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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訴法、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刑法修正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3-31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華民國刑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會議繼續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條文通過、部分保留;同時併案審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聚焦公職人員及關係人範圍、交易行為限制等議題,並將另定期繼續討論。會議下午則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針對殺害未滿12歲幼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的提案進行熱烈討論,法務部與司法院對修法必要性及法官裁量權表達保留意見。最終通過兩項臨時提案,要求跨部會研擬殺害兒童預防策略並系統性研究無差別殺人事件。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的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增訂第三條之一等部分條文照案通過,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條文經修正後通過,第三百零九條及第四百七十條照案通過。
  • 增訂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三等部分條文暫予保留。
  •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案,增訂第七條之九照行政院版(乙案)通過。
  • 保留條文將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會議主要討論擴大公職人員與關係人範圍,以強化利益衝突迴避規範,並檢討交易行為的限制與例外。
  • 核心議題涵蓋機要人員、派遣人力、民意代表助理的納入範圍,以及公務員親屬工作權與政府補助、採購等交易行為的平衡。

相關爭議

  • 公職人員範圍過廣與執行困難:段宜康委員質疑機要人員及派遣人力定義模糊,可能導致「掛一漏萬」或綁標問題;行政院對「二級單位主管」的納入範圍也因過廣而有疑慮。
  • 民意代表助理納入規範的定義:陳次長說明原版本以「加入助理工會」為限,但委員建議擴大至所有「聘用助理」,蔡易餘委員則擔心「無料」志工助理被納入會造成困擾。
  • 交易行為限制對親屬工作權的影響:顧立雄委員與張宏陸委員指出,過廣的交易限制可能導致公職人員二親等內親屬的工作權受限,甚至影響長照機構等接受補助的權利。陳次長則強調需排除公開招標、公定價格交易,並考慮「一定金額以下」的交易排除。
  • 法案揭露與實質效益:尤美女委員批評法案過於空泛嚴苛,未能有效揭露資訊,反而妨礙研究成果商業化,並建議應明訂揭露義務、教育訓練與管理委員會等SOP。陳次長則回應部分揭露義務已納入,並強調該法為普通法,應搭配個別法規。
  • 贈與是否納入交易行為:周春米委員詢問贈與是否屬於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所規範的交易行為,陳次長明確表示贈與不包含在交易行為中。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機要人員和派遣人力的規範不足,可能導致「掛一漏萬」或綁標。
  • 指出行政院聯合服務中心透過勞務採購派遣機要人員,實質上是綁標,並要求廉政署追查。
  • 關注法案過廣的打擊範圍可能限制公職人員親屬的工作權。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主張廣義的公職人員都應納入利益衝突迴避法,包括鄉鎮市公所的二級主管,以遏止弊端。
  • 認為鄉鎮市公所的採購業務金額龐大,相關主管人員應受利益迴避規範。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將「無料」志工助理納入「關係人」定義的合理性,因無法約束其行為。
  • 指出法案對公務員親屬的影響範圍過大,例如縣府公務員的親戚可能無法承攬縣府所有業務。
  • 建議在第三條第四款中考慮列舉除外狀況,以避免過度擴大影響範圍。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詢問主管機關對「加入助理工會」聘用助理的看法。
  • 詢問縣府建管課長是否納入利益迴避範圍。
  • 詢問第十四條是否包含贈與行為。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批評法案過於嚴苛且空泛,可能剝奪公務員親屬的工作權與社會參與權。
  • 建議借鑒美國經驗,強調揭露、政策制定、教育訓練及委員會監督等機制。
  • 質疑現行「利益」定義過廣,導致小額車馬費也受重罰,造成「抓小放大」。
  • 主張資訊公開透明及揭露是關鍵,而非一味限制。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總統、副總統及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的「當選人」於就職前納入公職人員範圍。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各級民意代表「聘用之助理」納入關係人範圍,不限於公費助理或加入助理工會者。

相關人員回應

廖錦旌 專門委員 國防部政風室

  • 建議維持「戰時軍法官」的文字,因為平時軍法官無偵審職務,不符「有權決定者」範圍。

陳明堂 次長 法務部

  • 表示現行法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採列舉式,篩選有權者受規範。
  • 承認派遣人員從事機要工作不合理,表示可考慮將「性質特殊」概括條款授權公告。
  • 解釋第十四條但書旨在排除公開競爭、公定價格交易,避免妨礙經濟發展及過度限制親屬關係。
  • 強調法務部會加強對公職人員及廠商的宣導,明確告知可為與不可為事項。
  • 同意考慮將補助行為納入第十四條的揭露與公開範疇,以減少衝擊。
  • 澄清公營事業已合併至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並非刪除。
  • 指出基金會的董監事若非政府指派則不納入規範。

李靜宜 專門委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

  • 說明勞動派遣工作內涵由各機關依注意事項及勞動部指導原則規定。
  • 指出行政院訂頒的注意事項已明定派遣事業單位不得派遣首長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擔任派遣勞工。

蔡敏廣 司長 司法院

  • 說明大學總務長職等約相當於12職等。

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討論。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修訂刑法,針對殺害未滿12歲幼童的行為,建議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以加強嚇阻作用。
  • 會議亦探討現行刑法對隨機殺人案件的量刑問題、死刑存廢爭議、兩公約的適用性,以及社會安全網的建構與精神疾病、毒品問題的防治。

相關爭議

  • 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必要性與法官裁量權:提案委員主張針對殺害幼童應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以回應社會期待與嚇阻犯罪。法務部與司法院則認為現行刑法已足夠,且過度限縮法官裁量權可能導致「情輕法重」及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如不得假釋被視為酷刑)。
  • 兩公約是否成為免死金牌:多位委員質疑法官濫用兩公約作為不判死刑的理由,導致民意與判決落差。法務部澄清兩公約並未禁止死刑,但法官在量刑時會綜合考量人權。
  • 可教化性與精神鑑定標準:委員質疑法官判斷「可教化性」的標準模糊,且精神鑑定可能被偽裝,成為免死金牌。法務部與司法院表示精神鑑定是專業課題,但承認監所精神治療資源不足。
  • 社會安全網與修法關係:段宜康委員強調應先補足社會安全網漏洞,而非僅靠修法解決複雜社會問題,並以江國慶、湯英伸冤案為例,質疑現行司法制度是否足以承擔更嚴厲刑罰。林靜儀委員也呼籲立法者保持理性,關注心理健康資源與媒體自律。
  • 毒品問題與犯罪防治:周陳秀霞委員關切毒品犯再犯率高、監所教化成效不彰,以及毒品犯罪與精神疾病的關聯,要求法務部與衛福部加強跨部會合作。

立法委員發言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針對殺害未滿12歲幼童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並不得假釋,以提高嚇阻效用。
  • 強調修法是為保障兒童生命安全,並彌補過去立法缺失,希望會議能快速進行逐條討論。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增訂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比照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以回應社會對殺害幼童案件的憤怒與不安。
  • 反駁限縮法官裁量權的說法,指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亦有類似規定。
  • 強調立法目的在於嚇阻潛在犯罪者,並明確告知犯罪代價,回應社會主流民意對嚴懲兇手的要求。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死刑執行的時間表,並關切兩公約是否成為法官不判死刑的「盾牌」。
  • 認為法官對「教化可能性」的判斷模糊,且與社會期待有落差。
  • 呼籲法務部與司法院考量被害人權益與社會觀感。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近年殺童案頻傳,前兩名兇手均判無期徒刑,與社會期待有落差。
  • 主張應針對殺害無反抗能力兒童的行為加重處分。
  • 質疑法務部在重大殺童案後執行死刑是否為安撫民意,並關切臺灣刑事環境的改善方向。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對在社會群情激憤時以最簡單方式解決複雜問題表示擔憂。
  • 以江國慶冤案及湯英伸案為例,強調司法判決需有足夠社會制度、政策和能力支撐,並反思社會結構問題。
  • 質疑臺灣的醫療系統和精神衛生法是否足以處理龐大的精神病患問題。
  • 呼籲立法者應捫心自問是否已窮盡所有預防手段,並從長思考修法。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惡性重大且無精神疾病或藥物影響者,應求處極刑並速審速決。
  • 關切修法若過於籠統,可能導致青少年鬥毆失手殺人也面臨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風險。
  • 強調法官在判決時應兼顧被害人的人權,並要求司法院提供量刑分析資料。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虐童修法的遲緩,從2011年至今仍未提出具體條文。
  • 關切隨機殺人案頻傳顯示現行刑法嚇阻作用不足,並認為法務部對死刑執行過於婦人之仁。
  • 詢問警政署對輔助警察制度的看法及訓練規劃。
  • 批評監獄對死刑犯的待遇,認為過度保障加害者人權而忽略被害人感受。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建議衛福部應針對隨機殺人案做更及時、深入的研究,並提出預防策略。
  • 呼籲衛福部與NCC合作,制止媒體過度報導加害者畫面,避免對被害者家屬造成二次傷害及引發模仿效應。
  • 強調法務部應思考如何預防類似案件,而非僅在事件發生後才關心。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刑法能否足夠解決隨機殺人或殺童問題,並關切法務部對精神病患犯案及毒品犯的統計與追蹤不足。
  • 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13年,毒品問題卻日益嚴重表示擔憂,呼籲法務部加強與相關單位合作。
  • 質疑法官以「教化可能性」作為免死理由的定義與合理性。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修法提案的立場,認為法務部在法制面認為不需要重複立法,但又無法保證修法能保護幼童或防止事件再發生。
  • 批評法務部對「有可能但不必然」的回應,認為其未能明確表達主管機關立場。
  • 強調社會安全網建構與跨部會整合的重要性,認為單純修法無助於根本解決問題。
  • 呼籲法務部應向國人清楚說明,單純修法無助於防止類似案件再度發生。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對政大精神疾病個案被強制送醫事件表示關切,呼籲社會正面看待並提供明確訊息給身心障礙者。
  • 強調社會對潛在危險人群的作為不足,包括心理健康促進、情緒障礙支持、藥癮防治及媒體自律等。
  • 呼籲立法者應保持理性,不應在情緒高張時做重大決策,並思考更趨完整的制度規劃。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反映民眾對隨機殺人案的恐慌與不安,認為社會安全網與法律網均有漏洞需修補。
  • 模擬小燈泡案若依現行法可能判處11年有期徒刑,5年半即可假釋,質疑這種判決結果的社會接受度與法律的懲罰意義。
  • 反駁法務部對修法可能壓縮法官裁量權的疑慮,認為精神狀況等因素已有其他法律救濟途徑。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次長 法務部

  • 表示法務部現階段不宜廢死,對執行死刑沒有時間表,會綜合判斷。
  • 澄清兩公約並非法官不判死刑的唯一依據,公約不禁止對情節重大之罪判死刑。
  • 承認監所軟硬體設備不足,缺乏心理師、社工師等專業人員。
  • 對於委員提案修法,法務部立場為尊重立法形成空間,但從法制面認為現行法已涵蓋,可能造成「情輕法重」。
  • 表示法務部無法保證修法能防止事件再發生,但有部分遏阻作用的可能性。
  • 指出行政院已要求法務部、內政部、衛福部等部會提出防治短中長期方案。
  • 強調法務部將發函NCC,要求審慎處理媒體報導加害者畫面,避免對被害者家屬造成二次傷害。
  • 承認過去對精神病患犯案及毒品犯的統計資料不周全,將加強追蹤。
  • 說明毒品政策將一、二犯視為病人,需身心治療,但專業人員不足,需衛福部協助。
  • 表示「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已報行政院核定,將結合各部會力量推動。
  • 解釋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有違反國際人權之虞,且有實證案例顯示其負面影響。
  • 澄清贈與不屬於第十四條的交易行為。
  • 承認法務部委託的隨機殺人分析報告只是初步,不能拘束各部會,還需深度研究。

邱明弘 副廳長 司法院刑事廳

  • 表示司法院是司法行政機關,不便對法官個案判決發表意見。
  • 說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已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對於委員提案修法,司法院尊重大院權責。
  • 表示法官在量刑時會考量犯罪動機、動機、手段、犯罪時地、行為人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
  • 說明司法院正在推動人民參與審判立法,讓人民了解審判過程,縮小法律情感落差。
  • 表示將提供妨礙性自主犯罪量刑分析研究小組資料及殺人罪量刑系統資訊給委員。

張雍敏 副司長 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 說明衛福部正在研議精神衛生法修正案,但強制就醫門檻降低及由警消認定尚未定案。
  • 表示若警消對精神異常認定有疑慮,可請衛生局或醫療機構人員協助。
  • 說明衛福部已委託專家學者針對各類型犯罪者進行研究,但承認效率較慢。
  • 表示衛福部有基本SOP對犯罪被害者家屬進行關懷與撫慰,並會定期關心。
  • 提供24小時免付費安心專線0800788995,並表示衛福部網頁有相關資源手冊。
  • 說明精神病患強制作為分為強制住院和強制社區治療,強制住院需兩位專科醫師判斷及審查會同意。

紀明謀 副局長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表示輔助警察制度對警力不足時的治安有幫助,未來會朝此方向規劃,但需加強訓練。
  • 說明警察會結合社區清查治安顧慮人口,但承認結合社區的成效仍有進步空間。

楊國隆 組長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說明學校有輔導老師及縣市輔諮中心提供協助,106年起每校將有一名專任輔導教師。
  • 表示學校有啟動霸凌防治機制,並透過無記名問卷了解學生受霸凌情況,啟動關懷輔導。

相關後續

  • 委員會決定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討論。
  • 通過臨時提案A案,要求內政部邀集法務部、衛福部及教育部於一年內,對殺害兒童之主要類型、特性、成因與預防策略,提出分析與研擬因應策略方案及修法目標。
  • 通過臨時提案B案,要求法務部會同衛福部、教育部、內政部及相關部會,參考國外模式,對我國無差別殺人事件進行系統性調查、分析、研究,並提出具體之社會安全政策方案(白皮書)。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51902
卷/期/冊
105/19/2
發布日期
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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