外資等關注內容會持續蒐集資料判讀及移送。
- 上市櫃公司在大陸子公司若納入合併報表,台灣簽證會計師仍需負簽證責任,目前會計師可取得大陸相關資訊。
- 表示公司負責人資格有規範,資訊揭露讓投資大眾判斷公司情況,異常公司會加強監理。
- 解釋「確信」是參考國際規範訂定的簽證行為規範,為符合法律明確原則,需將確信責任納入條文。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會計師法主管機關為金管會,非財政部。
- 說明國債增加主因是近年赤字累積,已推動財政健全方案,加強財源籌措,但支出結構調整仍需努力。
- 說明記帳士法第4條修正草案旨在保障人權與工作權,參考精神衛生法及會計師法,修正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 對於記帳士法第4條的修正,表示不堅持,若刪除能更保障身心障礙者工作權則不反對。
- 回應國營事業開立發票宣導影片與實際收據不符問題,表示公用事業單據可對獎,中華電信使用載具,將請賦稅署深入了解。
- 回應委員對記帳士法「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定義的疑慮,承認其範圍廣泛,但主要為保障專業確實性,避免亂記帳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
- 承諾會追查翁啟惠女兒浩鼎股票轉移的資金流向。
吳自心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說明記帳士法修正參照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法規調整。
- 解釋中華電信使用載具,故收據無條碼,中獎可直接歸戶。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對會計師法修正表示尊重金管會業務政策考量。
- 說明律師法修正草案內容,並回應現行律師法對跨區執業的限制。
- 回應記帳士法修正草案中「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用語,表示律師法現行規定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勝任律師職務」,並指出記帳士法修正草案用語有問題。
- 指出律師法對有精神障礙者是停止執業而非廢止證書,建議記帳士法應參考。
賴淑玲 衛生福利部科長
- 說明記帳士法修正參照其他法條,精神衛生法有明確列出精神疾病範疇,但「身心狀況違常」較難定義,需醫師診斷。
相關後續
- 「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八條、第十三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照案通過。
- 「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八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記帳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另擇期再審。
- 通過臨時提案,建請金管會於6個月內研議全面性的企業社會責任母法及相關管理辦法。
- 「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 「記帳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1401
- 卷/期/冊
- 105/14/1
- 發布日期
- 2016-04-1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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