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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07條修正公聽會:兒童與身障死亡給付爭議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3-31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舉行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草案公聽會,聚焦於未滿15歲兒童及身心障礙者死亡保險給付問題。會議討論道德風險、同意權行使、天災定義、溯及既往原則及喪葬費用上限等爭議,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提出不同觀點。金管會承諾將綜合各方意見,儘速提出官方修法版本。

討論事項一

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針對因臺南震災引發的《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草案進行討論,核心議題為未滿15歲未成年人及身心障礙者死亡保險給付的限制,包括道德風險、同意權行使、天災定義及理賠範圍等面向。
  • 會議旨在探討如何在兼顧人道關懷與法律安定性、保險精算原則之間取得平衡,並檢討現行法規對弱勢群體可能造成的不必要限制。

相關爭議

  • 道德風險與保險目的:學者專家普遍擔憂開放未成年人死亡給付可能誘發道德風險,並質疑保險是否應承擔社會急難救助的功能。
  • 溯及既往原則:金管會及多數專家認為溯及既往不符精算原則,且保險公司未收取相關保費,不宜要求其賠付。
  • 天災定義與理賠範圍:委員提案希望排除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的道德風險,但學者及保險公會質疑「天災」、「重大公共災害」定義不明確,難以精算費率及實際理賠。
  • 未成年人同意權行使:學者指出未成年人無法有效行使同意權,且法定代理人代為同意存在親權行使衝突及利益衝突。
  • 死亡給付金額上限:委員希望提高給付上限以保障家庭,但學者建議應限於喪葬費用,以控制道德風險,並參考國際經驗。
  • 身心障礙者投保限制:身心障礙團體認為現行條文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的投保限制構成歧視,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且認定標準不明確。
  • 金管會立場與職責:主席質疑金管會未主動提出修法版本,僅被動回應,認為其有職權疏忽。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對保險法修正草案表示擔憂,認為需釐清兒童死亡保險的保險利益及同意權行使問題。
  • 指出即使限縮於天災事故,司法實務在判斷死亡原因及舉證責任分配上仍有困難,可能影響道德風險認定。
  • 要求金管會蒐集司法實務對保險事故爭議的見解、舉證責任分配及裁判趨勢,以供修法參考。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感謝學者專家意見,認為現行法令與社會需求有牴觸,但修法應周詳且具穩定性,不能輕易改變。
  • 以母親立場表示金錢無法彌補孩子死亡,並質疑為單一事件修法可能製造更多問題。
  • 支持透過國家機制和社會救助處理天災,而非倉促修法。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主張以喪葬費用為上限處理兒童死亡保險,並強調德國法穩定性及社會救助的重要性。
  • 呼籲修法應具備學術根據和數據支撐,避免倉促或民粹修法,以防過猶不及。
  • 認同團體保險因無道德風險可不經被保險人同意。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對身心障礙者及心智缺陷者為未來負責的努力表示感動,並質疑社會對其不了解而限制權益。
  • 指出金管會認定身心障礙者投保能力主要依據法院監護/輔助宣告及身心障礙手冊,但核保程序缺乏標準,可能導致歧視。
  • 認為若障礙者自行繳費投保,應被接受;且障礙者可能是家庭經濟支柱,僅喪葬費用保障不足,違反CRPD。
  • 質疑學者專家版本中身心障礙者與兒童喪葬費用上限差異的理由,以及學生意外險高保額是否存在類似道德風險。

相關人員回應

汪信君 國立臺灣大學商事法學中心教授

  • 認為兒童死亡保險目的非保障兒童利益,而是照顧遺族家屬,應從社會急難救助方向努力。
  • 質疑以天災限定給付範圍會使保險性質轉為傷害險,且難以界定天災,仍有道德風險。
  • 強調死亡保險存在同意權行使的親權衝突問題,且未成年人撤銷同意權功能缺失。
  • 建議主管機關應透過保險監理,重罰保險公司以病歷資料拒賠身障者保險金的行為。
  • 提醒應關切業務員向辨識能力有問題的身障者推銷不必要保險的問題。

劉宗榮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指出我國立法常因事件發生而倉促訂定新規定,欠缺全面性思考。
  • 歸納保險法105條與107條存在同意權行使、15歲以下投保範圍、15歲以上未滿20歲及精神障礙者保障不足等4大問題。
  • 建議修法應集中於落實被保險人同意權,並健全查核機制。
  • 主張應將「兒童」定義擴展為「未滿20歲者」的未成年人,並放寬保險金額限制,因為他們同樣擁有人權。
  • 建議在無道德風險情況下(如學生保險、團體保險、喪葬費用以下保額),可排除同意權要求。
  • 強調應將精神障礙與民法上的監護宣告掛勾,並明文禁止父母雙重代理為子女購買高額保險。

葉啟洲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強調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是保障生存家屬,兒童保險缺乏此社會功能,且未成年人難以妥適行使同意權。
  • 認為將給付原因縮小為天災,對管控道德風險效果有限,建議回歸保險金額控制,以喪葬費用為基礎。
  • 建議喪葬費用上限約為30萬元,不應連結遺產及贈與稅法,且不宜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訂定。
  • 指出德國法對未成年人及精神障礙者的保險處理更為細膩周延,且不准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同意超過喪葬費用數額的保險。
  • 澄清現行107條第3項的限制應以民法監護宣告程度為要件,婉琳等案例不符要件,但建議將監護宣告明訂為要件以減少實務爭議。
  • 強調死亡保險不急於一時,儲蓄、醫療等險種不受限制,應防止極少數不良動機利用保險謀害弱勢。

張士傑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 同意法律見解,但指出「重大公共災害」及「不可抗力因素」定義不明確,難以精算費率及理賠。
  • 認為「天災」定義相對明確,立法技術上較可行,但「重大」用語務必寫清楚。
  • 強調溯及既往不符精算原則,因未繳交保費。
  • 同意喪葬費用應訂定上限以抑制道德風險,但傾向授權主管機關依照實際考量因素訂定,保留彈性。
  • 認為現行條文對喪葬費用規定明確,無修改必要,且對身心障礙者的考量亦無修改必要。

羅俊瑋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 認為將天災、重大公共災害納入理賠範圍可能導致事故發生時難以定義及探尋死因,產生爭議。
  • 提出美國Jumping Juvenile Policies模式,限制15歲以下保險金額上限,並逐年增加給付比例,以降低誘發殺人動機。
  • 主張早點投保可降低保費負擔,並避免因事故發生後被拒保的問題。
  • 強調主管機關應嚴格監理業者核保程序,並對不當理賠施予嚴厲處罰。
  • 關注往生互助會可能成為保險法控管之外的問題溫床,呼籲修法應整體考慮相關問題。

李志峰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 質疑兒童是否理解死亡給付的意義,擔憂若死亡給付超過喪葬費,可能誘發謀財害命的道德風險。
  • 認為若要開放兒童保險,應僅限於喪葬費用部分,以支應必要支出。
  • 參考美國紐約州立法例,14.5歲以下者原則上不能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若為死亡給付頂多限額5萬美金。
  • 建議喪葬費用應考量我國生活水平,不應連結遺產與贈與稅法,可授權主管機關調整,但需立法院監督以避免過高額度。

劉邦寧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特約研究員

  • 認為天然災害定義若能界定清楚,商業保險公司可配合,且若公司財務健全願融通理賠,是嘉惠保戶的雙贏。
  • 指出溯及既往完全不符合精算原則,但已有保險公司因財力允許對臺南地震做出給付。
  • 贊成讓兒女有同意權,可作為保險教育的學習經驗。
  • 認為目前國內喪葬費用水準符合國際標準,且勞保等有遺屬津貼,死亡保險所需喪葬費用已足夠。
  • 指出現行107條第3項對身心障礙者投保的限制,實務上在告知部分有努力空間,涉及個人隱私。
  • 強調保險教育應讓下一代了解保險功能與意義,而非僅考慮金額。

滕西華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秘書長

  • 指出我國已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公約明確禁止醫療保險及人身壽險對特定障礙人口的歧視。
  • 強調精神障礙人口數量龐大且多數有工作,是家庭經濟來源之一,不應受不必要限制。
  • 質疑對身心障礙者不簽約或履約豁免,缺乏其死亡風險較高之證據,且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及國內相關法律。
  • 認為現行法107條第3項以「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來限制,恐與民法監護宣告脫鉤,且易產生人權疑慮與適用爭議。
  • 主張107條第3項的「餘毒」影響傷害保險理賠,應予修正。

陳誠亮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理事長

  • 反對因個案而倉促修法,但若開放15歲以下天災死亡理賠,身心障礙者反而不在此限則有歧視之嫌。
  • 認為過去對道德風險的顧慮多停留在推論層次,缺乏事實依據,且夫妻、兄弟交惡的道德風險可能更高。
  • 主張若保險公司事先告知並承保,則契約成立一、二年後應生效,不應在未來死亡時又不予理賠,此為保險公司一方的道德風險。
  • 指出「心智缺陷」與「欠缺」或「不能」有顯著差距,現行法不分青紅皂白地限制所有心智障礙者理賠過於草率。
  • 強調許多心智障礙者有工作收入,甚至為家庭經濟來源,應開放讓他們獲得適當保障。
  • 認為99年修法將心神喪失改為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導致從專業鑑定轉為身分認定,可能造成爭議。

莊桂香 作家

  • 以自身精障病人與護理老師的雙重身份發言,質疑1990年復訂精障病人不理賠條文的理由。
  • 指出臺灣精神醫學進步,民間團體積極推動反歧視、反污名運動,政府不應開倒車。
  • 以自身經驗為例,即使診斷為躁鬱症,仍能正常工作並成為家庭經濟來源,且未復發。
  • 擔憂若不修法,已繳保費恐泡湯,未來理賠會非常少。
  • 呼籲為弱勢團體請命,爭取國民應有的權益。

傅佳琍 財團法人新竹市天主教仁愛社會福利基金會督導

  • 表示保險已是現代人普遍保障,心智障礙者也有許多人外出工作並有保險規劃。
  • 邀請王婉琳代表現身說法,分享心智障礙者在社會中努力生活並規劃保險的經驗。

王婉琳 財團法人新竹市天主教仁愛社會福利基金會代表

  • 分享自己努力工作、獨立生活並購買儲蓄險和意外險的經驗,強調繳了保費應有應得保障。
  • 主張心智障礙者應與一般人擁有一樣的權益,並呼籲給予更多表達機會。
  • 不贊成保險法107條對心智障礙者的規定,認為這項條文讓她感覺不公平、被歧視。

相關後續

  • 金管會應依照黃國昌委員要求,準備司法實務對保險事故爭議的見解、舉證責任分配及裁判趨勢等相關資料,並於2週內提供。
  • 金管會將向主委報告,儘速提出金管會版本的修正草案,並逐一與提出版本的委員及與會專家學者請益。
  • 委員會將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8條規定,於公聽會結束後10日內,依出席者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參考。
  • 若有其他書面意見或相關資料,亦請儘速提供,將一併納入公聽會報告中。

原始資料

公報
1051601
卷/期/冊
105/16/1
發布日期
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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