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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沒收新制審查:司法院與法務部歧見深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3-2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立法院內部組織與職權法規及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其中最核心的討論聚焦於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特別是第三人財產沒收新制的程序設計。司法院與法務部就沒收啟動方式、舉證程度、證據法則及判決書格式等關鍵議題存在顯著歧見,經過激烈辯論,多條爭議條文最終被保留,待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立法院組織法」等相關法規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十七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對多項涉及立法院內部組織、委員會運作、立法委員行為規範、程序委員會職權、議事規則及資訊公開等相關法規修正草案進行報告與詢答。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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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華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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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毓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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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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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為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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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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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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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陸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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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第五案至第十案、第十五案至第十七案、第二十四案至第三十案、第三十二案、第三十三案、第四十二案至第四十四案及第四十七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等案 (下午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會議繼續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委員李應元等、時代力量黨團、親民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及委員李俊俋等提出的多個「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版本。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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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 第 8 條修正通過。
  • 第 9 條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 9 條、第 13 條暫保留。
  • 第 10 條、第 12 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 本案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提出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進行大體討論及逐條審查,核心聚焦於沒收新制,特別是第三人財產沒收的程序設計、舉證責任、證據法則適用及判決書格式等議題。
  • 會中特別討論了新制與現行實務的銜接問題,以及如何保障第三人權益,並釐清沒收作為獨立法律效果的定位。

相關爭議

  • 沒收啟動方式:司法院主張法院應依職權宣告沒收,檢察官僅需「陳報」促請法院注意;法務部則堅持應賦予檢察官「聲請權」,並要求法院在主文中明確諭知准駁,以釐清權責並確保新制落實。
  • 舉證程度:司法院認為涉及違法行為部分應採嚴格證明,關聯性及財產金額範圍可採較低證明標準;法務部主張沒收非刑罰,應降低舉證程度,對不法事實及關聯性採「相當可信」證據即可,以利新制實質效用。
  • 證據法則適用:司法院版本排除交互詰問但保留傳聞法則,認為傳聞法則保障詰問權;法務部則主張應同時排除傳聞法則與交互詰問,以保持理論一貫性並提升證據調查便宜性,參考日本立法例。
  • 判決書格式:司法院認為沒收是附隨效果,駁回沒收聲請可在理由中敘明,不需在主文中諭知;法務部則堅持無論准駁均應在主文中諭知,以利檢察官上訴,避免究責問題。
  • 第三人訴訟地位與權利:委員質疑法務部將沒收定義為「對物訴訟」而非「對人」,但在聲請書中未要求記載第三人姓名,與其對第三人訴訟主體性保障的說法存在矛盾。
  • 免予沒收規定:委員顧立雄質疑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5 第 1 款「沒收已無實益」與刑法第 38 條之 2「過苛條款」重疊,且需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的設計可能導致法官不願引用。
  • 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 1:司法院建議將此條文回歸刑法,與刑法第 40 條單獨宣告沒收規定一併處理,以符合體例,但委員認為實務上難以回頭修正刑法,傾向直接在程序法中擴充。

立法委員發言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關於沒收啟動聲請權與判決主文記載的完整程序架構,認為其對刑事訴訟現行架構的逸脫可能導致實務操作困難。
  • 對於法務部提出的「相當可信」證據標準感到困惑,認為其混淆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與刑事訴訟的自由證明,並強調不法事實應採嚴格證明。
  • 對於「免予沒收」條款,質疑其與刑法過苛條款的區別,並擔憂需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的規定,可能導致法官不願引用。
  • 建議法務部若要採獨立的對物訴訟程序,應提出完整配套條文,並參考德國或日本的相關法制。
  • 認為傳聞法則不應完全排除,避免法官在證據認定上過於主觀或簡化,應保障第三人與被告同等的詰問權。
  • 建議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5 關於舉證責任的規定應刪除,回歸一般刑事訴訟法處理,避免重複或模糊。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認為法務部關於聲請或職權規範應在其他規定中處理,避免體例問題。
  • 質疑法務部要求無論沒收與否均在主文諭知,可能與現行被告沒收實務(僅有沒收才在主文諭知)產生矛盾,增加法官困擾。
  • 主張為保障第三人財產及訴訟權益,傳聞法則應仍適用於沒收程序,即使排除交互詰問。
  • 詢問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 1 未規範刑法第 38 條第 3 項的考量。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將沒收定義為「對物訴訟」,但在聲請書中卻未記載第三人姓名,與其對第三人訴訟主體性保障的說法存在矛盾。
  • 強調刑事訴訟法修法應補足特別法中對第三人沒收程序保障的不足,特別是關於不法財產證明、關聯性證明及傳聞證據排除等問題。
  • 認為刑法第 38 條之 2 第 2 項過苛條款不需經檢察官同意,而程序法第 455 條之 15 卻需同意,兩者在邏輯上可能存在問題。
  • 指出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5 關於舉證責任的規定在層次上混亂,應釐清聲請與判決時的證據要求及證明程度。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秘書長

  • 針對與行政院版不同之處,主張保全扣押配套可在沒收專編通過後再修正,現行條文已足夠。
  • 認為對第三人提起沒收不需檢察官聲請,法院應依職權進行,檢察官僅需「陳報」促請注意即可。
  • 指出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應享有緘默權,故行政院版增訂參與人具有證人適格規定是沒有必要的。
  • 認為行政院版排除傳聞法則的法理依據不妥適,沒收屬自由證明,但遽而排除傳聞法則有失率斷。
  • 強調行政院版關於駁回檢察官沒收聲請應以判決為之,不符實務運作且可能違反「一訴一判」原則。
  • 堅持檢察官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其違法行為部分屬嚴格證明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 反對行政院版增訂有罪判決確定後單獨宣告沒收,認為其與立法體例不符,形同不利益再審,並可能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 強調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設計需顧及實務運作,行政院版多處逸脫現行實務及理論。
  • 說明駁回檢察官對「剝奪第三人不法利得」聲請不需在主文諭知,因沒收具職權成分且非完全適用控訴原則。
  • 解釋德國法制中,沒收作為法律效果,其准駁的附隨性,與台灣目前對沒收的處理方式相符。

蔡彩貞 廳長

  • 反對行政院版增訂第 455 條之 38 將第三人沒收程序準用於被告,認為被告部分已有完備規範,且第三人程序設計特殊,不宜比附援引,恐造成法制混亂。
  • 說明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8 規定簡易程序、協商程序案件,若有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以保障第三人陳述意見權。
  • 解釋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5 規定免予沒收需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是基於訴訟經濟考量,減縮法律義務需控方同意,與刑法過苛條款目的不同。
  • 對於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 1 未涵蓋刑法第 38 條第 3 項的問題,建議應將此條文回歸刑法,與刑法第 40 條單獨宣告沒收規定一併處理,以符合新制體例。
  • 強調傳聞法則保障被告的詰問權,不應排除其適用於第三人沒收程序,即使詰問方式簡化,仍應保障證據可信度。
  • 說明德國沒收程序分為客觀程序(對物訴訟,即單獨宣告沒收)和主觀程序(沒收為判決一部分,有相對人),澄清並非所有沒收程序都獨立於本案。
  • 指出沒收雖為獨立法律效果,但仍是法律效果,當法院認定被告有犯罪行為,後端法律效果法官應依職權賦予。
  • 回顧司法院最初曾設計三軌制(第三人聲請參與、檢察官聲請、法院依職權命參與),後因法務部及學者意見,調整為現行版本,強調與現有刑事訴訟法體制相輔相成。

林輝煌 次長

  • 法務部堅持沒收啟動應採「聲請」而非「陳報」,因沒收新制已非從刑,具獨立法律效果,且繼受德國對物訴訟概念,應與其法制一致。
  • 強調若檢察官僅促使法院依職權行使,可能導致權責不清,使沒收新制難以落實,如同防逃機制爭議。
  • 主張沒收舉證程度應降低,不需與定罪採相同嚴格證明,可採自由證明或優勢證據,以利沒收新制達到實質效用。
  • 堅持排除傳聞法則與交互詰問,認為傳聞法則是以交互詰問為前提,兩者應一貫排除,並參考日本立法例。
  • 主張第 455 條之 19 應參考日本立法例,明確規定參與人可作為證人被調查,因現行法對第三人無明確規定。
  • 強調沒收新制應結構完整,避免仍須透過判例、實務運作來形成,以彰顯立法意義並符合人民對犯罪者不能保有犯罪所得的期待。
  • 解釋沒收的「對物訴訟」概念,對象是物而非人,聲請書不記載第三人姓名是基於此理。
  • 堅持無論准駁,沒收判決均應在主文顯現,以利檢察官上訴,避免判決既判力爭議及究責問題。
  • 指出我國刑事訴訟已轉向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應負起聲請及舉證責任,不應完全依賴法官職權。

余麗貞 副司長

  • 說明食安法第 49 條之 1 關於沒收的規定過於簡略,僅處理聽審權及救濟,缺乏完整的訴訟程序,是不得已的規定。
  • 指出其他特別法雖有「不問屬於第三人與否,應沒收」的規定,但缺乏程序法保障,導致學者認為沒收制度不完整。
  • 解釋刑法施行法第 10 條之 3 第 2 項「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指實體法部分,而非程序法。
  • 針對德國對物訴訟,表示其為獨立訴訟,但在程序上可合併,需再確認合併訴訟下是否仍需在主文諭知駁回。
  • 主張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9 乙案「不妨礙對參與人以證人身分進行之調查」是為避免第三人以準被告身分主張緘默權,進而拒絕就被告本案違法事實作證。
  • 強調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傳聞法則的制定是為保障反對詰問權,若排除交互詰問卻不排除傳聞法則,在實務上將造成混亂。
  • 主張排除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傳聞法則,可讓更多證據進入,由法官綜合判斷,有利於訴訟經濟。
  • 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5 聲請書記載事項,可將「舉證責任」或「相當可信」等文字刪除,回歸一般刑事訴訟法規定。

郭宏榮 組長

  • 指出本次爭議是院檢在食安法及刑法修正案後的第三次爭議,認為其牽涉到「任何人不可以因為犯罪而獲利」的政策問題,以及程序保障與訴訟經濟的平衡。
  • 歸納爭議點為沒收啟動程序、證據法則、判決書格式及判決確定後對被告本人的沒收等 5 大項,具體涉及 7 個條文的歧異,並牽扯到 8 個特別法。
  • 建議若委員難以形成共識,可考慮再辦公聽會聽取學者意見,以利凝聚共識。

相關後續

  • 刑事訴訟法第 3 條之 1、第 309 條、第七編之二編名、第 455 條之 12、第 455 條之 14、第 455 條之 16、第 455 條之 17、第 455 條之 18、第 455 條之 20、第 455 條之 21、第 455 條之 22、第 455 條之 24、第 455 條之 25、第 455 條之 28、第 455 條之 29、第 455 條之 30、第 455 條之 31、第 455 條之 32、第 455 條之 33、第 455 條之 34、第 455 條之 36 照案通過。
  • 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 1 照林為洲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並將司法院所提不同意見列入紀錄。
  •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7 條之 9 照行政院版通過。
  •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3 (含柯建銘等委員修正動議)、第 455 條之 15、第 455 條之 19、第 455 條之 23、第 455 條之 26、第 455 條之 27、第 455 條之 35、第 455 條之 37 等條文因爭議較大,暫予保留。
  •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8 待議事處研究後,再確定是否納入討論範圍。
  • 保留條文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51601
卷/期/冊
105/16/1
發布日期
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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