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國會改革與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3-24

LawTrace 法律歷程: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總統副總統交接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上午主要報告司法院立法計畫及預算凍結案,並通過多項司法改革提案。下午則邀請考試院等單位報告業務,並重點審查「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針對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費用、國政與聞權、交接事項、人事任調限制及現任總統權限等關鍵條文進行激烈討論與修正,部分條文經協商後通過,部分則保留待續審。

討論事項一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二、討論事項一至五)

核心議題

  • 司法院秘書長就其立法計畫進行說明,並接受委員質詢。
  • 處理司法院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關於預算凍結案的報告與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詢監察院與立法院調查權重疊問題,以及監察院存廢的看法。

柯建銘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易餘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周春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許毓仁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尤美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偉哲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顧立雄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段宜康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秘書長 司法院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幸敏 專門委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司法院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二)及(九)案,均不予動支,另定期繼續處理。
  • 司法院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三)至(五)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邀請考試院秘書長等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三、四、討論事項六至八)

核心議題

  • 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分別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 處理考選業務基金凍結「服務費用」620萬1,000元,待增列客語考試制度並報告後始得動支案。
  • 處理凍結「題庫之編製及審查經費」預算83萬9,000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 處理凍結「辦理選送公務人員出國研習業務」之「業務費」3,103萬9,000元四分之一,並提出專案報告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為洲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尤美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許毓仁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周春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段宜康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宏陸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鍾佳濱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顧立雄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李繼玄 秘書長 考試院

無相關發言紀錄

袁自玉 副秘書長 考試院

無相關發言紀錄

邱華君 部長 考選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曾慧敏 常務次長 考選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哲琛 部長 銓敘部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豐清 副主任委員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璧煌 主任委員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兼國家文官學院院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瑞蘭 副院長 國家文官學院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富源 人事長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幸敏 專門委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考選部及人事行政總處的凍結預算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三

提案一:要求司法院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核心議題

  • 現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要求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導致高達61%的駁回率。
  • 此規定被認為逾越母法《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的授權範圍,並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侵蝕人民訴訟權及資訊取得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以符合法院組織法修法意旨。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以符合法院組織法修法意旨。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以符合法院組織法修法意旨。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以符合法院組織法修法意旨。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提案照案通過。
  • 要求司法院於1個月內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討論事項四

提案二:建請司法院協助家事服務中心建置設備並從寬認定補捐助項目

核心議題

  • 家事事件法實施後,民眾對新法陌生,女性及其子女在婚姻家庭紛爭中處於弱勢,訴訟權難以保障。
  • 部分家事服務中心受限於經費,無法擴大服務範圍,特別是子女會面交往所需錄音錄影設備建置不足。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司法院盤點各地家事服務中心硬體狀況及服務量,協助建置子女會面交往所需錄音錄影設備。
  • 建議從寬認定民間團體得申請補(捐)助項目,包括推廣活動及宣導等經費。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提案照案通過。
  • 要求司法院於2個月內提交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討論事項五

提案三:建請司法院會同法律扶助基金會及民間團體研擬「家事扶助專案」

核心議題

  • 家事事件法實施後,民眾對新法陌生,女性及其子女在婚姻家庭紛爭中處於弱勢,訴訟權難以保障。
  • 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家事事件扶助案件數逐年增加,但偏遠地區仍有扶助律師不足及態度不佳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司法院會同法律扶助基金會及民間團體持續研擬「家事扶助專案」。
  • 建議提出改善具體措施。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提案照案通過。
  • 要求司法院於2個月內提交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討論事項六

提案四:建請司法院修正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宣傳方式

核心議題

  • 司法院宣傳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時,應主動告知人民「觀審、參審、陪審」3種不同制度,並使其充分了解差異。
  • 宣傳應衡平,不得偏頗特定審判制度,以確保民眾獲得充分完整資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司法院修正目前標題與內容不符之網站,增補其他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介紹。
  • 建議於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前提交具體改善措施之書面報告。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提案照案通過。
  • 要求司法院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前,提交具體改善措施之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七

提案五:建請司法院提出司法審判制度改革建議報告

核心議題

  • 目前對於未來司法刑事審判制度改革方向尚無確切共識。
  • 司法院應彙整各級法院、司法從業人員與人民意見,供作未來改革參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司法院參酌各模擬法庭試辦情形及各級法官與參與民眾意見。
  • 建議於105年底前提出司法審判制度改革之建議報告。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提案照案通過。
  • 要求司法院於105年底前提出司法審判制度改革之建議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討論事項八

提案六:建請司法院提出改善司法通譯質量之完整計畫

核心議題

  • 我國人口組成日漸多元,司法通譯案件數逐年急遽攀升,尤以越南語、印尼語、泰語為甚,但法院特約通譯人數未顯著增加,導致「案多人少」問題。
  • 通譯案情了解時間不足、應迴避情形無法尋得替代人力等問題日益凸顯。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提出改善通譯質量之完整計畫。
  • 計畫應包括迴避相關規定之落實、人力招募與改善等具體時程及規劃。
  • 建議建置完成外籍當事人母語版本之「權利通知單」。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提案照案通過。
  • 要求司法院於2個月內提出改善通譯質量之完整計畫,並提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討論事項九

提案七:建請司法院研擬改善家事調解委員調用通譯及調解態度之辦法

核心議題

  • 外籍配偶數量及離婚案件比例逐年增長,但調解委員與當事人不清楚調解程序中可要求提供通譯。
  • 部分調解委員態度不中立,造成外籍配偶壓力,權利受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研擬完成改善調解委員調用通譯及調解態度之辦法。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提案照案通過。
  • 要求司法院於2個月內研擬完成改善調解委員調用通譯及調解態度之辦法,並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討論事項十

提案八:建請銓敘部研究修正「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四條

核心議題

  • 機關首長為國攬才,希望透過不同管道延攬人才進入政府體系服務,以協助決策。
  • 銓敘部「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四條對機要人員職務層級過低有所限制,可能影響機要人員代表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銓敘部研究修正「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四條。
  • 建議放寬機關參事、研究委員職務得以機要人員進用,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任用資格限制。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1

提案九: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地方政府補充社工師人力方式

核心議題

各級地方政府社工師人力不足,行政院雖核定「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但受限於「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員額總數規定,部分縣市無法依計畫納編社工師。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地方政府得以自籌財源,以外增員額方式一次補充社工師人力。
  • 建議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必要性、可行性之書面報告。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提案照案通過。
  • 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必要性、可行性之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12

審查「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草案」、「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草案」及「立法院議場規則」等國會改革相關法案 (討論事項一至四十七)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及新增審查多項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涵蓋立法院組織、委員會運作、職權行使、委員行為規範、議事程序、會議透明化及人民參與等面向。
  • 重點討論包括國會議長中立化、國會頻道建置、委員會中心主義、調查聽證權法制化、協商透明化、友善育兒職場環境以及委員會旁聽開放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國會議長中立化:國民黨團提案要求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兼任黨職及從事黨務活動,以建立超出黨派之中立地位,並強化議事透明度。民進黨團尤美女委員亦提出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不得擔任政黨職務並嚴守政治中立。
  • 國會頻道與議事公開:國民黨團和江啟臣委員提案要求設置國會頻道,即時全程轉播院會、委員會及黨團協商實況,並將議事紀錄公開,增加黨團協商部分。立法院秘書處已規劃試辦無償公益電視頻道轉播,並改善IVOD系統。
  • 委員會中心主義與單一召委制:李俊俋委員提案法案若超過1/3無法達成共識,應重新交付委員會審查。許淑華委員質疑單一召委制的必要性,林秘書長志嘉說明其優缺點,認為單一召委有助捍衛委員會決議,但可能擠壓反對黨空間。林為洲委員認為立法品質重於效率,應兼容並蓄各黨派意見。
  • 國會調查權與聽證權:國民黨團、尤美女委員及李俊俋委員均提案將國會調查權與聽證權法制化,以強化國會監督能力。林秘書長志嘉贊成法制化,但需區隔與監察院、司法院的職權,並訂定配套措施。顧立雄委員質疑現行文件調閱權的必要性,並討論行政特權的認定及爭議解決機制。林德福委員擔憂國會調查權可能成為清算鬥爭手段。
  • 立法院友善育兒環境:余宛如委員提案修正《立法院議場規則》第10條,允許3歲以下嬰幼兒隨父母進入議場,以建立友善職場環境,促進女性就業與育兒平衡。
  • 協商制度改革:段宜康委員指出立法院現行協商制度問題,認為其保障多數黨,導致少數黨只有表決或佔領主席台的選擇,並批評協商時非委員會成員決定法案內容,建議委員會決議應有一定門檻保障。李俊俋委員則表示協商過程應公開,並可錄影轉播。

立法委員發言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代表國民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主張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超出黨派中立,不得兼任黨職及從事黨務活動。
  • 提案強化國會議事透明化,設置國會頻道直播各項議事及協商。
  • 提案健全立法院調查權與聽證權之行使。
  • 提案建立委員會資深制,強化委員會專業化。
  • 肯定秘書長在國會頻道設置上採納新媒體意見,並詢問具體實施方案及時程。
  • 建議新政府上台後,應創造憲政慣例,要求總統每年定期到國會進行國情咨文報告。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立法院議場規則》第10條,允許3歲以下嬰幼兒隨父母進入議場,以建立友善職場環境。
  • 強調國會作為人民殿堂應以身作則,帶頭示範改善社會風氣。
  • 引用加拿大、澳洲、德國、歐盟國會允許幼童進入議場的案例。
  • 解釋3歲以下嬰幼兒需要父母陪伴及哺育母乳的重要性,並參考《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
  • 認為即使立法院設有托育設施,仍需在緊急狀況下允許帶嬰幼兒入議場。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說明民進黨國會改革小組的提案,強調「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原則。
  • 提案修正《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1條,開放委員會旁聽。
  • 提案修正《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7條,提高修正動議附議人數門檻。
  • 提案修正《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落實議事公開及委員會中心主義,法案若超過1/3無法達成共識應重新交付委員會審查。
  • 提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國會公開透明及協商公開,並規範同意權行使程序。
  • 提案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擴大立法委員關係人利益迴避範圍,嚴格禁止立委經營事業承包政府工程。
  • 主張立法委員應專業化,擔任立委期間不得兼職(除學校老師借調需報准)。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代表國民黨黨團說明提案,針對國會改革、國會透明化、國會頻道、議事紀錄公開及委員會旁聽席等提出法律修正案。
  • 提案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16條及第18條,要求設置國會頻道並即時全程轉播會議、委員會及黨團協商實況,並公開議事紀錄。
  • 提案修正《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1條,規定委員會會議應設置旁聽專區,並授權立法院訂定相關規則。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及第13條,主張議長中立,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不得擔任政黨職務。
  • 提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將國會調查權和聽證權法制化,設立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小組,並規範其行使範圍、爭議處理方式及拒絕調查的責任追究。
  • 提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13條之1、第13條之2及第13條之3,規範立法委員行使締結條約的審議權,要求審議條約案時一併審查相關法律案,並可調閱機密文書。
  • 質詢國會頻道開放新媒體介接測試轉播同意書的適用範圍,特別是對於非委託轉播的網路媒體和獨立媒體。
  • 強調立法院調查權是為了監督行政與立法平衡,追究行政官員的政治責任,並需有懲罰手段以強制行政機關提供資料。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主張立法院行政單位應進行有效率調整,如議政博物館及中南部服務中心。
  • 批評立法院委員會的運作模式,認為重心在質詢而非議事討論,且會議空間不符合開會型態。
  • 指出現行協商制度問題,認為其保障多數黨,且協商結果由未參與委員會討論者決定,不合理。
  • 建議改革協商制度,使委員會決議有一定門檻保障,並要求院會尊重委員會決議,以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支持議長中立化,並提出3個原則:正副院長不應參加政黨活動、不應擔任所屬政黨任何職務、不應參與黨政協調平台會議。
  • 質詢單一召委制的必要性,認為現行雙召委制運作良好,且互相尊重與召委人數無直接關係。
  • 建議我國應比照美國制定藐視國會罪及聽證罪,並對立法委員行為法中利益迴避原則嚴格要求與執行,考慮加重罰則。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質疑單一召委制的優缺點,認為效率不應是唯一考量,立法品質更為重要,需兼容並蓄各黨派意見。
  • 認為委員會開會場所不適用,且基礎設施如洗手間應優先改善,支持立法院改建。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詢問單一召委制下如何保障少數黨的排案權,建議設計3個以上委員即可要求排案的機制。
  • 詢問現行文件調閱權是否會被調查委員會取代,並探討調查委員會成員的設計方式。
  • 討論行政特權的認定問題,特別是釋字第585號解釋中的行政特權範圍及爭議解決程序。
  • 建議將總統職權交接條例草案第8條主詞修正為「總統及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並討論軍職人員任調限制的必要性及例外條款。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對民進黨團提出的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9條第4項關於預算按比例分配執行有疑慮,認為若遇重大災變恐導致無錢可花,實務上會有問題。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肯定馬政府針對重大爭議政策所表現出的善意,但強調制度的建立不應奠基在人的善意上,應建立明確的紛爭解決機制。
  • 支持民進黨團修正動議第9條第3項將爭議交由交接小組協商,認為其法律強度已非常軟性。
  • 建議將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9條拆分為條約、預算及重大爭議政策3部分,有爭議時交由立法院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林志嘉 秘書長 立法院

  • 說明蘇院長和蔡副院長已公開宣示中立化,辭去黨職,並將朝此方向努力。
  • 說明單一召委制有助於委員會中心主義及捍衛委員會決議,但可能擠壓反對黨空間,認為現行雙召委制可維持互相尊重。
  • 贊成國會應有調查和聽證權力並法制化,但需有配套措施,且應避免謀私利。
  • 說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已明定立法院可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但因執政黨與反對黨對總統是否備詢有不同考量,故未實施。
  • 回應國會頻道試辦進度,表示已提升IVOD系統服務效能,並將試辦電視頻道轉播。
  • 說明立法院行政部門已積極研議並實行多項國會改革措施,包括朝野黨團協商錄音錄影公開、提升議事轉播效能、規劃旁聽硬體配置等。
  • 對於監察院存廢問題,表示幕僚單位不便表示意見,尊重大家決定。
  • 同意立法院調查權與監察院、司法院調查權應有所區隔,並應法制化且有配套措施。

尹章中 處長 立法院公報處

  • 說明國會頻道試辦進度,已訂定無償公益試辦要點,正進行廠商資格審查及技術協商,預計4月初正式電視轉播。

巫慶文 處長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

  • 表示監察院存廢屬憲政問題,應按憲法規定處理,作為幕僚不便表態。
  • 認為即使調查權回歸立法院,監察院仍需保有針對機關違法失職的調查、彈劾、糾舉、糾正權力。

凃其梅 次長 銓敘部

  • 說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已對民選首長卸任前的人事任用有相關規定,且範圍較廣。
  • 表示該條文的民選首長不包括總統。
  • 說明該條文限制對象包括中央五院、國安會及總統府等未定有任期之政務首長。

熊光華 副秘書長 總統府

  • 建議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8條主詞應修正為「總統府」,而非僅「總統」,以涵蓋總統府秘書長及國安會秘書長等政務官。
  • 認為總統依憲法任命的人事若需經立法院同意,可能侵犯憲法明文規定,且立法院已有機制表達意見。
  • 提到學者建議「最小立法」概念,認為法律不宜過度規範政治爭議,特別是限縮總統憲法職權的部分。
  • 指出法國雖有看守政府慣例,但並未訂定交接專法處理爭議,而是以憲政慣例和政治手段處理。
  • 說明總統交接期間,行政院將交接事項分為加強溝通、持續溝通、尊重新任政府等4類,目前已透過交接小組提供資料與交換意見。

高百祥 局長 立法院法制局

  • 說明法國有少數黨排案權的立法例,可作為保障少數黨排案空間的參考。
  • 解釋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調查權行使方法不限於文件調閱,可邀請相關人員提供證言,因此文件調閱委員會可能被調查委員會取代。
  • 說明調查委員會成員組成方式,一般依各政黨院會席次比例推派,或由法律明文規定。
  • 解釋釋字第585號解釋中行政特權的認定,認為可透過程序控制,如爭議時循協商或司法程序處理。
  • 建議公法爭議應交由行政法院體系處理,或直接交由大法官審理,但需配合修正相關法律規定。

陳首翰 專門委員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

  • 說明條約締結法已對條約締結程序有明確規定,包括簽署前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說明。
  • 表示憲法第38條明文規定總統締約權,外交部認為相關法律設計應遵照憲法規定。

許永議 專門委員 主計處公務預算處

  • 說明預算有時程限制,概算需在8月底前送立法院,因此3、4月間需籌編,新政府上任後可再修正。
  • 指出預算執行應依主計機關規定辦理分配,即使經常性經費也少按月份比例分配,因各單位有淡旺季,若限制過細恐影響正常行政運作。

宋餘俠 副秘書長 行政院

  • 說明行政法人是公法人,負責人通常有任期,且現行人事法律未特別規範,與草案第三款內容不同,若納入恐有困擾。
  • 解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與總統職權交接條例草案第8條的規範範圍差異。
  • 說明國民黨黨團提案修正第8條第二款納入軍職人員,是為避免制訂條文有所疏漏。
  • 說明國民黨黨團提案修正第9條,將重大政策、特別預算、締結國際條約及兩岸協議諮詢總統當選人意見,是總括性條文。
  • 說明行政院已將交接事項分為加強溝通、持續溝通、尊重新任政府等4類,並透過交接小組機制處理,部分部會已接受新任政府意見。

朱永隆 副人事長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說明行政法人是公法人,主要負責人有任期制,現行人事法律對其無特別規範,僅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有所限制。
  • 表示人事行政總處對本案是否特別規定行政法人沒有意見。

郭宏榮 組長 立法院法制局

  • 建議總統職權交接條例草案第8條序文主詞修正為「總統及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
  • 說明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8條第三款已涵蓋國、公營事業及社團、財團法人範圍。
  • 指出民進黨團修正動議第9條第二項「跨年期」為現行法律無此用語,建議改為「新增計畫」。
  • 建議民進黨團修正動議第9條第四項預算執行部分,可參考預算法第22條和第88條,增列「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的但書。

相關後續

  • 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另定期討論。
  • 第八條修正通過,第九條保留,第十條通過,第十一條保留,第十二條通過。
  • 第八條修正通過的內容包括:總統及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至離職日止,不得依職權任用、遷調或核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任用之人員、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13條規定任調職之上校重要軍職以上人員、公營事業、政府投資之民營事業、代表政府出任社團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負責人、經理人(但上市、櫃公司因董監事屆期改選需要者不在此限)。
  •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二款及駐外人員之任用或遷調,必要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會擇期對保留部分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13

併案審查「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等6案 (討論事項四十八)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包括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的設置與經費、總統當選人與聞國政的權限與保密義務、交接事項的範圍、人事任調的限制,以及現任總統權限的限制等關鍵議題。
  • 討論總統連任時是否適用本條例,以及施行細則和施行日期等程序性規定。

相關爭議

  •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經費編列標準:顧立雄委員等人提案,要求辦公事務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主管機關定其編列標準。
  • 總統當選人與聞國政的範圍與保密義務:林為洲委員提案建議總統當選人得針對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要求提供資料或說明,並由總統指定機關簡報,同時要求當選人辦公室人員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規。
  • 總統交接應移交事項的具體內容:林為洲委員提案修正第7條,明確移交事項包括印信、國家安全等文書檔案、總統府公務文書檔案、會計報告及其存款、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簡任12職等以上人員名冊。
  • 人事任調的限制範圍與例外:國民黨團、民進黨團、親民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李應元委員等均提案限制卸任政府的人事任調。爭議點包括限制對象(公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董監事等)、限制起始時間(投票日起或公告當選日起)、以及是否納入駐外人員和考試分發人員的例外規定。委員們特別討論第8條中「總統」是否應為主詞、軍職人員是否納入、以及「必要時」除外條款的認定標準。
  • 現任總統權限的限制:各黨團對第9條現任總統權限的限制有顯著分歧。國民黨團建議現任總統在新增重大政策、特別預算、締結國際條約或簽署兩岸協議前,應先諮詢總統當選人意見,強調尊重現任總統職權。民進黨團則主張中央政府不得為新增(跨年期)計畫核定及預算編製,並允許總統當選人認定爭議性政策、命令、預算,交由交接小組協商,甚至可經立法院決議暫停執行。時代力量黨團則提出行政命令審查及交接期間縮減等更為嚴格的限制。爭議點在於是否過度限縮現任總統的憲法職權、如何認定「爭議性」政策、以及預算執行是否應按比例分配。

立法委員發言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五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的辦公事務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主管機關定其編列標準。
  • 建議將總統職權交接條例草案第八條主詞修正為「總統及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並討論軍職人員任調限制的必要性及例外條款。
  • 試圖融合不同版本,建議第九條第一項修正為「總統及中央行政機關於締結條約或簽署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協議前或有新增重大政策、特別預算時應先徵詢總統當選人意見」。
  • 建議第九條第二項修正為「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至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就任期間,總統當選人認有爭議性之重大政策、預算,得擬具書面意見送第四條所定交接小組,並由交接小組協商之。若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者,中央行政機關應立即暫停執行該有爭議之重大政策或預算。」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五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的辦公事務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主管機關定其編列標準。
  • 強調應建立長治久安、明確的交接遊戲規則,讓兩個政府無縫接軌,社會和國家安全穩定。
  • 主張除了日常事務和緊急狀態,會改變延續性、持續性效果的政務事項不應做,若要做應與新任總統協商。
  • 建議若協商不成,應將爭議送立法院解決,或限制大法官解釋的期限。
  • 質疑為何監察人不受第8條人事任調限制,而負責人、經理人受限制。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五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的辦公事務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主管機關定其編列標準。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五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的辦公事務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主管機關定其編列標準。
  • 認為既然要訂定未來遵守的方向,應將目前所能想像到的人事調動,包括駐外大使,全部列入規範,以避免解釋上的問題。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五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的辦公事務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主管機關定其編列標準。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六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針對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要求提供資料或說明,並由總統指定機關簡報,同時要求當選人辦公室人員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規。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七條」提出修正動議,明確總統宣誓就職日應移交事項,包括印信、國家安全等文書檔案、總統府公務文書檔案、會計報告及其存款、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簡任12職等以上人員名冊。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八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依現行實務運作,限制總統、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所屬未定有任期之各機關政務首長的人事任調,並增列軍職人員任調之禁止及駐外人員的例外規定。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九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現任總統在新增重大政策、特別預算,或締結國際條約或簽署兩岸協議前,應先諮詢總統當選人意見。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十條」提出修正動議,明定現任總統連任時,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十一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刪除施行細則規定,並明確施行日期。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十三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刪除總統、副總統提前卸任的規定,認為與憲法不符。
  • 認為重大政策諮詢當選人有其必要,諮詢結果雖無法律效力,但會產生政治後果,有助於緩和政黨衝突。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六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針對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要求提供資料或說明,並由總統指定機關簡報,同時要求當選人辦公室人員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規。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七條」提出修正動議,明確總統宣誓就職日應移交事項,包括印信、國家安全等文書檔案、總統府公務文書檔案、會計報告及其存款、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簡任12職等以上人員名冊。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八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依現行實務運作,限制總統、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所屬未定有任期之各機關政務首長的人事任調,並增列軍職人員任調之禁止及駐外人員的例外規定。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九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現任總統在新增重大政策、特別預算,或締結國際條約或簽署兩岸協議前,應先諮詢總統當選人意見。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十條」提出修正動議,明定現任總統連任時,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十一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刪除施行細則規定,並明確施行日期。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十三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刪除總統、副總統提前卸任的規定,認為與憲法不符。
  • 認為交接條例不應減損現任總統憲法職權,且不應由總統當選人單方面認定重大爭議。
  • 反對第8條第二款中軍職人員任調的限制,認為增加此款是治絲益棼。
  • 認為不應過度防弊,新任總統上任後仍擁有最大人事權,可大規模更換政務官。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六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針對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要求提供資料或說明,並由總統指定機關簡報,同時要求當選人辦公室人員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規。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七條」提出修正動議,明確總統宣誓就職日應移交事項,包括印信、國家安全等文書檔案、總統府公務文書檔案、會計報告及其存款、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簡任12職等以上人員名冊。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八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依現行實務運作,限制總統、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所屬未定有任期之各機關政務首長的人事任調,並增列軍職人員任調之禁止及駐外人員的例外規定。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九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現任總統在新增重大政策、特別預算,或締結國際條約或簽署兩岸協議前,應先諮詢總統當選人意見。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十條」提出修正動議,明定現任總統連任時,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十一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刪除施行細則規定,並明確施行日期。
  • 針對「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十三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刪除總統、副總統提前卸任的規定,認為與憲法不符。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說明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8條,增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調職之上校重要軍職以上人員為限制對象,並將泛官股事業納入,但排除上市櫃公司因董監事屆期改選需要。
  • 認為總統職權交接條例的重點在於限制卸任總統的部分職權,但應避免過度限縮。
  • 批評民進黨團第9條版本中由總統當選人認定爭議性政策、命令、預算,認為權力過大且有違憲之虞,並指出其過去提案立場與現今不同。
  • 認為目前政府交接運作順暢,新政府的要求幾乎都被接受,不需將條文訂得過於複雜,應建立憲政慣例。
  • 建議第8條第三款中「因董事屆期改選需要者」應修正為「因董監事屆期改選需要者」。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反對第8條第二款限制軍職人員任調,主張刪除此款,認為增加此款是治絲益棼。
  • 強調交接條例應為長治久安,不應以防弊心態過度立法,避免對卸任總統不尊重。
  • 認為總統依憲法提名是其職權,交接條例不應限縮現任總統的憲法職權,且實務上不太可能發生。
  • 對民進黨第9條版本中由總統當選人認定爭議性政策有疑慮,認為權力過大且不尊重現任總統。
  • 認為第9條第一項關於締約協議函送立法院是重複立法,諮詢總統當選人即可。
  • 對第9條第三項協商結果無法律效力提出質疑,認為其必要性有待商議。
  • 對第9條第四項預算按比例執行有疑慮,認為預算有其特殊性,不應平均分攤,可能影響防疫等重大事項。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第8條中將「總統」列為主詞的必要性,認為總統並無任用自己的情況,且政務官秘書長也不在此列。
  • 對軍職人員任調限制提出疑慮,認為若發生重要軍職出缺,不能補任恐有問題,建議應有「除有特殊情形外」的解釋空間。
  • 建議行政法人不應納入第8條第三款的規範範圍,因其為公法人,性質與社團、財團法人不同。
  • 認為民進黨團第9條中關於締約、預算編列及計畫核定等最終仍由立法院決定,不需過度限制。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肯定馬政府針對許多重大爭議政策所展現的善意,但強調制度的運作不應僅憑人的善意,應建立明確的法律規範。
  • 認為民進黨團第9條修正動議中,將爭議交給交接小組協商,法律強度已非常軟性,應堅持住。
  • 主張在制度設計上,應考慮當運作出現狀況時,法律架構下如何解決紛爭。

相關人員回應

宋餘俠 副秘書長 行政院

  • 說明行政法人與社團、財團法人性質不同,且其首長通常有任期,若納入第8條第三款恐有困擾。
  • 解釋第8條第三款中「負責人、經理人」與「董事、監事」的區別,認為監察人屬內部監督,不宜限制。
  • 說明經請教經濟部公司法主管機關,董監事屆期改選納入但書應可接受。
  • 說明國民黨黨團第9條是概括性條文,民進黨團則拆分四項,建議可將條約締結與協議、重大決策與預算分兩個層次處理。
  • 說明預算籌編有時程限制,若過度限制新增計畫核定及預算編製,恐影響行政部門正常運作及延續性計畫。
  • 說明總統交接期間,行政院已透過交接小組處理財政收支劃分、年金、組織改造等議題,提供資料並交換意見。

凃其梅 次長 銓敘部

  • 說明公務人員任用法並無任用無效的明文規定,但違反強制規定即為無效。

劉超凡 副處長 國防部

  • 說明國軍各階有五級職代,主官發生事情時有順位代理人,可因應緊急狀況。

郭素卿 處長 外交部

  • 說明憲政史上三次政黨輪替,卸任總統均未在選後特任派政務館長,已形成憲政慣例,可審酌是否需立法規定。
  • 說明駐外大使可特任或簡任,不一定是政務官,且自1月16日後未再調動人員,因外派需2、3個月準備時間。

許永議 專門委員 主計處公務預算處

  • 說明預算分配有其特殊性,並非所有預算皆可按月份比例平均分配,例如立法院會期、水電費、加班費等,皆有其高峰期或季節性,若強制平均分配,實務執行恐窒礙難行。

相關後續

  • 第八條修正通過。
  • 第九條保留,交由行政院和總統府與顧立雄委員確認條文後,下次會議再討論。
  • 時代力量黨團版本的第九條、第十三條都保留。
  • 第十條「現任總統連任時,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通過。
  • 第十一條施行細則保留。
  •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通過。
  • 第八條第三款中「因董事屆期改選需要者」修正為「因董監事屆期改選需要者」。
  • 委員會將擇期對今天保留及之前保留的部分繼續逐條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51601
卷/期/冊
105/16/1
發布日期
2016-04-20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