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人力發展與電傳勞動權益研討,聚焦外籍看護、原鄉需求及就服法修正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3-24
LawTrace 法律歷程:就業服務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長照人力發展困境、照顧服務員薪資勞動條件、原鄉長照需求及外籍看護工政策進行報告與質詢,並探討電傳勞動者與自僱工作者的勞動權益問題。會議中,勞動部提出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評估意見,委員們則就各項議題提出多項臨時提案,要求相關部會檢討並研擬改善計畫,部分法案將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就「長照人力發展之困境與挑戰─改善照顧服務員薪資及勞動條件、精進服務模式、強化人才培育、滿足原鄉及偏遠地區長照需求,並檢視外籍看護工進用政策之利弊與未來展望」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議題為台灣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的人力發展困境,包括改善照顧服務員的薪資與勞動條件、精進服務模式、強化人才培育、滿足原鄉及偏遠地區的長照需求,以及檢視外籍看護工的引進政策。
- 同時,會議也針對通訊科技發展下,電傳勞動者及自僱工作者所面臨的勞動條件問題、勞動權益維護措施及相關修法規劃進行報告與質詢。
相關爭議
- 國內照顧服務員低薪過勞導致離職率高,難以滿足長照人力缺口,而外籍看護工政策的開放對本國就業市場及薪資結構產生衝擊。
- 勞動部對電傳勞動者人數缺乏掌握,且現行「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在工時認定、職災認定及勞動檢查方面存在模糊地帶,勞工權益保障不足。
- 針對印尼外勞可能被IS激進組織滲透的報導,委員關切勞動部應變措施及資訊掌握,並呼籲避免污名化外勞。
- 勞動部在就業安定基金的運用上,被質疑對培植本國長照人力助益有限,未能有效提升本國照顧服務員的就業與久任。
- 對於原住民族地區的長期照顧服務,現行政策未能充分考量其文化差異與地域特殊性,缺乏符合原鄉需求的完善制度。
- 勞動部與委員就勞基法「每週工時40小時」是否等同「週休2日」的立法意旨及第36條修正方向存在分歧,以及行政命令調整國定假日天數的合法性爭議。
- 電傳勞動者在勞雇關係認定、工作地點安全、加班費申請及勞資糾紛處理上,政府缺乏明確規範與主動介入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未涵蓋廣泛使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的變相加班情況,要求修正指導原則並掌握電傳勞動者數量。
- 關切印尼外勞可能被IS滲透的報導,要求勞動部與國安單位確認情資並提出具體因應及辨識措施。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電傳勞動者數量、行業分布缺乏掌握,導致法規保障形同虛設。
- 要求勞動部公布違反就業歧視雇主名單,並參考德國的「拒絕聯繫權」保障勞工下班後的休息權。
- 建議勞動部應將勞工透過通訊軟體申訴加班費的案例做成教案,以警惕雇主並教育勞工。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建議勞動部應明確定義「電傳勞動者」,區分受僱與自營業者,並調查受僱電傳工作者人數。
- 關切行政指導缺乏法律效力,可能導致勞資糾紛,並提出職安衛法在電傳工作場所(如家中)執行的困難性。
- 詢問懷孕婦女夜間工作在電傳勞動型態下的勞基法適用與調查問題。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再次關切印尼外勞潛在IS滲透問題,要求勞動部主動確認情資、發布新聞稿並透過仲介教育雇主辨識。
- 指出電傳勞動者在勞檢、職災認定及工時計算方面存在困難,指導原則可能與勞基法有所扞格,要求勞動部積極蒐集資料並制定完整行政守則。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週休2日」的定義與立法理由不符,要求修正勞基法第36條以實現真正的週休2日,並改善企業變相讓勞工週休1日的情況。
- 指出電傳勞動者在休息時間認定、職災認定(特別是居家工作)及加班申請方面面臨挑戰,要求勞動部採取更積極主動的態度制定規範。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未建立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導致外勞人數持續增加,衝擊本國勞工就業機會與薪資結構,要求勞動部應以警戒指標作為引進外勞準則。
- 批評勞動部將國定假日由19天改為12天,違反行政權不得逾越立法權原則,且程序有誤。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外勞政策缺乏節制,特別是家庭看護工的開放,導致外勞輸出國仲介費過高,增加外勞逃跑風險。
- 批評勞動部未能積極研討本國照顧服務員的就業問題,並建議逐步推動外籍看護工退場機制。
- 建議勞動部應將電傳勞動者視為一種勞動形式,並擔憂勞動契約之外,雇主對成果的要求可能導致變相責任制,缺乏保障。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應主動掌握臺灣電傳勞動人口數量與趨勢,並將其納入未來調查項目。
- 建議勞動部應參考國際經驗,以更具前瞻性的思維制定「電傳勞動工作指引」或專章,而非僅被動修訂現行法令,以創造彈性且有保障的工作環境。
- 針對就業服務法第46條修正草案,主張應抱持開放態度,引進更多國外專業技能人才,而非僅限外國語文教師,以提升國內水準。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對外勤業務及電傳勞動者的調查與宣導不足,要求勞動部主動蒐集資料並加強業者在職訓練。
- 指出新聞媒體工作者「零碎工時」認定模糊,雇主可能變相規避加班費,要求勞動部應明確匡定工作時間,超過即算加班,而非讓勞工舉證。
- 要求勞動部提供指導原則實施狀況及違規情形的整理報告,作為後續檢討依據。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電傳勞動者的定義、數量、工時、職災認定等基本資訊缺乏掌握,導致無法有效保障其權益。
- 要求勞動部評估將Uber司機納入電傳勞動者範疇,並參考已認定國家案例。
- 提出助理下班後透過通訊軟體交辦工作是否算加班的問題,要求勞動部提供明確的協調與認定方式。
楊曜 立法委員
- 關切電傳勞動者若無書面契約,在僱傭關係認定上容易產生爭議,建議勞動部應儘速制定定型化契約模式。
- 提醒勞動部在定義電傳勞動時應更周全,避免過於接近承攬關係而導致勞動者保障不足。
- 要求勞動部研究開放澎湖養蚵業者引進外勞,並從寬處理澎湖外籍漁工出海人數限制問題。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關切非典型勞工比例上升可能導致工作貧窮,要求勞動部全力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
- 肯定勞動部在花東偏鄉地區推動多元就業方案的成效,並要求未來持續支持地方提出計畫以輔導就業。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動部正視電傳勞動議題,建議未來保障應涵蓋論件計酬的身障電傳勞動者,鼓勵雇主將其轉化為勞雇關係。
- 建議勞動部可利用身障定額進用政策,提供誘因鼓勵雇主納入身障電傳勞動者,並延伸職務再設計、職業重建等補助。
- 批評勞動部在「占缺訓練公務員」勞保問題上,引用保訓會意見,未能積極認定其勞雇關係,導致權益受損。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關切公共汽車及客運業勞工工時過長、超時工作比例高,嚴重影響乘客安全與司機權益,要求勞動部加強勞動檢查並公告違法雇主。
- 關注房仲業倒閉導致大量勞工失業,且部分勞工被迫簽署「自願離職書」而無法領取資遣費,要求勞動部主動調查並保障勞工權益。
- 強調電傳勞動工時難界定,容易發生超時,要求勞動部研議符合勞工需求的處理方式,並儘速掌握電傳勞動者樣態與人數資料。
相關人員回應
蔣丙煌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會造成稅損,需考量財政。
- 表示稽徵程序簡化已在研議,預計下季度提出草案。
- 指出離島稅賦優惠現行已有措施,可再行檢討。
劉佳鈞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 說明勞動部對電傳勞動者人數目前無法掌握,因其無需登記且工作型態多樣。
- 表示「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涵蓋通訊軟體交辦工作,可作為加班依據,並將持續檢討修正指導原則。
- 回應關於外籍勞工警戒指標的修訂工作預計3月底完成,但目前不使用警戒燈號顯示,而是綜合考量正負向指標趨勢。
- 強調外勞引進是因素之一,但過去外勞增加也創造本勞就業機會,且3K產業仍有缺額。
陳張培倫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針對原住民族長照服務,已委託辦理「長期照顧服務法公布後原鄉照顧服務因應措施」計畫,並已將初稿送審。
張嘉育 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專門委員
- 針對短期補習班聘僱外籍教師議題,指出教育部及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教師、補教團體與學者專家均認為尚不宜全面開放,需先完成就業影響評估報告。
陳雄文 勞動部部長
- 表示勞動部對電傳勞動者人數無法掌握,但將來會增加調查項目。
- 解釋Uber司機不屬於電傳勞動者,因其勞務透過汽車而非資通訊工具提供,且目前採較狹窄定義。
- 承諾將參考其他國家案例,以更上位的政策性思考,研議電傳勞動專章或服務業專章,並多聽各界意見。
- 澄清勞動部並未反對就業服務法第46條修正,但需待教育部完成就業影響評估報告,確保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
- 重申「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為指導性質,違反其中原則可追溯至相關法律進行處罰。
- 強調勞動部已積極針對客運業進行專案檢查,對違法超時工作者予以處罰。
- 承諾將主動調查大型房仲業者,了解員工是否被迫簽署自願離職書,以保障勞工權益。
- 解釋週休2日是勞動部追求的目標,但一下子將所有條件到位可能導致企業經營困難,下一階段將考慮修正勞基法第36條,增加休息日。
- 堅稱將國定假日由19天改為12天是國民黨政府推動週休40工時的配套措施,並未違法或逾越法律授權。
- 表示對於電傳勞動者的職災認定,將依個案進行事實調查,勞工需提供舉證,並將蒐集案例做成教案。
- 指出非典型勞工比例上升,部分雇主為規避責任而進用,勞動部已制定「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並將納入優先法案。
劉傳名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
- 說明電傳勞動者居家工作場所的職安衛設施改善困難,雇主主要職責為提醒潛在風險。
- 指出自營業者本身即為雇主,可透過職業工會爭取保障。
- 解釋勞動檢查進入私人領域有實際困難,需勞工同意或聲請搜索票。
- 說明職業病認定需事實調查,若與執行職務有因果關係,會認定為職災。
- 報告104年針對新聞媒體業進行勞動檢查217家次,其中55家次違反規定,多為延長工時及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已依法處罰。
王厚偉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
- 解釋自營作業者與營造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保障勞動條件。
- 說明若勞工檢舉公司未投保勞保及提撥勞退金,勞動部會介入查核,若有僱傭關係則認定雇主違法。
謝倩蒨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司長
- 說明工作時間定義為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等待指示提供勞務之時間,休息時間則為脫離指揮監督可自由運用時間。
- 強調法令規定連續工作4小時應休息30分鐘。
郭芳煜 勞動部次長
- 針對「電傳勞動緊急應變機制」提案,建議將主體對象改為國發會、人事總處或行政院,因勞動部服務對象為勞工,公務員非勞工。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莊瑞雄、李彥秀及江啟臣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通過臨時提案11案,內容涵蓋要求衛生福利部處理台東醫院院長案、針對全國部立醫院偏鄉醫療問題提交檢討報告與改善計畫;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原鄉照顧服務因應措施」計畫核定版;建請衛生福利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內政部制定符合原住民族地區的完善長照制度;建請勞動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善用「部落在地人力」擬定培訓計畫;要求衛福部強化本國居家服務員工作條件;建請衛福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一部落一家托」;要求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擬訂「提升本國長照就業促進計畫」;建請衛福部研擬居家服務時薪制與月薪制雙軌並行計畫;建請行政院針對高齡化社會家庭照護人力缺口進行完整規劃;衛福部及原民會應就現行長照政策擇定原住民鄉鎮市區試辦單一窗口及文化差異試辦計畫。
- 通過臨時提案2案,內容涵蓋要求勞動部研議「電傳勞動工作指引」及檢討「電傳勞動者及自僱工作者面臨之勞動條件問題」擬定完整行政指導原則。
- 通過臨時提案2案,內容涵蓋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提出「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相關檢查及檢討報告與改善計畫;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包含政府機關運用勞動派遣工情形及如何加強要派單位雇主責任的計畫。
- 通過臨時提案1案,內容涵蓋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修法評估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一)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親民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親民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主要涉及3項議題:擴大短期補習班聘僱外籍教師的授課範圍、將本國長期照顧服務員納入特定就業促進對象,以及公布違反就業歧視雇主的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 親民黨黨團提案修正第24條,旨在將本國長期照顧服務員納為特定對象,以穩定長照服務供給、增進人力職涯發展並促進國民就業。
相關爭議
- 就業服務法第24條修正案:勞動部尊重提案,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理由是特定對象應以身分類別認定而非職業別,且本國長照服務員問題應從改善勞動條件而非就業促進措施著手,同時考量就業安定基金恐無法負荷高額經費。
- 就業服務法第46條修正案:關於短期補習班外籍教師授課範圍,勞動部雖認有檢討必要,但考量可能衝擊本國人就業機會,建議待教育部完成就業影響評估報告並達成社會共識後再修法。
立法委員發言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代表親民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指出台灣失能人口眾多,民眾對長照服務指導與諮詢有需求,政府規劃推動照顧實務指導員試辦計畫,財源由就業安定基金協助。
- 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24條,將本國長期照顧服務員納入特定對象,以穩定長照服務供給、增進職涯發展並促進國民就業。
- 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65條,要求主管機關應公布違法就業歧視雇主姓名或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以保障勞工權益。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46條,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修正為「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旨在引進更多國外優秀教學人才,提升國家競爭力。
相關人員回應
陳雄文 勞動部部長
- 對於修正就業服務法第24條,勞動部敬表尊重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理由是特定對象應以身分類別認定,而非以職業認定,且擔心經費高昂恐排擠就業安定基金其他項目。
- 對於修正就業服務法第46條,勞動部敬表尊重,但考量衝擊本國人就業機會,建議待教育部完成就業影響評估報告並達成社會共識後再修法。
- 對於修正就業服務法第65條,勞動部敬表支持公布違法雇主資訊,並建議酌作文字修正及增列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機關。
相關後續
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3案,另擇期再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1601
- 卷/期/冊
- 105/16/1
- 發布日期
- 2016-04-2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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