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集會遊行法、隨機殺人事件及多項法案
LawTrace 法律歷程:殯葬管理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服制條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針對「隨機殺人事件處理及預防對策」進行專題報告與廣泛質詢,並審查「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及「廢止集會遊行法」等案,部分條文獲初步共識。會議亦處理多項臨時提案,包括土壤液化、警政蒐證、以及查緝非法外勞等議題。另有多項法案如「殯葬管理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完成審查,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則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邀請內政部部長陳威仁就「土壤液化防治與公私有建築物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其配套措施」提出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及相關臨時提案主要關注政府公開土壤液化潛勢圖後,民眾對居住安全的疑慮,以及如何規劃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措施、資訊公開與相關補助機制。
- 討論聚焦於如何保障民眾居住安全、強化災害防救能力,並針對高風險區域的建築物提供全面的檢測、補強、融資及專業輔導。
相關爭議
- 苗栗縣與花蓮縣社會住宅補助優先性:陳超明委員提案要求在社會住宅及青年住宅補助時,應納入土壤液化因素,並優先考慮苗栗縣、花蓮縣等非六都示範縣市,但此案決議為另定期處理。
- 「軟腳蝦」建築物清查與公布範圍:賴瑞隆委員提案要求內政部於1個月內清查並公布全台「軟腳蝦」建築物;決議修正為內政部於2週內邀請地方政府研商將其列為優先辦理耐震安檢對象,顯示對清查範圍與權責的考量。
- 工業區、交通設施風險評估報告性質:黃昭順委員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提出「工業區」及「交通設施」地震高危險區土壤液化風險評估「專案報告」;決議修正為「內政部協調經濟部/交通部」提出「書面報告」,反映對報告層級與協調單位的調整。
- 土壤液化潛勢圖差異性:黃昭順委員提案指出台灣科技大學與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公布的台北市土壤液化潛能圖存在巨大差異,要求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再次檢測或說明原因;決議修正為由「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負責處理,釐清權責歸屬。
立法委員發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營建署補助興建社會住宅及青年住宅時,應納入土壤液化因素,並以苗栗縣、花蓮縣為優先非六都示範縣市。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會同地方政府於1個月內清查並公布全台「軟腳蝦」建築物,並盡速協助相關補強措施。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建請內政部營建署於1個月內研議建置「房屋健檢資訊網」,整合土壤液化潛勢區查詢系統及相關申請資訊,落實資訊公開化。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建議針對土壤液化高風險地區建築物,應編列預算提供經費補助、協調金融機構融資貸款、邀請專業技師公會輔導,並由相關主管機關建立單一服務窗口。
- 要求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針對各地「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等工業區域,於1個月內提出「工業區地震高危險區土壤液化風險評估專案報告」並公開上網。
- 要求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針對「高鐵沿線、台鐵沿線、捷運設施」等重大交通建設,於1個月內提出「交通設施地震高危險區土壤液化風險評估專案報告」並上網公開。
- 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針對台灣科技大學與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公布的土壤液化潛能圖差異進行再次檢測或說明原因,以確保民眾資訊正確性。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陳超明委員等提案要求補助興建社會住宅及青年住宅納入土壤液化因素並優先苗栗、花蓮案,另定期處理。
- 賴瑞隆委員等提案清查「軟腳蝦」建築物案,修正為「爰要求內政部於2週內邀請地方政府研商將『軟腳蝦』建築物列為優先辦理耐震安檢對象」後通過。
- 林麗蟬委員等提案建置「房屋健檢資訊網」案,照案通過。
- 黃昭順委員等提案要求建立土壤液化高風險區建築物補強融資及單一服務窗口案,修正為「相關主管機關應同時指定單一服務窗口」後通過。
- 黃昭順委員等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提出「工業區地震高危險區土壤液化風險評估專案報告」案,修正為「內政部協調經濟部」及「書面報告」後通過。
- 黃昭順委員等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提出「交通設施地震高危險區土壤液化風險評估專案報告」案,修正為「內政部協調交通部」及「書面報告」後通過。
- 黃昭順委員等提案要求針對兩份土壤液化潛能圖差異進行檢測或說明原因案,修正為由「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負責後通過。
討論事項二
邀請內政部部長陳威仁就「隨機殺人事件處理及預防對策」提出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及質詢主要聚焦近期隨機殺人事件(如內湖女童案、捷運員警及清潔隊員遭砍傷案)的偵辦、應變處置及預防策略,探討如何強化社會安全網、防制毒品氾濫、提升校園安全及精神病患的追蹤管理。
- 深入討論了隨機殺人案的成因、政府各部門(警政、衛福、教育、法務)在預防與處置上的角色與責任,以及死刑、鞭刑等刑罰的嚇阻作用,並檢視現行機制(如通報聯繫、家戶訪查、警力配置)的不足與精進空間。
相關爭議
- 隨機殺人事件成因與預防難度:部長陳威仁認為隨機殺人事件因其「隨機性」而難以防範,涉及精神異常、人格異常及社會安全網問題;多位委員則強調應從毒品氾濫、社工體系、社會邊緣人、精神疾病配套及社會階級流動等根本問題著手,而非僅限於警政防堵。
- 警政署對嫌犯精神狀況的定調:陳怡潔委員質疑台北市刑事警察大隊在案件初期即定調內湖女童案嫌犯為精神病患,認為此舉不適切且有為嫌犯脫罪之嫌;警政署長陳國恩承認此舉不夠專業,並承諾將檢討與改進。
- 嚴刑峻罰與死刑存廢:黃昭順委員與莊瑞雄委員就新加坡鞭刑制度及死刑嚇阻作用提出質詢,警政署長陳國恩認為嚴刑峻罰有嚇阻作用且符合民意,但內政部部長陳威仁與法務部則認為死刑並非萬靈丹,且不符合民主潮流,反對唯一死刑。
- 社會安全網的建構與執行:多位委員質疑政府現行「社會安全網」名存實亡,通報機制不夠落實,特別是針對未列管的精神病患及毒品人口。衛福部坦承公衛護士人力不足以應付龐大的訪視需求,警政單位也因人力及法規限制難以全面掌握。
- 警力不足與勤務繁重:徐榛蔚委員、賴瑞隆委員等指出警力長期不足(缺額約8,000人),勤務又不斷增加,導致警察過勞。內政部表示將擴大招訓並簡化協勤項目,預計5年內補足人力,但委員仍質疑短期內如何解決。
- K他命毒品分級與罰則:趙天麟委員質詢K他命是否應從第3級毒品提升為第2級,警政署傾向支持以增加嚇阻作用,但法務部與衛福部則考量成癮性與監獄超收問題持保留態度。委員建議未來應提高第3級毒品罰則,以增強約束力。
- 跨部會合作與主責單位:多位委員質疑各部會(內政、衛福、教育、法務)在處理隨機殺人事件時各自為政,缺乏有效整合與主責單位。內政部部長表示短期治安由內政部負責,中長期制度問題由衛福部主政,並由行政院副院長召集跨部會研議,但委員認為應立即建立整合性計畫。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對隨機殺人事件頻傳,要求政府給予人民安全回家的路,並關注判決結果與民意落差。
- 質詢新加坡鞭刑制度對毒癮、精神官能症的適用性,並批評法務部對此缺乏研究與警政署毒品防制經費不足。
- 質疑柯文哲市長「接送學童是弱國表現」及「里長抓怪人」的說法,強調政府應建立防護網。
- 要求法務部思考突破性法令以遏止重大犯罪,並呼籲法院速審速決重大刑案。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認為內政部提出的隨機殺人事件專題報告流於形式,質疑措施落實程度及報告的實質效益。
- 建議政府應特別關注內湖殺童案受害者家屬的身心狀態,提供妥善照顧。
- 批評警政署提高見警率的措施缺乏全國統一標準,且可能無法長期持續,要求警政署提出具體警力增加規劃。
- 質疑法務部對鄭捷案犯罪預防研究報告的進度緩慢,並認為單靠嚴刑峻罰無法解決隨機殺人問題,應整合教育、家庭、醫療、社政等多元面向。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質疑近期多起砍人事件是否具模仿效應,並詢問嫌犯動機(如捷運砍警案嫌犯因不滿主管為退休警察、清潔隊員案嫌犯為保護蟑螂)。
- 關切捷運員警遇襲時的用槍時機與自我保護方式,並建議修正宣導內容。
- 要求警政署對警察進行心理輔導,並關注毒品治安人口罹患愛滋病比例對基層員警執勤安全的影響,要求提供妥善防範措施。
- 肯定彰化縣教育處在學校周圍放置電子廣告板宣導防範措施,並期望警方能全力協助。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強烈批評台北市刑大在內湖女童案第一時間定調嫌犯為精神病患,認為其不具專業判斷能力,且有為嫌犯脫罪之嫌,要求市刑大公開道歉並檢討。
- 質疑隨機殺人事件是否可預防,並要求警政署加強校園安全巡邏密度,提出具體作為報告。
- 質疑柯文哲市長「里長多辦活動抓怪人」的說法,認為不切實際且高度存疑。
- 支持將有毒癮、酒癮及精神疾病者視為病人而非犯人,並贊成修正《精神衛生法》以強化強制就醫及列管標準,呼籲各部會統整系統,積極作為。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死刑執行並未必然減少隨機殺人事件,認為問題核心在於社會安全網的破洞,而非死刑或鞭刑。
- 反對法務部提出唯一死刑的修法方向,認為不符民主潮流且剝奪法官裁判空間。
- 質疑內政部報告中「強化衛生、社政、警政通報聯繫機制」及「落實毒品治安人口查訪」等措施流於「作文比賽」,因相關法規已存在,問題在於執行面未落實。
- 建議政府應具體提出針對未在列管名單中的高風險精神病患及毒品吸食者的處理方案,以彌補社會安全網的漏洞。
- 引用電影《蝙蝠俠對超人》情節,強調一個人的生死不應由個人判斷,並呼籲社會應冷靜討論問題,而非僅加重刑責。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對隨機殺人事件頻傳導致社會不安表示痛心,質疑治安狀況是否能讓國人放心。
- 關切吸毒犯行蹤追蹤與社區居民知的權利,強調在人權與社會安全間取得平衡,並要求加強對治安顧慮人口的掌控。
- 指出警力長期不足且勤務繁重,要求內政部擴大招訓、簡化協勤項目,並關懷警務人員過勞問題,確保超勤津貼與健康防護。
- 建議警政署應鼓勵與支持協勤民力(義警、民防、巡守隊)加強校園安全巡邏,並針對校園毒品問題與教育部合作,以活潑多元方式加強宣導。
- 質疑18歲以下學生驗尿需家長同意的機制,建議改為除非家長不同意才不驗,以提高普及率。
- 關切環保多元葬政策推動,特別是花蓮地區納骨塔量不足及特殊部落(奇美部落)的土葬需求,要求內政部持續提供經費補助與協助。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肯定警政署在毒品查緝上的積極作為,但指出整體毒品防制狀況仍嚴峻,特別是第2級毒品增長快速及青少年吸毒問題。
- 要求內政部與警政署持續加強毒品查緝,並針對青少年吸毒問題提出更有效的積極作為,特別是新興毒品的掃蕩。
- 關切都會區毒品問題較嚴重的原因,並建議警政署與各地方政府溝通,推廣高雄市社區輔助警察制度,以舒緩警力不足及警察過勞問題。
- 建議內政部與警政署繼續推動《保全法》立法,讓保全處理不涉及公權力的業務,減輕警察勤務。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詢問內政部預防隨機殺人事件機制的困難點,認為主要在於難以掌握事件發生的隨機性。
- 指出隨機殺人嫌犯多為社會邊緣人,要求警政單位加強掌握、訪視、追蹤這些個案,並與村里長多做連結,轉介給社政單位。
- 質疑內政部報告中「強化衛生、社政、警政通報聯繫機制」的模糊性,要求具體說明如何強化此連結制度。
- 呼籲各部會共同承擔隨機殺人事件的防制責任,而非僅歸咎於警察,強調預防勝於治療,並期望行政院提出的跨部會方案能有效落實。
- 肯定內湖女童媽媽的冷靜與智慧,呼籲社會從家庭、教育根本解決問題,而非互相指責。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在隨機殺人事件專案報告中列席層級過低,顯示對問題重視不足。
- 指出台灣隨機殺人案件研究不足,建議借鏡日本經驗,分析成因(境遇不滿、尋死、逃避現實、殺人成癮)及高危險群特徵(社會關係薄弱、孤立)。
- 批評見警率無法根本遏阻隨機殺人,問題在於社會孤立與偏差思考,呼籲衛福部應重視安置社會邊緣人與精神患者。
- 要求衛福部立即開始統計高危險族群人數,作為未來設置安置機構的參考,並強調應處理家庭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
- 呼籲各部會應跨部會合作,找出高危險族群、犯案地點、對象,分析防範策略,並制定政策。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對內湖殺童案感到沈痛,並肯定受害女童母親冷靜面對問題的態度,呼籲社會應藉此機會深思與處理問題。
- 釐清鄭捷案及嘉義醃頭案嫌犯精神鑑定結果皆為正常,指出隨機殺人成因複雜,不應簡單歸結為精神疾病。
- 質疑政府各環節(毒品嫌犯管理、家暴中心功能、社福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就業輔導)在嫌犯過去經歷中均未發揮作用,導致悲劇發生。
- 批評內政部報告與過去雷同,僅處理枝微末節,無法真正解決問題,認為見警率僅短期有效,無助於根本防範。
- 呼籲社會應共同面對社會安全防護網的建立,避免情緒化反應或隨意提案,強調應學習受害家屬的冷靜態度。
- 強調應整合各部會資源與資訊,針對高風險族群進行長期追蹤與協助,而非將精神病患污名化。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肯定內政部與衛福部研擬防制毒品使用人口犯罪率高的作為,但要求進一步討論K他命毒品分級問題。
- 詢問K他命由第3級毒品提升為第2級的政府態度,警政署傾向支持以強化嚇阻,法務部則考量成癮性與監獄超收問題。
- 批評將監獄人滿為患作為不提升毒品分級的理由是本末倒置,認為應先解決監獄問題。
- 指出校園K他命氾濫,藥頭誤導學生K他命不成癮且無刑責,建議修法增加第3級毒品罰則,以增強約束力。
- 關切警力不足與勤務繁重問題,呼籲內政部與警政署應為基層警員請命,加速補足警力缺額,並考慮推廣高雄市社區輔助警察制度以分擔勤務。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對隨機殺人事件感到恐懼,並引用內政部施政目標,質疑內政部是否正朝「生活安全」目標邁進。
- 詢問部長與署長對殺童案的反省,部長認為是精神異常、人格異常及社會安全網問題,署長則強調警察維護治安的使命。
- 指出歷次隨機殺人事件報告內容雷同,僅提高見警率為具體方案,質疑其有效性,並認為單靠警政無法解決問題。
- 反對執行死刑或加強極刑能解決問題,認為死刑對某些人有嚇阻作用,但對精神病患或窮兇惡極者無效,且法律應維持比殺人犯更高的道德。
- 分享親人被誤殺的經歷,呼籲社會在討論此議題時應冷靜、理性,避免媚俗與仇恨,並期望事件能為台灣教育與社會帶來更多討論與改革。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強調警力有限、民力無窮,應警民合作防制犯罪,並質疑內湖女童命案發生地周邊巡守隊功能。
- 關切家戶訪查制度是否應恢復舊制,以加強對吸毒、販毒及輕罪出獄人口的查訪密度,但承認涉及人權考量。
- 對流浪漢等社會問題感到頭痛,質疑現行機制無法強制處理,導致民眾恐慌,要求警政署提出解決方案。
- 肯定新北投捷運站警員黃豐富奮勇制伏歹徒,要求警政署給予嘉獎、勉勵與肯定以提升士氣。
- 建議教育部應協助學校維護校園安全,增設保全或替代役,並加強電子科技防護力(如電子圍籬、求救鈴、監視器)。
- 強調隨機殺人案件常與毒品相關,要求政府從社會底層處理問題,並認同「小燈泡」媽媽觀點,應從教育及家庭根本解決。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認為隨機殺人事件的成因絕非隨機,其最大公約數為毒品,並指出毒品犯入監比例高且來自中國大陸毒品量驚人。
- 質疑政府「拒毒於彼岸」政策破功,要求提出更積極的防制措施,並強調毒品防制應從家庭與教育著手。
- 批評教育部在校園毒品宣導與防制上成效不彰,預算運用缺乏規劃,要求未來報告應提出具體數據而非抽象結論。
- 關切精神病患強制就醫問題,指出人權意識提高下,降低強制就醫門檻將增加人力與經費負擔,且現有醫療資源不足。
- 強調應有更全面的《心理健康促進法》,而非僅在事件發生後修補現有法律的枝微末節,以全面關照心理健康問題。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處理隨機殺人事件不應僅將矛頭指向警政單位,而應多管齊下、同時並進,不能再分短中長期。
- 指出社會及家庭署與內政部業務相關,但社工職責不清,建議衛福部應思考如何整合內部各部門,並結合教育部及內政部警政部門。
- 強調家庭是問題最源頭,應建立機制鼓勵家長主動通報孩子或家人狀況,並利用村里長了解基層狀況,協助防護。
- 建議衛福部應擔任社會安全防護網的主責單位,將社會安全網從概念轉為專案計畫,全力推動實施,警政單位則為後端協助角色。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質疑隨機殺人事件是否產生模仿效應,要求內政部與警政署提出特別防堵措施。
- 強調警力有限,應結合地方社區防衛機制,建議警政署加強對巡守隊的裝備補助(如電擊棒、防暴網槍),以提升其防衛能力。
- 建議衛福部應修《精神衛生法》,放寬強制就醫條件,並利用社區關懷據點訪查高危險群家庭,落實管控與追蹤。
- 要求教育部應落實校園安全改善,加裝警報鈴、電子圍牆及監視器,並加強學校與鄰里志工的互動,共同守護校園安全。
- 建議國防部可與學校合作,申請替代役男在校園不定時巡邏,彌補警衛人力不足問題,確保校園安全滴水不漏。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建議內政部應建立高風險家庭的醫療及警政關懷機制,定期查訪,並結合地方鄰長、里長及巡守隊等民間力量,共同落實管控與追蹤。
- 要求警方在孩童上下課時間,除了加強巡邏之外,也必須派員警站在學校大門口,讓孩童及民眾更加安心。
- 對捷運安全存有隱憂,建議比照鐵路警察局統籌成立捷運警察局,以統籌警力、提供專業訓練,並減輕各縣市警察勤務負擔。
- 要求內政部與警政署提供捷運警察局成立的相關資料,以利未來推動,並借鑒高雄市輔警制度,共同努力保障民眾安全。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湖殺童案凶嫌王景玉雖有毒品刑案紀錄及強制送醫經驗,卻未被列為治安顧慮人口或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追蹤對象,顯示社會安全網存在漏洞。
- 批評治安機關、心理衛生機關對潛在危險人物的警覺性不足且通報機制缺失,導致不定時炸彈在社區中流竄。
- 指出警察人力不足且負擔為民服務,導致無法有效查察犯罪預防,建議應優先補充警力,並篩選出毒品犯、有暴力前科或人格違常等高危險群,加強追蹤。
- 要求內政部負起責任,整合警政、衛福、社會局及地方政府的資料,建立指標,優先處理高風險個案,彌補社會安全網的破洞。
- 強調毒品引起的精神疾病有固定行為模式,社區精神衛生機構應結合門診醫師與治安機關資料,長期追蹤高危險患者,並定期查訪。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詢問內政部與相關部會是否針對無差別殺人案件成因及預防之道進行系統性檢討。
- 建議借鏡日本法務省2013年發表的綜合性報告,深入分析無差別殺人案件的成因(如年齡、孤立狀態、無固定職業、對境遇不滿等)。
- 強調應針對有前科者處遇(特別預防)及社會全體刑事政策策略進行檢討,包括改善暴力傾向、精神障礙篩選、資訊共享及社會復歸支援。
- 呼籲政府應防止社會孤立、傳播精神障礙正確知識,讓患者儘早接受治療,並期望從不幸事件中全面檢討制度改革。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隨機殺人事件解決問題橫跨各部會,但缺乏主導單位,且各部會人力與資源不足。
- 關切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的人力編制(3至5人,大縣市十幾人)是否足以應付龐大的精神疾病患者訪視需求,並質疑公共衛生護士訪視精神病患的有效性。
- 以內湖割喉案為例,指出家長對精神狀況有問題的孩子求助無門,要求政府提供協助管道。
- 強調應去除社會對精神疾病的污名化,讓患者樂於求助,並呼籲政府將愛與關懷、資源下放至社工、心理諮商師及醫療體系。
- 要求內政部部長將人力與資源不足問題帶到行政院副院長召集的會議中討論,以爭取更多經費與人力,共同補強社會安全網。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過去未對隨機殺人事件進行深入研究,僅在事件發生後才討論補救,批評「社會安全網」名存實亡。
- 指出內湖案兇嫌曾有毒品前科與精神疾病就醫紀錄,卻未被列管,導致悲劇發生。
- 質疑警政署對毒品流通管道的掌握能力,認為台灣購買毒品過於容易,且對高危險吸毒人口缺乏專業區分與追蹤。
- 批評衛福部號稱訪視70萬人次,但公衛護士人力(2,600人)不足以應付,數字有欺騙之嫌,且兇嫌不在追蹤名冊內。
- 強調社會安全網的建立應由衛福部主政,並批評跨部會合作常流於「沒有人做」,要求政府痛定思痛,真正落實社會安全網。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承認隨機殺人事件難以完全遏止,但會加強見警率及巡邏密度以安定民心,特別在人潮密集與兒童通學路徑。
- 認為隨機殺人事件成因複雜,涉及精神異常、人格異常及社會安全網問題,需上中下游(家庭教育、衛生、社政、警察)共同檢討。
- 對於提高扣除額上限會造成稅損,但稽徵程序簡化已在研議,預計下季度提出草案。
- 對於新加坡鞭刑,承認其嚇阻作用高,但認為應由法務部考量。
- 認同將有毒癮、酒癮及精神疾病者視為病人而非犯人,應加強醫療照顧、社工關懷及家庭聯繫,讓他們按時就醫。
- 支持檢討強制送醫標準,針對嚴重疾病脫離掌握者,政府應加強強制送醫作為。
- 對於警政署新聞稿定調嫌犯為精神病患,認為不適切,應僅就事實描述,不應亂下結論,並對造成社會誤解表示遺憾。
- 表示隨機殺人事件的制度面問題(如精神病患聯繫、強制送醫)將由衛福部主責,並由行政院副院長召集跨部會研究。
- 承認警力不足,將擴大招訓並檢討簡化警察協勤項目,預計5年內補足警力。
- 表示將推動《保全法》立法,讓保全處理不涉及公權力的部分,以減輕警察勤務。
- 對於高雄市社區輔助警察制度,表示支持地方政府依轄區特性與財力斟酌處理,並鼓勵警政署與地方溝通推廣。
王鑫健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
- 表示法務部未研究新加坡鞭刑制度。
- 強調毒品刑度在立法上已很重,檢察官求處時亦從重量刑。
- 表示法務部對隨機殺人事件的犯罪預防研究報告仍在彙整中。
- 認為死刑與隨機殺人事件發生並無必然相關,且反對唯一死刑,因不符民主潮流且剝奪法官裁判空間。
- 表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精神衛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等法規已對通報機制有完整規範,問題在於執行面未落實。
- 對於K他命由第3級毒品改列第2級,法務部主要考量其成癮性,醫學專家認為其成癮性不如安非他命或大麻,且監獄超收問題亦為考量因素之一。
- 表示已於2015年提高第3級、第4級毒品的刑責,將帶回研議未來是否再增加K他命罰則的可能性。
陳國恩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表示新加坡對毒品管制嚴格,販運20公克以上處死刑或鞭刑。
- 說明2014年北投弒童案後已加強校園周邊巡邏、與學校聯繫及檢測安全環境。
- 承認隨機殺人事件難以預防,特別是疑似精神病患或行為偏執者。
- 說明警政署在內湖女童案當日即召開專案會議,通令各警察局加強勤務,提高見警率以安定民心。
- 表示捷運警察遭砍傷案嫌犯動機為對警察不滿,清潔隊員遭砍傷案嫌犯動機為保護蟑螂,女童案嫌犯動機仍在瞭解中。
- 說明捷運警察黃姓員警為保護乘客,奮力將嫌犯拖到月台制伏,並表示員警在生命危險時可用槍。
- 承認隨機殺人事件可能引發模仿效應,已加強見警率、善用民力(義警、民防、守望相助隊)及校園防範。
- 說明內湖女童案嫌犯王景玉曾於2006年使用安非他命,但近期尿液篩檢呈陰性,家中未查獲吸食器或毒品。
- 表示警方對毒品治安顧慮人口有列管查訪及尿液調驗機制,但未統計毒品治安人口罹患愛滋病的比例,並規範處理此類事件時應戴手套。
- 承認台北市刑大新聞稿定調嫌犯為精神病患不適切,承諾未來全國警察同仁發布新聞稿時將深切檢討,不對非專業部分下結論。
- 說明校園周邊巡邏密度已加強,並會與校園配合,在需要時進入校園協助。
- 表示毒品防制分為反毒、拒毒、戒毒、緝毒及綜合規劃五大區塊,警政署以緝毒為主,並與校園充分配合掃蕩新興毒品。
- 說明全國警察缺額約7,300人(含文職約8,000人),正擴大招訓並擴充容訓量,預計5年內補足警力,並已減少20項不必要業務。
- 說明高雄市社區輔助警察制度成效良好,可提供警方協助,但推廣至全國需考量地方政府經費限制。
- 說明家戶訪查制度已廢止,改為家戶訪查制度,針對治安顧慮人口定期查訪,但強度需考量人權問題。
- 說明對流浪漢或人格違常者,警方會通報衛生單位,協助送醫,但強制送醫需經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審查,構成要件不易。
- 說明新北投捷運站警員黃豐富奮勇制伏歹徒,已指示從優獎勵(至少記功2次)。
- 說明捷運安全依《大眾捷運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台北市捷運警察隊已增編人力,桃園亦將成立,但成立統籌捷運警察局有調度困難,車站巡查由當地派出所負責,軌道與車廂由捷運警察負責。
鄭淑心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簡任技正
- 說明衛福部編列約2億元用於毒品戒治部分。
- 表示衛福部對精神病人的處理依病情與暴力風險提供不同照護方式,有長期安置住所,但社會邊緣人無相關安置機構。
- 承認難以掌握高危險族群人數,但行政院已指示衛福部負責中長期因應對策。
- 說明衛福部已與保護系統串連,可掌握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並會加強社區關懷訪視。
- 說明每個縣市依《精神衛生法》設有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衛教宣導、自殺防治、物質濫用防治及社區精神病人關懷追蹤服務。
- 承認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的人力編制(大縣市十幾人,小縣市3至5人)與全國2,600多名公共衛生護士共同訪視精神病人,但人力確實不足。
- 說明K他命在成癮後仍具心靈渴求,施用毒品者皆需治療,衛福部立場是確保治療與戒治資源充足,尊重毒品審議委員會決議。
- 說明目前《精神衛生法》已規定疑似精神病患有自傷、傷人行為時可啟動護送就醫及強制住院機制,出院後亦有社區關懷追蹤。
- 承認公衛護士人力不足,且職掌廣泛,會向行政院反映並爭取資源挹注。
- 說明內湖案兇嫌王景玉曾有一次送醫紀錄,但無精神科住院紀錄,留觀一晚後因本人及父親不願住院而離開,因此不在衛福部追蹤關懷名冊中。
- 表示衛福部追蹤關懷約14萬名較嚴重的精神病人,去年訪視約70萬人次,平均每位公衛護士訪視每個病人4.9次。
- 認同心理健康是根本,會將《心理健康促進法》的建議帶回研議。
楊組長國榮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長
- 說明教育部去年底已動支3,000多萬元預算,補助278所學校建構第一期硬體設施(如警鈴、電子圍牆、監視器)。
- 說明2016年已編列2億5,000萬元經費,將依各縣市政府計畫需求,補助學校增設校園安全設施。
- 說明教育部與警政署在校園毒品防制上透過三級機制(中央教育部、地方警察局/教育局、分局/學校)合作,執行春暉專案及紫錐花專案。
劉專門委員家禎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專門委員
- 說明18歲以下學生驗尿機制,會後將提供書面答覆。
- 說明學校若發現學生情緒或行為違常,會透過輔導體系加以輔導,學校依班級數配置3至5位諮商師或輔導員(6班配1位)。
- 說明替代役主要配置在國中小,今年約有6,000名替代役男會加入校園安全行列。
簡杏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副組長
- 說明隨機殺人事件是社會治安問題,但其前端可能涉及家庭狀況、求職或個人心理行為問題,應從家庭教育著手。
- 表示社會及家庭署支持並協助家庭發揮功能,在親子教育方面會配合教育部。
- 說明衛福部有家庭福利服務中心及社區福利服務中心,但大樓管理員觀察人員出入不屬其業務範圍。
- 表示社會安全網是一個概念,但會將委員建議帶回與常務次長報告,將其轉為專案計畫全力推動實施。
張琪 內政部移民署副署長
- 同意將臨時提案第四案(查緝非法外勞之具體作法)改為「提出書面報告」。
張儒臣 經濟部商業司科長
- 建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公司或商業」中間及最後一句「得處該公司或商業勒令歇業」中,增列「有限合夥」等字,以配合去年通過的《有限合夥法》。
相關後續
- 賴瑞隆委員等提案要求內政部彙整近10年隨機殺人案例社會背景因素,邀集相關部會研商分析並提出專案報告案,修正為「爰請行政院針對隨機殺人案件之社會背景因素及因應措施,召集法務部、衛福部、教育部、內政部研商分析,於2個月內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通過。
- 賴瑞隆委員等提案要求內政部於1星期內提出查緝非法外勞之具體作法、時程、分工、目標值及人口販運集團利誘情況報告案,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後通過。
討論事項三
審查「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三案) 及「廢止集會遊行法」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現行《集會遊行法》的修正與廢止進行討論,核心議題為如何積極落實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意旨,並通盤檢討相關連的法令,使其更符合人權保障精神。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集會遊行法》除應修訂為保障人民行使集會權利之法律,並應進一步通盤檢討相關連之法令,以落實憲法第14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警政署於1週內提供圖博遊行當日人力與車輛配置之勤務規劃,以及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啟動蒐證之具體認定基準等相關資料,以避免警方蒐證手段妨礙遊行。
- 提案要求警政署於1週內提供金門軍警協同防暴演習的法律授權依據等相關資料,質疑此模式是否與《集會遊行法》意旨有違。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一案及第三案併案審查,委員陳其邁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一併討論。
- 法案名稱照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通過。
- 第一條修正為「為積極落實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特制定本法。」。
- 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林淑芬等20人廢止「集會遊行法」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黃國昌提案,關於落實憲法保障集會自由意旨,通盤檢討相關法令案,照案通過。
- 莊瑞雄委員等提案,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法蒐證原則及圖博遊行當日警方勤務規劃等資料要求案,照案通過。
- 莊瑞雄委員等提案,關於金門軍警協同防暴演習法規依據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案修正主要為配合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後,將法條中「幼稚園、托兒所」等文字用語統一修正為「幼兒園」,以符合最新法令定義。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案修正主要為配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更名為內政部移民署,對法條中引用之法律與機關名稱進行配合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六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本案修正旨在遏止不法業者利用公司、商業等營業場所從事妨害風化、妨害自由、妨害秘密、人口販運或通訊監察等犯罪,增訂對公司或商業勒令歇業的處罰規定,並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將法條中「幼稚園」文字用語修正為「幼兒園」。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張儒臣 經濟部商業司科長
- 建議在第18條之1第1項「公司或商業」中間及最後段文字「得處該公司或商業勒令歇業」中,增列「有限合夥」等字,以配合《有限合夥法》的制定。
相關後續
本案修正通過,依經濟部建議在第18條之1第1項「公司或商業」中間及最後段文字「得處該公司或商業勒令歇業」中,增列「有限合夥」等字,其餘照行政院草案通過。
討論事項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本案修正主要為配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的規定,檢討修正有關性別的內容,將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標識的規定,從依附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修正為由內政部定之,未來女警服制可著長褲式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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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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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本案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八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第六案、第七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聚焦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議題涵蓋罷免期間末日為休息日之處理、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的保管與刪除理由通知、罷免活動費用支出稅賦優惠、電子系統提案連署、軍人/公務員不得為提議人限制、罷免活動規範與投開票所監察員設置等。
- 主要討論點在於如何簡化罷免程序、確保罷免活動公平性、提升選務效率,並兼顧參政權與社會安寧。
相關爭議
- 罷免與選舉同時舉行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認為選舉與罷免性質不同,同時舉行投票恐有混淆之虞,建議審慎研酌。
- 罷免期間末日為休息日之處理:李俊俋委員提案將「不予延長」修正為「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但中選會認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時限有特別規定,不宜更改。
- 罷免活動費用支出之稅賦優惠:李俊俋委員建議增列罷免活動費用支出之稅賦優惠,但內政部認為罷免與競選性質有別,建議參酌財政部及中選會意見審慎考量。
- 電子系統進行罷免案之電子提案、連署:時代力量黨團建議建置電子系統進行罷免案之電子提案、連署,中選會認為立意良善但需考量道德風險與監督機制。
- 軍人、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之限制:時代力量黨團建議刪除此限制,內政部考量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建議修正為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
- 罷免宣傳活動規範:李俊俋委員建議比照競選活動明定罷免宣傳、廣告、民調發布、噪音處理等規定;林俊憲委員建議刪除禁止規定並增列暴動破壞社會秩序及誹謗處罰規定。內政部表示若有共識予以尊重。
- 投、開票所監察員之推薦及遴派:李俊俋委員提案建議各候選人得推派監察員,內政部原則贊成,但需考量場地限制與選務作業配合。
- 罷免活動相關規定體例:李俊俋委員建議將罷免活動相關規定與選舉活動合併立法,中選會認為雖較簡潔,但考量選舉與罷免性質不同,建議維持現行體例。
立法委員發言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經選舉委員會刪除者,應將刪除理由通知領銜人。
- 提案建議配合刪除罷免宣傳活動之禁止規定,增列民眾利用罷免宣傳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以及罷免誹謗之處罰規定。
- 提案建議罷免案之投票,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選舉、罷免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由「不予延長」修正為「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 提案建議增列罷免案宣告成立或不成立之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之保管期間。
- 提案建議增列罷免案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所為罷免活動費用支出之稅賦優惠。
- 提案建議明定罷免活動期間、選舉委員會委員及選務人員不得有支持或反對罷免之行為、明定罷免宣傳、廣告、宣傳品印發、廣告物之懸掛豎立、民調資料之發布、噪音之處理。
- 提案建議增列被罷免人或罷免案之領銜人有妨害罷免進行或賄選等情事,得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之訴。
- 提案建議各候選人得推派投、開票所監察員。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建置電子系統進行罷免案之電子提案、連署。
- 提案建議刪除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之限制規定。
- 提案建議罷免案之投票,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對罷免案期間末日為休息日修正為延長、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刪除理由通知領銜人等,建議參酌中央選舉委員會意見辦理。
- 對罷免活動費用支出稅賦優惠,考量罷免與競選性質有別,建議參酌財政部及中選會意見審慎考量。
- 對建置電子系統進行罷免案電子提案、連署,認為確屬未來趨勢,有助減輕提案人負擔,建議徵詢中選會意見辦理。
- 對刪除軍人、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限制,建議修正為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以兼顧參政權。
- 對罷免活動相關規範,表示若大院有共識,本部予以尊重。
- 對投、開票所監察員之推薦,認為允許候選人推薦合理,但人數應有一定限制,建議依中選會意見辦理。
- 對罷免案投票與其他選舉同時舉行,認為恐有混淆疑慮,建議審慎考量。
劉義周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對於退回經刪除之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應檢附刪除理由,中選會現行作業已明定,對是否增列於本法無意見,但退回名冊涉及政府檔案管理,建請審慎考量。
- 對於罷免與選舉同時舉行投票,認為兩者性質不同,合併舉行恐有混淆之虞,建請審慎研酌。
- 對於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認為本法注重法定時限,不予延長規定已明文排除行政程序法適用,不適宜更改。
- 對於政黨印發宣傳品載明政黨名稱,認為本法未採聯合推薦候選人制度,相關文字建請再酌。
- 對於使用擴音器從事宣傳,比照競選活動規範罷免活動,但為維持社會安寧,建議增列不得於車輛裝置擴音設備從事罷免活動。
- 對於投開票所監察員之設置,原則贊成修法方向,建議納入中選會曾研提之協商版本,考量不同選舉合併舉行時的推薦方式。
- 對於建置電子系統進行罷免案之電子提案、連署,認為立意良善,但需審慎考量無適當監督或公開機制可能導致的道德風險。
- 對於降低罷免案提議人領銜人為1人、提議人/連署人名冊格式與保管期間、被罷免人死亡/去職/辭職時停止罷免、舉辦公辦罷免說明會、罷免活動配套制度、調降提議/連署人數、延長補提期間等,除罷免案不宜由選舉機關辦理公辦說明會外,其餘原則尊重委員會審議結果。
- 建議罷免活動相關規定應維持現行體例,因選舉與罷免性質不同,合併立法可能造成體例相異。
相關後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卸任前出訪中國
核心議題
提案關切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於卸任前安排出訪中國並擬成立基金會向台商募集捐款,質疑其適當性與經費動支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於卸任前應停止出訪,不得動支出訪經費。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修正通過,要求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若要出訪,必須先經本委員會同意後才能出訪,否則不得再出訪。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1902
- 卷/期/冊
- 105/19/2
- 發布日期
- 2016-04-2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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