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席審查不當黨產條例草案:聚焦定義、追討與轉型正義
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3-30
LawTrace 法律歷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立法院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多項「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會議核心議題涵蓋不當黨產的定義、附隨組織的認定、原住民族土地歸還、國家資產追討成效,以及國民黨黨產脫產疑慮。立法委員們提出多起具體案例質詢,行政部門則就法源依據、追查進度及執行困難進行回應。會議決議詢答未畢,將另定期繼續會議並舉行公聽會。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及相關政黨財產處理條例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多個版本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進行審查,核心議題在於界定何為不當黨產、如何清查與追討,以及政黨附隨組織的認定與其資產處理。
- 討論內容涵蓋國民黨過去取得國家資產的爭議、原住民族土地被佔用問題、特定附隨組織(如中華救助總會、軍人之友社)的資產來源與運用,並探討現行法規追討不當黨產的困境與轉型正義的落實。
相關爭議
- 不當黨產的定義與範圍:行政部門對「不當」的定義謹慎,傾向由個案查明,而多數委員認為應明確界定為從國家或人民手中不當取得的財產。
- 附隨組織的認定:內政部表示附隨組織定義困難,需法律明確規範,而委員則認為財政部曾有協商處理原則,應有認定標準。
- 追溯時效與法律不溯及既往:有委員質疑法律溯及既往的合憲性,及是否會影響善意第三人權益,但多數委員認為應基於轉型正義精神制定特別法處理。
- 國家資產追討成效:財政部承認過去協商處理原則成效不彰,多數資產已移轉或訴訟敗訴,委員質疑政府追討不力,且國民黨持續脫產。
- 特定案例的合法性爭議:例如台東大武鄉原住民族土地的「贈與」、苗栗南庄鄉土地的「囑託登記」與「買賣」,以及台東卑南鄉土地的「繼承」給國民黨,其合法性受到質疑。
- 中華救助總會與軍人之友社資產運用:委員質疑中華救助總會無償佔用精華地段並高價經營幼兒園,以及軍人之友社資產龐大但勞軍支出極少,偏離成立宗旨,且開放非軍人使用。
- 政府處理黨產的態度:委員批評行政部門在520政黨輪替前對黨產清查與追討缺乏積極作為,有「數饅頭」之嫌。
立法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提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強調吹哨者保護、資訊揭露免責、受害者權利回復、資訊公開及調查程序公證保障,以落實轉型正義。
- 要求財政部清查原住民族地區所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土地,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報告。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建議主席為內湖殺童案默哀1分鐘,並質詢內政部長關於精神病患、毒品犯罪及治安高風險對策。
- 質疑「不當」一詞的不確定性,認為應循司法途徑解決黨產爭議,而非設立行政委員會。
- 呼籲制定「不當國有財產處理條例」,要求政府在金門無法證明合法來源的土地應歸還百姓,以落實轉型正義。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黨持有的66筆原住民族土地來源,包括台東大武鄉土地無原所有權人卻被「贈與」、苗栗南庄鄉土地經「囑託登記」後轉售,以及台東卑南鄉土地透過「繼承」移轉給國民黨的合法性。
- 指出行政院曾決議逾期申請承購國有房地或租約到期者原則不再續約,質疑為何十幾筆原住民保留地仍續租給國民黨。
- 主張未來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須納入原住民族為當然成員,並要求國民黨歸還原住民族土地,原民會應要求拆屋還地。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2004年「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協商處理原則」的成效,指出國民黨曾承諾歸還的戲院等資產最終因訴訟敗訴而未能討回。
- 批評最高法院以「訓政時期」程序合法為由判國產署敗訴,導致國家資產無法追回。
- 強調若無特別立法,難以回復被國民黨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的國家資產,呼籲財政部支持特別立法追討。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長對於「不當黨產」定義的模糊態度,以及國民黨一面宣稱黨產透明化卻又積極拋售資產的行為。
- 指出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下的「黨產處理專案小組」已停止運作,且行政院長對重啟追查黨產的態度消極。
- 引用媒體報導,質疑國民黨黨產在短時間內大幅縮水,以及劉泰英、李新、蔡正元等人對國民黨資產處置的質疑,要求內政部應積極追查。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重申「不當黨產」是指沒有付出合理代價從國家或人民手中取得的財產,並質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不敢為國家資產講公道話。
- 質疑國民黨宣稱歸還的黨產與國產署清查結果存在極大落差,並以齊魯兵工廠土地為例,指出其從省營事業轉移至政黨的過程疑點重重,且價金流向不明。
- 批評國民黨死抱黨產不放,導致黨產被個人上下其手而歸零,呼籲國民黨應主動歸還黨產,以重建形象。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聚焦中華救助總會(前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佔用台北市信義區精華土地,質疑其無償借用多年,且長期變相經營高級幼兒園獲利,影響都市發展與社會公平正義。
- 要求國產署徹底釐清救總土地的歷史沿革與使用狀況,並強調不當黨產問題並非針對性,而是涉及黨國不分的歷史遺緒。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呼籲政府加強管理染毒和酗酒者,並檢討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以有效勒戒真正需要的人。
- 強調原住民族土地被充公為國有,是比黨產更嚴重的問題,應優先處理原住民族土地的返還,例如台東志航基地旁被撥給大陳義胞的土地。
- 批評國產署在原住民族土地爭議未解決前,仍將其移撥給其他政府機關,建議政府應停止放租或移撥與原住民傳統領域重疊的土地。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主張政黨財產規範應一體適用所有政黨,且應具備溯及既往與將來性,不應預設立場只針對特定政黨。
- 質疑解嚴後政黨輪替時期,若有財團將錢直接送至總統府或官邸,並進入政黨運用,是否也應納入不當黨產範圍。
- 建議將不當政治獻金納入不當黨產規範,並質疑政黨附隨組織(如教育基金會)定義困難,其人事與財務受政黨控制卻不受內政部管轄的問題。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指出財政部資料顯示國民黨歸還國有資產比率極低,高達75%已移轉第三人,21%仍在國民黨使用,對此表示憂心。
- 揭露中央投資公司、裕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黨營事業正在出售的土地並未列入財政部國產署的清冊中,要求財政部重新檢視清查。
- 要求內政部恢復網站上國民黨黨產的公開資訊,並針對內政委員會決議的黨產註記部分,要求加速執行,尤其針對中國國民黨名下財產的註記。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過去長期「以黨領政」導致黨國不分,呼籲坦蕩面對不當黨產處理,應比照東德合併後黨產歸公的思維。
- 列舉救國團、婦聯會、軍友社、縣市黨部、民眾服務站、中廣公司、中影公司等為不當黨產的典型例子,指出其資產來源多為政府無償提供、編列預算興建或接收日產。
- 要求內政部積極蒐集婦聯會、軍友社等附隨組織的財產資料,並呼籲政府應保全國家債權,防堵國民黨持續脫產。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明確區分政黨法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後者旨在處理民國34年以來因黨國不分而將國家財產轉為黨產的問題。
- 批評財政部雖曾有「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之協商處理原則」,卻對附隨組織定義模糊,導致8年來附隨組織持續脫產。
- 質疑國民黨以「作價轉帳」、「編列預算」、「轉帳撥用」等方式取得國家資產,實質上並未支付對價,這些仍應視為國家財產,要求內政部與國產署提出附隨組織的認定標準,並限期提供婦聯會完整財報。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軍人之友社資產高達18億元,但每年勞軍支出不到1,000萬元,與其成立宗旨不符,且其前身為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成立的青年會,資金來源與政府捐助有關。
- 指出軍人之友社與國軍英雄館等單位以低租金佔用國家資源,卻開放軍公教甚至一般民眾入住或用餐,已名存實亡,淪為「掛羊頭賣狗肉」的營業行為。
- 要求內政部與國防部提供軍人之友社從民國40年至今的所有財報,並強調若能證明為政府出資成立,應收歸國有,由國家經營。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國民黨黨產在一年內縮水近90億元,質疑其資金流向,並要求公布細項清冊。
- 強調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重點在於「不當黨產」範圍的清楚界定,不應由國民黨單方認定。
- 關切國民黨在總統大選前加速出脫黨產的行為,認為多數交易對象為與國民黨關係密切的財團,未來可能被認定買賣無效,並建議設「人頭戶自白換取緩訴」空間。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內政部為何馬政府時期未見查察黨產進度,呼籲政治團體應全面透明化財產來源。
- 建議設置獨立委員會調查黨產,以確保公正客觀,並要求清查國民黨過去取得國家財產或市場買賣的合法性。
- 主張黨產問題因事涉威權統治長達50年以上,現有法律難以解決,應制定特別法追溯適用,以符合社會公益和轉型正義。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黨產處理的複雜性,擔憂民進黨若無充分準備可能陷入政治困局。
- 要求釐清黨產合法、不合法與不當的界定標準,並詢問舉證責任歸屬、法律時效及善意第三人等問題。
- 擔憂特別法溯及既往可能違憲,且調查委員會恐面臨蒐證不易、公信力不足及淪為朝野角力場域等挑戰。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強調清查國民黨不當黨產是落實轉型正義和憲政精神的必要之舉,因國民黨長期黨國不分,導致國庫通黨庫。
- 要求明確定義政黨附隨組織,並清查其獲得的利益,避免切割後淪為政黨小金庫。
- 主張制定特別法清查不當黨產有其必要性,並引用監察院和民進黨執政時期的調查數據,指出國民黨從國家掠奪的資產遠超預期。
- 認為相關版本並非個案立法,而是為實現實質平等,並建議設置專責、專業、獨立機關處理黨產問題,而非交由監察院。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財政部和內政部對不當黨產的標準判定過於寬鬆,不利於新政府後續追討。
- 要求提供國民黨不當黨產的清查進度、具體數據及資料。
- 關切國民黨脫產或善意第三人收購土地等疑慮,要求政府提出具體作為,避免利用政策空窗期規避法律規範,並建議不當取得財產應還財於民,由公正第三方判定。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國民黨黨營事業中央投資公司標售新北市中和區「齊魯兵工廠」土地案,應列入不當黨產檢討項目。
- 指出該土地抵押權塗銷原因為「拋棄」而非「清償」,質疑其並未還錢;且買賣價格以工廠資產負債計價,而非市價,有賤賣之嫌。
- 認為在當時政治氛圍下,省政府難以拒絕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作保,應將此類土地列為不當黨產。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在國民政府來台後被強行收歸國有,後又轉手給政黨、私人或財團,導致原住民在取回土地時面臨重重阻礙,是對原住民族的二度傷害。
- 建請財政部清查原住民族地區所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土地,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同意不當財產應適度處理,並歸還原所有權人,但強調「當」或「不當」需就個案查明。
- 表示提高扣除額上限會造成稅損,稽徵程序簡化方案已在研議。
- 對於隨機殺人案,指示衛福部加強疑似精神病患強制送醫及與社政、治安單位聯繫,短期內加強巡邏密度及校園安全防護。
- 認為三、四級毒品氾濫且年輕化,會導致治安問題,但提高刑罰有爭議,主政機關為法務部。
- 個人主張可有限度限縮死刑範圍,但不完全廢死,肯定死刑的嚇阻作用。
- 認為「不當」具不確定性,傾向循司法途徑解決黨產爭議,而非行政機關設立特別委員會。
- 同意法律適用應具普遍性,適用所有政黨,且不排除將來政黨也可能出現類似情況。
- 對於委員質疑的劉泰英、李新、蔡正元等對黨產處置的發言,表示不了解契約內容或個案,因政黨自主範圍內事務內政部不干涉。
- 澄清內政部僅負責政黨會計報表備查,無明細資料,對附隨組織定義困難,需明確定義才能認定並註記,但登記為中國國民黨名下的財產可註記。
- 承諾會加強對吸毒人口的掌握,防止其犯案或再犯,並會同衛福部做好相關工作。
- 同意從國家取得的不當財產,即使變為私人或社團法人所有,也應適當處理。
- 承諾盡力調閱軍人之友社從民國40年至今的所有財報,並尋找其成立最重要的核准公文。
- 表示會催促婦聯會提供完整資料,但對其約束力不強,無法預計何時能提供完整資料。
邊子樹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署長
- 表示金門土地爭議可依離島建設條例處理,對於委員提出的「不當國有財產處理條例」表示尊重。
- 回應原住民族土地爭議,表示會與原民會釐清並研究處理方式,但移撥公用土地若無替代地點難以移轉。
- 說明2004年行政院依監察院報告訂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協商處理原則」,以清理國民黨不當黨產。
- 承認過去協商處理困難,部分資產已被徵收或移轉第三人,訴訟追討戲院案敗訴確定,法院認定訓政時期程序合法。
- 表示「黨產處理專案小組」已於2009年停止運作,並解釋財政部網站移除黨產資訊是因立法院預算凍結要求。
- 承諾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通過,國產署將配合處理,並會帶回核對委員提出的未列入清冊的國民黨資產,事後書面說明漏列原因。
- 說明「轉帳撥用」、「作價轉帳」等名詞是當時政府處理方式,對其定義不甚清楚,但確認清查目的為追回原屬國有財產。
- 澄清許志雄政務委員召開會議的決議是針對救國團承租國有土地,非私人產權爭議,且該決議已規範為出租國民黨附隨組織土地。
陳杰宗 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
- 說明「囑託登記」是指政府機關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並承諾提供苗栗南庄鄉土地當年囑託登記的機關與首長公文。
- 推斷台東卑南鄉土地「繼承」給國民黨的登記原因可能記載錯誤,應為「遺贈」,需詳細查明。
- 說明中華救助總會土地是民國49年內政部奉行政院核定借給救總,民國64年內政部承受撥用後再租借給救總,但需查證是否收取租金。
郭全慶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專門委員
- 表示獄政問題非法律事務司業務範圍。
鄭式偉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綜合處上校
- 說明國軍英雄館公務員入住需實際參與國防事務,陸客不得入住,否則違反規定,但未指出具體法律依據。
相關後續
- 詢答未畢,將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詢答。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上次會議有宣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案在詢答結束之後,會進一步舉行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與列席官員發表意見,以提供本委員會審查之參考。
- 公聽會舉行之後,將再另定期繼續審查相關條文。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1701
- 卷/期/冊
- 105/17/1
- 發布日期
- 2016-04-2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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